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党员优秀事迹
摘要:本文阐述了新形势下离退休党的重要意义,分析前基层离退休党支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加强基层离退休党支部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组织;离退休党支部;组织建设;意义;措施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要求,离退休干部离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使他们及时了解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关心支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愉快地度过晚年。
要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就必须有一定的组织保证,对于离退休干部党员来说,除了一定的政治理论学习等活动以外,还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一、基层离退休支部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一)党支部的工作要求日益繁杂一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党支部的工作范围广了,内容不仅多了,而且复杂了,会有更多的新问题、新矛盾产生。
二是离退休干部不同于在职职工,离退休干部居住分散,党支部活动难度大,必须转变那种集中、统一、大型的活动方式,向分散、多样、小型的活动方式转变。
三是党支部活动要求提高了,党支部活动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实现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求,又要符合离退休干部的实际。
(二)党员管理教育方式需要改进部分离退休党支
公务员需要每年体检一次吗
纠正一下,不是“异地安置”,是“易地安置”。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干部离休后一般应就地分散安置,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
对在高原(指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沙漠(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地区工作,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可在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
对少数身体确实不适应当地环境或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 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
安置时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
对要求回原籍的副省(部)长级以上干部或原籍是省会的离休干部,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对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1983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安置的离休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安置。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建房费、特需费、公用经费和离休费、医疗费、福利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以及国家规定购各种生活补贴(食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由发给离休费的单位负责拨付。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接受安置地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后,由接受安置地区或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按本地区或本单位同级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负责管理。
第七条规定:七、本意见所的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是指符合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并正式办理跨省(区、市)易地安置手续的离休干部。
具体手续可以到当地老干部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