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到检察院要多长时间
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但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都有什么编制
这是一个县级的 (一)办公室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县检察院办公室是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负责对外联系、综合协调、综合调研、检查督促、资产管理、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接待外事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检察工作计划、总结、综合性文件、报告,收集编发检察工作情况简报、信息;机关公文、信函、档案、保密、图书资料、财务管理、电话、车辆等管理;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对口联系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物资技术装备,购置、发放和管理各种办公用品;负责管理机关事务及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政工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
负责调查了解队伍建设状况,研究提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意见;协助党委、组织、人事搞好检察机关编制和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承办院内干部选拔、培养、考核、调配、任免和奖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院党支部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检组 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
设一实职副科干部,即纪检组副组长,专职负责检察机关宣传教育,落实的各项具体措施;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四)侦查监督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本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凝人的决定;负责刑事立案的监督;负责对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公诉科 内部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和本院自部部门提请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起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决定;负责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根据第181条和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 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 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
按照法律 规定,负责受理、立案、侦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等行为和向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共12种犯罪;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渎职侵权检察科 内部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法律规定,负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以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共40种犯罪;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监所检察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安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负责对公安看守所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配合公安、武警开展安全、卫生检查,确保监所文明安全;依法查办案件;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民事行政检察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 法律 规定,负责审查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审查申诉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诉材料是否全面准确,申诉理由是否应当支持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立案决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提供了申诉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案件,民事行政检察应受理立案;做好法制宣传 、咨询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赔偿办公室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受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控告、举报;受理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所提出的申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检察技术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检察机关技术科负责计算机局域网建设,系统维护与管理;检察机关内部通讯管理;法医、痕迹检验、刑事照像、摄像、录音;司法会计鉴定等职责范围内的职能;参与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定编29名(原有编制32名,事业编制2名。
按10%简减行政编制)。
领导职数:副县级1名(检察长),正科级副检察长3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政工科科长、反贪局局长)。
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即办公室主任、反贪局副局长1名、侦查监督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渎职侵权检察科科长、监所检察科科长、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纪检组副组长、检察技术科科长)。
股所级干部3人(办公室副主任1名,公诉科副科长1名,侦查监督科副科长1名)。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什么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目前只是事后监督。
就是通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影响判决结果的,有权进行抗诉。
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检察长是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对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职责 1、全面领导全院的工作,包括对全院的检察业务、检察行政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的领导。
2、组织领导全院干警学习中央、省、市、区委、人大、上级院的重要指示,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并主持研究、贯彻、实施。
3、组织领导副检察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培养选拨后备干部,加强班子建设。
4、领导和主持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5、根据区委和上级院的指示部署,领导制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
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工作情况,随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
6、组织领导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指导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
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宣传面、影响面。
8、负责向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领导全体干警努力完成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关心干警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10、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三、职权 1、对全院工作有全面组织和指挥权。
2、对涉及全院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建议权。
3、对本院主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有任免权。
4、对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的建议权。
5、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6、检察委员会上,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再行审议或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委员会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检察长外出,由第一副检察长主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 副检察长按照分工负责做好分管工作,负责检察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受检察长委托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外事活动。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2、 市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实行处(局、室)负责人负责制,认真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
受检察长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3、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均应明确主办部门。
需协调的,主办部门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应认真配合。
主办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协调或决定。
4、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明确督办单位,督办单位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有责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有责任提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办公室有责任进行全面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