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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公务用枪心得体会

时间:2017-06-01 17:03

如何做一名合格警察心得体会,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你好,一、初任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和具体能力。

作为一名初任的基层公务员,必须要不断提高科学判断能力、驾驭市场经济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和总揽全局能力,从而加强自身的基本素养。

基本素养主要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作风、品德和心理等方面,这其中最首当其冲的是政治素养。

它是我们综合素养的核心,特别是我们社会保险工作更要注重干群关系,这是我们从事的工作职能决定的。

一切从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

在今后工作中,真正体现职业理念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正确政治方向。

心理素质也尤为重要,在基层行政的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情操和开阔的心胸,锻炼坚强的意志和百折不挠的精神,保持乐观开朗的性格,鉴定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意识。

同时,作为公务员还应具备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团结能力、组织群众工作的能力、洞察问题和解决矛盾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总结调研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二、今后成长发展的突进。

任何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都缺觉与自身努力、环境的影响和善于扑捉机遇等综合因素,在这些因素中,最根本的是内因,也就是自身的努力。

而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快提高自己,我觉得首先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

学习是提高一个人能力水平的基础,作为学习型社会中成员,更需要不断学习。

在学习政治理论、现代经济知识的同时,要加强行政业务知识的学习。

学习过程中,要讲究科学的方法。

一要突出重点,学以致用。

二要带着问题去学,学以至深,不断提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功底。

三要学习各方面、各领域的知识,不断丰富实践工作经验。

四要将所学的知识研究透、消化好,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将别人先进的做法和经验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展示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二要磨练意志,增长才干。

基层工作条件相对比较艰苦的,作为我们这一批新招录公务员而言,要有经受困难和艰苦环境考验的思想准备和不断战胜困难的信心与决心,在困难和艰苦环境中磨练一直,增长才干。

行政基层工作是面向群众的,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和问题,我们都要将服务广大群众,为遵义市经济发展做贡献作为人生价值的体现和崇高追求。

第三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把修身视为安身立命之本。

但丁也曾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永远也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

走上工作岗位后,我们会面临各种考验,这要求我们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在各种诱惑面前把握好自己。

要经得起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考验,同时要正确好同事间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大事上讲原则,小事上讲风格。

总之,作为一名行政系统的新任公务员,必须坚持执政为民、服务大众的理念,迎接新时代的挑战,苦练基本功,扎根基层,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务员而努力工作。

2019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警察

2019年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警察篇【1】公务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警察xx我来说是不平一年,这一年,我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顺利毕业,通过国家公务员进入了公安队伍,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在××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做见习民警的这半年,在领导的关心培养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立足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谦虚、忠诚、求实、勤奋的工作态度,始终坚持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不断锻炼自己、磨练自己,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现将半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定立场,加强学习,增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这半年来,我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和遵守《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和五条禁令等规章制度。

通过深入学习,我的政治立场更加坚定,理论修养得到了提高,政治敏锐性得到了明显增强。

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

在个人修养方面,我始终坚持真诚待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和谐相处,坚持正直、谦虚朴素的作风,不趋炎附势,不欺上瞒下,不在背后议论他人是非,豁达大度,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二、求真务实,刻苦钻研,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在工作中,我始终谦虚谨慎,从最基础的一点一滴开始做起,脚踏实

人民警察持枪管理法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

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 则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二) 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 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 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五) 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六) 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七) 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二) 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三) 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 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二) 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 他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警察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按照支队党委的要求部署和大队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心得体会报告如下:一是坚持从严治警。

《纪律条令》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其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同时其又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解决了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纪律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

《纪律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

警察培训心得体会怎么写

警察培训心得体会3篇  警察培训学习即将结束,更艰巨的任务还在后头,只有不断地学习和不断的努力,与时俱进,才能让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下面是警察培训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篇一:警察培训心得体会  伴随着初夏的阵阵蝉鸣,时光的车轮匆忙碾过,三个月的新警培训就这样短暂、紧张锻炼中结束了。

今天的我们,面对即将接任的工作岗位,有的体现出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的冲天豪情,有的蕴藏的是一展身手、建功立业的鸿鹄之志,而更多的是对一份对新训队生活的不舍与留恋。

俯身回顾这三个月的培训,有多少艰辛,又有多少感动与欣慰。

  自从考上特警这个岗位,我从一名退役军人逐步成长为一名勤奋、敬业的见习民警,在这三个月中,我不断的努力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尽快的让自己适应特警队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的工作环境。

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我完全融入了重庆特警这个大家庭中。

人民警察之歌中有这样一句话崇高的理想,培育出高尚的情操。

严格的纪律,锻炼着坚强的队伍。

在这短短的两个多月学习培训中,我学会了如何从事公安工作的许多技能与法律知识,对公安业务理论有了初探和认识,让我无论从思想上、身体上、业务能力上,还是在实战技能上都有了质的飞跃,为以后从事公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现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总结这两个多月的培训生活。

  一是思想认识上,通过不断的学习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

始终

选调公务员派出所民警近三年来个人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三年来,我在XX局、XX镇政府和所领导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为目标,进一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深入开展禁毒工作,不断加大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力度,严密社会面的防控,改进和完善治安行政管理,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时按质超额完成上级和所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XXX镇的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年来,我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年来,我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想和“十七大”精神,积极投身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加强政治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进一步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并始终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

同时积极参与公安信息化建设,认真学习计算机技能及各种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近三年来,我在上级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积极深入到各乡村,亲自上门找群众代表谈话,不厌其烦地做群众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了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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