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基层检察院如何构建案件监督管理体制的认识与思考
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规范内部执法活动,是进一步健全检察体制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大多数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因此,检察机关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
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目前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
目前,各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象征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谓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但设置比较混乱,不科学。
如有的又在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附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查处来监督管理案件,即通过管“人”来管“案”。
有的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在检察委员会,由检察委员会来负责案件的管理。
即使有的设置了检务督察室(科)、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等部门,但实际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一班人马,两个牌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二,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
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
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
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
另一种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谓的专门部门进行的案件监督、检查、处理的模式,即“查处式”的方式。
无论是“查处式”还是“自治式”的内部监督管理模式,在保证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具有局限性。
“查处式”由于是专门部门进行,力度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动性,是一种事后监督管理。
“自治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在部门内部,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有的检察机关虽然对案件监督管理已列入议事日程,设有领导和工作人员。
但由于领导工作繁忙,工作人员兼职较多,无法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即使每年搞几次检查,也大多是哪方面出现问题,就集中抓一下,总结教训。
往往是头痛治头,脚痛医脚,呈现短期性,缺乏延续性。
第三,考评检查不科学,难以形成案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不少省、市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执行办案流程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
虽然此举对案件质量能起到促进作用,但行政色彩浓重。
如抽评的案件数量少,有的部门只有办案数百分之一,不能反映整体情况;抽评案件类型不确定,缺少代表性;有的考评偏重于具体数字,对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副作用考虑不周;同时,评查人员业务素养、实践经验、责任心和原则性的差异,都使得考评活动不具有说服力和指导性。
所以这种考评并没有与业务管理真正有效衔接。
检察机关内设办案部门有自侦、公诉、侦监、监所、控申、民行等部门,各部门执法职能和诉讼时段都不同,处于各自独立状态。
但办案过程是一样的,案件从受理到作出结案决定,基本在部门内部和承办人的掌握之中,处于封闭状态,缺乏对案件全程监控和有效管理机制。
因此,针对目前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现状,必须尽快建立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可称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二、科学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设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案件程序实行监控,质量考评,进行统一管理,全程监督。
江苏省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去年已颁发。
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应从机构建立、运作规程和考评方案三方面来构建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模式。
首先,应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具体的职责。
既然负责一级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等级应高于或等于其它办案部门。
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在人员数量上可按全院办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到十进行配备,根据工作量权衡,一人负责八至十人所办案件的监督管理,还是比较适中的。
这样既可防止人浮于事,也能保证督管到位。
办公场所可分为二个区域:一个是接待场所,主要负责案件进出、备案材料等收集,台账登记等事务。
一个是其他工作场所。
在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应以熟悉检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同时具有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能吃苦的“精英型”检察官组成。
第二,应建立规范的案件管理运作机制。
强化案件监督管理,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业务改革的重要部分。
因此,应当率先走在其它业务改革的前列。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一直是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各级对执法活动和案件质量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但管理手段宏观把握较多,环节管理甚少,事后总结多,事前事中关注少,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简单不全面。
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实不力;有措施但问题频出;有查找但纠而复发。
因此,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不严,标准不高的情况还客观存在。
在程序方面还不能完全体现或真实体现诉讼程序的法定性、严肃性。
如强制措施的依法适用,办案人员应当遵守各项规则,对当事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办案期限延长应符合的法定条件,有、无逮捕必要的把握,对不合法证据的排除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严格的情况。
在实体方面,准确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证据标准适用法律还亟待提高;偏重有罪证据,欠缺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辩解的合理分析;衡量案件质量还停留在有罪处罚的最低标准上等。
上述情形的存在,足以说明强化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运作规则方面主要体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和统一管理。
实行案件统一进出,一个窗口对外。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
日常负责案件受理,案件分配、各类备案材料收集整理、办案进度和诉讼环节变化的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公示答复、主要法律文书管理和开具、卷宗移送、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对重点案件的检查、组织案件考核评估等。
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借助网络信息构建一个管理信息平台。
检察长、分管领导随时都能直观真实的掌握全院或分管部门的办案情况和个案进程。
业务部门和承办人主要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和对相关案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理由。
部门内勤的工作量也大幅度减少,通常只承担内卷归档,部门内的行政事务和信息联络工作,从而实现监督管理的优化和提升。
第三,应建立科学管理的考评方式。
案件质量标准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因此,抓案件监督管理必须首先设定好严明的案件质量标准。
标准既要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更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形成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办案工作文书格式和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四类规定基本含概了检察业务的程序与实体内容。
经过二年多的实践,《规定》为促进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
但《规定》中很多内容仅是从宏观指导角度设定的,不少环节不可能过细,如考评内容主要是以结果和已出现的问题未评定的,办案流程规定的很细,但如何抓环节落实缺乏有效性。
因此,不具有监督管理中的及时性。
对此,笔者认为,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中设定的质量标准可从四个方面考虑,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法定程序标准;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实体标准;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告知、内卷装订、归档等方面的形式标准和日常跟踪监督管理方式和发现解决问题的管理标准。
考虑到执行和操作的可行性,设定标准应把握三点:第一,法定性与特定性相结合。
依据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定性规定,分门类确定在各个特定的业务环节中。
第二,全面性与流程性相结合。
全面性就是符合实体与程序要求,强调的是执法质量。
流程性强调的是监督管理制度和个案工作效率。
第三,合理性与效益性相结合。
标准设定要切合实际,使其成为办案人员提高质量、效率的有力帮手。
当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减少和杜绝工作的盲然性和随意性,避免出现形同虚设的手续和繁琐的环节增加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工作量。
三、构建案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应需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效率性。
但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办案习惯需在短期内改变是不切实际的,必然要有一个转变和适应的过程。
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的作用,使这一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仍需要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干警执法观念要更新。
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关系到法律权威与和谐社会的实现。
贾春旺同志曾多次强调:“没有办案质量就根本谈不上数量和力度,办案质量不高,就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因此,作为基层院的干警首先在执法观念上要转变,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的意识,把案件质量问题放在办案的首位。
这样,才能达到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的目的,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当前,基层院检察业务人才资源匮乏,业务钻研氛围不浓,一些干警事业心、责任心、上进心不强,工作缺乏活力,少有压力等,根本问题就是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弊端。
一方面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不能解决人员进出口管理瓶颈,尚未建立岗位末位淘汰的职业化选拔机制。
另一方面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长效严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
检察工作主要是办案工作、检察干警大多数也在办案部门。
因此,通过办案工作的环节跟踪,强化监督管理,就能有效的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其次是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扎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是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很难落实到位。
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一是应建立预警措施。
主要是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数量性工作,进行提醒催办。
二是抓好警示措施。
主要是在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
三是落实责任追究措施。
主要是对已发生错案进行责任划定提请追究。
当然,案件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还包括很多方面,特别是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管理方的敬业,被管理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及权责对应的奖惩制度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
再次是制度执行上要从严把握。
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关键在落实,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等同于虚设。
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上,要从严把握,严格考评,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的规定去执行这一制度。
真正使这一制度在落实上不走弯路,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之,案件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培养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职业责任,使其固化在办案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行为之中。
(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 赵文琴)
检察院的公务员那么多类都是干啥的啊
负责全区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工作,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2、公诉科 负责全区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承办应当由本院抗诉的案件,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3、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全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贯彻执行反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4、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全区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全国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贯彻执行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5、预防科 研究、分析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贯彻执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6、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本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研究分析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贯彻执行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7、控告申诉检察科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贯彻执行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近年来,控申科以创建“文明接待室”为载体,强化“窗口”建设,完善信访案件办理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多次被评为“省级文明接待室”、“全国文明接待室”。
8、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省看守所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省看守所内超期羁押、刑罚执行和监督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院监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
近年来,我院通过监所检察加强对超期羁押的监督,保持了省看守所和我院管辖案件的“零超期”;对省看守所的监督检查,确保省看守所的安定稳定,被评为“三级达标驻所检察室”;同时积极开展各项专项监督活动,强化刑罚执行监督。
9、监察科 内设监察科与区纪委驻鼓楼区检察院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检查内设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多年来,我院未发生干警违法违纪事件,群众满意度高。
10、法警大队 负责组织实施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负责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负责审讯场所的安全;执行传唤;参与搜查、侦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讯、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维护警务区的秩序和安全,负责重大检务活动的警卫工作,参与处置检察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综合科室职能: 1、研究室 负责组织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况的调研工作,负责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组织撰写检察调研文稿,负责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签;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2、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业务和事业人员经费及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负责检察信息化工作。
3、政治处 在院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学习教育工作;负责本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任免、调配、奖惩、检察官等级评定、年度考核、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对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及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负责本院机关宣传工作,组织新闻报道、总结推广工作经验;负责组织检察干部学历教育和各类岗位职务培训工作。
4、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机要文电;编发检察信息、工作简报;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凝神聚气,着力打造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激流勇进,需要打造一支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队伍建设上,丰台院重点围绕干部和人才两个层面,全面抓好精神信仰、能力水平、创新意识和良好氛围四个方面的建设。
干部是影响决策能力和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
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应注重不断加强对中层干部队伍的能力培养,既要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干部,又要用好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工作活力;要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干部选拔和奖惩机制,真正做到了干部能上能下。
人才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质量和速度的关键因素。
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要注重构建人才队伍发展的梯次结构框架和计划,制定科学和完善的人才发展蓝图和工作机制。
更要注重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为锻炼人才和发现人才提供扎实的基础。
为了推进整体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还应当以不断规范和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来打造信仰坚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以不断强化和巩固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来打造思维活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各类执法问题的学习型队伍,有效促进执法队伍既能注重严格规范执法,又能积极能动地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加执法工作新效果。
二、缜密部署,着力围绕贯彻落实刑诉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自2012年以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各项检察工作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检察机关应当将贯彻落实两法与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相统一,化压力为动力,化机遇为挑战,以促使执法专业化水平取得新进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执法精细化管理步入新台阶。
一是全面开展执法调研。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调研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新增职能情况。
从目前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主要增加了批捕环节讯问、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电子证据搜集运用、证人鉴定人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诉讼、强制医疗诉讼等十余项新职能;在诉讼监督方面主要增加了接受并审查诉讼参与人控告、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监督以及和强制医疗监督等四项新职能。
围绕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以上新要求和新挑战,应当组织调研骨干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调研课题组开展专项调研,从而为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履行职能、落实两法规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是努力推动执法标准统一。
应当立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区域刑事司法整体水平,主动加强公检法的沟通联系,推动围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尤其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加强研究和总结,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移送、审查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形成共识,并签订统一执法标准的相关文件,为公检法在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着力加强内部执法管理。
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统一接收分流案件,即由案件管理岗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分案,促进分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
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实行动态流程监控和预警,避免案件超期;并定期对案件受理、审结和积压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业务部门的业务决策提供工作导向;对办结案件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赃证物接收和处理等开展评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敦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提出的各类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并将听取律师意见纳入工作规范。
应考虑配备专人全职负责接待律师,延展律师接待时间。
全方位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阅卷方式,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
可以考虑设置《听取律师意见簿》,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和反馈。
五是全面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应联合司法局等各相关单位会签各种工作办法,构建社会调查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新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应进一步制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与界限范围,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得以依照立法原意顺利开展。
应当考虑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和保护。
应不断加强理论研讨和交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是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和外部监督。
在加强诉讼监督方面,可以考虑会同区公安分局建立进驻派出所开展监督的新型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力度。
进一步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规范并落实对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尽快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指定监视居住情况通报机制,为依法监督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奠定基础。
与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尽快推动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
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可以考虑围绕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规定,积极研究和探索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工作程序和后续处理模式,推动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主动加强外部监督。
三、找准制约性问题,推动检察执法和队伍建设齐头并进 在贯彻落实两法、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以不断加强执法工作的进程中,既要注重短期性的工作,注重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更要注重一些长期性的困难或者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执法建设还面临着不小的难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办案理念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同时对检察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多项新任务与新要求。
在应对原有工作压力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意识和程序正义意识,进一步增强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是执法办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新刑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了检察执法程序。
如何在法治的强力约束下圆满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
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还是要尽快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尽快养成良好的执法办案新习惯。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举措予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加强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
一方面,要系统梳理一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
另一方面,要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刑事案件批捕和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完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等重点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科学性与持续性。
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
一方面,要通过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已经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使之真正转化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力持久的工作模式。
另一方面,要针对尚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新增执法任务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尽快研究和制定执法细则或规范,不断提高严格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系统性与全面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深化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管理效果。
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重点是要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不起诉公开听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答复,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办案的公信力,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检察院都有什么编制
这是一个县级的 (一)办公室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县检察院办公室是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负责对外联系、综合协调、综合调研、检查督促、资产管理、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接待外事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检察工作计划、总结、综合性文件、报告,收集编发检察工作情况简报、信息;机关公文、信函、档案、保密、图书资料、财务管理、电话、车辆等管理;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对口联系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物资技术装备,购置、发放和管理各种办公用品;负责管理机关事务及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政工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
负责调查了解队伍建设状况,研究提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意见;协助党委、组织、人事搞好检察机关编制和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承办院内干部选拔、培养、考核、调配、任免和奖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院党支部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检组 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
设一实职副科干部,即纪检组副组长,专职负责检察机关宣传教育,落实的各项具体措施;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四)侦查监督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本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凝人的决定;负责刑事立案的监督;负责对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公诉科 内部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和本院自部部门提请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起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决定;负责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根据第181条和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 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 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
按照法律 规定,负责受理、立案、侦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等行为和向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共12种犯罪;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渎职侵权检察科 内部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法律规定,负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以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共40种犯罪;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监所检察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安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负责对公安看守所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配合公安、武警开展安全、卫生检查,确保监所文明安全;依法查办案件;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民事行政检察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依照 法律 规定,负责审查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审查申诉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诉材料是否全面准确,申诉理由是否应当支持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立案决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提供了申诉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案件,民事行政检察应受理立案;做好法制宣传 、咨询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赔偿办公室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受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控告、举报;受理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所提出的申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检察技术科 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检察机关技术科负责计算机局域网建设,系统维护与管理;检察机关内部通讯管理;法医、痕迹检验、刑事照像、摄像、录音;司法会计鉴定等职责范围内的职能;参与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定编29名(原有编制32名,事业编制2名。
按10%简减行政编制)。
领导职数:副县级1名(检察长),正科级副检察长3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政工科科长、反贪局局长)。
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即办公室主任、反贪局副局长1名、侦查监督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渎职侵权检察科科长、监所检察科科长、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纪检组副组长、检察技术科科长)。
股所级干部3人(办公室副主任1名,公诉科副科长1名,侦查监督科副科长1名)。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在智能方面如何体现分工负责
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
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而公安机关除了刑事侦查的职责以外,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
对一般的违法案件行使行政执法的职权。
同时,公安机关内部的消防部门,交警部门等,也有着其自己的职责法院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惩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地点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笔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处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处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