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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用工研讨会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5-12-22 09:19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企业法律审核专题研讨会暨合同风险防范培训会”的心得体会110月8日至10月9日,有幸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律审核专题研讨会暨合同风险防范培训会”,收获颇多,感悟也颇多。

作为项目上的一个经营管理人员,要牵涉大量的经济合同,通过这次会议的学习,让我系统地了解到企业法律总顾问整个体系,在企业经营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从而思考作为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如何构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为今后做好项目经营工作,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提高企业项目作出贡献。

  一、企业法律总顾问的定义及基本定位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专业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人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总顾问是连结协调企业高层管理者,各业业务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的重要纽带。

  二、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审核重点1、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关于施工项目,其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性,对其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审核其、资质证书、、授权、财务能力及履约能力等方面。

尤其注意资质的承揽范围是否满足工程分包的需要。

因此,在引进分包商时,一定要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了再根据需要引进。

2、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危害了企业的利益,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方面。

3、合同签订的审核流程  合同签订前,其合同文本必须经过各专业部门会签或会议审核,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签订。

  三、保障措施1、领导重视。

唯有领导重视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审核,营造一个“”的大环境,推广全员法律审核,让企业所有员工都自觉地遵守法律审核,完善法律审核的程序,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2、制度体系。

法律审核的长效机制必须有科学的制度来维持。

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全面的制度体系相当重要。

3、人员素质。

法务人员需要有全面的知识体系,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模式,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法务人员更要坚持学无止境,学无边界的态度,带动企业全员学习,打造,法制化企业。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的主要经营内容就是建筑工程投资、承包施工任务。

要投资、要承包施工任务,就离不开合同。

使用的合同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多,无处不在。

  所以上海在中加强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法律思维、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加强市场开发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培训等;通过参与合同起草、审查合同条文、参加合同谈判、监督合同履行等企业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来强化企业的合同信用,同时通过对企业合同的审查,防范企业合同风险;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制度,及时收集保存对外经营证据,从而在今后处理纠纷时使企业处于有利的地位。

企业在合同管理、生产经营管理、招投标等各方面都有了法律顾问的把关,避免了法律漏洞,也就使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空子可钻,不得不自觉履约,从而也就有效预防了纠纷的发生。

今后即使发生诉讼纠纷,由于已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也将使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败之地。

  规避经营风险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风险总是不可避免的,遇到的风险更大、更多。

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小直至规避掉,是每个企业的共同愿望。

那如何才能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或直至规避掉呢?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帮助。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人员,在常年从事施工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本企业经营活动潜在的风险有着比他人更深刻的认识,从而直接可以为企业提供参谋。

另外,上海企业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挡箭牌”作用。

法律顾问是企业处理人情关系的“挡箭牌”。

人情关系大多会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有时却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

有了法律顾问,在碰到类似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事我也拿不准主意,我们有法律顾问,要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巧妙地予以推托。

上海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法律事项代言人,在企业遇到各种刁难和麻烦时,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以直接为企业出面处理。

有了法律顾问,企业负责人可以“有事找我们的法律顾问谈”为由,对不愿直接见面的当事人予以回避。

  对执法不守法的震慑作用。

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地方政府部门(特别是有一定执法权的政府部门)以自己是政府执法部门身份和地位对施工企业要挟或从中作梗。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是国家承认的企业内部的“准司法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出面谈判,就会给对方有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使对手不敢提出无理要求或有所收敛。

由于特殊身份,由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出面处理相关事宜时,更会给对手一种强大的压力,从而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企业法律顾问毫无疑问已成为所有律师争相瓜分的蛋糕。

如何赢得顾问单位的信赖,如何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先进的法律服务理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如王佳强律师所言的,律师要有管理的思维,才能更好的服务好顾问单位。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企业管理渗透到法律服务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

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运营模式,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比如有的企业是采取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抢注、品牌延伸、与加盟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特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从顾问单位企业规模的大小去判断,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具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规模小的企业为了企业发展可能会在企业融资这一块存在更多的融资风险,此时我们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固有的法律风险制定一套有针对性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其次,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也要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出发为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看好财务报表、做好行业分析报告、查询关联企业工商档案信息、企业管理隐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法律增值服务。

最后,我认识到了法律服务工作成果量化的重要性。

法律顾问服务如何体现自己的重要性,除了通过诉讼帮企业挽回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之外,平时服务过程当中,书面化的工作报告、每个年度的工作报告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能体现律师对工作严谨负责的精神,更能成为你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一个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在过去,企业法律顾问或许只是帮企业审审合同,代理诉讼纠纷,企业家们根本体会不到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的价值,为了减少经营成本,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会尽可能减少法律顾问方面的预算。

作为法律顾问的服务者,如果能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法律顾问的附加值,体现在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我深信,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将赢得企业家们的信赖与支持

法律顾问服务市场也将迎来充满希望的春天。

土建施工员优秀新人主要事迹怎么写

-×××同志先进材料 ×××,男,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技术员、工程队副队长、队长、水利工程公司经理、×××副处长,现任×××副处长。

15年来,他的人生轨迹始终与水利施工队伍的壮大紧紧地地联系在一起。

自从上水利中专的第一天起,他就与水利工程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秦汉渠,在他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在短短的四五年的时间里,处水利工程公司由小到大一跃而成为水利系统赫赫有名的三级施工企业,拥有资产500多万元,年创利逾百万元,使得施工建筑业成为管理处综合经营的拳头项目和支柱产业。

他工作15年来,经手完成的大大小小各类工程120多项,完成产值6000多万元,创利税800多万元,为秦汉渠的双文明建设以及行业脱贫、职工致富做出了突出贡献。

凭着过硬的素质和一往无前的勇气,他为管理处赢得了荣誉,同时,他也多次获得各级各类多次表彰奖励。

自参加工作以来,他年年是管理处的先进工作者,多次获得优秀党员称号;1988年被评为水利厅优秀团员,1988、1989年连续两年获得自治区团委“本稿版权属于517878秘书网优秀团支部书记”称号,同年被区团委、经委、总工会评为“双增双节先进个人”;1989年被区团委授予“五四精英”称号;1992年被吴忠市评为建筑施工先进工作者;1994年被水利厅评为“十大杰出青年”;1995年被水利厅评为优秀党员;1996年被水利厅评为优秀施工员,同年被评为全国防洪抗旱劳动模范,获得2000元奖金;当年还获得了自治区“新长征突击手”的光荣称号。

由于他的突出表现,得到了上级组织与群众的充分肯定和信任,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

1990年4月15日《宁夏日报》2版登载了题为《管渠的小秀才——记共青团员、区“五四精英”荣誉称号获得者刘文秀二三事》的文章;1996年10月23日《青年生活导报》头版登载了题为《刘文秀:工程质量的坚守者》的文章。

1997年11月23日《中国青年报》头版头条刊登了人物通讯《铜帮铁底刘文秀》。

由此,他声名鹊起,当然也是实至名归。

但他依然保持着朴实无华的本色,兢兢业业地为水利事业默默地奉献者热血、青春。

×××同志的事迹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抓自身建设,思想坚定,作风扎实。

打铁须得自身硬,他始终将自己摆在一个学习者的位置上,坚持学习,严于律己,在实践中磨练、提高自己。

他不满足于上水校中专时所学,为了系统掌握水利工程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他除了自学,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外,百忙之余,报名参加了宁夏农学院工程专业的自学考试,并以刻苦的精神和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学业。

为了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他又参加了中央党校本科班的函授学习。

他深知,现代化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有现代化意识的人来管理,掌握和运用计算机是大势所趋。

在他的呼吁下,管理处逐年挤出资金,培训人才,购置设备。

几年来,处机关共购买计算机12台,培训计算机操作人员达30多人次。

他本人积极带头参加学习和实践,初步掌握了计算机操作技能。

为了学习和掌握更多的工程施工和管理知识,他自费订阅了《建筑技术》、《工程施工与管理》等专业杂志,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知识。

他并且能够做到学以致用,结合实践写出了论文《河冬灌区渠道滑坡治理措施刍议》,发表在《宁夏水利》1999年第二期上。

作为管理处思想政治研讨会的理事,他思想活跃,发言积极,每年都能提交论文。

对于下属,他言传身教,促其进步。

二、抓工程建设,把质量当生命,公而忘私。

正如他的那句口头禅所说:工程是百年大计,要“铜帮铁底”。

他正是这样身体力行的。

十几年在工地上的摸爬滚打,使他练就了一副过硬的识假打劣的本领。

经他施工的大大小小120多项工程没有一项不合格,其中:获得处优良工程的不下20项;马莲渠改道工程、汉渠南干沟涵洞工程、贡碑沟涵洞工程、秦渠纪家湖涵洞工程、农场渠砌护工程、水利厅院落改造及道桥工程等获得了水利厅优良工程;1995年的管理处培训大楼工程被评为自治区优良工程;在1998年的红三干渠12标段工程施工中,由于他加强管理,狠抓质量,使该段被评为优质工程,受到了扶贫扬黄灌溉工程指挥部的嘉奖。

多年来,他总结摸索出了一套“四早五定三把关”的施工经验,即早安排、早勘测、早设计、早施工,坚持定方案、定任务、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严把设计、审核、验收关。

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法人制和项目责任制,积极配合实施监理制。

他注重规范管理,每项工程都要求签订安全合同,层层把关,按章操作,严格施工。

他坚持原则,铁面无私。

他的只看质量不看人情的严厉态度,使许多施工人员不寒而栗。

他不分昼夜,坚守工地,为管理处赢得了安全保障和信誉。

三、抓制度建设,科学管理,因材用人。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他接手工程队以后,打破旧框框,建立了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成立公司后,又制定章程,完善用工合同,制订了详尽的《工程施工规范》等,并带头严格执行。

2、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打破喝“大锅水”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无论在工程公司当经理,还是在任副处长后主管财务、综合经营、工程时,他都制订了明确的奖罚细则,兑现起来也决不手软。

3、抓后备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使用年轻人,放手使用,给他们以锻炼机会。

他提出每年抽调一批大、中专学生和各所的技术员上大工地实践锻炼,为全处培养了一批懂业务、会管理、能吃苦的技术人才。

四、抓经营管理,大胆改革,大刀阔斧上马新项目。

刘文秀同志在任工程队长期间,就曾顺应形势,提出了试行公司制的构想。

经处研究后完成了改制,他又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对外承揽工程,增收节支。

他提出,发展我处水利经济,必须以建筑施工业为龙头,以其雄厚的实力,支持、发展农牧业,发展沿渠经济,以工保农,以农养牧,促进良性循环。

经过管理处的反复研究、确定,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设性的建议。

开发渠堤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在东干渠两侧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已开发农田2000亩,养猪500头,养牛100头,初步形成了规模。

另外,他摸准了市场脉搏,上马、扩建了水泥预制厂,也取得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五、抓植树造林,固渠护堤,造福一方。

虽然是施工的“行伍”出身,但他始终认为,工程投资大,寿命短,远远比不上树木的护渠效力。

因此,他大力提倡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并举的方针,经过多年的摸索,他积累了一套植树的经验,比如说:植树要严把选苗、挖坑、栽植、灌水、养护的“五关”,尤其强调要乔灌结合,科学搭配,合理布局,选苗要选择臭椿、白蜡等抗天牛性较强的树种。

在他担任秦汉渠管理处副处长期间,每年投资近30万元,大搞植树造林。

每逢植树季节,他就成了大忙人,风里来,雨里去。

他的执着精神和近乎苛刻的要求令人感动,栽一遍不满意,就亲自上去拔掉让重栽,两遍不行就三遍,直至满意。

功夫不负有心人,如今,几条干渠的第二代林网已初步形成,为管理处取得了极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营改增后对建筑行业有什么样的影响

企业高峰论坛从2001年开始举办,是行业政策传播和理论交流的平台。

本届高峰论坛落户我市,主题是“为企业减负,为行业助威”。

论坛前,主办方举行了一次,“”成为热点之一。

有媒体关注,如果对实行“”,会对带来哪些影响,应该如何应对?来自江苏的一位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的与会嘉宾说,通过对全国一批建筑企业样本进行测算发现,“”将让建筑企业的增加,但是,建筑企业应该正视这一情况,通过创新等办法积极应对。

绍兴一家建筑企业的负责人说,“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对于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带来的考验和结果是不一样的,他们对此发出的声音也是不同的,究竟孰优孰劣,孰利孰弊,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高峰论坛期间,“营改增”也是一个讨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多位与会嘉宾,将围绕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启动在即的“营改增”,避免“减负”变成“增负”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

除了“营改增”,这次高峰论坛还通过对当前形势和建筑业未来发展的探讨,帮助企业认清形势,找准自身定位,积极转变发展方式。

主要话题包括:“建筑业如何规范和完善,让建筑企业轻装上阵”、“央企、国企和民企应采取何种方式,加强相互沟通、借鉴和合作”等。

作为唯一的“建筑强市”,这次高峰论坛在绍兴举行,使我市的建筑产业和建筑品牌再次引起广泛的关注。

统计显示,目前,我市建筑业有企业950家,从业人员150万,遍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去年,全市建筑业完成总产值4213亿元,占全省的28.7%,各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

  一、对的影响   “营改增”影响企业的关键因素包括税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所占比重等因素。

首先,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将有大幅提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比现行营业税率增加8%.其次,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期初税款不得抵扣的问题,例如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按照“营改增”范围的改革经验,“营改增”不考虑期初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额。

如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企业在“营改增”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未被许可抵扣,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期初车辆、轮船等未被许可抵扣,这在改革之初产生了行业性的经营困难。

最后,企业当期进项抵扣不足。

从“营改增”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部分企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以运输业为代表。

据统计,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60%,人工成本约占30%,其他费用约20%.沙子等原材料,由于供应商采取粗放式经营,很难取得;混凝土目前是简易征收,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仅为6%;劳务用工主要来自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而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大幅提高,劳务公司很可能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

另一方面,如果“营改增”后企业当年新购置了施工设备,则可增加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

更新施工设备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首先,固定造价合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

其原因是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次,成本加成合同实际可能比“营改增”前要多一些。

原因是“营改增”后,是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营改增”前要少。

  三、对的影响   首先,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入账价不含进项税额,在企业采购价格一定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企业已有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必然上升。

其次,“营改增”后,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进项税额并不能完全抵扣,这会侵蚀企业的利润总额。

最后,“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管理并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如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

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纳,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小结:   总而言之,“营改增”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尤其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将面临巨大挑战。

专家建议企业领导、财务人员应超前谋划,全面考虑,使“营改增”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人事的工作主要是做什么

继续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应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是新的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

满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其中,继续用工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二倍工资支付到补订书面合同时止;满一年的,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并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北京市,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未签合同,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劳动合同期满,不包括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北京高院、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发布时间:2014年5月7日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且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内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析: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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