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贿选案带来哪些反思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此次贿选涉及人数比较多,层次也比较高,对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对政治形象造成重大破坏,对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中央高度重视,有决心严查到底。
无论是党还是人大系统,都应该负起主体责任,“板子打的是对的。
”贿选频发,追根溯源,竹立家分析,一方面是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觉悟不高,政治意识不强,思想观念出了问题,官本位、团伙主义和圈子思想还很严重。
另一方面,制度上还是有明显漏洞,比如,少数人提名,可能造成范围比较固定,贿选拉票比较容易。
再比如,谁来提名,依据是什么,提名的公开透明度也不够,很容易给一些人钻空子、拉选票提供机会,造成被提名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带病提拔。
“反腐治根首先在于用人制度,用人制度是源头。
”竹立家说,用人制度的公开透明喊了很多年,但就我了解,“很多单位和部门只是喊一喊,表面形式做得很足,该走的程序都走,但最后该是谁还是谁。
而且,投票结果可能也不公布,很多单位都不公布,为什么选这个人,投票人可能也不知道。
”竹立家说,要想办法,防止走过场现象,把住选人用人这一关,反腐就成功了一多半。
“据我观察,近年尽管有所好转,但还是很严重。
”辽宁贿选还牵涉多年企业家,在竹立家看来,这是官商勾结的重要表现之一,“山头主义、圈子主义,选上自己心仪的和关系好的人,就可以在今后得到照顾,任何腐败都可能有企业家的影子。
不过,很多企业家也许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环境就是这个样子。
”竹立家表示,官商勾结一旦固化,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生态是极大的破坏。
辽宁贿选案带来的反思,竹立家认为首先还在于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治规范权力的产生、运行和监督,这是最根本的。
其次,岗位权力的公开透明必须要进一步落实,不只是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还包括获得岗位的公开透明,以及官员家庭财产、子女情况等,“不能只是组织或人事部门掌握情况,还要让社会监督,只有强化公众监督,官员才不会放肆走邪路。
”另外,竹立家还指出,在现有制度架构下,还是应该发挥各级人大制度性监督平台的作用,现在各级人大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很多决策都是“一把手”拍脑袋,权力傲慢、失误也不负责现象相当严重,而这需要人大制度本身也要进行优化和完善,切实发挥其应有作用。
创下两个新中国史上首次辽宁贿选案到底有多严重
随着案情的逐渐披露,“辽宁贿选案”最近引发舆论的极大关注。
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并讲话,会议表决确定45名辽宁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张德江在讲话中还首次对辽宁贿选案“定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
8月底,《中共中央关于辽宁拉票贿选案查处情况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下发,辽宁贿选案的面纱被逐渐揭开。
该案是指在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两会”换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第十二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涉嫌破坏选举等系列案件。
《人民日报·海外版》微信号刊文称,“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省级层面”,凸现了该案的不同寻常之处。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辽宁代表共102名,这一次就失效了45名,占全省总数的44.1%。
而据新华社的数据,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62名人员中,有38人代表资格被终止,其常委会成员不足半数,无法正常履职,“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
据新华社、《财经》杂志、《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报道,此前,四名落马的省级高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都在审查通报中被点名与此案有关。
辽宁省至少有8位全国人大代表被查,包括辽宁营口港务集团原总裁高宝玉。
而涉及贿选案的数十位全国人大代表,正在集中接受调查。
一批厅级官员、企业家、人大代表,卷入此案当中,后续余震不断。
据媒体披露,辽宁省有14个地级市,要疏通各个人大代表团并非易事,部分关系广的官员成为掮客。
经过疏通关系,企业老板把钱给各代表团可靠之人,再由其分给其他省代表,并附上要推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名单。
一位辽宁省人大代表称,也有人起了私心,截留了部分贿金,导致受贿金额出现偏差。
也有部分代表碍于官员情面,虽然接受了贿金,但将贿金捐给了寺庙或慈善机构,以此求得内心的安静。
辽宁省一位退休官员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想走贿选这条路,但是全省政治生态被污染,民主选举氛围被破坏后,很多人只有靠近恶势力才能生存。
“只有严肃查处这些恶势力,才能解决贿选的深层次原因。
”中央党校教授蔡霞撰文指出,拉票贿选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现行干部制度、权力机制弊端和缺陷的一个折射。
其实,中央对此案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在张德江的讲话中已可窥全豹。
“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
有评论指出,辽宁贿选案涉案人数之多、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该案前所未有,也因此打破了很多“禁区”。
1.法不责众
此次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批量处理一步到位”。
2.顾忌形象
正因为“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中央必须彻查到底,而且毫无保留地公开。
3.工作停滞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
这一做法符合宪法精神,符合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将顺利保障辽宁省人大完成过渡,并且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提供了新的样本。
选官任事历来是国之大事,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此番中央严查辽宁官场系列贿选案,施以雷霆打击,是捍卫正当选举程序与干部选任公信力的积极作为,也是塑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必由之路。
贿选窝案,伤害了公共治理机体。
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有赖法律权威的真正树立,有赖对权力运行的常态化制约与监督,也有赖“零容忍”、“零懈怠”。
由此,才会根除贿选“阴霾”。
职务侵占100万元,已全部退赃,要判多少年
每个校园都有不同的风气,有的“风”好有的“风”坏,我现在让你看看我校“风”景.我校经常有人打架,不过弱者“失败”后,没有人“见义勇为”.但却有人加以嘲笑那位“失败者.”但经过一件事之后,我认为我校的“风”很正,不是歪的.那天下午,我在学校的走廊里.因为心情不好,所以头也不抬的走着.忽然,我眼前黑了.原来,是撞上了一个人.我不经意地用眼光扫了扫那个人,本想继续走我的路,但是我看见那个人正用凶恶的眼光看着我.仔细一看,这人竟比我壮了好几倍.我看着他犹如小石头看着大山,那样的恐惧与无奈.那人的拳头正准备往我身上打.这时,一个人站了出来.我和要打我的人一起看向了这个人.他很瘦小,甚至比我还小.他的脸很陌生,应该是个新生.他小心翼翼地说;“你要打他多少下?”这话显然不是对我说的.打我的人发火了,用狮子吼般的声音说:“不用你管!”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了,可是我所期盼的人(老师)还没来.天啊!他的拳头可要下来了!这时,那个新生又说了一句话,声音不高,但足以让我有五雷轰顶之感.他说:“我愿替他挨一半的拳头.”那个拳头的主人惊呆了.过了一会儿,拳头完全放了下去.对我说了声“对不起”.匆匆走了.事后,我念念不忘那两个人.后来,我们三人成了好朋友.而那个“壮汉”(原来要打我的人),也不打架了,成了位好心人.从此,我校几乎没有了打架事件,而多了很多“对不起”“没关系”.我校的“风”正了.腐败风气从校园开始 班干部选举拉帮结派校园选举中有些非正常现象,“贿选”是其中之一,并且越来越受到学生们的关注.学生间的“贿选”源于目前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对中小学生的影响.此风不刹,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学校、家长、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不赞成“贿选”我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自升入初中后,我们班先后选举过两次班干部,每次我都被选为班长.根据当班干部的体会,我觉得班干部不是自封的,也不是靠小恩小惠买来的,关键是在同学中有威信,让大家信得过.而要做到这一点,起码得有四条:一是在学习、劳动等方面能够起到带头作用;二是要有一种不怕麻烦、勇于吃苦的精神;三是要大公无私,主持公道;四是能和大家打成一片,团结全班同学.只有这样,大家才能真正信服你,否则,不但大家不会信服你,还会助长班级的不正之风.山西省晋城市四中174班 刘跳跳别让班干部选举变了味有的同学认为当班干部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可以使别人服从自己;有的同学认为当班干部是一种锻炼机会,因此,想尽办法争取当选班干部.为了当上班干部,有的和同学拉关系;有的则以礼物和钱财相赠.这种靠不正当手段当上班干部的人,肯定是没有实力的、虚伪的人.要想当班干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能力,而不能采取非正当手段.记得我读小学时,班上有位男生每天都带两份小食品,一份自己食用,另一份献给老师.在老师调控下的班干部选举,“贿赂”老师当然更有效呀!因此,每次“选”班干部,自然少不了他,而他在班级里经常专横跋扈,对待同学非打即骂,因为有老师撑腰,同学们敢怒不敢言.班级里这种变味的选举,之所以长期存在,一是“受贿”者把自己的选举权利轻易出卖了;二是老师有私心,对全体学生没有一视同仁.我想作为班主任老师,是不是应该通过更公正的选举方法,让真正有能力、有威信的同学来当班干部呢?辽宁省庄河市第十一中学 吴艺邪不压正班干部“贿选”、拉帮结派等现象在校园里已经司空见惯了,其实也起不了很大的作用,最后能够当选的总是那些“实力派”,而且同学们对“贿选”现象都很反感.记得上高中时,每次选班干部或是选三好学生之前,总会收到一些人糖果之类的东西;在大学也是,党员评优等投票之前总会收到这样那样的信息,他们或是承诺好处或是直接物质“贿赂”,目的我们都很明白.我周围的人都很讨厌他们这么做,而在实际投票中也不会选他们,他们只是白忙活一场,真正有实力的人是不需要那么做的.这就是所谓的邪不压正吧!现在确实有很多的不良现象进入校园,影响了本该属于校园的那份纯洁,孩子毕竟在生理、心理等方面还不成熟,有好多事情需要老师和家长把好关,给孩子树立起正确的竞争方式,让他们靠成绩、勤劳、诚实、为大家服务等去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各种竞争,而不是靠那些无济于事的歪门邪道!
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什么样的笼子才能关住权力
利用法律制约滥用权力,让他们只有法定的权力,这就是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腐败,推进法制化建设。
如何理解《问责条例》与从严治党的关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项制度安排,问责条例全文内容简明扼要,执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备受各界关注。
作为一部规范全党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履职尽责的重要文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是怎样制定的?将承担怎样的历史使命、发挥怎样的积极作用?为什么制定——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顶层设计“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
”“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
”“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
——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通过制定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
在党建专家学者们看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谓应运而生,它的出台无疑对保障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发挥重要的规范、引领、督导作用。
如何制定——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基础上的实践成果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
中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到辽宁召开座谈会,听取辽宁省委、省纪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同志的意见。
中央纪委还安排各位副书记,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2016年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各单位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稿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目标明确、简洁凝练、务实管用,是一个成熟的稿子。
同时,也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见。
中央纪委对意见逐条梳理,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
条例的制定严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层层传导压力,释放从严管党治党强烈政治信号;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2016年6月14日、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
2016年7月8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内容特点——问题导向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制度安排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
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
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
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
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
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
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
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
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