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委托时限、权限,受托人的行为能力、人品,权利义务制约,违约责任追究。
学习合同法的收获
(1)乙无权出卖该牛。
(2)乙、丙买卖合同有效。
(3)如果甲要求丙返还牛,丙不应该返还。
招投标心得体会
招投标心得体会光阴荏苒,进公司已经半年了。
通过前辈们的指导和这几个月来对招投标项目的学习及实质性的工作,我从中感到获益良多。
之前对招投标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名词也仅限于书本上的理解。
通过学习观察及参与几次招投标,我首先明确了招标的基本程序,大致分为落实招标项目申报审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
在日常工作中的也发现自己很多不足的地方,做事不够细心,而招标代理流程中编制标书就是一个细心的活,错别字及标点符号都要非常注意,编制招标文件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件非常耗时耗力的事。
招标文件的很多部分前后都是对应的,如果前面发生变动,那么和此处相应的解释条款等同样都要变动,这些就需要招标代理人员非常熟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每一处改动的地方及文件其它对应需要改动的地方,不要漏掉要更改的部分,否则可能一个小小的错误将会引起质变,最终导致引起潜在投标人的质疑投诉,甚至会走上法律诉讼程序。
那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的。
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原来我以为低价中标就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结果在经历了几场开标会才知道,有时候不一定就是最低价中标。
我同事告诉我有些投标人故意压低价格,恶意竞争报低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有权废掉过低的报价。
我认为这个规定很科学,这样可以直接打击
学习合同法心得3000字论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今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对其不足之处的评价则有分歧。
正确理解与评价《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又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因为一项立法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科学性,还要看其可行性。
(一)从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到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实产品供应、工程建设及货物运送等的时间、地点,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而标的物的数量、工程项目、价格等主要内容,是计划或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计划的变更。
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损失,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不讲违约责任。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律,合同实际上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实行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情况下制定的。
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法》第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该法还专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是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
该法的规定说明,合同仍被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
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不讲违约责任的经济形式,转为强调违约责任的法律形式。
这是重要的转变。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主要是删去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围。
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学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与进步。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的进步,突出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将合同视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转变为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用计划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
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而后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
)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交易需要有交易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的具体规则,合同法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视合同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通说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本质的体现。
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方为成立。
无自愿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方式的选择,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都给予充分的自由。
《合同法》的许多条款具有任意性,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合同法应当对行政合同和国家订货合同作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因为《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应与行政关系相混淆。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第4条、第52条)。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等。
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合同关系的共同规则。
(二)从宜粗不宜细到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一种观点是:宜粗不宜细。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经验不足,条件不成熟。
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仅47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只有145条。
为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条例、 实施细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共428条, 是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可操作性强。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总则有八章,129条。
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
分则有15章,298条。
分则规定的合同有15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有18种有名合同。
关系知识产权、保险、保证等方面的合同,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未再作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既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
《合同法》既有总则与分则之分,又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别。
总则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体系严谨,颇有特色。
值得重视的是《合同法》第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
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类。
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早有论述;但是外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均无反映。
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民事合同关系涉及面广泛,内容纷繁,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合同逐渐增多,法律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关系规定无遗,合同分则只能规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名称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决定,即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订立的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
对于有效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类似,则应类推适用该合同的规定。
有的一部分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另一部分与另一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则应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合同的规定。
还有的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直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又有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既克服了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过于简略的缺陷,又没有把合同种类规定得过多。
《合同法》不仅能适应现实需要,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能与合同关系的新发展相适应。
至于有名合同规定得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为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是否十分恰当,不无商榷余地,但这是细节问题,可在今后实践中总结与改进。
(三)从总结自己经验到与世界接轨 建国之初,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60年代开始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
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也很重要。
哪些法律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哪些法律应以借鉴外国立法为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民事立法领域里,在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由于民族传统习惯的原因,自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
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于我国自古商品经济不发达,立法滞后,则应借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并应注意世界立法的趋势。
在这方面我们走过弯路,例如196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关系”等等。
《合同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特别是考虑国际上合同法融合统一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
1.运用债权的原理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的情况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法》的总则吸收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很多内容。
例如,针对我国企业之间久拖不决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3第)和撤销权(第74条)。
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对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借鉴了债的消灭的规定,较为周全。
2.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增强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对附条件的合同(第45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6条)、合同效力的补正(第47~48条)、表见代理(第49条)等,都作了规定,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前进了一步。
3.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完善了合同法。
《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规定,重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
《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 同时履行抗辩(第66条)、不安抗辩(第 68~69条)、合同的解释(第125条)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第50条)等规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
关于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不安抗辩等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体现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
合同的订立一章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到达期限的规定(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关于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定(第137条)、技术合同的规定(第18章),颇具时代气息。
总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不足之处,有实际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学理上的分歧而产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总结。
求一篇心得体会
(一)家装流程1、业务洽谈:(1)设计作业流程解说;(2)客户基本要求讨论;(3)收费方式的提出。
2、签定委托设计合约(初谈):(1)进行实地测量记录;(2)绘制平面、顶面初步方案;(3)设计初步方案沟通和定稿。
3、全套方案设计(深谈):(1)绘制设计样图;(2)设计图沟通和定稿;(3)拟订预算书。
4、预算、材料定稿(细谈):(1)建材实用性讨论;(2)工程预算书确认;(3)建材表拟定。
5、签订工程合同书:(1)签订正式合同书;(2)图纸传送工程部备案;(3)备料。
6、进场准备:(1)对居事进行检测,对墙、地、顶的平整度和给排水管道、电、煤气畅通情况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交付业主(代理人)签字认可。
(2)材料准备,列材料清单,与备料部门协调。
(3)人员调度,确定施工人员,明确工地负责人。
7、按时开工:(1)按合同确定日期开工;(2)设计师、施工员、水电专员现场指导。
8、施工进行中:(1)材料配送现场;(2)严格按图施工;(3)施工员监督验收;(4)设计师现场协调。
9、竣工总验收:(1)对已装饰装修的句似乎逐事逐项进行清理打扫;(2)按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如需要整改,再进行检验);(3)根据实际装饰装修工程量进行总结算。
10、售后服务:(1)签发装修保修单,提供管线电路图、设备、产品的保修卡。
(2)设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档案,安排定期对用户进行联系访问。
我在一家招标代理公司实习,要写实习报告,3000字的,怎么写啊
我们要写5000字,很容易的,你先把招标代理的工作流程写了就有大半了
(一)了解了整个招标代理工作流程,并能对大部分流程动手操作。
(1)与业主接洽,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让业主提供招标工程的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资信证明及对本工程的招标要求等材料。
(2)填写招标申请表、交易申请表,报业主盖章。
(3)根据业主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报业主审查。
(4)准备招标申请表、代理合同书、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到招标办备案,招标公告报招标办审查,待招标办领导签字、盖章后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审查后由招标办发至招标媒体。
(5)准备交易申请表、代理合同书、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到交易中心备案,等交易中心领导同意后发至网上。
(6)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间内,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业主审查,业主审查修改后,报招标办审查,待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名情况汇总并报招标办、交易中心和业主。
(7)招标文件招标办审查后,到交易中心备案,并确定开标时间。
(8)准备招标报名所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资质证件的考核,并熟记。
(对于某些特定的招标项目需要把招标文件在网上上传的,应及时上传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发放情况报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和业主。
(10)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答疑及现场勘察。
(11)待业主及设计单位解答完毕后,整理招标答疑记录,报业主审阅后,将答疑盖章,并发放至各投标单位。
(12)若为资格后审,提前与交易中心联系,提前一天或更早的时间将所有投票单位的证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证件扫描。
(13)开标前一天,与业主碰面,交待一下开标时应注意的事项(开标会由谁代表讲话
谁参与评委
)。
(14)开标前准备:先到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分管主任处联系,由分管主任安排开标参与人员,然后组织代理人员接收投标书,验证时,须在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业主到之后,先到招标办及交易中心与分管主任见面,到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然后在招标办等部门监督下,由业主参与在交易中心抽评室随机抽取评委。
(15)开标:确定业主、招标办、交易中心参与人员待人员到齐后,按时组织并主持开标会。
(16)开标后,在招标办等部门的监督下,在交易中心评标室,组织评委评审投标书,填写评标记分表,编制评标报告,最后由评委、招标办、交易中心人员及监督部门人员签字。
(17)编写中标公示,报业主审查并盖章,待招标办审查后,在泰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屏幕及泰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三天(期间通知中标单位与业主洽谈签订合同,如业主需要,应当协助业主一同办理)。
(18)填写中标通知书、回访信息卡,同时提供给业主廉政合同书,由业主盖章,招标办审查后,及时通知业主及中标单位办理有关中标手续。
(19)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结果,退还图纸并到交易中心退投标保证金。
(20)待资料整理完后,给业主、招待办、交易中心存档。
实践是检验自己的最好方式,在每次的实际操作工程中,都能使自己学习到的知识得到很好的诠释,也能明确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足,针对这几个月来参与的项目,我总结出一些做招标工作的注意事项: ①接到项目首先要认真了解项目情况和业主要求; ②编制文件要注意完整性、对应性和准确性; ③发布文件要注意检查后再发布; ④多多看文件内容一是为开标做准备二是为发现问题能及时解决; ⑤准备开标前应先按开标顺序,相应的列出要准备的资料和设备; ⑥准备开标需要的表格时要按开标顺序准备,注意开标资料要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⑦在主持开标时不能紧张,要摸清条理,不慌不乱,能够随时灵活面对现场的各种突发状况。
在唱标时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随机开启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料,首先要检查是否密封完好,其次看是否签字印章齐全,在唱投标报价的时候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一定都要宣布出来;(二)自己总结了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必须注意的很多问题。
(1)项目备案时,要把项目前期材料准备齐全,而且最好是原件,同样,这些东西自己要留一份复印件。
去招标办备案时要知道项目的负责人,为了项目的进展顺利,沟通起来会很方便。
报名时,要仔细看好报名单位的证件,填写报名表时要准确无误,不漏项。
如果是需要资格预审的项目则是需要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开资格预审会,资格预审会一般采用有限数量制,然后领取招标文件,开招标会。
若不需要资格预审,则直接领取招标文件,开招标会。
招标会结束后,则要把整个招标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汇总成册,一式五份。
原件留给招标办,甲方和我们各留一份,剩下两份留作备用。
第一次代表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订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建议你找律师咨询更好。
因为购销内容不清楚。
下面的内容仅供参考: 高度注意的六条: 1、总价条款每个采购合同都有它的总标的额,采购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标明总价所包含的内容,避免供应商再另外收费。
一般情况下,总价包括了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2、文件条款 众所周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其实,还有许多文件也应包含在合同中,例如供货一览表、交货地点一览表、技术规格响应表、投标承诺、服务承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3、授权条款 这一条款说起来简单,但作用却不可小觑。
这一条款,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政府采购处处长王俊岗给采购人的建议。
这一条款可以如此表述:“乙方(供应商)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乙方(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 4、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这一条款是每一份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大家对它的重视程度自然不必说。
这里要建议采购人的是,违约的情形一定要规定得全面。
例如,供应商不交货或逾期交货怎么办,交的货不符合规定怎么办,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退货,未按约定进行售后服务怎么办等等。
5、争议解决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会规定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李宇认为,应在此条款前加上一条:如对产品的质量发生了争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
“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李宇说。
6、重视补充协议 经过种种的准备,在签署合同的当天,还会有一些意外发生,有时还需要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规定事项之外的补充协议。
由于补充协议也是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采购人要掌握两条规则,一是补充协议不准改变合同的标的物,另一个是若改变采购资金则不得超过总标的额,对合同进行追加的除外。
陈泽说:“除此之外,采购人也要睁大眼睛,不利于己的补充协议不要签。
” 具体内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价格、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
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
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我方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
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
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
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
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是否包含
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
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
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扭亏为执行。
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
也可合同约定。
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玻璃包装等等。
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
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
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
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
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
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
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
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时间。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
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 元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
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
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
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 违约金。
或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存款利息、或约定利率。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也还可以作其他合理约定。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指双方是约定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想通过仲裁解决,则应写明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名称不能确定的,视为无效约定。
不能表述对仲裁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致使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而由法院取得管辖权。
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起诉解决,则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原告地、被告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有的当事人为方便自己诉讼,则可约定自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有的为防止对方起诉,则约定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灵活运用 十三、其他 特别约定、或补充条款: 如:木材的检验检疫、运输证,火工品的几证等等。
送达约定: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以落款地址为准。
所有的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送达,则为收到之日;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五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4)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笔者注:邮寄的瑕疵,如何证明邮寄的内容是关键。
邮寄人员确认,公证送达。
还可以约定登报公告送达。
如果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合同份数、生效条件: 几式几份
签字盖章生效
或附条件生效
等 其它约定: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十四、落款 单位全称、详细住址、邮政编号、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帮忙写一篇关于知识产权心得的文章
大概知识产权是这方面的内容: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
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
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
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其他你扩展开写以下是参考资料:还有博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中国人保寿险员工待遇问题
1、保险公司永远不会给没有销售经验的人做培训讲师,因为这样对公司、对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2、估计他们是以找内勤的名义让你做外勤,当然做保险的外勤也没什么不好,很锻炼人的,但是误导的方式不可取;3、保险公司的外勤一般是由公司购买一定额度的团险,保障的范围跟销售的职级有关,如果职级高的话,待遇还是很不错的,但是一般新人只会给一些意外、意外医疗之类最基本的保障;4、保险公司的内勤一般都会有比较全面的保障,至于交几险几金,那要看当地社保的情况了,但是一般公司还会提供额外的团险保障;5、签的合同你拿到手就知道了,但是一般这个问题都是HR跟你谈,如果是老总谈的话,估计是外勤老总,你的合同是代理合同的可能性很大;6、做一段时间外勤还是有机会转为培训师的。
有什么问题再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