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关于李庄案件的反思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月2 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消李庄律师执业证书。
李庄案件是一同律师违法立功而遭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为认真吸取李庄案件的深入经验,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实行职责,司法部决议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展开警示教育。
经过这次教育活动,我对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危害结果和问题本质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律师的职业任务和执业纪律有了愈加苏醒的认识。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庄的主要立功事实如下:2 0 0 9年1 1月,重庆市龚刚模等3 4人组织、指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后,李庄担任第一被告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先后收取律师咨询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参谋费1 5 0万元。
李庄担任辩护人期间,应用会晤龚刚模之机,向其宣读同案人供述,唆使龚刚模假造被刑讯逼供,诱惑龚刚模妻子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之弟龚刚华布置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承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践出资人和控制者,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等证人出庭作伪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
李庄从一名执业律师变成违法立功分子,究其基本缘由,就是其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请求,在执业行为上违背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根本标准,在执业操守上违犯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根本职业道德原则。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们要坚决反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实在从中吸取经验,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指导下,我国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队伍曰益壮大,律师的职能作用日益显著。
但是,我们也必需苏醒地看到,当前在部门地域、局部范围内,律师队伍呈现了鱼龙混杂的场面,律师行为呈现了违犯律师职业任务的现象。
李庄奉公守法并遭到法律和纪律制裁的事实劝诫我们:律师在承受当事人拜托承办案件时,务必做到: 1、坚持严厉依法办事,恪守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要想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效劳,不只需求具备较高的执业程度,更要严厉依法办事,实在恪守执业纪律。
李庄却丧失了作为一名律师根本的职业操守,其违法立功行为不只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其“造假”、“拿钱捞人”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执业根本原则,其形象也遭到了社会公众和言论在道义上的谴责。
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经验,在执业活动中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加强执业纪律观念,严厉恪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原则,珍爱与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2、坚持诚信实行工作职责,维护律师职业道德。
诚信实行职责,是律师工作的实质请求,也是以人为本、执业为民在律师工作中的详细表现。
律师不能借维护当事人权益之名,行损伤国度、社会和当事人利益之实;不能借维护法律正的确施之名,行奉公守法之实,不能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名,行蹂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之实。
李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了到达捞钱的目的,一方面伪造证据、歪曲事实,诈骗、蒙蔽司法机关,影响法律施行结果;另一方面以各种项目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诱惑当事人作虚假陈说,损伤当事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蹂躏。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管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还是在非诉业务中,我们都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意旨,以老实信誉的准绳办理应事人拜托的事务,坚决根绝为谋取一己之私而蒙蔽司法机关、诈骗当事人的现象。
3、坚持社会主义法管理念,牢记律师职业任务。
社会主义法管理念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视等法治范畴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们要在思想上结实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效劳大局、党的指导的社会主义法管理念,坚持不懈地做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要在行动上,实在实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任务。
李庄在辩护活动中,采用违法手腕,指使证人作伪证协助被告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些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影响了法律的正的确施,使得社会公平正义无从完成,也势必会损伤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
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深入认识律师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属性和职责任务,依照“政治坚决、法律通晓、维护正义、遵守诚信”的请求,坚决地反对党的指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宪法和法律;盲目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模范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中努力完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事实证明,以李庄案为契机在律师中展开警示教育活动不只是必需的,也是行之有效的。
经过警示教育,律师的职业理念得以净化,律师的职业道德得以维护,律师的执业活动得以标准。
在往后的职业生活和执业活动中,我必将牢记律师的崇高任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
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
”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
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
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
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律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活动 暨律师警示教育工作 总结
律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活动”暨“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方案》以及西城区司法局《西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方案》,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我所制定了《Xx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方案》。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在市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下发以后,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讨论,最后制定了《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并决定将创先争优活动和开展律师警示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事务所和党支部按照上述两个方案,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已完成的工作内容1、事务所积极派员参加市、区司法局组织的警示教育培训、论坛和研讨会等活动,并根据安排指派合伙人、律师做主题发言。
2、事务所成立风险警示教育工作小组:由事务所党支部前任书记韩德晶担任小组组长,全面负责事务所风险警示教育的开展;小组成员包括:韩德晶、杨光、赵伟光、孙东峰、仇光莉、贾建伟、孙东莹、孟雷、萧红明、闫芃芃、季建国、刘民安、郑水园、马克伟、吕立秋;吕立秋和行政团队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4月2日,事务所以邮件方式下发《关于组织学习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职员学习司法部、市、区司法局及本事务所开展警
执业律师工作总结
执业律师工作总结时间过的真快,又到了一年的年终岁尾了,岁末新年的钟声不可阻挡的即将敲响,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我感慨颇多,从中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从事法律工作的百般艰辛。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值得一提的当属通过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上所学到和理解的东西。
通过开展警示教育的活动,我更加坚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法治理念,时刻牢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肩负的执业使命。
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律师应该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方向。
应该依法履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我充分的认识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以用律师的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当代执业律师应该努力做“法律之师”,努力成为“道德之师”。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依然热衷于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积极的参加区局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并对我承办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尽心尽力、一丝不苟。
比如在处理一起行政案件时,被援助者在理解法律规定上有偏差,我就耐心的为其解释该法律的真正涵义,让其完全了解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和他应该承担的义务,让他真正明白了自己的错误,使其理解了行政机关对他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使这起行政案件以原告撤诉而结束,从而化解了百姓对行政机关的误解和矛盾。
2019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范文4篇
2019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范文4篇本文目录2017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范文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律师事务所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范文律师事务所年终个人工作总结例文度,本所在律协和司法局的领导下,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队伍建设有一定成效本所人员现由二部分构成:【一】律师团队。
包括主要合伙人,专职律师。
他们是本所开展执业活动的主力军。
,本所共有执业律师9名。
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二】行政团队。
本所现聘有行政人员4人,他们担负着繁杂的行政与后勤工作,是律师执业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所自1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规范执业,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吸引各类人才加盟本所。
如何化数量优势为质量优势,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和作用,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打造一流的团队,创造一流的业绩,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和重要任务。
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
度,峡郡所常召开全所律师大会。
在这些大会上,我们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了新的《律师法》,继续开展了“大学习”和“大讨论”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活动,着重开展了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三进三同活动及争先创优活动。
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同时学习了市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相关文件。
通过学习,使全体人员坚定信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形势,进一步
法制进校园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
法治建设是提升区域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治理转型的必经路径,是制度创新的样本,标志着区域文明程度、综合实力的高度,对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引导区域社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和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平安具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要搞好法治建设,实现理想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要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法治建设需要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而公民的法律素质则是其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
法律素质作为公民的内在观念式和外在行为方式,不仅是公民作为“法律人”、“政治人”存在的标识,而且构成了公民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主体基础。
换言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公民的存在是其应当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直接依据,而公民法律素质的状况则是其可以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基础条件。
这个基础性条件越充分,公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性就越容易实现;公民主体性实现得越充分,依法治国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就越能够得到体现和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因此,大到一个国家,小到某个区域,要实实在在地推进法治建设这一伟大事业的进程,就应当高度重视并且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以案为戒正风肃纪心得体会
为吸取上海高院个别法官违法违纪事件教训,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日前,上海松江检察院全体干警参加了“以案为镜、正风肃纪”专项警示教育大会。
会上播放了违法违纪事件警示教育片,传达了市委领导要求和全市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大会和全市检察机关廉政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随后,该院纪检组长陆桂军从教育目的、学习内容、活动安排及工作要求等方面对专项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该院检察长杨玉俊强调,要以此次专项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刻吸取上海法院四名法官违法违纪事件沉痛教训,进一步加强我院廉政建设,重申检查纪律和制度要求,规范检察人员从检和业外行为。
贯彻市委提出的“严肃教育、严明纪律、严格监管、严惩腐败”的“四严”要求,做到敬畏法律、敬畏组织、敬畏家庭。
据悉,近日该院还围绕“引以为戒、净化自我”的主题,开展对《警示与镜戒》一书中的38个廉洁案例进行研究学习,并通过邀请廉政监督员参与讲评活动。
广大干警通过学习,结合自身工作,从办案安全、八小时外生活细节、个人修养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畅谈了廉政感想并交流心得体会。
今年以来,该院通过每季度开展廉政讲评,开展执法为民专题教育,并举办”清莲”杯廉政作品大赛、参观全国“百优”廉政教育基地方塔园等活动,进一步深化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为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坚实的作风纪律保证。
《预防艾滋病警示教育》读后感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汽车的出现,不但方便了人们出行、运输,还成为社会结构中身份认同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
时至今日,不可否认汽车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随着汽车逐渐普及之后,汽车和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密不可分。
一直以来,我都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交通安全事故不会找上我,我稍微注意一点就行了。
学习过程中繁文缛节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免让人心生倦意,但是学习了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之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
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
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的现场,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毕竟“车祸猛于虎”。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
我终于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尤其是我们这样爱情之花还没有盛开的有为青年,更应该珍惜生命,杜绝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防范胜于未然”,为此我今后一定要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同时我也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补充: 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亡。
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
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
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
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
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求助律师等高手 急急急
2007年人民检察院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6年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认真履行检察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全国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继续在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下功夫,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
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91620人,提起公诉999086人。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
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绑架犯罪嫌疑人47228人,提起公诉46607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419578人,提起公诉445849人。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投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8446人,已提起公诉8343人,查办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
严惩严重危害经济安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24211人,提起公诉27728人,同比分别上升14.2%和11.1%。
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批准逮捕制假售假和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3729人,提起公诉3634人,同比分别上升16.7%和12.6%;批准逮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7974人,提起公诉12240人,同比分别上升15.4%和24.8%。
继续开展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在市场监管中失职渎职、包庇放纵经济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5人。
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
针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强调要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包括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司法解释。
由于长期以来多数地方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办案力量和人员编制。
各省级检察院面对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采取临时内部调整办案力量、从下级检察院借用业务骨干等措施,保证了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40041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4448件29966人。
坚决查办大案要案。
强化上级检察院对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加强跨地域侦查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623件。
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
严肃查办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国家支农资金、征地补偿金和扶贫、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878人,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出卖国企利益的国有企业人员10742人,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0人。
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同步介入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的调查,注意发现和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违规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29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了8起特大事故的调查,现已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0人。
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及时制定检察机关的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专题举报宣传,建立和完善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的案件协查机制和移送受理机制,对45件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并直接指挥查办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在药品注册、审批中收受贿赂和严重渎职等重大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
一批涉案地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受到严肃查处,震慑了违法犯罪,遏制了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立足检察职能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结合办案,加强对典型案件发案原因、特点和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领域犯罪态势的分析,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共提出检察建议13662件。
开展以案说法,进行预防警示教育33000多次,228万多人接受了教育。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提供查询7319次。
加强反贪污贿赂国际司法合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发起成立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承办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13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这一国际组织的成立,为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全面履行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6662件。
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4858人、追加起诉10703人。
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2846人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组织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查,监督纠正6074名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问题,对不再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207名罪犯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收监执行。
依法监督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4569件。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
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368件次。
巩固集中清理超期羁押的成果,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33人次,检察环节继续保持无超期羁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共抽查10万多件近年来办理的逮捕案件,针对存在的掌握逮捕条件过宽或过严、批捕后未及时执行等问题进行整改和纠正,促进了逮捕措施的依法正确适用。
依法进行审判监督。
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161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0件次。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266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49件。
对不服正确裁判的37524件申诉,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注意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完善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987人。
(四)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共依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77596件次。
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畅通信访渠道,推行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探索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全年联合接待疑难案件上访人员739人次,通过下访、巡访接待群众27283人次。
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完善首办责任制。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过错的信访案件进行了责任倒查,追究责任63人。
认真解决群众涉检信访问题。
实行“四定”、“两见面”制度,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在立案和结案后分别当面听取申诉人意见,依法妥善处理涉检信访2942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出23个督查组,深入17个省份对涉检信访案件直接督办。
对信访案件中反映检察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的问题进行了集中纠正,返还当事人款物折合人民币3300多万元。
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已作赔偿决定尚未执行的549件案件组织了全面清理,目前已落实541件。
积极探索在执法办案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
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实行了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环节的答疑说理制度,在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耐心释法说理,力求以法、以理服人,既依法对案件作出了处理,又解决了与案件相关的矛盾和问题。
(五)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继续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坚持一手抓完善执法规范,一手抓制度落实。
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修改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和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33件。
各地把规范执法行为的重点放在狠抓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落实上,开展逐级检查和上下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力求使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每一个办案环节。
不少地方检察机关把规范执法与信息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经过努力,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达89.5%和99.4%。
一年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继前几年作出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意见后,又制定了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服务发展的途径和措施,改进执法方式,讲求执法效果,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和创业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推进检察改革,保障司法公正 继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机制。
强调在办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中,要更加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及时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行为,坚决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
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对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程序,拓宽了监督渠道,完善了监督手段。
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57件,查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130人。
(三)深化检务公开。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增加12项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等方面的内容,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对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执法透明度。
(四)继续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2005年建立这一制度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去年制定了两个技术规范,完善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目前已有2171个检察院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占全国检察机关总数的59%。
这一制度的推行,强化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对防止讯问中出现不规范行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
全年共有5191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252件,检察机关采纳178件,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说明。
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对违法搜查、扣押等“五种情形”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增进司法民主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载体,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通过组织集中培训、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剖析错案和执法不规范案件等形式,引导检察人员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上,查找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进行整改。
经过教育活动,队伍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带动了检察队伍建设的全面加强。
全年有1104个集体和21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涌现出白洁、艾合买提·依明等一批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先进典型。
(二)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实行政治轮训制度,培训各级领导干部18000多人次。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加强对“六个严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对7个省级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21个省级院开展了对下级院的巡视工作。
结合换届选举,配合党委做好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的选配工作,对662名检察长进行了异地交流。
加强检察人员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试行检务督察制度,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27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7人。
(三)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
认真落实检察官法,严格检察官职业准入,普遍实行新进人员统一招考、检察官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依法选任,继续完善和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
以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为重点,加强正规化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共培训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业务骨干27000多人次。
加强西部地区检察官本科学历教育,组织东中部地区检察机关对口支援西部检察教育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培训业务骨干500多名。
(四)继续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
坚持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评选表彰了200个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坚持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努力为基层办实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联合下发了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为基层检察院补充了部分人员编制。
28个省级检察院会同财政部门出台了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基层经费保障机制。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领导和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取得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检察官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题汇报、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7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8件。
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
监督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纠正。
二是法律监督能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适应。
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影响执法效果。
三是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仍有发生。
有的不严格执行法律和办案制度,不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受利益驱动办案,违法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款物。
四是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有些检察人员为民执法的意识淡薄,执法不文明、不公正,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个别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了恶劣影响。
另外,一些地方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中西部和贫困地区检察院经费短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加以解决。
四、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2007年的检察工作 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坚决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切实防止冤案错案。
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把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具有现实意义。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嫌犯罪人员,可从宽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配合家长、学校加强帮教。
积极推行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实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完善业务工作考评体系。
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指导,把握好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运用。
(三)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水平。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大检察改革组织实施的力度,重点建立健全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深化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构建严密的执法规范体系,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
坚持不懈地抓好检察队伍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切实解决队伍和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面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四)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制度。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