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苏区镇小学刘丽芬从2018年9月6日至21日,2018年10月15日至28日,我有幸参加了“2018年中小学紧缺与薄弱学科乡村教师《法治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培训”。
本次培训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在韶关学院进行为期16天的集中学习,第二期在广州、中山等地跟岗学习。
在集中学习期间,我聆听了很多专家教授的精彩讲座,他们从多方面来阐述,教学语言幽默,问题剖析深入,使我对统编教材《道德与法治》的编写指导思想、教育主题、整体理念、教学方式等有了更深的了解,教育观念进一步得到更新,受益匪浅。
在跟岗期间,我们深入到“番禺区沙湾中心小学”“石碁中心小学”“市桥中心小学”“市桥实验小学”,听了学校领导对德育方面工作的经验介绍,观摩了”道德与法治”优质课。
通过学习观摩,我对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道德与法治”课的授课有了更深的理解。
以下是本人这次《道德与法治》培训跟岗学习的几点体会:一、指导思想明确小学道德与法治的编写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吸收十年德育课程改革成果,满足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成长需要,促进小学生基本文明素养,以反映人类文化成果为核心。
编写目的在于同世界性学校德育变革相接轨,以顺应时代的变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新教材内容的设计重点在知识、技能与能力的关系上,采取的内容编写策略是知识、技能引领,活动穿插,在学习知识、技能中来培养学生学习政
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800字 急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
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2]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
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
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
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
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
[3](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
[4]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
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
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
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
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
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者为了嫖娼而不惜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
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
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
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
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
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拨萃,以维护自尊。
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
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
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
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
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
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
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
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
(5)自我意识的矛盾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
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
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
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
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
①过低的自我评价。
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
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
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
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
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
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类心理问题所导致的。
②过高的自我评价。
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
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
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
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
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
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
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
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
1.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
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
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
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
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
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
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
[5]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
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②简单粗暴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
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
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
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③放任自流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
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
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④期望过高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
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有的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
⑤缺乏情感沟通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
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家庭气氛不和睦(5)家庭过于贫困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
家庭居住的环境和周边条件不良,周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治安管理、文明程度等都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容易受周围不良青年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学校教育的缺失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
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
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进而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
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另外,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
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
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
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未成年时期面临着心理矛盾冲突的急剧发展和紧张繁重的学习负担及家长望子成龙所造成的巨大压力,这使得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
但是,由于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忽视心理健康教育 ,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
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暴力、强奸等犯罪。
3.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
”[7]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
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
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
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
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ade)在其专著《模仿规律》(Laws of Imitation)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
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
”[8]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
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Sutherlabd)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
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
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
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
”[9]这样,他们经过犯罪的学习,初步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条件,通过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落为犯罪团伙。
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如暴力、抢劫等与社会对抗,社会危害性极大。
4.文化市场的失控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
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
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
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
”[10]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
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
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
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
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
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
未成年人性器官开始发育、性机能逐步成熟,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了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 ,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
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正切合了未成年人的这些特征,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便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
[11] 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
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
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
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
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一篇“道德与法规”的心得体会600字
禁毒学习心得体会毒品,致命的恶魔,吸毒是人类赶上地狱的快车,是人类慢性自杀的行为。
这些年由于国际毒品的泛滥,毒品像一头张开血盆大嘴的猛兽,正飞快地吞蚀着年轻一代。
从近来年资料发现:吸毒的人中青少年就占了80%以上。
这些年,青少年学生吸毒分子被毒品诱惑上瘾,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泥坑,成为人类特级的恐怖组织。
然而,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他们是祖国未来的花朵。
毒品这个大恶魔头正无时无刻地危害着这些充满希望的年轻的生命。
难道我们就不应该拒绝毒品,珍重生命吗
况且,毒品还正在残暴地销蚀着人的灵魂,人们一旦染上了毒品,精神就会开始堕落,吸毒次数越多,毒瘾越大,精神就堕落越深。
事实正是这样,吸毒者完全丧失了事业心和责任感,更谈不上什么理想、道德,整天烦躁不安,人格扭曲,严重者还会出现重症精神病一类的幻想,行为不当…… 此外,毒品还无情地破坏着我们的家庭和社会,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国家财富严重流失…… 毒品是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是人类必须认识的敌人,所以我们就应该谨慎地防备它,战胜它。
第一、青少年一定要做到洁身自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识破毒品诱惑,坚决抵制毒品的侵略。
第二、要慎重交友,不能义气用事,发现朋友吸毒要及时劝阻,当无计可施时就该远离他(她)。
第三、多参加禁毒活动,让自己彻底地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增强防毒意识和拒毒信心。
第四、加强
求一篇有关安全教育防范的心得体会
安全知识学习心得体会安全知识学习心得体会本次对安全知识的学习,使我真正感受到“安全重于泰山”。
校园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的生命和财产,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近年来,我校中心校的正确领导下,以确保校园安全为目的,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
能过此次看学习资料,我又有了新的认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要确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以落实具体措施为重点,及时全面排查、清理和整顿校园内,努力创建一个管理有序、防控有力、整改迅速、环境安定、校风良好的安全文明校园,确保学校在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中稳步发展。
为确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制定各项安全制度,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挂帅,统一指挥、协调各班工作的开展,第一时间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任务和要求;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一线安全管理,明确分工和职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真正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在实处。
二、强化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 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我校平时组织学生观看宣传挂图、教育图片展,是十分正确的,促使学生掌握了防火、防震、逃生等常识,对安全意识的树立是很有好处的。
假期中我们也不能放松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让家长注意配合
求中学生学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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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写一下对我们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与方向的个人见解该怎么写
访全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在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今年12月4日是第4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请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什么
基于什么考虑
张福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提高。
依法治国方略只有在良好的宪法意识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
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因此,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努力创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公民法制观念的内涵很丰富,包含了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观念,依法规范生产和生活即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观念,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观念等。
公民法制观念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因此,必须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实现全体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和提高。
今年我们确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这个主题,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公民明确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围绕这一主题,中宣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宣传宪法所体现的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体公民要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广大青少年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小公民。
记者:全民普法从“一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已开展了近二十年,请您谈谈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成效
张福森:全民普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从1985年制定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至今,已进入实施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后期。
近二十年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向广度推进,向深度拓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司法部受国务院委托所做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开展第四个五年普法工作三年来情况的报告》,并给予充分肯定。
之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4个调研组分赴重庆、湖南、福建、陕西四省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
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和调查研究显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四五”普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的宪法意识逐步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初步建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有较大发展,总之,“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确定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当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与法治实践脱节,存在违法行政的现象;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在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点,农村和进城务工流动人员的普法工作难以落实。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记者: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请您谈谈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张福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首先体现为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体现为广大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
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政府和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人民群众培养和形成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可以说,依法执政目标的提出,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打牢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基础。
依法执政的基础在于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知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的一项社会工程。
通过普法使干部群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依法管理国家,为依法执政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思想基础和能力基础。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先导性作用。
倡导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依法执政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落实。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目的就在于使社会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
实现这一目标,教育要先行。
只有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制观念逐步形成,依法办事能力逐步增强。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常抓不懈。
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国家法制建设也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法制观念的树立和法治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从细微处入手,在点点滴滴中培养法制观念,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工作规律。
总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倡导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明确思想、加强指导,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为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记者:“四五”普法还剩下最后一年。
请您谈谈下一步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思路
张福森:明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
普法工作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为指导,总结前二十年的经验,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发展的思路,我们必须着力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要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终极目标。
在宣传内容上,选择群众最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宣传效果上,以人为出发点,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
二是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功能。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放在发展的大局下来谋划和安排,以是否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来衡量和检验。
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发展,就是要把市场经济法制宣传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制宣传、诚信建设法制宣传等专项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和服务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宣传管理经济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手段等,使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在服务发展中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三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清合法与非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是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
全社会广泛参与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特点,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有利于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有利于提高宣传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形成宣传合力,提高宣传效果。
在今后的法制宣传工作中,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的宣传网络;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针对群众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增强宣传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提高宣传覆盖率和吸引力。
明年是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性的一年,要紧紧围绕“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在突出重点上下功夫,切实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落到实处;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加大研究力度,把握工作规律性,提高预见性;在实际效果上下功夫,转变观念,完善工作运作方式,研究普法内容和对象的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
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大力推进,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确定 本报讯 (记者吴坤)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和评选工作日前结束。
经评选,广东省深圳市魏世敏获一等奖;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辽宁省沈阳市王子东获二等奖;福建省福鼎市刘明华、浙江省杭州市王进、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获三等奖;北京市刘文勇、湖北省武汉市吴颖豫、吴青竹获创意奖。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
为进一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大众,树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品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前不久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征集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社会各界踊跃投稿,共收到作品557件。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办公室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协平面设计委员会主任陈汉民担任此次评审专家组组长。
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了集体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数多少,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创意奖二名。
深圳市升阳升广告有限公司魏世敏创作的作品得到了评委们好评,最后获一等奖。
评委们认为: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
“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
“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作品采用圆形构图,既符合中国传统的审美习惯,又有鲜明的时代感。
作品简洁大方,构思新颖,内涵丰富,易懂、易记、易识别,应用方便。
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者对作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全国普法办公室已确定该作品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宣司与本报共同主办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的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从法律和制度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与会专家指出,为了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使每个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知识。
大众媒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因此,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利用网络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宣传法律知识。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主持研讨会。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王进义,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陈会礼、副社长周秉键和中宣部宣教局有关同志出席研讨会。
(郑文) 12·4专题报道 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发言摘登 重视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吴志攀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
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
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
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
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这一代以及下一代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
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
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
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
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林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和法治意识。
首先,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本质特征。
把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转化并且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就应当树立“我们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念。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国家和执政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
同时,依法执政为民,不仅是理论的、原则的,更是实践的和具体的,用一句法律话语来概括和表达,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各项人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民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既是我们党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树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是统一的,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治国理政,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实质上是确立和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极大权威,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极大权威。
第三,树立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
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首先要有“良法”可依。
为此,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其次要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
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第四,树立权力要受监督制约的意识。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
我们党依法执政,一方面是通过依法行使政治性“公权力”来实现“执政为民”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是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证这种公权力有作为的正确行使,防止腐败。
规范“执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
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说明了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八十几年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政经验,能够比较娴熟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我们党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起的历史作用,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执政党科学执政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应当看到,执政能力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问题。
应当以科学求实的精神来全面认识执政能力的内涵和意义。
从科学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由各种具体的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构成的,尤其体现在执政党对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把握能力以及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科学建构能力等方面。
首先,执政能力体现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就是执政党所具有的群众基础。
只有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反映民意,执政党的各项重要决策才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
其次,执政能力集中表现在执政党执政的行为能力等各个方面。
包括作出决策的能力,执行决策的能力,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处理国内外重大事务的能力,处理紧急危机事件的能力,协调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等等。
这些具体的行为能力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执政党自身的整体执政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执政党没有严密有效的党组织,没有素质高超、品质超群的党员领导干部,没有乐于奉献和具有高度党性原则的普通党员,是很难获得有效的执政的行为能力的。
因此,执政党的组织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执政党的行为能力。
再次,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
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最后,执政能力关键体现在执政的实效上。
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力建设评估系统的存在。
既需要执政党自身对执政能力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也要广泛听取来自执政党外部的评价意见。
执政能力建设是执政动机、执政目的与执政方式、执政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 依法执政思想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客观要求与规范。
2004年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更把依法执政的核心集中到依宪法执政上来。
这一命题,内含着以下要点: 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入宪,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
修宪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宪法规定,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性和正当性,具有重要价值。
作为一个有效力的宪法规范,“三个代表”也成为衡量和约束执政党行为的法律凭据。
“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即是对这一规范的最好诠释。
第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入宪,凸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制度文明的结晶。
在宪法所确认的行之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采取怎样的执政方式,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的统一,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
实践证明,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依宪法和法律办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体现了宪法和法治的精神。
第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明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
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尺度,是一切公权的前提。
保障人权表明国家要承担积极作为的责任。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即是对广大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根本要求。
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和舆论宣传阵地,要做好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宣传,以求深入人心。
在参与型行政中培养法制观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参与型行政的宪法根据。
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所谓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的行政程序和制度。
此种“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反映了政风建设的新理念,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