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护林员与森林管护员的区别
护林员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加强对林区的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森林资源的行为;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发生森林火灾,协助办案机关查处火灾案件。
森林管护员除了巡护森林还要懂法
护林员巡山日记100篇
护林员的巡山日记 又是一个冬天到,又是一个基层护林度护林工作的考核时。
自2004年8月省堵河源自然保护区批准成立以来,作为保护区的重要主体竹山县柳林乡来说,又是怎样配合和开展保护工作的呢
12月28日,笔者在堵河源保护局柳林管护站无意看到了该乡洪坪村护林员罗建贵下半年的巡山记录本,现随机摘抄几篇以飨读者。
8月15日 镰刀山巡山 几只几(麂)子真胆大,竟敢从我面前不慌不忙过去了。
它们可是宝贝,(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过去偷猎者多,它们也遭秧(殃)了;现在保护的力度加大了,人们的生态意识也强了,它们也多了。
保护了森林,也就保护了野生动物。
情况一切正常。
8月16日 唐家屋场巡山 走到一个叫瓦场的小地方,一条蛇足有杯子那么粗,人称:黄安。
在过去能卖100多元,现在它们也是保护对象了,再也没有蛇贩子了。
让它去吧,我走我的。
情况正常。
8月19日 衙门巡山 根据乡政府安排,今天挨家挨户签订森林放火责任状。
今年持续天旱,森林防火也提前了。
这是大事,马虎不得。
保护森林也是为子孙后代保护一片蓝天,也是保护人类自己。
情况一切正常。
9月17日 竹扒沟巡山 溢洪堰有一大群锦鸡,唧唧喳喳,连蹦带跳,真是好看。
它们活动范围越来越靠拢住户了,得嘱咐大家别惊了它们。
情况一切正常。
9月24日 镰刀湾巡山 这里山高面积大,很少有人类活动,相对好管理多了。
但也有困难,就是生活不方便。
这几年政府实施生态移民,连最后一户人家都搬走了。
只有就着凉水嚼几口干吃面了。
情况正常。
10月1日 今天是国庆节,大喜的日子。
精神也特别好。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党的政策越来越好,老百姓地(的)日子也越来越滋润了。
早早起来吃点早饭就到头坪巡山去。
12月18日 刘家洞巡山 一年又快过去了,这里的一草一木还是那么茂盛。
天然林保护工程真是件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大好事。
(张亮)
森林防火中什么是五不准,五禁止
一是不用火二是在林区烧蜂、烧山驱兽三是不准在林区打火把四是不准在林烟五是不准在林区烧灰集肥六是不准在林缘烧田楞地被杂草七是不准在林区上坟烧纸、放鞭炮八是不准在林区生火九是不准小孩、痴、呆、傻人员在林区玩火十是不准带火入进入林区一是未经批准不烧二是未开好放火线不烧三是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四是无人看守不烧五是风大不烧
森林法规定:如何界定是林地还是荒山
是山就是林地吗
为了确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镇已对今年防火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会议情神 ①分乡镇于2004年9月26日在政府召开了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各村委会负责人会议。
会上镇农办主任、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韩家元就今年冬季防火工作提前做了重要安排,二是各村、各单位要积极广泛宣传全民防火,使广大群众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注意冬季用火安全;三是就发生火情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逐级上报;四是强调加强对老、弱、病、残、幼的监护,特别是对痴、呆、傻人员的管理,严禁组织无行为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人上山扑救森林火灾;五是各村要成立领导小组和组建义务扑火队。
②在区政府召开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的第二天,镇委书记习琼、镇长唐皓、分管领导镇副书记崔建华、副镇长柳文新等在林业站召开了护林防火专题办公会。
会上就今年防火准备工作做了安排,提出了要求,林业站长蒋隆林就目前防火准备工作准备情况做了汇报。
③在区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后,我镇于2004年11月5日,在政府二楼大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行政干部、各单位负责人、各村委会负责人以及林业站全体工作人员及专职护林员的森林防火会议。
会议上集中学习了夷陵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文件,传达了上级领导就今年护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镇委副书记崔建华在会上作了十个方面的安排布署,一是认清形势,增强责任;二是强化措施,严防纪建;三是健全级织,责任到人;四是加强宣传,提高意识;五是突出防范,管死火源;六是严明纪律,加强值班;七是监督检查,消除隐患;八是完善议案,细化环节;九是重处案件,严历打击;十是加强领导,紧密配合,特别作了“见火就查,违章就罚,犯罪就抓”的要求。
会上,镇人民政府镇长、分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唐皓分别与各村委会负责人签定了森林防火责任状,并作了重要指示,要求行政干部实行包村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与村干部工资挂钩。
会上以文件形式调整了镇防火指挥部成员。
由镇委书记习琼任政委,镇长唐皓为指挥长,分管副书记、副镇长为副指挥长,各主要部门负责人为成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并制定了分乡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并由林业站站长蒋隆林作了森林防火知识培训。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面 林业站充分发挥护林队伍,在公路沿线,显眼地段刷写护林防火标语达230,发放护林防火责任书7000余份。
镇中心学校并对全镇6所中小学校开展护林防火知识讲课,对中小学生进行护林防火知识教育。
广播站利用广播,反复播放关于护林防火“十不准”《森林防火条例》等。
特别是界岭、南垭、普溪、百里荒等村充分利用广播开了广播会宣传护林防火,宣传效果非常明显。
三、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的建设 调整了分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以文件形式发放到各单位、各村委会。
镇直机关组建了应急扑火分队,由镇农办主任韩家元担任队长,队员82人。
全镇共16个行政村,每个村都组建一个应急分队,队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应急队成员由18岁以上,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全镇扑火队共850人。
并相应成立了后勤保障组,组长由镇委委员、副镇长刘广义担任,成员由人大副主席黄定美、财政所长张运龙担任。
医疗救护组,组长副镇长王正玲担任,成员卫生院长孙良金、副院长汤贵平、主治医生张武、刘伟担任。
督查工作组,组长镇委副书记毛传新担任,成员由镇党政办主室主任、宣传委员李鸿、纪委副书记袁国斌担任。
四、扑火物资储备情况 我镇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中心机关扑火应急分队目前共购置廉刀15把,拖把8把,铁锹10把,手电筒30支,喊话器2个,药品,手套40双,毛巾10条,对讲机5部,防火服10套。
五、对野外用火管理 ①广泛宣传严禁用火,严禁带火进入林区。
多形式宣传护林防火“十不准”。
②加强对往年火情多发区进行实地监控,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万无一失。
③广泛宣传祭祀上坟用电祭祖灯代替,降低火灾发生率。
六、落实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期,指挥部、林业站均安排了防火值班表,天天有人值班,确保通讯24小时畅通,值班人做好值班日志的记录。
目前为止,全镇未发生一起森林火警,这与各级领导早安排,早布署是分不开的,今后的护林防火工作任重道远,主要打算以以下做起: ①继续利用广播,扩大宣传面广泛宣传护林防火,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②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健全网络,实行重点监控。
③认真加强值班制度,确保通讯24小时畅通。
④认真做好各种保障工作。
存在的问题,一是物资储备不充足;二是我镇山林面积大,火源管理难度大。
麻烦采纳,谢谢!
保护环境的真人真事50字
马永顺,劳动模范。
直隶宝坻(今属天津)人。
1937年进东北林区当伐木工人。
1948年冬季,一人完成六个人的伐木量。
195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后任铁力林业局依吉密林场主任、铁力林业局副主任。
是中共十大、十一大代表,第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五十年代曾创造安全伐木法、四季锉锯法、流水作业法,在全国各林区推广应用。
先后十一次被评为黑龙江省、东北森林工业总局劳动模范。
1956年、1959年两次出席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
在祖国版图雄鸡昂首的地方,有一片惹人注目的绿色。
那绵延苍茫的大森林以其丰 厚的馈赠,不仅为国家贡献了栋梁之材,更哺育了许多壮士和英雄,马永顺的足迹从这 里起步。
建国初期的黑龙江小兴安岭林区,作业条件十分艰苦。
冬天,天寒地冻,气温经常 在零下三四十度。
西北风刮在身上,手脚冻得像猫咬似的疼痛;夏天,林子里一点风也 没有,闷得人透不过气。
林区工人上山采伐,吃的是高粱米,住的是地窖子。
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一个采 伐期,马永顺就采伐木材1200立方米,一个人完成了6个人的工作量,创造了全国手工作 业伐木之最。
50年代采伐作业,伐木工都是站着伐木头,造成树根过高。
为了降低伐, 多出木材,马永顺就先用手把树根周围的积雪扒开,一条腿跪在地上,把锯紧挨树根采 伐,使伐根由过去的六七十公分高降到十公分以下。
马永顺的左腿受过伤,跪着采伐, 伤口裂开了,疼痛万分,可他一声不响,咬牙坚持。
东北林区推广了马永顺的降低伐根 做法后,一年中就为国家增加了1400多万元的财富。
马永顺不仅是个扎实苦干的人,还是个善于琢磨道道儿巧干的人。
他把大肚子锯改 成弯把子锯,工效提高了3倍。
他总结创造出了《安全伐木法》、《四季锉锯法》,成为 全国手工采伐作业的教科书。
有一年秋天,暴雨倾盆,山洪暴发,通往林场的森林铁路有好几段被冲毁。
马永顺 当时静脉曲张病复发,小腿肿得碗口粗,正在家中休息治疗。
听到消息,他忍着病痛从 床上爬起来,冲进抢险队伍,大声喊道:“抢险队员‘小马’报到
”林区的秋天,河 水刺骨凉,马永顺全然不顾。
他用铁锹挖土堵缺口,用手挖泥块子,搬石头,腿上的伤 口一阵阵钻心疼痛。
干着干着,突然头昏眼花,一头倒在泥水里……他运沙石、修路、 硬是坚持了7天,直到铁路通车。
他把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爱倾注在本职岗位,倾注在千里兴安大森林。
周总理命名叫小马 马永顺一生中获得过许多荣誉称号:“伐木能手”、“林海红旗”、“森林巨 子”、“当代愚公”,可是“马小伙”或“小马”,马永顺自己听来最顺耳。
如果你要 问“马小伙的称号是怎样得来的
”他就会挥动着两只大手,幽默地回答:“来头可不 小哇,是周恩来总理‘命名’的。
” 1959年全国群英会上,马永顺受到了周恩来总理的亲切接见。
周总理问:“马永顺 同志,你今年多大年岁呀
”“总理,我46岁。
”马永顺兴奋地回答。
周总理朗声地笑 了,说:“46岁,还是小伙子嘛,你是来自东北林区的劳动模范,你们林业工人是很辛 苦的……你们不光要多出木材,出好木材,同时还要多造林,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 马永顺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促进青山常在贡献力量。
从1960年开始,每年春 天造林季节,马永顺每天清晨上山,赶在正式上工前和下班后的时间植树造林。
中午休 息时,他也抓紧多栽几棵树。
有一年,马永顺在鹿鸣林场造林,踩着一根倒木过一条小 河时,脚下一滑掉进河里。
他被水冲出10多米远才拼命游到对岸,手里拎着一条装满树 苗的麻袋,却没撒手。
具有高度责任感的马永顺,不仅积极造林,还认真护林,看到树苗受到损坏,就像 伤了他的心肝肺似的,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一次,马永顺乘车外出办事,途经建设营林 所南山,想起一年前在这里栽了200多棵树苗,就让停下了车。
他上山一看,林地被挖了 一个大坑,50多棵落叶松小树被修路挖土给毁坏了。
他既心痛又气愤,回到铁力,立即 找到局长“告状”,制止了修路毁林的现象。
马永顺说:“我已向大山许了愿,只要身子骨不散架,就要上山造林。
”每年,他 不仅亲自带领全家人上山造林,别的林场造林,只要他知道了也都赶去参加。
这些年, 仅他亲手在马永顺林场造的林子就有300多亩。
在他的精神激励下,马永顺所在的林场已 累计造林1000多亩。
“青年林”、“三八林”、“红领巾林”、“个体林”、“奉献 林”、“老有所为林”遍布山脚下、山坡中、山头上。
仅1999年,该场就造林4700亩。
马永顺的精神,已不仅仅在马永顺林场和铁力林业局开花,也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遍地 开放。
向大山“还账” 谈起森林资源减少,生态失去平衡时,马永顺心里就隐隐作痛。
1991年夏,大兴安岭林区发生了百年一遇的特大洪灾,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之巨。
马 永顺感悟到,人类不能总是向自然索取,应该把向自然的索取还给自然,以维护生态系 统的平衡,维护自己的生存空间。
他常说:“可不能吃祖宗的饭,造子孙的孽呀
” 马永顺望着一片伐光了的远山,感慨地说:“虽不能要伐木工负责,可我总觉得我 多伐木既是贡献,也是欠下了大山一笔‘账’呀。
我以前采伐了36500多棵树,今后我要 上山栽树,还上这笔账。
”自1960年,马永顺40多年种树不止。
1991年,马永顺已是78 岁高龄的人了。
他掐指算了一下,还差近千棵树没有还上过去的采伐“欠账”。
这年春 节,他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动员全家每年都要跟自己上山造林。
5月1日这天,马永顺带 领一家三代18口人组成马家军,来到荒山坡上植树造林。
他既当指挥员、战斗员,又当 质量验收员。
经过全家人的努力,在荒山坡上栽下1500多棵落叶松树苗。
马永顺栽树的 数量超过了过去的砍伐数量,多年的愿望实现了。
至今“马家军”上山造林已有九个春 秋。
到1999年,全家人在荒山上栽植树苗已达5万多棵。
森林防火知识
受法律保护. 按照《森林法》规定,国家、集体山林的树木都有林权证,当然受法律保护。
所谓“没有树证的树”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树木和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
《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即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参考资料:你最好先咨询一下律师。
问且自己学习一下林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水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桨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极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本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九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五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一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宦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水,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优、皆伐和渐伐方式。
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必须中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切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树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二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出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入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
第三十八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灾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氏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 《森林法》引用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掏设。
护林防火的小知识
森林是人类诞生的摇篮,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石。
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保护森林让青山更绿,家乡更富裕,国家更富强。
二、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记住:护林防火,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三、森林火灾重防范,严控火源是关键。
四、依法用火,违者必究。
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家长要监督小孩野外不要玩火。
五、防火就是防人。
人人防火,树树平安,时时防火,国泰民安。
只有管住人,才能管住火源,杜绝人为火的发生。
六、护林防节气,全年都是防火期。
七、护林防火“十不准”1、不准放野火烧山、赶兽、驱蜂;2、不准在林区烧山取暖,烘烤食物和烧饭;3、不准在林区吸烟和乱丢烟头;4、不准在林区烧香,烧纸,放鞭炮;5、不准在林区熏鼠洞、蛇洞、兽洞;6、不准在山边烧地坎,田埂;7、不准在山内玩火,8、不准放野火垦荒,烧牧场,柴场;9、不准在夜间用火把照明赶山路;10、不准在山边林内烧木炭,烧灰积肥。
八、水火无情,人命关天。
扑火要讲究科学,量力而行,把握时机,克服盲目。
九、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
打早是灭火的前提,打小是灭火的关键,打了是灭火的核心。
十、森林消防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立足群防群治,自防自治。
十一、我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植树造林福荫子孙,烧山毁林千古罪人。
为了森林的安全和您的幸福,请自觉遵守防火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