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在市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在市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上的讲话根据市纪委和纪工委统一安排,今天我们召开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
主要任务是查问题、抓整改,进一步从严从实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今天的会议非常重要,按文件要求本来可以只在工委班子层面召开的,但我们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干部。
这几天,我们所有的干部都在辗转各机关集中开展党建工作大督查,办公室还要准备迎接省工委领导来X调研督查,协调方方面面的接待工作;2名扶贫工作队员还在住村,XX同志今天上午还带着水利专家赶到村里勘测新鱼塘选址,但我们一切工作为了今天的会议让路,除了3名公休在外地的干部,全部赶回来参会。
在当前各项任务非常重、时间非常紧的情况下,这样安排主要有三个考虑,一是这次会议是市直机关工委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具体体现,二是这次会议是市纪委派出市直机关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力度加强和工作创新,三是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全面深入地传导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压力,形成从班子成员到中层干部直到一般干部人人担责、人人履责的生动局面。
会前,我专门审阅了各位工委班子成员对照检查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材料。
下面,我结合XX同志和各位班子成员讲的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讲三点意见。
(二)行动上积极主动。
这一点,我觉得可以用三个“第一时间”来概括。
一是重要精神第一时间学习传达。
只要是市委、市纪委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主任都是什么级别?
1省纪导包括:纪委书记、记兼省监察厅厅长、纪委副书记般有2名)、省纪委(5名左右)。
2各位领导分工:纪委书记主持省纪委全面工作,常务副书记兼监察厅厅长协助书记负责市纪委日常工作,主持市监察厅工作;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举报、宣传教育、机关党委工作;一名副书记分管办公室、调查研究、党风廉政工作;常委则分管纪检监察室(一室、二室、三室等)、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干部管理工作、纠风、审理、政务公开、效能监察工作、执法监察工作。
3省纪委纪工委书记是副厅级
严重违纪被调查中涉及的有关人员怎么调查
可以这么说,没问题的话组织不会随便调查一个干部的。
都是在已经基本掌握了证据的前提下才会带走调查的。
毕竟涉及到干部队伍的用人上还是很慎重严肃的。
在检察院调查时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腐败犯罪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然后经过党内定性再“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固定模式。
一、纪检部门对违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后,只有在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时,才会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如果只是一般的违纪,纪委直接就作处理了。
或自己直接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在移送前,纪委一般要把调查结果与其本人见面,听其申诉,或马上作出处理决定。
或等司法机关把整个案件办结以后再作处理。
特别是严重违纪的,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一般在移送前,会作出初步的党纪处理。
正常情况下,社会舆论不是很关注的,一般是等到整个案件审查完毕后,再作最终的处理。
拓展资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 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 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 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
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
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
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
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
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
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
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
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第四章 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
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
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
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
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 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
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
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
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 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
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县纪委办公室主任是什么级别,什么职责
公室主任级别和职责分 县纪委为正科级单位,纪委书记高副处级;县纪委办公室为县纪委下属机构,主任为正科级。
县纪委办公室主任职责: 1、负责落实纪委办公室各项工作职责,主持纪委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2、根据县纪委领导要求,组织起草县纪委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3、负责组织和安排院纪委召开的会议,协助院纪委领导检查、督促落实纪委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 4、负责组织县纪委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 5、按照程序组织好信访举报、控告、申诉情况的了解,初核和立案调查工作; 6、负责纪委办公室的保密工作; 7、协助领导做好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外单位有关部门来人的接待工作; 8、抓好办公室人员自身建设,认真组织纪检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及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的学习工作; 9、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聘任考核工作; 10、完成县党委、纪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如何发挥街道纪工委和监察干部的作用
一、谋划好工作思路。
有思路,才有方向和目标,才能促进工作高效开展。
纪工委、监察分局要针对所辖和联系单位特点,对照职责要求,对工作进行准确定位。
确定工作对象是所辖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党员职工,目的是通过巡视督察、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案件调查,促进党员干部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并在工作中遵守纪律、提高效率、廉洁公道。
围绕这个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基本工作思路应该是“参与重大活动,监督敏感事项,警示关键时期,调查违纪违法行为,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围绕落实这一思路来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更好地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开展。
二、建立好工作机制。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核心职能是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有效履行这一职责的关键是保障知情权的落实。
因此,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机制必须围绕这一关键来构思、具体化。
一是建立日常工作报告制。
主要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出台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情况,全局性工作和年度重要工作安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等。
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事件随时报告。
报告要体现主动性、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是建立列席会议制。
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的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所辖和联系的单位要提前告知纪工委、监察分局,纪工委、监察分局派人列席。
三是实施巡视督导制。
根据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计划,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按工作方案开展巡视工作,检查、测评、考核所辖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是实施专项检查制。
针对日常工作报告和巡视督查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的,以及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较为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检查。
五是实施问责制。
针对党员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处理好工作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是事关全局的一项工作。
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履行职能中要始终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纪检监察与政治稳定、发展大局的关系。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顺、稳定和谐的环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点和落脚点。
抓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抓政治稳定,抓经济发展,这一思想认识要到位;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必须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谋划和组织,这一具体思路要明确;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应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这一最终效果要体现。
二是处理好监督与参与、协助的关系。
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辖单位履行监督监察职责,要在尊重理解中监督,在沟通协调中监督,在参与服务中监督。
要做到尽职不失职,参与不干预,建议不插手;同时,要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工委、监察分局则履行检查指导、组织协调职责。
三是处理好教育与惩治、制度建设的关系。
就教育对廉政的影响而言,一种是惩治性教育,一种是制度性教育。
纪工委、监察分局则要充当促进这两项教育相互融合的角色。
一方面,要通过从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惩治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经常性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观念。
请问省纪检委的处长是什么级别
比如综合处处长或是办公室主任
各级纪委都只比同级党委低一级。
中纪委为副国级,省纪委为副省级,省纪委的内设机构比省各厅的内设机构要高一级
各级纪委的内设机构都叫“室”如信访室、纠风室、督查室等
省纪委的室主任都是副厅级的
如何发挥机关纪委的作用
纪委委员是反腐败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分布在组织、审计、财政、公检法等重要部门,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较高的业务技能,是党政各条战线上的骨干人才。
充分发挥纪委委员的职能作用,对于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有些地方的纪委全委会的作用并未受到重视,往往是一年开一、两次会,五年换届一次,形式大于实际效果;纪委委员履行职责的平台和途径也不够广阔,纪委委员的功能仅仅局限于听取报告、审议报告、举手表决报告,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有些纪委委员甚至不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究竟是什么,只任职、不履责,只挂名、不工作。
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纪委委员的职能,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纪委委员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定准方向,摆正位置,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是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关键要创新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扩大权威,激发活力,真正形成用制度管理纪委委员、纪委委员按制度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
1.要建立健全纪委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
学习是纪委委员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履行职责、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级纪委都要建立中心学习组制度,把纪委委员作为中心学习组成员,每月组织纪委委员集体学习一次。
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党政纪法规,不断明确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用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方针、战略统一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纪委委员科学判断形势、正确把握大局、应对复杂局面、解决疑难问题、创新纪检工作的能力。
纪委委员要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作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和调研文章,使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2.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全委会决定制度。
凡是关系纪检监察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长远性的重要大事项决策、纪检干部重要人事安排等事项,都要组织纪委委员参与讨论。
纪委的重要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都要及时向纪委委员进行通报。
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纪委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如执法监察、案件检查、审理工作、信访件的调查处理和调研等。
通过纪委委员的积极参与,使纪委常委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工作部署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3.要建立健全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
询问和质询是一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
《条例》明确了纪委委员有权就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纪委全委会、纪委常委会、纪委机关、派驻机构和执行单位提出询问和质询。
询问是指纪委委员对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纪委或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过问,并要求说明的行为。
质询是指询问人对纪委或有关部门作出的询问说明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和答复的行为。
询问和质询有具体的回复时限和要求。
对于拒不说明、解释、答复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解释、答复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解释、答复的,同级党委、纪委要视具体情况对被询问和质询单位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训诫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通过开展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渠道,更好的发挥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4.要建立健全纪委委员基层调研督查制度。
建立基层调研督查制度,是纪委委员走出机关、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转变纪委委员工作作风、深化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市以下纪委都要动员和组织纪委委员每人联系一个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村,开展下基层调研督查活动。
每年对联系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村“两委会”负责人、纪检委员等村组干部和党员、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一次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法规知识培训。
向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宣讲一次中央1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和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
听取一次基层干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检查一项以上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解决一件以上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方面的突出问题。
帮助建设廉政文化宣传教育阵地,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开展纪委委员下基层调研督查活动,能够有效克服和解决纪委委员对基层了解不多、服务基层不够的问题。
只有发扬优良作风,弘扬新风正气,才能树立纪委委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5.要建立健全纪委委员监督和评议制度。
实行纪委委员监督和评议制度,就是结合换届班子考察、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每届每年选择一部分所管辖同级重要部门“一把手”和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纪委全委会进行述廉,参加监督和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和群众代表现场询问,全体纪委委员面对评议和无记名投票测评。
评议分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等次,廉洁票达到90%以上的评为廉洁,廉洁票达到70%以上评为基本廉洁,不廉洁票达到30%以上评为不廉洁。
监督和评议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纪委委员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职能,较好地解决纪委委员中存在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和不好监督的问题,做到有为、有威、有位,增强纪委委员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
监督和评议制度还将纪委委员监督和人大代表依法监督、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有机结合,并将监督结果运用在干部使用管理中,有利于在党内形成廉洁从政的干部在党委受到重用、在纪委得到支持、在群众中受到称赞、在精神上得到鼓励,不廉洁的干部受到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的正确导向。
6.要建立健全纪委委员自身建设制度。
打铁先要自身硬。
纪委委员责任重大,岗位光荣,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坚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树立责任意识,克服私心杂念,增强党性观念和群众观念。
要在纪委委员中深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和引导纪委委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勤奋学习的良好形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思想解放的良好形象;坚持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严惩腐败的良好形象;坚持依法依纪秉公用权,树立廉洁执纪的良好形象;坚持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树立求真务实的良好形象;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树立团结和谐的良好形象。
纪委委员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升精神境界,讲操守,重品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作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表率。
要带头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守思想道德防线,严守党纪国法红线,严守做人做官底线,永葆清廉本色,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表率,树立起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纪委要健全完善纪委委员履行职能职责情况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按照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价,确定纪委委员完成年度目标的等次,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在纪委委员中形成分工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各负其责创一流的工作局面。
通过健全完善制度,为纪委委员充分履行职责搭建实实在在的平台,使他们主动发挥职能优势,自觉参与廉政建设。
通过制度实施,使纪委委员真正把纪委当成“娘家人”,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力军,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