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坏公路后的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货车超载百分之十以下路政怎么处理
应该没问题吧,原来不是允许超百分之二十都不罚款吗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高速路政是社会化管理链中的,其主要职能就是充挥高速公路这一社会资源的优势,为社会发展服务。
这一点不受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的影响。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四大职能:保护高速公路路产,维护路权,维持收费站、服务区的经营秩序,保障权益。
它具有行政执法效能,更具有服务功能。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具有以下特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都无权进行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它不是一般的社会管理活动,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管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因此高速路政管理权是由国家赋予行使的。
关于。
粤交法函[2001]2378号文
路政交通的一支执法队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法保护公路和维护公路路权,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 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5.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设施得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他职权。
运政 运政稽查的目的是执行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利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运政稽查职能的发挥和延伸,就是要求我们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运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手段,调整思路、改进方法,并运用现代化的运政管理手段,加强内设部门间的协调交流,在道路运输管理中探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好做法。
一、运政管理的现状 1、积极因素 道路运输作为覆盖领域最广,线路最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运输形式,以前在某种程度上是地域内的开放,地区间的封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的制定出台,为从根本上整治运输市场秩序建立了法治基础。
这部法规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打击车辆超载及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交通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培育健康的市场发展环境和秩序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填补了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的立法空白。
2、消极因素 立法本身存在缺陷,《道条》的有效实施,的确为推进交通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我国道路运输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个别细节方面,尤其是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有个别条款还存在可×作性不强的现象。
另外,国务院整顿执法部门统一着装工作,运管部门不属于统一着装之列,虽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于参加治超一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暂缓脱装,但还是给我们交通运管部门的现场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我市稽查人员虽然着装上路检查,但有时很难得到部分经营业户的认可,甚至被认为是乱着装,以至在现场执法中矛盾增多,增加了查处违章行为的难度;(2)查处的违章数目也在逐渐减少,违章案件处理率(结案率)明显降低,对群众举报的违章案件有时很难即时查处或很难查处;(3)很容易造成执法人员的士气低落。
二、运政稽查职能的发挥 稽查工作目前检查项目:主要是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和对无证经营车辆的查处。
主要是在路上流动巡查,发现车辆有违章嫌疑,拦截该车取证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能采集的证据登记保存。
在《道条》实施和整顿着装后,现有的查处违章的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运输市场管理的要求了,必须拓展思路,改变执法的方式方法,全方位发挥稽查职能。
1、强化对营运班车违章停靠的查处,从重检查转向重取证,不断优化行政处罚的方式,在年底实施网上稽查后,可以采取对部分车辆采取不扣留证件的方式,而是依据所取得的证据,直接作出处罚决定,邮寄至该车所属单位,或者先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该单位来接受处理,尽量减少与违章当事人发生正面矛盾和冲突的机会。
2、强化对无证经营“黑车”的查处。
根据江苏省《关于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车辆涉嫌无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经运政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两名以上运政执法人员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记录调查取证过程”。
按照以上规定,运用现代化的取证工具和手段进行取证,要拍摄到从乘客上车,谈价、到达地点、下客、付款的全过程,在适当的时间(当天或以后)采取堵截的方法予以查扣。
对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无证经营车辆违章行为并得到及时查处的,予以奖励。
3、强化对货运车辆的检查。
《道条》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查处应作为以后道路运政稽查工作重要的检查项目。
如:擅自将原车型改成其他用途的车辆、擅自更换发动机、擅自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擅自对机动车外形加长、加宽、加高等,都可以按照《道条》第七十一条二款进行处罚,这一违章项目在江苏的淮安、宝应等地已经开始查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宿迁市稽查大队还将其作为最主要的日常工作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4、强化对危险品车辆的检查。
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危险品车辆的查处。
《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赋予交通部门分别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人员、车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经过调研,目前在淮安地区由于其危险品生产企业较多的特点。
淮安地区的运政稽查部门将该条作为主要的检查项目,我市也具备此优势,可以作为日常检查的一种重要项目。
5、强化对驾校和教练车辆教练员资格的检查,是运政稽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稽查人员可以不定期的对驾校教练车辆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
6、强化水路运政稽查是运政稽查职能发挥的有效尝试。
我市运政稽查大队于今年九月份开始从事水路运政稽查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由于执法人员从事水路运政稽查的时间都较短,目前查处的违章项目仅仅限于无证营运和未使用货物运单两项违章行为的查处。
稽查人员应深入研究各项水路法规,充分运用相关水路运输法规中的检查项目。
如加强对正确使用运输票据和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费等的处罚项目。
三、关于运政稽查职能的延伸 1、我市运政管理部门的现状 目前全市共有运政管理人员128名,其中运管所22名,稽查人员16名,交管所人员90名,仅靠12名一线稽查人员对全市的道路和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明显力不从心。
而乡镇交管所按照交通部运输管理体系三层五级制的规定,其实质应为乡镇道路运输管理站。
由于历史和实际原因,目前仍然沿用交管所这一名称,但实质是绝大部分交管所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管运输市场的作用,而将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用于“五小”车辆养路费的征收工作。
随着《道条》颁布实施和国务院的整顿着装工作的开展,交管所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明确,市场管理、规费征收等各项工作也会无法继续开展。
所以如何充分调动乡镇交管所的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参与对辖区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
并与稽查大队形成互动,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好运输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才是我们运政稽查职能能否得到延伸之所在。
2、目前我省存在的多种交管所管理形式 暂且就叫“泰州模式”、“宝应模式”、“苏南模式”和“江都模式”吧。
(1)“泰州模式”:乡镇交管所同时挂运政稽查中队牌,每个交管所有两名人员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道路检查证件,赋予其上路检查车辆的权力,不断提高交管所参与运政执法的意识,与稽查大队形成合力,有效管理地方运输市场秩序。
(2)“宝应模式”:由交通局成立县级路政大队,主管县乡道路的路产路权管理和维护,并对过境车辆的超限运输进行查处,乡镇交管所同时挂路政中队牌,共同参与治超工作,并且行使交管所运政管理职能,参与运输市场管理。
(3)“苏南模式”:各乡镇交管所改名为运管工作站(已称运管站或运管所、市运管所改称运管处相以区别),设稽查中队,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履行运管(稽查)职能。
(4)我市交管所管理模式的新尝试 我市交通局通过 对周边县市的调研,综合了“泰州模式”和“宝应模式”的优点,自创“江都模式”,在市区挂牌成立县级路政监察大队,负责市、乡道路产路权的管理,并对乡镇交管所进行兼并整合,每个交管所执法人员都能达到10人以上,乡镇交管所同时悬挂运政稽查中队和路政监察中队的牌子,行使路政和运政管理职能。
以上几种模式可以说各有利弊,但是他们确实都解决了交管所执法主体资格和上路权和运政管理人手不足的问题。
3、如何更好地延伸运政稽查的职能 从交通行业现行管理和执法体制来看,运政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
一直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从省到县(市)大家各自为政,自成一个体系。
这才是真正阻碍运政稽查职能有效延伸的瓶颈之所在。
造成了交通执法部门内部队伍庞杂、多头执法、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居不下等种种弊端。
在今年的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张春贤部长要求,积极研究探索综合执法的途径和方式,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为解决交通行业内存在的多种问题提供了途径,为我们运政稽查职能的有效延伸创造条件。
我认为: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建议由省交通厅分别在道路和水上设立统一的专职交通稽查总队,陆上分别由道路运政、路政、征稽人员组成,水上稽查由海事和水路运政、航道人员组成。
市成立交通稽查支队,区县设立交通稽查大队。
实行垂直管理,明确划出行政执法职责,统一成立机构,统一机构名称;同时对乡镇交管所的人员进行整编,设立交通稽查中队(为区县交通稽查大队派出机构),尽快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确保文明执法.
请问 货车超载是属交警大队管还是中国公路或中国路政
货车超载是交警部门和路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但是二个部门的出发点和执法依据不同。
交警治理超载,是因为超载车辆超过正常的技术负荷,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
路政部门处罚超载,是因为严重超载对路面路基造成损害。
交警依据交通安全法治理超载,路政依据路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但是在城市,路政查车很不方便,所以多在高速出口上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