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学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胡斌本人通过多次阅读地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读本,认为此读本是一本自我警醒的好教材,读起来确实发人深省:全书典型案例,有贪污、有挪用、有受贿、有失职的等,可谓“五花八门”。
每次阅毕,合书沉思,思绪万千:毁在贪上的,栽在赌上的,倒在情上的……代价惨重,教训深刻,痛心疾首
这从读本《披着“廉政”外衣的贪婪之徒》典型案例可略见一斑。
通过案例及读本的其他案例,警示颇多。
我认为,上级局要求干部职工认真阅读,撰写心得体会的目的,就如关礼局长在此书作序时所说:目的在于以案说法明纪,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反腐倡廉教育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要始终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也要求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通过此书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结合陆川地税实际,我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一、注重学习教育 深刻剖析典型案例 做到警钟常鸣撰写心得体会,便是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十项活动之一。
要把阅读、撰写心得体会与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要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切勿走过场,以应付敷衍了事。
(一)形成学习氛围。
我们不仅要在此次阅读活动中认真阅读好、撰写好心得体会,不仅是读一次,写一次,而是以此次阅读活动为契机,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做到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做到既集中学习,专家解读,专人领学,又要平时
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的区别
收受礼金的认定:收受下属或服务对象礼金,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累计金额没有达到30000元的,属于违规收受礼金的行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对情节较轻的党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非党员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处分 。
收受礼金涉嫌受贿的认定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利用婚丧喜庆、乔迁、生日、子女升学等宴请趁机敛财,达到相关法律规定数额的,涉嫌受贿罪。
如某领导给子女办婚事,收受下级人员或服务对象礼金累计达到30000元以上的,涉嫌受贿罪。
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正常的礼尚往来:收受礼金,与正常的礼尚往来相差不多,如A方办婚事收B方1000元,B方办婚事时A方回礼1500元或2000元的,A方与B方无隶属关系或非服务对象的,应视为正常礼尚往来。
相关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发现党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涉及犯罪的,给予什么处分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员利用职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
一是对廉洁自律认识不足。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廉洁自律主要是针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领导干部处在最基层,没多大的权力,缺乏滋生腐败的土壤,强调廉洁自律是小题大做;有的认为廉洁自律在基层只是一些小问题,过于认真,会影响团结;有的则认为廉洁自律完全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问题,忽视了组织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致使一些单位和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工作重视不够。
二是廉洁自律工作不到位。
有的单位没有把廉洁自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虽然把廉洁自律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要内容来考核,但由于指标体系不太科学、完备,其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一般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挂起钩来,致使廉洁自律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抓得好与抓得差一个样。
对一般领导干部存在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反财经纪律、生活奢侈等问题的处理规定,大多是照抄上面的,针对性不太强。
三是机关干部工作作风不实。
客观说,由于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思潮的日益多元化,一些领导干部为政不廉,不注意形象,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信仰,什么场合都敢去,什么钱都敢花,什么东西都敢要,热衷于请客送礼、公款吃喝、打牌玩乐,甚至赌博;有的领导坐豪华车、以公车私用,亲自驾车为时尚;有的领导以考察名义公款旅游,进行高消费娱乐,总认为是“生活小事”;上级领导来检查工作,超标准招待不说,还要送礼,唯恐上级领导不高兴;有的办事不公正,不讲原则,不讲宗旨讲票子;有的办事不廉,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甚至贪污受贿,腐败堕落,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据统计,2008至2009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57件62人,占查办案件总数的30.5%。
有的党员领导工作热情不高,敬业精神不强,作风上拖拉懒散,浑浑噩噩;有的要求不严,工作标准不高,不图有功,但求无过,攀比待遇,意志消沉;有的人工作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避难就易,为官一任,一事无成;有的人不求干事,但求名利;有的人在其位,不谋其政;有的干部看到别人快速致富,眼红心热,借子女之名经商开店,借朋友之名推销、摊派,更有甚者,捞点外快,私下里进行权钱交易。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工作习惯于做表面文章,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对工作落实抓的不够,只是一般号召,而没有具体指导,更没有督促检查,忙于交际应酬,搞文山会海,成天泡在会议里,漂在酒桌上,迎来送往,哪有什么时间说“抓经济、搞建设”;有的对待上级的决定和指示,不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是照抄照搬,依葫芦画瓢;有的只擅长嘴上功夫,夸夸其谈,牛皮吹上天,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有的忙于走上层路线,千方百计挤进上级领导的社交圈,结果是身离领导近了,心离群众远了,市场上当了外行,官场上成了内行。
四是对廉洁自律监督不够。
监督机制不健全,手段少,效果不佳,是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有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搞“庸俗团结”,会上只讲成绩,不谈问题;只讲工作,不谈思想;只讲集体,不谈个人的现象依然存在。
有的即使开展批评,也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往往是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
一些地方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时,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不合意的就变着花样应付或干脆不执行,缺乏严肃性。
有的对明知不好的现象熟视无睹,待到成风又束手无策。
比如: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参与赌博问题,小打小闹时放之任之,等到发展成风,又无所适从。
一些地方群众受经济生活的影响,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漠视,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举报;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严重,影响不好,致使群众对干部缺乏信任,因此不愿意举报,使有影响的案源大量流失。
如何认识党员干部教育工作在反腐倡廉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何评价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是我们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新时期党建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今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在当今社会物欲横流的冲击下,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动摇了党的根基。
我党历代领导人“居安思危”,都高度重视党的廉政建设,不容置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这一历史难题。
我们要用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总书记提出的反腐倡廉建设新思想、新观点、新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
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围绕学校教学的重点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廉政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监督,把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为建设清风正气的教育队伍提供保障。
那么新时期如何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呢
我们认为,应从解决“不想腐败、不必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等方面入手,加强各方面建设,从而彻底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加强教育,打牢“不想腐败”的基础,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教育是基础,要始终把坚持思想教育作为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立足教育,着眼预防。
一个人改变,从根本上来说,是从思想改变开始的。
从犯罪事实来看,尽管违法违纪的情节不同、性质不同,但无一例外都是从丧失理想信念开始的,教训非常深刻。
因此必须抓住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在教育内容上要注意针对性,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根据不同层次、不同时期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确定教育的内容,不能搞“一刀切”,要大力学习和宣传弘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用他们的事迹来净化心灵。
在教育方法上要注意灵活性,克服过去那种单一的、空洞说教的方式,运用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要坚持好学校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党员学习制度、集中教育、廉政谈话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特别是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来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
在教育效果上要注重实效性,不要只重形式,不重效果,要积极运用反面典型案例,经常警示告诫自己,使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明确哪些可为,哪些不能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腐败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很多客观原因,但从主观上讲,主要是由于腐败者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淡化。
个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极端地追求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从而经不住权力、地位、金钱、美色的诱惑,而犯下错误。
所以廉政教育应该是一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思想道德防线”是构筑反腐保廉防线的重要环节。
在新形势下,校领导干部和教师面临更多、更新的考验,必须把加强教育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手段,通过大力表彰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违法违纪反面典型等途径,弘扬正气、祛除邪恶,努力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使领导干部树立和保持崇高的理想、模范遵守国法党纪、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提高在复杂形势下辨别是非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形成廉洁奉公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真正使领导干部和教师从主观上做到“不想腐败”。
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积极改善干部待遇,提高“福祉增加收入”使他们树立“不必腐败”的意识。
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姓公,你手中的“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肩负的责任就越重,为此领导干部要真正把履职尽责作为高尚的人生追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淡泊名利事业为重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把党的性质、原则放在首位,经常重温党的誓言,铭记党员的权力和义务,时时处处事事约束自己的言行,用好党和人民赋予你手中的权力,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二是腐败现象有许多形式,“行贿受贿”就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
行贿受贿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交换行为,行贿者通过行贿而获得利益,受贿者运用自己的权力给行贿者“方便”,而从行贿者手中分到一部分利益。
这使我们悟出一个道理,对于广大教师给予相应的、较可观的物质待遇,提高他们的福祉和收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现象,也就是以奉养廉。
改善干部、教师的福利待遇,让领导干部、教师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解决领导干部和教师的后顾之忧,从而使他们在思想上树立“不必腐败”意识。
三、健全制度,构筑“不能腐败”的防线,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思想教育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还要以制度作保障。
一是要对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针对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任务,做到与时俱进,进行认真的总结提炼,使之形成制度。
二是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容易产生问题的地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三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的管理制度,使之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
我们还要在实践中通过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加强对管理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快防治腐败行为有效机制的建立健全。
切实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约束机制。
在加强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各项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
反之,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变成特权,必然会导致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切实强化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防治腐败现象发生的最关键环节。
应该从怎样千方百计强化监督入手,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教师的监督,保证领导干部、教师用好手中的权力,造福教师、造福学生。
当今当务之急应是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和监督办法,建立“环状”的监督链条,做到对权力使用的每个环节都有监督制度,同时注意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加强对监督者自身的监督,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来保证学校“一把手”秉公用权、依法行政。
在发挥党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基础上,还要发挥校领导班子内部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师监督和学生监督作用,做到层层用制度监督,让腐败者“伸手即被捉”。
这样即能消除可能产生腐败的苗头,还可以杜绝校领导干部尝试腐败的侥幸心理,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
四、强化监督,营造“不敢腐败”的环境,确保权力的正确使用。
失去监督的权力一定会导致腐败。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学校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放弃监督是失职,监督不力也是失职。
学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克服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一是要树立监督是党组织和纪检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监督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的思想,做到敢于监督,大胆监督。
二是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不仅要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和教师8小时以内的情况,还要监督8小时以外的情况,既要监督教学圈的情况,还要监督生活圈和社交圈的情况,做到主动监督和全方位的监督。
三是要及时了解各年部、各教研组工作的重点和进展情况,经常深入班级、深入教职员工、深入学生、深入家庭听取意见和呼声,把学校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把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作为监督的重点,把广大师生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做到善于监督。
同时,还要注意发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逐步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权力的使用规范化、制度化,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各种改革方案的实施一定要有强有力的法规措施来预防可能带来的腐败现象。
应依法加大执行法规、维护制度的力度,执法监督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同时,要严厉打击一些人利用手中权力,干扰和破坏一些腐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行为的发生。
把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增强广大师生反腐斗争的信心,从而强化法制约束,不给腐败分子一寸立身之地,使校领导干部不敢以身试法,“不敢腐败”。
【精选总结】纪检监察室2019年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计划
【精选总结】纪检监察室2019年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计划今年以来,纪检监察二室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和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模范履职,文明执纪,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好大要案件,做好信访件的初步核实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违纪案件线索,指导和督促县(区)纪委及市直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努力探索解决办案工作中出现的新困难和新问题,不断推进案件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现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20XX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今年以来,我室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关于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的精神,共查办或指导查办案件8件,其中开除党籍5人,诫勉谈话4人,移送司法机关6人,追回各项违纪违法款余万元,其中市纪委追缴1934.5万元,宿××区纪委追缴200余万元。
此外,调查核实信访件5件,初核案件线索3件。
(一)突出重点查办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
重点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解决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我室查办了宿××区委原常委荣佑文挪用公款1120万元、受贿520万元案件,指导宿××区纪委查办了洋河镇副镇长徐捷受贿29.6万元案件、洋河镇党委副书记丁桂武渎职、受贿31.7万元案件、洋河镇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