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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八个严禁心得体会

时间:2020-05-27 20:33

求“比廉洁,比诚实”的稿子

(故事)

我有几个故事,应该还行。

故事一:有一次母亲带着列宁到姑妈家中做客。

小列宁把姑妈家的一只花瓶打碎了。

于是,姑妈问孩子们:“是谁打碎了花瓶

”小列宁因为害怕受姑妈批评,便跟着其他孩子一起说:“不是我

“然而,母亲猜到花瓶是淘气的小列宁打碎的,因为这孩子特别淘气,在家里经常发生类似的事情。

但是,小列宁向来是主动承认错误,从未撒过谎。

她装出相信儿子的样子,一直没有提起这件事,而是给儿子讲诚实守信的美德故事,等待着儿子能主动承认。

有一天,小列宁突然在妈妈讲故事时失声大哭起来,痛苦地告诉妈妈:“我欺骗了姑妈,我说不是我打碎了花瓶,其实是我干的。

”听说孩子羞愧难受的述说,妈妈耐心地安慰他,告诉他只要向姑妈写信承认错误,姑妈就会原谅他。

于是,小列宁马上起床,在妈妈的帮助下,向姑妈写信承认了错误.从此以后,列宁没有再说谎,长大以后,他也通过诚信这可贵的品质获得了人民的支持。

故事二:曾子也是个非常诚实守信的人。

有一次,曾子的妻子要去赶集,孩子哭闹着也要去。

妻子哄孩子说,你不要去了,我回来杀猪给你吃。

她赶集回来后,看见曾子真要杀猪,连忙上前阻止。

曾子说,你欺骗了孩子,孩子就会不信任你。

说着,就把猪杀了。

曾子不欺骗孩子,也培养了孩子讲信用的品德。

秦朝末年有个叫季布的人,一向重诺言,讲信用。

人们都说“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

这就是成语朋友的帮助,才幸免于难。

而有信,自然会得到大家的: 旧时中国店铺的门口,一般都写有“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八个自古在商品买卖中,就提倡公平交易、诚实待客、不欺诈、不作假的行业道德。

在当代中国,诚实守信的美德也得到了发扬光大。

这种美德表现在工作和学习上,就是专心致志,认真踏实,实事求是;表现在与人交往中,就是真诚待人,互相信赖;表现在对待国家和集体的态度上,就是奉公守法,忠诚老实。

故事三:皇甫绩是隋朝有名的大臣。

他三岁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母亲一个人难以维持家里的生活,就带着他回到娘家住。

外公见皇甫绩聪明伶俐,又没了父亲,怪可怜的,因此格外疼爱他。

外公叫韦孝宽,韦家是当地有名的大户人家,家里很富裕。

由于家里上学的孩子多,外公就请了个教书先生,办了个自家学堂,当时叫私塾。

皇甫绩;就和表兄弟们都在自家的学堂里上学。

外公是个很严厉的老人,尤其是对他的孙辈们,更是严加管教。

私塾开学的时候,就立下规矩,谁要是无故不完成作业,就按照家法重打二十大板。

有一天,上午上完课后,皇甫绩和他的几个表兄躲在一个已经废弃的小屋子里下棋。

一贪玩,不知不觉就到了下午上课的时间。

大家都忘记做教师上午留的作业。

第二天,这件事被外公知道了,他把几个孙子叫到书房里,狠狠地训斥了一顿。

然后按照规矩,每人重打二十大板。

外公看皇甫绩年龄最小,平时又很乖巧,再加上没有爸爸,不忍心打他。

于是,就把他叫到一边,慈祥地对他说:“你还小,这次我就不罚你了。

不过,以后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

不做功课,不学好本领,将来怎么能成大事

” 皇甫绩和表兄们相处得很好,小哥哥们都很爱护他。

看到小皇甫绩没有被罚,心里都很高兴。

可是,小皇甫绩心里很难过,他想:我和哥哥们犯了一样的错误,耽误了功课。

外公没有责罚我,这是心疼我。

可是我自己不能放纵自己,应该也按照私垫的规矩,被重打二十大板。

于是,皇甫绩就找到表兄们,求他们代外公责打自己二十大板。

表兄们一听,都扑哧一声笑了出来。

皇甫绩一本正经地说:“这是私塾里的规矩,我们都向外公保证过触犯规矩甘愿受罚,不然的话就不遵守诺言。

你们都按规矩受罚了,我也不能例外。

” 表兄们都被皇甫绩这种信守学堂的规矩,诚心改过的精神感动了。

于是,就拿出戒尺打了皇甫绩二十大板。

后来皇甫绩在朝廷里做了大官,但是这种从小养成的信守诺言、勇于承认错误的品德一直没有丢,这使得他在文武百官中享有很高的声望。

故事四:

给家长的一封廉政书信

岁末年终,江苏扬州供司工会以往农电、直属单位、县公司集中召开一次会议的常规会议分成三块进行,以让基层各级的工会干部更好地总结工作,提纲挈领,为来年确立最佳工作思路。

高邮、江都、仪征、宝应4家县公司工会主席畅所欲言,就2006年工会工作进行了总结交流,对2007年如何围绕构建和谐企业,坚持工会职能作了探讨,明确了三方面工作思路。

一是融入中心,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各级工会干部主动思考,主动介入,主动服务,为职工多做好事,多办实事,多解难事。

二是围绕企业和谐发展,实现工会创新。

县公司及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排查不足,制定目标,注重工作细节。

三是在创新基础上,取得实在成效。

“以和谐、稳定”作为工会长期的工作主题与目标,真正让工会成为“党政离不开,职工信得过”的维权组织。

(林华鹏) 向党员干部注入“强廉剂” 元月九日,江苏海安县供电公司召开全体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集体廉政提醒谈话会,结合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列举了系统内外的典型案例,提出了紧贴自身实际的“八个不准”,绷紧政治安全这根弦,保持头脑清醒。

公司纪委还将在春节前后,开展“十个一”廉政系列教育活动,采用多措并举的措施向党员干部注入“强廉剂”。

一是下发一个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二是与中层管理人员作一次集体谈话;三是向全体党员干部发一封家庭廉政倡议书;四是向全体中层干部家属发一封廉政贺年卡;五是向中层管理人员每人赠送一本廉政台历;六是邀请检察院的领导上一堂廉政教育课;七是全体中层干部与家属共签一封廉洁家庭承诺书;八是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一部警示教育片;九是党员干部每人写一篇心得体会;十是春节后全体中层管理作一次廉政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陈余太) 岁末严把“廉”关 “两节”来临,重庆江津供电局着力抓好“两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多项措施严把“廉”关。

江津供电局廉政工作做到提前打招呼、敲警钟,监督关口前移。

一是强调了廉洁自律的要求;二是向全局中层领导干部发送一条廉政短信,提示遵廉守纪;三是给干部每人寄送一张廉政贺年卡,提倡廉洁过节;四是开展一次廉政座谈会,提高自律意识;五是要求各党支部结合实际开展一次廉政教育活动,提防违规违纪。

六是各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录像、重温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以这些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

把红灯亮在越轨前,把预防针打在发病前,将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逐步建立健全“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王化全) 群策群力 共谋发展 2006年12月6日,镇江供电公司召集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会议,重点讨论当前工作存在问题与不足,探讨2007年工作思路。

这次会议,公司所有与会负责人都对来年重点工作做了积极筹划,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并着力提出进一步突出规范、集约和精细管理,强化能力培养和执行力建设,全面推进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

此次会议,强化细节管理,加大对“一把手”责任考核,建立合理有效管理机制,从而提高公司的各项工作执行力。

公司负责人针对2007年全公司工作提出转变思想观念,突出稳定和谐,突出责任管理,突出规范管理,突出精细管理,突出执行力建设,突出文化管理。

并对“一个转变,六个突出”做了详细阐述。

特别提出要在电网规划上突出精细。

在专业管理上突出精细。

在公司系统全面推广镇江丁卯供电所“5S”管理方法和经验,持续改进、勇于创新。

(郑红睿) 内江电业局中心组专题研讨绩效考核 2006年12月7日,内江电业局党委中心组召开扩大会议,专题研讨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内江电业局局长罗永铭在会上强调指出,绩效考核办法不是开一两次会议就能确定,必须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集中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认真研究、讨论,集思广益,科学设计,从而制定出的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在试运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再正式运行。

同时一定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让大家树立正确的绩效管理理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刘进) 警示教育推动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 山西晋中供电分公司通过召开警示教育暨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再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特邀市工商局政策专家进行了治理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专家以案说法,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行贿受贿的界定等方面进行了专业的讲解,使参会的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掌握了法律规定,明确了工作中的行为准则,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危害性,既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又进行了一次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再动员,进而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掌握政策,自觉开展自查自纠的目的。

同时,对于各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经营行为,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申烨) 廉洁文化“魅力”四射 2006年江苏大丰市供电公司积极探索廉洁文化建设道路,以一系列成功实践赢得了社会关注,廉洁文化魅力四射。

独具特色的活动载体,是公司廉洁文化的魅力之源。

公司先后组织了文艺颂廉、格言导廉、以案说廉、读书思廉、家属议廉、书法写廉、算账保廉、征文倡廉、典型示廉、网络传廉等20多项特色活动,将教育面延伸到了8小时之外和职工家庭之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坚实雄厚的群众基础,为公司廉洁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

先后组织开展了廉洁文化建设大家谈、廉洁文化建设金点子征集、廉洁文化建设党支部专题座谈等活动,请大家为廉洁文化建设出谋献策,廉政歌曲大家唱、廉政书画笔会等全新的活动形式和内容随之涌现。

百尺竿头更求进。

年底公司又启动了廉洁文化品牌名称征集活动,明年,公司的廉洁文化又将新增品牌魅力。

(剑涛 卫东) 打好年关廉政“预防针 江苏省灌云县供电公司党委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当前工作上的重中之重,以多种载体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抗变能力,从思想上筑牢防腐墙,远离黄、赌、毒,做到警钟长鸣,“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吃的不吃,不该去的地方不去”,标本兼治,把好廉政关。

公司党委负责人与各党支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和创建责任书,配备了《党风廉政从政手册》,建立了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要求党员干部认真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名誉账、洁身自好、清廉守正,不让悲剧在自己身上发生。

要求亲属经常吹吹“枕边风”、帮助自己的爱人增强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营造了廉政节俭、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保证了企业和干部队伍的稳定。

(陈忠财) 资阳地方县级供电企业成功改制 2006年12月20日、22日,由四川省电力公司控股的四川安岳、雁江、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资阳市副市长郭云放希望新公司尽快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优质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资阳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持续改善,为构建和谐、绿色、文明富裕的新资阳多作贡献。

四川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王平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他代表四川省电力公司向付出辛勤努力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致以衷心感谢。

由于历史原因,资阳市大小电网共存,双方曾经有过利益纷争。

资阳市委、市政府,为实现地方经济和电力事业可持续发展,把地方供电企业体制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公司成立以来,大力进行了供电网络调整,并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代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优质服务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如今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改制工作。

相关各方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顺利完成了资产重组和新公司筹建的各项任务。

(龙华禄) 党员开展重温入党誓词宣誓活动 2006年12月18日,河北省广平县供电公司党总支组织党员和预备党员来到县革命烈士陵园,重温了入党誓词。

翟新彦同志代表新党员,号召全体党员要进一步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升华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珍惜现在的学习机会,启迪智慧,陶冶情操,履行誓言,与时俱进,努力把自己塑造成适应祖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最后公司党总支对全体党员提出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持之以恒地把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向深入。

二是要树立新时期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坚持以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是要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牢记入党誓词,恪守并履行庄严承诺,认真学习党章,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争做勤奋学习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和诚实守信的模范。

重温入党誓词宣誓活动,旨在激励每一位党员牢记誓词,言必行、行必果,牢记历史赋予的历史使命,在革命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激发新的动力。

(王建坤) 节前先敲“廉政钟” 为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节日病”的发生,构筑一道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保证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过好节,河北大悟县供电公司积极做到节前先敲“廉政钟”。

公司监察室下发了《关于严禁利用元旦、春节违规收送礼金红包的通知》。

规定:公司全体党员、干部不准利用公款吃喝玩乐和组织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黄、赌、毒及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借过节之名接受业务单位的红包、礼金,以及参与娱乐活动;不准下属向上级单位的领导赠送礼金、礼品、信用卡及有价证券;不准利用部门权利向施工单位和业务往来单位索取本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司同时提倡各单位元旦、春节期间以电话、短信、伊妹儿等方式互致问候,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抓元旦、春节保安全、优质、可靠供电上。

(罗斌) 淮北供电党建工作有新措 安徽淮北供电公司为了做好新党员的培养工作,从积极分子培养着手,确保发展一个,优秀一个,既要体现个人对组织的信仰,更要体现组织对个人的关怀。

在运输中心给入党积极分子的一封信中写到了对成为预备党员的条件,表明他们的进步党支部全都看见了,这种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尊重,激起了他们工作的热情和上进心。

这种做法,引起了积极分子的兴趣,他们说,我们以为只要我们给组织汇报思想就可以了,现在组织给我们介绍工作情况,对我们的成长提出要求,充分说明了组织对我们的尊重,我们的所有进步组织都在关注。

淮北供电公司党委书记王爱华说“给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支部的要求,能够体现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尊重和激励,更能促进他们更快地成长。

(葛成龙 王东升) 仪征供电“电子警察”助廉 2006年12月4日,江苏仪征市供电公司设计推出10多幅图文并茂的廉政主题幻灯片,提醒干部职工廉洁自律。

电子视窗成为该公司廉洁文化建设的又一新平台,营造一个“人人思廉、人人讲廉、人人保廉”的氛围。

播放廉政主题幻灯片的显示屏设在该公司办公楼门厅的楼梯口,“下棋可以悔,人生只一回”、“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为”等警示语随画面不间断滚动播出。

该公司这一新颖、生动的倡廉形式不仅吸引了公司职工纷纷驻足观看,而且也让到该公司联系工作的人员也感受到浓烈的供电廉政氛围,促进和带动社会和谐发展。

(赵斐 张辉)

廉洁的详细解释和寓意.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禁酒令的具体条款内容是什么

要详细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委来说,是一项必须承担起的政治责任,也是首要、直接、全面的责任。

作为一个**部门的领导核心,落实主体责任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必须承担起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

2014年,我们着力进行了以下五个方面工作:第一,严抓党的纪律执行。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委和区委有关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措施,配套制定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四条举措”,以严明的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所属各单位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

从2月开始,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主动聚焦“四风”,以问题为导向,“面对面”、“一对一”深入基层,去广泛听取意见,去找准、查实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针对群众提出的99个整改问题,结合实际,着力对文山会海、“三公”经费、办公用房、“吃空饷”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整治。

截止目前,文山会海、“三公”经费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1-12月上报各类公文63件,下发各类公文73份,比去年同期分别减少23.8%、20.5%;公务车运行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12.7%;公务接待费用总额明显降低,因公出国出境费用为零。

对29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对系统干部职工护照(出入境证)进行了统一保管,严格执行出入境书面报告准许制度。

第二,狠抓队伍作风建设。

作风问题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人心向背。

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落实人力社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治纪律“八严禁”和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等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地把作风建设抓紧抓细抓好抓落实。

2月下旬,以**行动为抓手,出台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效能建设制度,并通过局领导每周轮流带队明查暗访等工作机制的促进,干部职工都能遵章守纪,坚守工作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机关作风得到进一步转变,服务群众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工作效能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上半年,在全区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核中,获得**。

第三,尽抓廉政风险防控。

梳理并建立权力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查找出了廉政风险防控点,已初步建立起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主体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紧抓住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三个环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业务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四,勤抓干部警示教育。

积极配合区纪委对有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大力支持局纪委开展案件查处和警示教育活动,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做到敢说、敢管、敢批评,对腐败现象实行“零容忍”。

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了“失德之害”等5部警示教育片。

9月上旬,专门邀请了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同志,用身边的人和事对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了职务犯罪震慑教育,从会后提交的158篇心得体会中可以认定,当前**系统已初步形成了党员干部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不能腐败的氛围。

第五,立抓内部建章立制。

注重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相关制度,以“废旧制”与“立新规”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固化作风建设成果。

建立完善局党委和行政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出台了《重大问题重要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等7项制度,围绕上级廉洁自律管控机制,配套出台了《“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等4项制度,力求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权和追责。

中纪委解答领导干部参加什么样的同学会是违规

字: 中纪委中纪委解答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纪委解答党纪律处分条例礼尚往来同学聚会怎样才算不违纪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1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中央纪委法规室针对“同学聚会活动是否违纪”、“如何界定‘正常礼尚往来’”、“什么职责算是领导干部”等问题作出解答。

  以下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全文: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

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

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

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6条纪律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

  第三条 公安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如何组织辨认犯罪嫌疑人

据《刑事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具: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单独辨认  (二)个别辨认  (三)混杂辨认  (四)客观辨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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