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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规范公正文明心得体会

时间:2013-06-13 19:06

一个民警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

民警 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一要巩固宗旨,坚定信念,守护清正廉洁的决心。

身为一名公安干警,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的重任。

更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时刻不忘把廉洁从政作为主线,提升自己身为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把廉洁为民融入到全过程。

要不断地深入学习各类警示教育活动,以先进典型事迹鼓舞士气、弘扬正气,不断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激发自己不竭的工作热情;以反腐警示录里的典型案例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坚决消除不良思想,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廉荣贪耻的浓厚氛围。

不断增强自身理论素养和勤政廉政意识,使拒绝腐败的决心成为一种本能。

二要减少应酬,坚定廉洁奉公的信心。

身为执法人员,自身形象不再是个人形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整个公安队伍的公信力。

我们务必要严以律己,慎用手中的权利。

明白权为民所赋、利为民而谋。

身为公安干警,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在减少交际、应酬上带头做表率,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

同时,加强对亲属的监管,申明底线和划清界线,在家庭会议上强调和各大项禁令,坚决不把个人群带关系和私利掺和到工作中去,防止。

三要摒除贪念,修身务实,维护一心为民的恒心。

当今社会,物欲横流,我们手中的权利成为居心叵测者眼中发财致富的钥匙。

金钱、美色,时刻诱惑着我们。

我们务必要严以修身,剔除心中的贪念,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清廉自守,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日常工作要经常深入群众、融入社会,了解群众疾苦,体会百姓不易,消除不满足、攀比、从众、侥幸等偏拗心理,求真务实,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不动摇。

党中央正以刮骨疗伤、猛药去疴的决心和勇气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力求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的和谐社会。

这是中央和民意的共振

身为,借此整整衣冠、照照镜子、洗洗澡、看看病,强身健体正当时。

作为一名警察如何提高规范文明执法

民警 严肃纪律,行为,提升,公正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一要巩旨,坚定信念,守护清洁的决心。

身为一名公安干警,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任。

更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时刻不忘把廉洁从政作为主线,提升自己身为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把廉洁为民融入到公安工作全过程。

要不断地深入学习各类警示教育活动,以先进典型事迹鼓舞士气、弘扬正气,不断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激发自己不竭的工作热情;以反腐警示录里的典型案例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坚决消除不良思想,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廉荣贪耻的浓厚氛围。

不断增强自身理论素养和勤政廉政意识,使拒绝腐败的决心成为一种本能。

二要减少应酬,坚定廉洁奉公的信心。

身为执法人员,自身形象不再是个人形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整个公安队伍的公信力。

我们务必要严以律己,慎用手中的权利。

明白权为民所赋、利为民而谋。

身为公安干警,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在减少交际、应酬上带头做表率,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

同时,加强对亲属的监管,申明底线和划清界线,在家庭会议上强调中央八项规定和各大项禁令,坚决不把个人群带关系和私利掺和到工作中去,防止后院起火。

三要摒除贪念,修身务实,维护一心为民的恒心。

当今社会,物欲横流,我们手中的权利成为居心叵测者眼中发财致富的钥匙。

金钱、美色,时刻诱惑着我们。

我们务必要严以修身,剔除心中的贪念,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清廉自守,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坦坦荡荡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日常工作要经常深入群众、融入社会,了解群众疾苦,体会百姓不易,消除不满足、攀比、从众、侥幸等偏拗心理,求真务实,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不动摇。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重点规范哪些执法行为

(一)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

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期,要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保持高压威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突出打击整治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要创新打击治理机制,增强法律执行效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线索,要加强衔接协作,及时移送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不给违法行为留下生存空间,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不断提升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完善执法程序  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复杂案事件的处置,如果执法程序规范严密、公开透明,就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执法瑕疵而授人以柄。

要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

要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

要严密执法审核,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围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滥用,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执法问题。

要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的产生,不断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规范行使,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

要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行政案件发案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

要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按照依法、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过罚相当。

要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

  (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变革,也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积极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要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要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着力形成执法合力。

要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切实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执法腐败无处藏身。

要推进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大力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努力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使群众打开电脑就能查询有关事项、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公共服务。

  (五)全面落实  推行执法责任制,对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考评,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解决“没有指标不干活,有了指标乱干活”的问题,引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执法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追究。

要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浅议交警如何做好文明执法

交警部门是机关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着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交通事故、打击违法犯罪的神圣使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车、物流量增大,机动车辆迅速增加,交通管理任务加重,情况更加复杂。

在这种日渐复杂的背景下,交警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文明执法的现象。

问题之一,少数民警思想认识不正确,特权思想严重,把自己当作高人一等的管理者,把自己的地位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工作不讲究方式方法,态度粗暴恶劣;问题之二,有的看面子处罚,凭个人感情办事,甚至以权谋私;问题之三,有的民警对新颁布、修改的交通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执法应坚持的底线不清楚,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是浮光掠影,不注重法理的认真学习,只是片面理解法律法规,不能做到正确运用。

上述这些问题导致了执法偏差,损害了交通警察的整体形象,引起了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在此;笔者就造成交警不能文明执法的成因及应采取的对策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交警不能文明执法的成因分析造成交警不能文明执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客观原因: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辆增加快,交通管理工作日益繁重、复杂,多数警察超负荷运转,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整时间,工作上经常处于疲劳状态。

上岗时冒酷暑、历严寒,再加上要经常处于汽车尾气、灰尘、噪音的恶劣环境中,执勤民警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都受到了消极的影响。

二是多年以来,由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健全,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差,习惯自己走自己的路,闯红灯、横过马路、逆行成了家常便饭。

有的司机图方便肆无忌惮地随意掉头、超速、超载、酒后驾驶,这些不文明、不道德和违法现象客观上也成了某些交警粗暴执法的诱因。

主观原因:一是部分民警业务素质不高,执法中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比较突出,有的法律意识淡薄,凭个人意志办事,特权思想严重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漠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个别主管领导对依法文明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透,重视不够,理解不深。

甚至忽视执法质量,在日常的管理中对执法细节关注不够,具体指导不到位,对民警的违规违纪办案行为不纠正,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不把文明执法当回事。

三是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修养不高,执法随意性大,有的民警平时不注重执法水平的提高,不文明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

有的民警特权观念比较强,以言代法,以权弄法,滥施法威,这些都是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素质偏低造成的。

四是少数基层单位受到利益驱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部分扭曲,讲私利、讲索取,利用职权搞创收,甚至以权谋私,损害了交警机关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公正。

五是执法监督不力,监督考评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除法制部门日常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外,有些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未落实到实处,执法监督检查无法与执法办案的实际工作相配套,难以覆盖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起不到全面有效的制约作用。

二、交警做到文明执法应采取的对策应当认识到交警和参与交通的人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和共同的目标。

即:交警的职责是维护好交通秩序,保障人车安全和道路畅通无阻,交通民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制止道路违法行为,既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面,也有保护和教育道路违法者的一面。

对策之一:执法手段和方法要实事求是,方法灵活,处理得当。

要认识到交警是代表国家地方机关具体执行交通法规的执法人员,必须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中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管理原则。

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既要坚持从严要求,又要心平气和地进行教育。

为此在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时,必须做到方法灵活,合情合理,严格按纠违程序办事,实事求是地处理,违法事实不进行夸大,也不无故缩小,要允许违法者申辩,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感情用事,态度恶劣,使违法者在心理上无法接受,以致产生抵触情绪。

对策之二:要做到平等待人,文明管理,文明纠违。

交警在纠正道路违法行为时,要做到态度和蔼,不盛气凌人,决不能对违法者使用粗暴或歧视语言,更不能以高人一等的管理者自居,采取“冷、硬、横”的执法方式。

特别是在说话时,应时刻注意自己的体态“语言”,即言谈举止、目光神情等要温和。

语言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不同的语言会有不同的效果,要讲究使用语言的“分寸”。

对策之三:要加强法治观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

思想是灵魂,是实现目标的方向和源动力,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针对当前基层机关少数民警在执法意识上存在偏差,表现出法治意识不强,实用主义思想比较突出,不同程度地存在情绪代替法规,以人情执法,以利益执法等问题,我们的工作要从解决思想问题为切入点,彻底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通过各种途径在民警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制定详细计划,充分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确定组织人员和辅导员,聘请相关专家授课,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

在学习中,民警要对照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认真写学习笔记和剖析材料,以及对自身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要通过教育,洗礼灵魂,彻底清楚执法思想中的法律盲区,认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要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促使民警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工作。

提高执法质量,做到文明执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根据当前公安交警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一些工作机制和规范。

要建立健全内部执法制度,做到用法律法规管人,用制度管人,规范约束民警的个体执法行为,实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其次要层层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

明确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的第一负责人,使其切实负起执法办案的责任,从而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三是要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明确民警的责任。

切实纠正重罚款、轻记分、轻其它处罚措施的行为。

对办错案、不履行执法职责的民警要进行责任追究;四是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增加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透明度。

从而通过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真正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

交警渎职 选择性执法 不公正执法

你拿这张通知单去他们交警支队的法制处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去他们支队的纪委监察室提出投诉就行了。

也可以直接去他们大队进行投诉,三处地方得到的结果都不同,如果只是想取消你的违法行为,不如直接去他们大队。

浅谈一线高速交警如何做到规范执勤执法

(中国高速 王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决定了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有更新更高的标准。

近年来,全区公安交警部门以构建爱民、亲民、便民、利民四民和谐警民关系,持续开展了一系列执法理念教育活动,使广大一线交警在执法形象和理念上有了很大的提升。

然而当前在一线高速交警身上仍然还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矛盾激化现象也时有发生。

面对当前形势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做到如何严格执法,又要做到让群众满意,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突出问题。

如何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执法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怎样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讲究执法艺术是摆在交警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下面本人结合长期立足一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对当前一线高速交警执法环境及执法难成因的分析(一)当前执法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制理念也日益增强,高速交警不断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任。

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一线交警的执法环境不尽人意,很多交警在执行公务时自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执法权威和自身执法权益也受到影响。

甚至部分交通违法者阻碍交警执法、辱骂交警、恶性袭警。

不可否认,现在很多高速交警在规范执勤执法、自我防护意识、防范能力等方面尚有不足:首先是民警自我保护的意识和防范意识能力不强。

由于高速交警没有受过专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的技能训练,对一些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缺乏应有的警惕和预见。

其次是执勤执法行为不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对交通违法者歧视的态度,以管理者自居,大声训斥,等不良行为,应该以礼待人,以理服人,以管理为服务的思想去纠违。

再次是执勤执法不文明,有的民警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不给群众解释的权利,不听群众的申辩,这些都容易引起群众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进而引发冲突和矛盾。

再者还有一些群众对交警管理和服务的认识上也存在偏差。

目前的现象是人为地将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放到对立面上去。

群众看到高速交通秩序混乱,给自己的出行和安全带来不利时,非常希望高速交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尽快改善交通环境;但交警一旦严格执法起来,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有些人就会感到不能适应了,所以这种心态的普遍存在对改善执法环境十分不利。

(二)成因分析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高速公路上的车辆也日渐增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来自五湖四海,由于高速交警执法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人群,给交警执法带来了严峻考验。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群众法律观念不适应。

在阻碍执法、侮辱谩骂交警行为人中,大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素质差,没有将法律内化为潜意识的行为准则,未形成维护法律秩序的自觉性,遇事往往狭隘地从私利出发,只愿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当交警正常执法,不能满足自己的想法和愿望时,容易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甚至错误使用暴力来维护自己所谓的权利。

二是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适应。

目前影响执法环境的因素很多,但交警队伍自身的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交警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艺术、工作水平等自身素质欠缺,执法不够规范、不够文明、不够理性,时常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或者无原则的迁就妥协,让部分群众认为越闹越有理,这严重的损害了高速交警执法的权威和人民警察的尊严。

另外,一些交警同志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确、现场处置能力不强,办事不严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执法冲突增多。

(一)转变民警思想观念,解决好自我认识的问题首先,交通执法要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我们交警执法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任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我们的执法活动面对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其目的也是为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所有的执法活动必须要立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这就要求一线高速交警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的问题。

1、切实树立群众意识。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说就是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托和力量源泉。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交通管理工作要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解决执法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和谐警民关系。

2、切实树立执法为民意识。

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就要增强交警在交通管理执法中的执法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人权意识和法制意识,将服从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忠于法律的观念入脑入心,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3、切实树立责任意识。

从微观上讲,要强化执法过错就会被追究的责任意识,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和民警身上,确保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激发广大高速交警的执勤执法热情,强化责任感。

使每一位民警都能认识到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是塑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形象的有力保证,也是加强我们交警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

(二)加强民警自身修养学习,解决好工作能力的问题俗话说:工善欲其事,必先利其器。

因此,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是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基础。

民警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效果和评判执法质量的标准,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对交警的理解与支持。

因而,作为高速交警特别是一线的高速交警,要具有良好的修养,扎实的基本功。

首先要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善于着眼政治,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洞察社会舆情,分析处理敏感问题。

其次,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对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要能够背熟和运用。

这是讲究执法艺术的前提。

再次是知识面要宽、广,除了精通有关法律外,还要博览群书,有针对性的学习管理学、行为学、心理学等科学原理,拓宽知识面,为艺术执法增添艺术细胞。

四是要具有善于观察和发现问题的预见能力,掌握执法的主动权。

五是要练就能言善辩的口才,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明规范的用语,使受罚者无把柄可抓。

六是要有稳定心理素质,遇变不惊,处乱不慌,临危不乱,在复杂的场合里保持沉着冷静。

做到怒不变容,喜不失节,辱不冲动,修身养性,内正其心,外正其容,热情但不失威严,灵活且不失庄重,耐心则不失果断,坚定中不失柔韧,干练中不失细腻,言谈举止得体有风度。

(三)坚持人性执法,解决好理念的问题高速交警在路面值勤执法时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因此,民警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树立正面标兵,坚决克服违纪违法现象,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交通管理工作的舆论平台,使每个民警时刻谨记为群众谋利益,树立服务意识,始终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的工作理念,把服务意识贯穿到执法和管理的每个环节,体现到每个岗位、每项工作和工作的每个环节中。

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理解群众、体谅群众、考虑群众、关心群众。

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掌握好处罚得对不对、妥不妥、严不严的问题。

作为一线高速交警在值勤执法中如何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处罚权,除了需要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要了解违法者的心态:第一,执法者与受罚者都是人。

绝大多数违法者主观愿望上不想违法,更不愿受到处罚和指责。

第二,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多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调解消化处理的。

所以,我们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合法、适度、量情的原则。

对于交通违法初犯者和情节轻微者一般以警告教育为主,不施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教育和处罚并举的方法,要让他们罚得心服口服,使得广大交通民警以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当好人民的公仆。

(四)讲究艺术,解决好执法方法的问题高速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是管理者,受处罚者是被管理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一对矛盾体。

交警执法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运动的转化过程,管理也是服务,如果处理得好,矛盾可以化解或缓解。

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就有可能激化。

在不降低执法力度的前提下,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取得被纠处者的理解和配合,巧妙运用的语言技巧,委婉的向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使执法平稳有序,这是每个基层交通民警每天都要面临并回答的颇具难度的现实问题。

综上所述,高速交警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道路安全法--路面执勤执法规范》实施,把握以上几个原则,执法态度要谦和。

在执法中多用平和话语、少用刺激语言,多用关怀口吻、少用训斥语气,做到待人有阳光笑脸、办事有阳光操作、助人有阳光温暖、问题用微笑解决,让违法者内心有所震捍,让自己的人生价值有所体现,让高速交警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推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

求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学习心得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科目一学习心得体会

《道路交通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道路交通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

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

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

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

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

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

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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