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驾照心得体会怎么写
你就写在你遇到一些难题是你是怎样克服的,在你犯错误时你的教练是怎样激发你的斗志,最后再写一些感想就OK拉~
交通安全管理的心得体会
通过对安全管理规定的学习我深刻意识到交通安全的重,一幕幕的惨剧,条生命的逝去。
违规驾驶的代价,无以不痛斥交通事故带来的悲欢离合。
更多的是让我深深地体会到生命的脆弱,生存的渴望。
交通事故的频繁,直接带来生命的安全、财产的损失。
交通事故是人们不想看到的,也不希望发生的,为什么交通事故就这么频繁发生呢
这与违规驾驶分不开的。
如: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等。
这些都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忽视交通安全法规,所带来的后果是不言而议的,虽然交通带来很多方便,但也给我们带来生命的危险。
在生与死的关头,生存的欲望迫使人们在生命线驻扎。
只要谨慎、小心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及强行会车等严重交通违规行为。
只要我们做到 “安全” 这两个字,我们的生命就会强大起来。
人人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走文明路,骑、乘文明车,做文明人 我相信我们的明天会更美好。
交通培训心得体会
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心得体会三、三 认真学习‘’树立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增强交通法制观念。
一.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启动智能信号灯,绿灯后,走斑马线通行,不在马路上嬉戏或聚集停留。
二.行人须在横道内,在没有横道的路段要靠路边右侧行走,不图一时之方便翻越隔离带。
三.养成文明骑车习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好习惯。
四.坚决拒乘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车辆,拒乘超员,驾证不全,未签订安全责任书,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的违规车辆,坚决不乘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
交通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参与。
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车心得体会200字
通过这一个的,觉车最基本的是要先学会控制好离合这是接下来几个练车项目的基础,控制好离合器就是控制好了行车速度,控制好了车速后每个点、每条线就会很容易走到位。
然后就是把握好方向盘,对于车的走行方向,方向盘起着重要也是唯一的作用。
付出总会有回报!从报名开始,到理论考试,再到场考倒库,场地练习,我无一例外地积极、努力和认真地进行了准备、练习和总结,在以后的上路练习也是一样。
同时,在教练认真、仔细和耐心地教导下,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经验有了很大地提高,驾驶操作技能也有了质的飞跃,在此,要真诚地感谢教练悉心教导和师兄的无私帮助。
通过了驾驶培训,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交通法规,并切身体会到了作为一名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是多么地重要。
虽然教练表扬了我的练车成绩,但是,我觉得自己的经验和驾驶技能还很欠缺;对各项交通法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对车辆的了解和操作还不够全面、不够熟练。
我还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和总结经验,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
驾驶员安全心得体会
一、认真参加安全学习,时刻绷紧安全弦作为一名司机,最最根本的是要保证行车安全。
保证不了安全,及时送货,提高运输效益,增加收入都是空谈。
因而,我认为只有在安全学习上一丝不苟,积累行车经验,才能做到随机应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因此,我非常重视部门每周一的安全教育会。
我认为安全会不但要参加,而且要理解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事故关系着货物、车辆和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能拿国家财产和自己的生命开玩笑,通过例会,摆事实、讲道理、总结经验,达到安全行车的目的,只带耳朵听,不往心里记,是极其危险的,所以每次安全学习,我都认真听,会后反复琢磨,虚心向别的驾驶员学习,力求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
二、中速行车,谨慎驾驶。
“驾车如驾虎”,驾车上路,不能有丝毫马虎,多年实践经验告诉我,只要一上车,就要全神贯注,同时,要针对所驾车型的特点,中速行驶,我的做法是:1、注意观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驾驶员的观察力很重要,集装箱卡车,车长、超高,道路上有很多电线不符合标准,特别是农村横过街道的线路,千万不能盲目通过,每当这时,我便抬一下踏油门的脚,然后再扫一眼车速表,然后细心观察,当线路不够高时,就下车请过路人帮忙,决不盲目通过。
2、中速行驶:道路交通状况复杂多变,既要依法行车,又要特别注意车速,保持中速行驶,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没有把握不强行超车、不紧急刹车,做到掌握路况、掌握车况、遇事不慌。
记得99年2月的一天晚上,我从青岛返回,当车行至烟青一级公路莱阳段附近时,心想,尽管夜深人静,但前方的几个立交桥附近,由于两侧有许多条小路穿越一级路,是事故多发地段,想到这里,我把车辆速由50码降到了30码,突然,前面有一辆无灯的农用三轮车抢穿公路,我紧急制动。
停下一看,只见那驾驶三轮车的人因无证驾驶没有经验,早已吓得目瞪口呆不知所措地将车停在距我的车头不到一米的路面上。
一场事故化险为夷。
因此,我把这样一句话当作为开车时的座右铭:“回家心切莫超速,亲人盼你平安归”。
3、仔细应付路面状况,适应复杂驾驶 环境。
由于天气及路面状况复杂多变,给安全行车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始终坚持谨慎驾驶,不盲目开车的原则,选择适当车速,安全行车。
比如:雨雪天谨慎驾驶防路滑;市区行车小心慢行防行人和自行车横穿;雾天低速行驶防碰撞。
由于措施得当,小心谨慎,我曾成功的避免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三、搞好车辆日常检查维护,杜绝病车上路。
驾驶员都知道,行车时要注意做好车辆的“一日三检”工作,那就是:行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这三检必不可少,它关系到我们每次行车安全,因此,每次出车前,都仔细的检查车辆,有问题立即修理;行车中,我根据载货的重量及路面情况,及时停车检查车辆的安全部位,如轮胎螺丝、轮胎气压、传动轴螺丝、马鞍螺丝及刹车系统各部件是否安全可靠等,这样的检查在收车后再重复一次,以确保下次任务的顺利完成。
今年四月份,我驾车赴淄博拉货,出车前依照惯例检查车辆没有发现问题,装货返回时,由于货物较重,我在谨慎驾车的同时,更加注意随时认真地检查车辆的状况,行至潍坊高速公路,我在停车检查时,突然发现在后轮轮毂出现了十几公分的裂缝,并且已经有2根轮胎螺丝断裂,我顿时惊出了一身冷汗,如果不及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一旦上了高速公路,车速一快,后果不堪设想。
我立即联系单位派人抢修,避免了一起行车事故的发生。
由于三检工作做的认真,即便是保钟点的活因修车耽误了一点时间,货主也会对自己的货物能安全运到目的地而谅解。
交通违章心得体会怎么写
我们幸福的生活着,我们辛勤劳作而衣食无忧,我们家庭和睦,但是有那么一天如果“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在我们身上,无论是人身的还是设备的, 我们的事业就会毁于一旦,我们的生活就会笼罩上散不去的阴霾,我们的心会流血,我们的家人会流泪。
违章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是不是我们每个人都认识到了呢
即使后果认识到了那是不是针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工作行为进行过深刻的反思查找过隐患呢
发生在5月28日的的**微波站通信中断事故是近二十多年来,我所发生的一件令全体职工痛心疾首的一件极不负责任的失职安全事件,在事故的背后尽管存在着管理体制的问题,但也直接暴露了我们平日里有章不循、制度不落实和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一切事故的发生均缘于人对工作的态度不认真、业务知识不熟悉,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人。
通过这次事故,我想我们按以下几点进行深入思考一下会对我们自己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一、你有多长时间没有认真学习过“安规”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是我们每一个电业工人的护身符,是从无数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谁违反他去工作无异于飞蛾扑火,尽管他内容不多,虽薄薄一卷但条条重于泰山
孔子说的好“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因此我们应经常的学习安规对照总结自己的安全行为就会使我们的安全意识日渐提高,在生产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认识。
二、你是否能真正认识到现场的危险点
“现场危险点控制单”是对《安规》有益的补充,其最根本的意义就在于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成员到达生产现场后根据现场的人员设备及工作内容实际情况判断最易发生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隐患并针对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后让所有工作班成员确认。
因此不同现场、不同工作内容、不同的工作班成员具有不同的危险点, 认真填写危险点实际上等于对工作在头脑中进行了预演,而对危险点的认识如果是仅局限于履行一般手续那就会犯形式主义的错误,深刻认识危险点的内涵,认真总结、填写、执行危险点控制单内容对每一个现场工作人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今后,我要在每一天审批的检修工作申请票、每一个保护整定计算稿和下发的每一张定值通知单上都要应寻找“危险点”,确保审批的检修工作申请票、保护整定计算稿和定值通知单准确无误,不存安全隐患。
三、你对检修操作的设备了解多少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仅仅是一名成为合格电业工人的必要条件,但真正做好现场工作必须对工作现场的设备性能心中有数,因此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积累检运经验,对每天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务必搞懂,才能做到“一日清、一日高”,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身、设备安全。
四、你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了吗
我们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的一些对安全生产最有实效的经验,在平日的工作中严格遵章守纪,既是我们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一种表现,更是敬业精神的一种完美体现,养成了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就可以使我们防微杜渐,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是我们事业的基石,是我们生活的保障,搞好安全生产需要我们真正杜绝形式主义、脚踏实地认识领会上级领导指示,学习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行动不忘安全。
写到这里我不禁要自问:今天我违章了吗
今天我攻读专业了吗
今天我认真对工作进行了安全总结了吗
“一日三省吾身”才能保证杜绝违章。
痛定思痛从我做起 认识安全
学车心得体会800字
随着私家小轿车的普及,我也不得不加入到学车火爆的队伍里。
报了名不久就开始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机动车的理论基础知识,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
通过学习可以了解道路交通法和实施条例,以及驾驶机动车的基本理论知识等。
毫不夸张的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既是前人的经验总结,也是前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规律和规则,我们必须学好,这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我通过反复认真的阅读《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手册》,以及在网上题库的多次模拟考试后,以100分的成绩通过了科目一理论考试。
接下来就是开始上车进行场考练习,第一次坐在车上是既紧张又兴奋,不知如何是好,才上车就跟马老师说自己接受和反应能力不怎么理想,希望老师耐心细致地教导,好在教练马老师平易敬人教学很有耐心,几乎是手把手地一步一步地教离合器、刹车、油门的位置和操作,怎么控制以及用哪只脚控制,还有方向盘怎么转合适等,接着就是练习走直线,学会控制好离合器,让车走平稳,然后练习倒正库、倒反库、移库。
在老师的耐心教导下,经过半个多月的刻苦练习,科目二倒库也顺利通过了。
大约二十几天后开始练习走单边桥、侧方停车、定点停车、上坡起步等,虽然紧张但很有趣,我们自己也闹了不少笑话,但是从上车一直到现在,马老师都没有大声呵斥过任何同学,当我们练习得很到位时,老师总是高兴地说:“这样么就板扎啦
”当我们出错时老师总爱说“哎
太可惜了
”然后细致耐心地帮助我们分析出错的地方和原因,并再次教我们正确的操作。
上坡起步时,我总是会出现熄火和后溜,看着同学们一个个练习得非常漂亮,我心里却十分紧张,老师看出了我的恐慌心理,利用中午饭后休息的时间亲自演示坡上起步的操作要领,特别演示了光靠控制离合器也能让车子上坡,从而消除了我过分担心车辆后溜的紧张,后来上坡起步就好多了。
由于前期学得效果不理想,又过分紧张,导致休息不好,学习状态进入恶性循环期,虽然到考试前九项练习得勉勉强强,但是由于考试时过分紧张、担心,因而九项这一科目的考试未能顺利通过。
又过了大约五十来天,马老师看准了我的弱项是过连续障碍,因为视力低下,练习时马老师特意用泥土在地上做了参照点,看准了这个参照点过连续障碍就不再成为了拦路虎。
第二次补考九项时,心里很平静,胸有成竹,一举闯关成功。
又过了大约四十多天,我终于接到了上路实践练习的好消息,和我参加这次练习的是两位路考已经补考了两次的学员,也许是陌生,也许是被挫折打磨了朝气,总之这次的练习气氛一直很沉闷,倒是我和马老师还时不时谈笑风生。
这次上路实践两天下来,觉得比跑长途练习收获更大。
路线虽然不长,但是路况类型丰富,有平地高速行驶、有过村庄、学校、闹市、有T型、V型、S型路、有山路等。
每经过一个类型的路面,老师总是苦口婆心地讲述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
特别是过V型路口,我们总会出现占道转向,马老师却不愿其地告诉我们:在靠近路口前一定要先减速观察,然后用低速档通过,昨天练习时我就用一档通过,非常稳妥
在集镇车多、人多的路段,用低速档缓慢通过,注意和前后左右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遇到突发情况必要时驻车让行,一定不能强行超车、会车。
通过山上急转弯路段,提前减速,然后用低速档(最好是二档)缓转上坡,但是,不管左急转弯还是右急转弯烦,车辆都要靠右缓慢行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左转转大弯,右转转小弯。
尽管经历了两次考试失败的沉痛打击,但是我坚信付出总会有收获
何况还有马老师的悉心教导。
从报名开始,到理论考试,再到场考倒库,九项练习,路上实践练习,我无一例外的积极、努力和认真地进行了练习和总结。
同时,在马老师认真、仔细和耐心地教导下,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经验有了很大地提高,驾驶操作技能也有了质的飞跃,在此,要真诚地感谢马老师悉心的教导和师兄、师妹们的无私帮助。
通过了驾驶培训,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交通法规,并切身体会到了作为一名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是多么地重要。
虽然现在我终于通过了一切车辆驾驶考试,但是,我觉得自己的经验和驾驶技能还非常欠缺,特别是遇到突发情况时会手慌脚乱、头脑迷糊,对于前方发生的异常情况还不能准确灵活的选择应对措施,如立刻减速,减档不到位等;对各项交通法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对车辆的了解和操作还不够全面、不够熟练。
我还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和总结经验,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并恪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路上按规定行驶,尊重和礼让他人;在平时,做到酒后坚决不驾车,其他不适合驾车的情况都不驾车等。
生命是可贵的,而且只有一次,要珍爱生命,让车祸离我们远去
“安全第一”不是口号,而是要让它体现在我们的举手投足之间
求一篇考驾照的心得体会。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