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挪用银行资金后心得体会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述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或违规收受合作单位营销奖励、费用;二、严禁参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和民间借贷活动(包括充当资金掮客、与客户或利益关联方发生不正当资金往来);三、严禁私自推介、违规销售非我行审批的各类财富管理产品;四、严禁弄虚作假发放贷款,擅自放弃、释放、更换抵(质)押物,擅自解冻、释放保证金,蓄意丧失债权追索法律时效;五、严禁超越授权、权限,直接或变相为客户授信、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六、严禁违规处置不良资产,为关系人输送利益或帮助、协助企业躲避债务;七、严禁进行账外吸存放贷、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八、严禁设立小金库;九、严禁挪用盗用银行和客户资金;十、严禁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和客户重要信息。
学习规章制度心得体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