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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相撞事故心得体会

时间:2019-11-28 20:31

上海近郊火车相撞事故

1988年3月24日14时20分,在上海真如7.3公里的外环线匡巷车站,由南京开往杭州的311次旅客列车计划停车,会让208次旅客列车。

由于311次列车司机和副司机违反行车规定,闯过显示红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挤坏道岔、进入区间,尽管采用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与迎面开来,正要进站的长沙开往上海的208次列车正面相撞。

事故造成旅客死亡28人(其中日本旅客27人),重伤11人(其中日本旅客9人),轻伤88人(其中日本旅客24人),日本旅客多为学生。

两车内燃机严重损坏,4节客车车厢报废,另有3节车厢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

当时直接经济损失达312万余元。

1988年4月3日,新华社正式发布国务院调查组调查结论:造成“3.24”重大行车事故的原因是311次列车值乘司机周小牛、副司机刘国隆注意力不集中,无视停车信号,致使列车越过应该停车的匡巷站,冒进出站红灯,挤坏岔道,冲入正线所致。

周小牛、刘国隆分别于4月3日、4月22日依法被逮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后电码化和自动停车装置迅速推广。

4.28铁路事故大反思材料

以下内容是一篇例文:4.28火车相撞事故深刻大反思 通过4.28胶济特别重大铁路事故,我作为一名铁路职工,尤其是作为一线的调车组职工,从这次事故中,我深刻认识到责任重于泰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以对人民生产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摆在最重要的位置,时刻都不能放松警惕.听从领导指挥,认真踏实做好每一细节工作。

把时刻记忆在脑中,遵守一切规章制度。

在工作中,时刻及时发现,及时消灭隐患,杜绝任何隐患。

要不断的加强技术业务学习,对本职岗位敬业爱业,做到业务精,一职多能,按照路局、段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规范标准化作业程序,不断强化自己和危机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理念,坚决消灭一切不。

“4.28”特别重大造成70多人死亡,416人受伤,其伤亡巨大、损失严重,是近十年来最大的。

给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我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艰巨性,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必须兢兢业业、认真工作,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盲目乐观。

对自己在工作中的缺陷,通过虚心学习规章制度,明确规范标准,做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通过这次4.28大事故的教训,联系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反思自身不足,今后将做以下几点:一、严格按标准化作业程序要求进行作业,每日上岗前要做好当天工作预想,作业时按照标准,杜绝可能发生的。

二、对发现或发生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提前做好各种安全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能够果断处理。

四、对当班场所的进行清理,对有带隐患的易燃物或者爆炸物给与及时清除,注意各种电器的使用状况。

4.28事故,给与了自己血的教训,我们要深刻认识这次事故的本质,在工作中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增强。

对路局、我车站提出的要求铭记在心。

做到防患于未然,举一反三。

时刻用这次重大事故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

铁路D类一般事故的处理标准是什么

各位家长:首先感谢各位家长放下手头的工作能抽空来开家长会,也感谢能坐在自己孩子的座位上安静地听我讲。

今天借这个机会我主要想和大家聊聊学生的安全问题。

在学校里,我们反复强调要注意安全,把安全工作当作重要方面来抓,对学生进行饮食安全、居家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特别是校园安全,教育学生不做危险游戏,如不追追赶赶、做操时上下楼梯要排队,不推不挤,不撑栏杆,更是加强了教育,上学、放学路上不逗留,不玩耍,文明骑车放学后要直接回家等,今天我想重点先和大家聊聊学生的上学、放学等路上的交通安全。

人们常说,交通事故猛于虎。

可是老虎再凶,也只能一口吃掉一个人,而交通事故则会一口吞噬几个甚至几十个人的生命。

请看下面一组数据:据统计,2006年,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50万人,其中中小学生占了10万多。

而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世界排名第一。

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多人,平均每天死亡达300人,这真是一个比战争还要无情,还残酷的数字。

在这里我想先讲几个交通事故的案例,让我们引以为戒。

(一)随家长出行惨死于车轮下:①江北区鲤鱼池小学学前班学生杨洋,男,6岁。

放学爷爷接他,站在校门口准备穿过马路回家,这时他妈妈站在路对面喊他,杨洋就挣脱爷爷牵他的手,向马路对面跑去,刚跨进马路两三步,就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北京牌吉普车撞倒并从身上碾压过去,当场死亡,他妈妈见此状,猛扑到杨洋的身上,杨洋

杨洋

从那天起,杨洋的妈妈天天来到杨洋被车压死的地方喊杨洋……。

②南岸区南坪小学三年级学生甘小红,女,9岁。

上午,跟随父母去买鱼苗乘车返回,下车后,自己就从客车前面走,未注意左右来车,突然横穿公路,被小货车将她撞出8米远倒地死亡。

(二)上学、放学横穿公路残死于车轮下: ①小学一年级学生周婧,女,7岁。

上学不注意左右来车突然跑过公路,被右边一辆拉砖的解放牌大货车左后轮挂脱10米多远,左腿骨断裂,截肢安装一个假肢,花一万多元,留下终生残废。

②一年级学生陈卓,女,7岁。

下午放学回家,从人行护栏缺口处进入车行道,并从左边驶过一辆车的尾部突然横公路,被右边驶向的一辆9路大客车当场压成“肉饼”,围观群众都流下惋惜的泪水,父亲心疼得当场昏死过去,母亲也瘫倒在交警队的办公室里。

(三)在公路上追逐玩耍被汽车压死。

①小学三年级学生陈渝生,男,10岁。

晚饭后与几个同学在渝中区中兴路边玩耍,陈突然跑过马路,被一辆大货车左前轮碾压右腿和头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②两名男同学公路上玩耍、打闹,其中一同学彭伟,8岁,突然跑过公路,被驶来的一辆渝州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③小学二年级学生赵杰,男,8岁。

父母在公路边摆摊,他与同学在路边玩耍时,突然横穿公路,头部撞在驶来的一辆大货车后轮上并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四)乘车扒吊车 ①小学一年级学生刘浩,男,7岁。

上学路上见一大货车行驶缓慢就与一同学扒吊在脚踏板上,快到校门口就跳下车倒地,被车后轮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五)骑自行车死于汽车轮下: ①一个星期天上午,两名小学生,表兄弟俩人,租一辆自行车,一人骑车,一人乘于后坐,在一个大下坡路上骑耍,这时听到背后汽车驶来,骑车的孩子惊慌了,车把左右摇摆,当车从他们身边驶过时,自行车向汽车倒去被压住,骑车者当场死亡,刘刚第二天早上死亡。

②一学生杨某,骑自行车上学,在路中间骑行,后面一辆大货车鸣号他不让,导致与大货车相挂撞倒地后,被大货车后轮碾压死亡。

③两个同学各骑一辆自行车,迎面驶来一辆三轮摩托车,因下坡速度快,刹车不好,与三轮摩托车相撞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④初一学生,晚自习后骑自行车回家,靠路左边骑行,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中巴车相撞倒地,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起起惨烈的事故背后,有多少家庭失去了亲人,有多少欢乐变成了悲剧,有多少幸福化为乌有。

在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是一个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是一个个白发人送走了黑发人,是一个个孩子与父母阴阳两隔。

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频频发生

据交通警察调查统计,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除极少数属意外原因造成,75%以上的事故是驾驶员或行人的人为因素造成的。

我们的学生中有很多是骑车来上学的,有步行的,有家长接送,请问各位家长,尤其是骑车来上学的孩子家长,你知道你的孩子在路上是如何骑车的吗

我们特意在学生放学的一个路段抓拍了部分学生的骑车,借今天的家长会请大家看看他们是如何骑车的,也来找找自己的孩子。

(骑车录像) 各位家长看后,也许有的家长已找到边吃东西边骑车的有我的孩子,并排骑车里有我的孩子,骑得飞快得是我的孩子,骑在马路中间里有我的孩子,边聊天边骑车的是我的孩子。

作为老师我们真为他们担心,不知道我们家长看后有什么感想

有人比喻,道路交通法规是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呻吟和肇事者的悔恨换来的。

相信各位家长和我们一样关心孩子的安全,因为孩子是家庭的希望。

望家长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我们家长还要加强河边的安全教育,远的不说,就说我们镇去年暑假,就有一名学生溺水死亡,今天就让我来讲讲这个孩子,他们的爸爸妈妈再也不能来学校参加家长会了。

我们再来看一段学校门口的录像,(放录像)放学后买零食吃,是小事吗

其实不是,我们来分析一下:一、买的次数越多,就越吃越馋,我问过我们班的一个学生,他说我老想着放学后去买哪样东西更好吃;二、同时还会形成相互间的攀比心,你买的好还是我买的好;三、勤俭节约的好传统都丢了,心思不在学习上,而在小店里的什么东西更好吃;四、买了东西都想快点儿吃,骑车的孩子就更危险了,单手骑车,边骑车边吃东西,一但造成事故,那买零食吃就不是一件小事了,里面的安全隐患太多了。

建议家长,合理控制好孩子的零用钱,学校要求学生不带钱来学校,孩子手头的钱多了,上网吧、敲诈等等就要发生了,上周就发现六年级有两名男生到网吧去上网,玩游戏,网上的游戏都是虚拟世界的,打人游戏、杀人比赛、放火游戏等侵害孩子健康成长的都有,带来的后遗症也是很多的,相信家长也都听到过这方面的案例。

同时我们还要求放学后不能去小店买东西吃,骑车、走路都要遵守规则。

家长们,让我们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要知道这是做一切事的前提。

请家长也要提高这方面的意识,想得远些,为孩子考虑得多些。

火车与坦克相撞会有什么后果

火车与坦克相撞,应该是两个都会翻好几个跟斗,不过火车应该是烂的不成样子了。

坦克应该没事。

谁能来帮我总结下2008年到今天总共发生了多少灾难。

5月2日和3日,“纳尔吉斯”特强气旋风暴袭击缅甸,导致13.8万人死亡和失踪,240万人无家可归,稻田被毁。

——5月12日,中国四川省遭遇里氏8级地震,8.8万人死亡或失踪,500万人失去家园。

据中国政府统计,重建工作需耗时多年,重建费用可能超过2450亿美元。

——8月和9月,飓风“费伊”、“古斯塔夫”、“汉娜”和“艾克”接连袭击海地并夺去800多人的生命。

——6月21日,菲律宾“群星公主”号客轮收到热带风暴“风神”袭击,在锡布延岛附近海域沉没,船上有862人,只有57人生还。

——9月8日,中国山西省发生尾矿溃坝事件,事故发生地陶寺乡收到严重破坏,至少262人死亡。

——8月20日,西班牙发生25年来最严重的空难事故,一家西班牙航空公司飞往加那利群岛的喷气式客机在马德里机场起飞后不就坠毁,172名乘客只有18人生还。

——11月7日,海地一所学校倒塌,造成90多名学生和教师死亡,150人受伤。

——4月28日,一辆从北京出发的特快列车与另一辆列车在山东省淄博相撞,至少70人丧生,400多人受伤。

——11月15日,在西非布基纳法索,一辆超载公共汽车和一辆运糖的卡车相撞,大约60多人死亡。

——10月中旬,美国洛杉矶北部发生严重山火,火借风势以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蔓延,数以万计的居民被迫离开家园。

来源:新华社-参考消息 2009 2009年9月27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东部的马里基纳市,救援人员转移一个在热带风暴“凯萨娜”引起的洪水中溺亡的婴儿尸体。

热带风暴“凯萨娜”和“芭玛”造成菲律宾多个省份发生大面积洪灾和山体滑坡,共有超过500人死亡 2009年3月28日,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郊外,一名医护人员在帐篷内协助家属辨认蓄水湖决堤事故的遇难者遗体。

印度尼西亚万丹省南唐格朗市3月27日凌晨发生的蓄水湖大坝决堤事故共造成100人死亡,另有132人失踪 2009年10月1日,在印尼西苏门答腊省的巴东市,救援人员从坍塌的建筑物里转移一名女孩的尸体。

印度尼西亚西苏门答腊省附近海域9月底发生的里氏7.6级地震,共造成1110多人死亡,近210人失踪 2009年4月9日,在距离意大利阿布鲁佐大区首府拉奎拉市约15公里处举行的葬礼上,一名地震遇难者亲属亲吻家人的棺木。

2009年4月6日凌晨在意大利中部发生的强烈地震造成近300人遇难,大约4万人由于房屋被震毁而无家可归 2009年8月22日,消防员在希腊雅典附近的火灾现场扑救。

这场持续4天的大火吞噬了数千公顷森林、庄稼,数千居民被疏散 2009年12月6日,在俄罗斯彼尔姆边疆区首府彼尔姆市,一名妇女手捧鲜花来到夜总会火灾事故现场,向遇难者表示哀悼。

2009年12月5日发生的俄罗斯彼尔姆市“瘸腿马”夜总会火灾事故共造成140多人死亡 2009年1月12日,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巴里巴里港口,一名沉船事故中失踪人员的家属查看名单。

从苏拉威西岛巴里巴里驶向南加里曼丹省三马林达的一艘渡轮1月11日清晨在马杰内附近海域遭遇强风沉没。

搜救队和当地渔民共救出包括船长在内的35人,找到9名遇难者遗体,由于有100多人并不在乘客名单中,最终无法统计确切的遇难者人数 2009年1月1日,一名消防员在泰国首都曼谷发生火灾的夜总会里搜寻遇难者。

当日,曼谷一家夜总会在新年午夜时发生火灾,造成至少62人死亡、200多人受伤本版文图均据新华社 满意请采纳

怎样定性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

1997年京广铁路荣家湾站列车相撞事故(又称荣家湾事件)发生于北京时间1997年4月29日10时48分,京广线湖南省境内荣家湾车站发生了324次旅客列车与818次旅客列车追尾冲突行车特大事故。

昆明开往郑州的324次旅客列车行至京广线荣家湾站1453公里914米处,与停在站内4道的818次旅客列车尾部冲突,造成324次旅客列车机后1至9位颠覆,10至11位脱轨;818次旅客列车机后15至17位(尾部3辆)颠覆。

这起行车事故共造成338人死亡,230人受伤。

当事人一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

65 依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造成()人以上死亡,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10 20 30 40 C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

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

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

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

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

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

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账、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相关的铁路设备、设施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

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应按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及时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并研究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所有成员签认。

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后,送达相关单位。

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

第四十四条 铁道部发现安全监管办对事故认定不准确时,应予以纠正。

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调查信息。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事故应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调查设备和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四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于7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报送《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

第五章 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责任。

第五十三条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

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

第五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五条 涉嫌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机关确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

第五十六条 机车车辆断轴造成事故,由于探测、监测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或设备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漏报、误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的,定相关单位责任。

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

第五十八条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事故的责任划分:司机起动列车,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未动车,定车务单位责任;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及时停车,定车务单位责任。

第五十九条 应停车的客运列车错办通过,定车站责任;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定机务单位责任。

第六十条 因断钩导致列车分离事故,断口为新痕时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未违反操作规程的除外),断口旧痕时定机车车辆配属或定检单位责任;机车车辆车钩出现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定制造单位责任。

未断钩造成的列车分离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定责。

第六十一条 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造成事故,定货物承运单位责任;属托运人自装货物的,定托运人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监督检查失职的,追究货物承运单位同等责任。

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和“禁溜车”溜放等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定违章作业站责任;因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随意搬动货物和降低货物装载加固质量而引发的事故,定押运人员所在单位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管理失职的,追究同等责任;货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货检人员所在单位同等责任。

因卸车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卸车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负责检查的单位责任。

第六十二条 自轮运转设备编入列车因质量不良发生事故时,定设备配属单位责任;过轨检查失职的,定检查单位责任;违规挂运的,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单位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因临时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人员,发生事故,定使用单位责任。

产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设备设施,因维修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维修单位责任;产权单位管理不善的,追究其同等责任。

第六十四条 凡经铁道部批准或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定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定责任事故。

第六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

第六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

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第六十八条 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

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乘务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因违章违纪、设备设施不良等造成伤亡,定有关单位责任。

(二)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三)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同一件事故定责;事故过程已终止,在事故救援、抢修、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

(四)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定该企业责任事故。

(五)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

(六)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七)两个及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定主要责任单位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

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定责任事故。

第六十九条 作业人员发生伤亡,经二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诊断或经法医检验、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不定责任事故。

医院等级不够的,须经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鉴定。

法医尸检或解剖鉴定报告结论不确定的,定责任事故。

第七十条 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不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定责任事故。

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

若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在年度统计截止前,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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