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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十二条第四条心得体会

时间:2020-01-09 03:32

经营管理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经营管理培训学习心得体会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于2008年12月份参加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

现将我个人对所学知识写一点感受。

  一、对知识结构的认识  此次接受了系统的、全方位的企业管理知识学习和辅导后,让我学到了很多理论知识,增长了见识,拓宽了视野,打开了人际关系,结交了很多有事业心有能力的良师益友,在课余时间的工作经验交流上更是让我终身受益匪浅。

我深刻领会到,作为一名合格的企业管理者,应该如何驾驭整个企业的运作机制,以管理促创新,以创新促效益,从而促使所在企业稳步健康发展。

此次学习课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涵盖了下列内容:  1、企业管理概论:主要讲述了企业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它的发展过程,管理的四大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2、生产与运作管理:讲述了生产过程与生产计划,物资管理(如何做到高效节约),设备综合管理(如何做到节能降耗,最大限度利用好资源),质量管理(说明了产品质量是企业的根本命脉)。

  3、人力资源管理:讲述了怎样识别人才、发现人才、挖掘人才潜力、留信核心人才,最大限度调动在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市场营销:讲述了如何了解市场需求和消费者需求,如何将促销产品并将产品打入市场,如何与消费者进行沟通。

  5、经济学基础:讲述了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对企业的影响;如何规避并诱导市场经济为企业服务。

  6、经济法基础:讲述了该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企业,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公司预防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的感想感悟

的,是这个么

第一条每位业务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人大公无私.树立敢于为他人奉献的精神.真正做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风貌.要认真学习各项制度.努力学习各门学 科,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演讲水平.第二条在公共场合严禁不自律的行为发生.禁止的公司内外谈情说爱.严禁不正当男女关系,否则后果自负.第三条严禁在公司内外饮酒.第四条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礼节.严禁在楼内外大声喧哗.注意个人的仪表和楼内外的卫生,不要乱扔垃圾.要尊重楼内居民提高自身素质.第五条要加强电话的管理和使用,特别的值班人员接电话.严禁在公司内打扑克,麻将,台球,录象,下棋等.第六条出远门或离开房间购物以及到朋友家串门时应向推荐人打招呼.养成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的习惯.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请假外出必须在七点前回家,如经批准需两人以上,三人以下同行方可.第七条在公司组织的各项学习,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各种娱乐活动要积极参加,不得迟到早退.禁止在活动中随意走动,吸烟,交头接耳等不尊重他人的行为发生.第八条在学习交流过程中要吸取别人的长处补自己的短处.在任何场合下,绝对禁止说别人的闲话,以免影响团结.第九条 大型活动必须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否则发生不良后果均由组织者负责.第十条 各级业务员必须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对于经常违反公司制度防碍发展,经教育不改者逐步断绝业务往来,劝其回家.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远要把公司会议精神不折不扣的传达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员严格审阅各种稿件,要保障各项运作的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住房内要合理的安排生活 AA制.复制房租,押金,水电费,生活用品委托他人统一支付.在任何大的房间,有多少人生活,都按天数人数平摊.第十四条 如果你的朋友来你家,第一顿饭不论在哪里准备都由你负责准备饭和菜.第十五条 如果你的新朋友因各种原因暂住他人房间几天,请交生活费,按每天六元的标准交.第十六条 如果你的新朋友长期居住本公司,生活费按AA制平摊.如果短期居住离开后,部生活费由你代交.第十七条 不允许家庭之间经常借财,借物到他人房间不允许乱*拿他人房间物品.同时不拿当地群众一针一线.第十八条 不允许在他人房间就餐.同时因特殊情况在他人房间就餐,请按二元一顿的标准支付.第十九条 家庭值日范围:做饭,烧开水,拖地,倒垃圾,整理房间卫生,卫生间卫生,清理厨房卫生,收拾桌椅,白天汤两次茶杯一切日常生活,当晚与第二天值日交接,如不合格者罚值日一天.第二十条 避免家庭,人员之间借财,借贷关系,以免引起经济纠纷.

四讲心得体会

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四讲”活动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贯彻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关于开展“四讲”活动的重要部署,全面启动慧成铸造“四讲”活动,动员全公司党员干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深入扎实地开展好“四讲”活动。

对中央、省委和集团党委的精神、股份公司指导检查组的要求,我们都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一、学习“四讲”是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兵装集团“211”和济南轻骑“2611”战略为指引,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转型升级见成效,党建工作上水平,和谐发展出成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经营发展目标上来;进一步开阔眼界,提升素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改革创新,激发斗志,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坚定信心,落实责任,全面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为实现“做一流供应商,建科技大慧成”的企业愿景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证。

二、开展“四讲”活动的主要内容“四讲”活动是贯穿公司各项经营发展目标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讲政治,就是要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

这是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第一要求。

我们要始终牢记使命与责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任凭风吹浪打,都不迷失方向;对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要真学、真信、真用,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坚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强化执行,全身心投入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去,带头增强科学发展意识、把握科学发展规律、提高科学发展能力,在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中担当大任。

讲正气,就是要注重品德修养,加强道德建设,坚持以德为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

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要诚实守信,求真务实,讲实话、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把实干作为一种精神来追求,作为一种纪律来要求,作为一种习惯来培养;要讲党性,讲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要管得住自己,把得住操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讲奉献,就是要结合实际,不断学习,不断创新,切实提高科学发展能力,在公司改革发展的舞台上施展才华;就是要爱岗敬业,增强责任意识、进取意识,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有一抓到底的工作狠劲、一说就做的工作实劲、锲而不舍的工作韧劲;就是要克己奉公,无私奉献,正确对待成绩、正确对待荣誉,把个人发展融入到企业发展中,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

讲和谐,就是要求领导班子精诚团结、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做到“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就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乐于听取各种意见,充分调动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干事业、同心同德谋发展;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政治上代表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为了群众;就是要履行好社会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以“零事故”为目标,大力推进本质安全标准化管理与评价体系建设,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确保实现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制,切实做好稳定工作;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妥善处理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自然的关系,构建平安企业、和谐企业。

“四讲”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讲政治是前提,讲正气是关键,讲奉献是基础,讲和谐是保障,是全面推进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实现的强大思想武器。

三、“四讲”活动的核心目标是: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全面实现公司各项经营发展目标。

具体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在全面推进完成公司各项经营发展目标上形成新共识。

组织广大干部员工深入学习兵装集团和济南轻骑工作会议、公司年会精神,深刻领会“211战略”、“2611战略”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其核心思想和根本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全年经营发展目标上来,抓住机遇,革新观念,提升能力,创升价值。

二是在创新发展上取得新突破。

通过开展“四讲”活动,切实把“四讲”活动各项指导方针落实到公司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认真查找分析制约科学发展以及与公司经营发展目标不符合的问题,理清发展思路,谋求生产、管理和技术的创新。

三是在创建“四强”、“四优”和“四好”上取得新成果。

通过开展“四讲”活动,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在推进公司经营发展目标进程中,打造“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四强”党组织;造就“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共产党员;创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作风形象好、团结协作好”的“四好”领导班子,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经营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

四是在打造“四讲”文化上呈现新局面。

通过开展“四讲”活动,让“讲政治、讲正气、讲奉献、讲和谐”在公司内蔚然成风,打造“四讲”特色文化,固化到各项管理流程,渗透到设计开发、资源配置、市场营销等价值链之中,成为加快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成为全体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推动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自觉行动,成为打造企业品牌、树立企业信誉、传播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载体。

四、“四讲”活动的基本要求1、统一认识,强化执行通过开展“四讲”活动,进一步加深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公司各项经营发展目标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促进班子成员间互信、互帮、互补,倡导班子成员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凡事动真格,鼓励领导干部思发展、重团结、善协调、成大事,真正使各级干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勇于担当,敢于亮剑,善于谋划,严于执行,全力以赴推进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实施。

2、坚持标准,务求实效开展“四讲”活动,要把握关键环节,坚持时间进度服从质量,把“四讲”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贯彻落实集团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相结合,与全面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相结合,突出实践特色,促进改革发展。

3、领导带头,全员参加公司全体员工都要积极主动参加到“四讲”活动中来,领导干部是“四讲”活动的组织者、实践者,要带头学习,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分析检查,带头整改落实,调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使“四讲”活动在各部门有声有色地开展。

4、齐抓共管,解决问题开展“四讲”活动,公司党总支牵头负责,党政齐抓共管,要着力解决不适应、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司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领导班子及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

同志们,开展“四讲”活动,是我们公司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公司全体员工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让我们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济南轻骑的要求,根据公司《开展“四讲”活动实施意见》的部署,把“四讲”活动既生动活泼又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以求真务实的作风,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四讲”活动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努力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努力创造符合发展规律、顺应广大职工期待的新业绩,为全面实现公司各项经营目标而努力奋斗

为开创慧成公司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奋斗!

学习公司法心得体会

我打过工,知道学生打工很不容易。

学生是廉价劳动力,有的公司很江湖,我们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还少给,有的是托着不给,还有的干脆就不给了。

今年寒假我来到一家公司打工,我的运气还不错,遇到了一个好老板,工作没有上次累了。

  那么现在自然先是得选择好打工的种类。

时下大学生打工无非是做家教,搞推销,出卖劳动力。

据说现在做家教就等同于骗钱。

这可是我们班上十几位做家教的同学一致的心得体会。

再说由于这学期就要结束了就算想骗也没有地方骗了 因此做家教显然行不通。

搞推销,说句老实话,其实我是很想干这行的。

不就是告嘴皮子混饭吃吗,那还不容易

可转念一想,还是不行,只因为自己面目狰狞。

加上五短身材,我的哥们一致要求我不要去现丑。

说是影响市容,极易让外国游客对广州产生误解。

我知道什么叫金玉良言。

什么叫忠言逆耳。

为了顾全大局,推销也只好作罢----说实话,推销实在太苦了。

我怕我受不了。

  我寒假每天早晨6:30起来,下午6:30下班。

我每天很早的来到公司把所有的窗户都打开,把窗户擦了一遍,然后又把桌子擦了一遍,地扫了扫又拖了拖,桌子上的文件全部都整理了一遍。

到7:45的时候其它的人都陆续的来了。

我刚来主要是跑跑腿,给元老们倒倒水,跟元老们去送送货 ,听听他们的工作经验,慢慢的我干了将近半个月,老总让我在电脑上发信息,回信息,教我一些有关公司的基本知识。

我慢慢的开始进入工作状态。

每天对象是电脑,一天下来,我的眼睛都成肿的了。

打工可真累,我是深有体会呀

但是打工不仅可以增加收入,减轻家里的负担,还可以通过打工锻炼自己,培养各方面的能力。

打工是人生历练的过程,是人生很有意义的经历。

边学习边打工,收获肯定会比在学校里一味读书多得多。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只是古代读书人的美好意愿,它已经不符合现代大学生的追求,如今的大学生身在校园,心儿却更加开阔,他们希望自己尽可能早地接触社会,更早地融入丰富多彩的生活。

时下,打工的大学生一族正逐渐壮大成了一个部落,成为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

显然,大学生打工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在这股潮流中正悄悄发生着改变。

  对于大学生打工,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许多人的看法不尽相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模式,我们有理由走自己选择的人生路,只要把握住自己,掌握好学习与打工的分寸,肯定能把大学这个人生阶段过得丰富多彩。

  打工的途径或者形式多种多样,只要是对社会有益,对自己积累人生经历有益,还能够有少量收入,就可以毫不犹豫的参与其中。

  老板对我很好,对员工们都很好,第一月虽然没有学到多少东西,但是,我对公司的印象还是比较不错。

我会更加努力的去做。

不会让公司的员工失望的。

  打工只是一种磨练的过程。

对于结果,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胸襟:不以成败论英雄,不一定非要用成功来作为自己的目标和要求。

人生需要设计,但是这种设计不是凭空出来的,是需要成本的,失败就是一种成本,有了成本的投入,就预示着的人生的收获即将开始。

  小草用绿色证明自己,鸟儿用歌声证明自己,我们要用行动证明自己。

打一份工,为以后的成功奠基吧

  不经风雨,怎见彩虹,没有人能轻轻松松成功。

  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板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的走向社会,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记得老师曾说过学校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终归保持着学生身份。

而走进企业,接触各种各样的客户、同事、上司等等,关系复杂,但你得去面对你从没面对过的一切。

记得在我校举行的招聘会上所反映出来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在校的理论学习有一定的差距。

在这次实践中,这一点我感受很深。

在学校,理论学习的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几乎是面面俱到的,而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书本上没学到的,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的情况。

或许工作中运用到的只是简单的问题,只要套公式就能完成一项任务,有时候你会埋怨,实际操作这么简单,但为什么书本上的知识让人学的那么吃力呢?也许老师是正确的,虽然大学不像在社会,但是总算是社会的一部分。

我们有了在课堂上对知识的认真消化,有平时作业的补充,我们比别人具有了更高的起点,有了更多知识去应付各种工作上的问题。

  虽然在实践中我只是负责比较简单的部分,但能把自己在学校学到的知识真正运用出来也使我颇感兴奋!在学校上课时都是老师在教授,学生听讲,理论占主体,而我对知识也能掌握,本以为到了企业能够应付得来,但是在企业里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平时在学校数字错了改一改就可以交上去,但在工厂里,数字绝对不可以错,因为质量是企业第一生命,质量不行,企业生产就会跟不上,而效率也会随之下降,企业就会在竞争的浪潮中失败。

  因此,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

这种要求是我们在课堂上学不到的。

在学校里可能只需会解一道题,算出一个程式就可以了,但这里更需要的是与实际相结合,没有实际,只是纸上谈兵是不可能在社会立足的,所以一定要特别小心谨慎,而且一旦出错并不是像学校里一样老师打个红叉,然后改过来就行了,在工厂里出错是要负责任的,这关乎工厂的利益存亡。

总之,这个寒假的社会实践是丰富而又有意义,一些心得和体会让人感到兴奋,但却决不仅仅用兴奋就能描述的,因为这是一种实实在在收获,是对“有经验者优先”的感悟。

……  在我的打工生活中,我也明白了许多:在日常的工作中上级欺压、责备下级是不可避免的。

虽然事实如此,但这也给我上了宝贵的一课。

它让我明白到别人批评你或是你听取他人的意见时,一定要心平气和,只有这样才能表示你在诚心听他说话。

虽然被批评是很难受的,而且要明确表示你是真心在接受他们的批评。

因为这样才能在失败中吸取教训,为以后的成功铺路。

我们要学会从那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这才是我所应该做的。

  我也从工作中学习到了人际交往和待人处事的技巧。

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我能看到自身的价值。

人往往是很执着的。

可是如果你只问耕耘不问收获,那么你一定会交得到很多朋友。

对待朋友,切不可斤斤计较,不可强求对方付出与你对等的真情,要知道给予比获得更令人开心。

不论做是事情,都必须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成功要有信心,要学会和周围的人沟通思想、关心别人、支持别人。

  打工的日子,有喜有忧,有欢乐,也有苦累,也许这就是打工生活的全部吧。

我不知道多少打工的人有过这种感觉,但总的来说,这次的打工生活是我人生中迈向社会的重要一步,是值得回忆的。

现在想来,二十四天的打工生活,我收获还是蛮大的。

我所学到的生活的道理是我在学校里无法体会的,这也算是我的一分财富吧。

  现今,在人才市场上大学生已不是什么“抢手货”,而在每个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中,几乎都要求有工作经验。

所以,大学生不仅仅要有理论知识,工作经验的积累对将来找工作也同样重要。

事情很简单,同等学历去应聘一份工作,公司当然更看重个人的相关工作经验。

  就业环境的不容乐观,竞争形式的日趋激烈,面对忧虑和压力,于是就有了像我一样的在校大学生选择了寒期打工。

暑期虽然只有短短的两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却可以体会一下工作的辛苦,锻炼一下意志品质,同时积累一些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

这些经验是一个大学生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真正到了关键时刻,它们的作用就会显现出来。

  大学生除了学习书本知识,还需要参加社会实践。

因为很多的大学生都清醒得知道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人不是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

大学生要在社会实践中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工作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

通过参加一些实践性活动巩固所学的理论,增长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

因为知识要转化成真正的能力要依靠实践的经验和锻炼  。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日新月异的社会,我觉得大学生应该转变观念,不要简单地把暑期打工作为挣钱或者是积累社会经验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借机培养自己的创业和社会实践能力。

  现在的招聘单位越来越看重大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以及与他人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大学生,只要是自己所能承受的,就应该把握所有的机会,正确衡量自己,充分发挥所长,以便进入社会后可以尽快走上轨道。

  在这次寒期的工作中,我懂得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获益良多,这对我今后的生活和学习都有很大程度上的启发。

这次的打工是一个开始,也是一个起点,我相信这个起点将会促使我逐步走向社会,慢慢走向成熟。

急求三个办法一指引心得体会

个人工作心得体会通过这几年努力地工作和不断的学习,我获益良多。

其中有硕果累累的喜悦,也有遇到困难和挫败时的惆怅。

工作中让我接触到了许多不同的人和事,不但丰富了我的工作经验,也在处理着各种复杂问题中历练自已。

同时我感谢那些真心教育我、帮助我进步的每一位领导和同事。

让我保持一颗积极向上、决不言弃的心不断发挥自身的潜能量,使我变得更干练,更成熟。

因为我知道,铁不打不成钢,人不磨不成材。

我们作为单位的一员,就必须具备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以单位的利益为中心,端正工作态度,不为失败找理由,要视结果为导向.勇于付出,敢于拼搏,才能蓄势待发的朝着更高、更远的目标前进。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方面。

在工作上,虽然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之分,天分有高低之分,悟性有好坏之分,但它决定不了一个人的命运。

最重要的是勤能补拙。

日常工作是繁琐的,却体现着一名工作人员的三颗心—细心、耐心、责任心。

除了三颗心之外,更需要我们良好的执行能力、领悟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这样才能使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保证效率。

我总结要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树立时间、速度和质量相统一的效率观念。

做到大事不误,小事不漏。

争取在定量的时间里做出更多、更好的事情来。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至江海”。

要以焕然一新的面貌努力工作,用自已的实际行动把每一件工作都办好、办落。

我相信只要辛勤的付出,就是一定会有收获的那一天。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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