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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7-07-13 11:14

教育督导培训心得体会

教育督导培训心得体会【篇一:教育督导体会】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王继林我校组织学习了《教育督导条例》,我体会到:通过这次学习《教育督导条例》,使我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对象范围、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行政责任等,为促进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保障。

教育督督学相结合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基础教育在普及小学教育、实行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农村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条件不足,要求监督、强化政府责任的结果。

因此。

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基础。

这次学习,不仅让我学到了许多新理念、新方法,破解心中的困惑、工作中的难题,更让我深深认识到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督导工作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要做好这项工作,不肯动脑筋,不肯付出艰苦的努力,没有高度的事业心是万万不能。

首先,教育督导工作肩负着神圣使命,关乎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对国计民生和施2

教育督导体制的含义及其组成要素是什么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的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的制度。

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意义

国内有学者对督导作过考察,指出“督导”一词,原意是指上级行政主管对下级部门工作的视察、监督和考核。

教育督就是上级教育主管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设施进行的行政视察、监督和考核的公务活动。

英、美等国最初的教育督导就是这样一种居高临下的行政视察(AutocraticHnspection),目的在于检查和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优劣。

按照麦尔柯尼对美国教育督导历史的叙述,在二十世纪以前,教育督导纯属行政督察,其目的并不在于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帮助教师改进教学,而在于考察其工作的优劣,并且采用了密探工作的方式。

二十世纪初,美国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学校课程日益增多,担任学校督导的行政官员已不再能胜任工作而出现了专家从事督导的情况。

有些督导人员把当时流行于社会的科学管理的思想、原则和方法运用学校和教师指导,常常只有他们才知道教师教些什么和如何去做,学校也只能按照他们的指导和建议行事,因此,往往与学校行政人员和教师发生矛盾。

到了三十年代,人际关系学说及其以后的行为科学对以前的教育行政管理有了许多重要的修正和补充,并对教育行政当局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要重视人们行为的社会动因,用权力共享和自下而上的参与代替来自等级的控制。

第二,要尊重教师的人格,鼓励学校和教师改进工作的自主精神。

第三,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活动中具有协调和服务性质的工作,是教育行政人员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效率的活动,其目的在于用集体智慧改进教学,建立起督导者与教师间和谐的、动态的人际关系。

到了七十年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特别是教育科学自身的发展变化,教育督导的观念进入到与人力资源开发这一观念相联系的学术背景中。

新的督导理论以社会学、心理学、行为科学和教育科学为基础,出现了新的动向。

例如,在系统分析和激励理论的影响下,推出了督导工作团队形式的方法(TeamApproqchSupervision),即由专家会同学校组成团体,通过共同的诊断研究,激发教师的事业心、自信心和创造精神,实现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以达到教育的目标。

在七十年代英美等国出版的有关著作里,对教育督导的概念也赋予了新的含义。

例如:古德在1973年出版的<<教育辞典>>中道:“督导,是指教育行政人员给予教师及其它教育工作者以领导的机会,借以改进在教学上所做的各种努力,包括激励教师在专业方面的成长与发展,对教育目的、教学资料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选择与改进,以及效果的考核等”。

布里格斯在1974年出版的<<改进督导之训练>>中指出:“督导,是鼓励并引导教师自我成长的一种继续努力的系统,它促使教师更卓有效地贡献于教学”。

卡曼在1974年出版的<<普通督导之训练>>中认为:“督导,是指学校系统所提供的专业和教学上的服务,以协助教师改善课程及教学情景”。

古恩在1972年出版的<<视导的理论与实践>>中强调:“现代教育督导本质上是创造性的视导,它具有如下特点:笫一,督导是人际关系和团体建立和进展的技巧;第二,督导即引导;第三,督导即课程的改进与发展;第四,督导要求团结合作的精神”。

以上对教育督导含义的种种表述,说明了流行于欧美的现代教育督导的一些基本观念。

美国另一学者奈塞把教育督导在目标和功能上的这种变化,结合美国的情况,概括为五个不同的时期,即:(1)行政视察时期(1624--1875)。

(2)效率为指针的专家督导时期(1876--1936)。

(3)重视人际关系,致力于改进教学时期(1937--1959)。

(4)以研究和探索为督导方针的时期(1960--1970)。

(5)以系统分析为主导的时期(1970--至今)。

当然,奈塞的这一分期未必科学或准确,但它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现代教育督导观念的形成发展与现代国家教育行政制度、经济与文化发展水平的关系密切,同时,更与现代教育的民主思潮、管理科学和教育技术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

从我国历史上看,我国也早有“视学”一词。

<礼记·文王世子>>篇中就有“天子视学,大昕鼓征,所以警众也。

众至然后天子至,乃命有司行事兴秩节祭先师先圣焉”之句。

元朝的马瑞临再其《文献通考》就此解释为:“古者天子之视学,多为养老设也,虽东汉之时犹然。

自汉以后养老之礼浸废,而人主之幸学者,或以讲经,或以释奠,盖自为事矣”。

显然,古代的“视学”与近代的“视学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宋明之际,中央和地方设有学官,并由学官对权限内的学校教育进行必要的视察和考,即所谓“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隋”。

地方行政首脑也有“督促教官,化导诸生”,兼负教育督导之责,但也与近代我国建立起来的教育督导制度有别。

“督导”一词在我国的正式使用,始于1926年。

1926年在广州成立的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原拟设督学处,后因故未能设立,但“督学”一词从此广为应用。

国民政府先后于1929年、1931年公布了《督学规程》、《督学办事细则》,不少省份也拟定出省、县两级的《督学规程》和《办事细则》,以及《中小学视导标准》、《视导学活动要领》等。

当时教育督导的任务被认定为“教育法规的编定及诸法规实施状况之监督、视察和教育行政人事财务之监督、审核”。

三十年代后期,随着欧美教育督导学说和制度的传播与影响,以及国民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原来的督导观念为之改变。

罗廷光在《教育行政》一书中对现代教育督导的定义表述为:“教育视导乃依据视导的原则和标准,运用科学方法对于教育事业和教学活动,由精密的视察、调查和考核,进而作审慎的考量,明确的评判,更给予妥善的指示,同情的辅导,并计划积极建设改进的方法,使教学效能增加,教育日在改进、扩充、伸长和进展的历程中,得以有效的达到美满完善的境地”(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

刘真在《教育行政》一书中指出:“视导包含视察和辅导。

视察乃是消极方向的,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教育事业作精密的观察和正确的判断,俾明缭实施之情况或程度。

而辅导则是根据视察的结果给予被视导者以积极的指导与辅导,俾改进教育策施,是视导之积极目的”(台湾正中书局,1950年版)。

孙邦正在《教育视导大纲》中称:“教育视导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于教育事业的实施情形作精密的观察;将教育事业的实况认识清楚,再根据视察的结果加以正确的判断,然后予以被视导者以积极的指示和辅导,使教育事业得以进步”(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雷国鼎在《教育行政》一书中说:“教育视导一词原系视察和辅导的简称。

所谓视察,系根据予定之标准对教育事业作精密之观察,籍以明了实施之状况或程度。

所谓辅导,系根据视察之结果加以详密之诊断,予被辅导者以积极之指导及同情之辅助,以期改进教育之设施或效能。

辅导必须根据视察,视察之后必须继以辅导。

二者相辅为用,不容偏废”(台湾正中书局,1971年版)。

林文达在《教育行政学》一书中则指出:“视导一词有指导(Direting)及评鉴(EvaluatingAndAppraising)双层意义。

指导是领导者推动被领导者,指定其行动内容及方向。

评鉴则是对行政活动达成目的的情况作一评价(Evaluating)及计量(Appraisal)”(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84年版)。

谢文全在《教育行政》一书中写道:“教育视导是教育行政的一环,系视导人员基于服务的观点并有计划的运用团体合作的历程,藉视察与辅导来协助被视导者改进其行为,以提高其工作效能,进而增进受教育者(即学生)的学习效果,达成国家的教育目标与理想”(台湾文景出版社,1985年版)。

在建国初期,我们对教育督导的认识和实践,基本上是照搬苏联。

当时,斯大林在《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对执行情况进行很好的检查,这是随时帮助查明机关的工作状况并揭发官僚主义分子和文牍主义分子的探照灯,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的缺点和缺陷十分之九是由于对执行情况缺乏正确的检查而产生的。

毫无疑问,如果对执行情况有这样的检查,缺点和缺陷是一定能够防止的”。

当时的苏联教育人民委员部在上述报告发表不久,就指令“各教育人民委员部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对中小学要进行督导,对各校实际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中小学决议的情况组织经常而切实的检查,并把这种工作当作最重要的任务来进行”。

在我国五十年代,中央教育部负责教育督导的同志,也多次撰文引用和阐述了斯大林的这一论点,强调“检查执行情况是实现领导的基本方式之一”,强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一切工作的成就取决于组织领导问题,双改进组织领导就要求掌握制定计划和深入检查这两个环节来推动整个工作。

当然,在五十年代,我国的教育督导已不再单纯的以行政视察和监督为其唯一的任务,许多地方的督导工作也结合有情况的调查了解,上下信息的沟通,教学工作的指导,以及群众经验的总结等。

但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督导偏重于行政视察和监督。

随着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端正对教育督导的认识,树立教育督导的现代观。

即逐步改革那种品凭借等级的职位和权力进行督导的旧观念,用合作意识和集体参与代替强制和命令,用权力平衡代替消极的服从;逐步改革那种单纯的检查监督或以奖惩为手段的旧观念,用热情的关怀和激励,内行的指导或辅导,真心实意地与被督导者共同研究探索并鼓励其自我改进、自我生长的创新精神。

据此,我们对教育督导作如下定义: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机关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及指导活动。

具体说来,教育督导就是教育机关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通过精密的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审慎的分析和评定,指出优劣,给予明确的评价和指导,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达到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

如何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

摘要:在学校的发展、教学及管理过程中实施教育督导主要是指教学过程中的监督及指导工作,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学校应根据教学体制的改革、教学需求的变化及学校发展的方向不断进行自我评估、创新及改变评价机制,建立与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新的管理方式、教学方式,创设多元维度体系,通过丰富完善的教育督导模式促进学校的发展及进步。

说明教育督导对学校的帮助作用,针对现阶段学校教育督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教育督导;帮助作用;问题教育督导属于学校整体系统工程中较为主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决策、执行的学校管理是远远不够的,教育督导评估属于适应现阶段教育发展需求的一种新型教育管理手段,能帮助学校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应运用校内教育督导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意识,强化对督导的理解与认识,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一、现阶段学校教育督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的学校督导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大多数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于教育督导的认识不到位,领导的重视程度不高,在督导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客观与科学,难以保证教育督导的作用及效果。

且学校教育督导过程中督导体制属于无人

关于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的建议

在你没有达到一定的地位学位时,比如说国外某某很强的教育学硕士或博士时,再好的意见在中国也是没人听的,毕竟你是在这样的体制内,而且教育又是一块大蛋糕,哪有这么容易改革,唯一的办法就是适应它,至少现在不得不要这样做。

《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

为此,《教育督导条例》做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督导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

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

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

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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