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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心得体会

时间:2015-01-21 22:41

检察院实习报告总结怎么写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

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

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

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

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纪律检查工作条例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培训、科研等各项管理和改革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地位、任务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从严治党,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中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是党在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学校纪检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协调”的职能。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机构设置第五条 学校纪委受学校党委和主管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纪委要认真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工作。

纪委要主动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并履行对学校党委及各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七条 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学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主管上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 学校纪委由5—7人组成,纪委委员应由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思想,党性强、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的党员担任。

当选的校纪委选举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各一人,并由学校党委通过后,报上级纪委审批。

第九条 学校纪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按学校机关政工人员10—20%的比例配备专职纪检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

第十条 学校各党总支设纪检委员,各党支部设兼职纪检委员,一般应由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

其工作向学校纪委和本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具体业务受学校纪委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组织的同意后,按照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

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校纪委的同意。

纪检干部应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纪委副书记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他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交流、轮岗。

第十二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中青年干部,可安排在纪检工作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让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经受锻炼,增强党性和纪律观念,更好地成长起来。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二、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三、检查、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考察,负责廉政鉴定工作。

督促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五、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特别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六、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七、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八、保障学校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九、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有行使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

学校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学校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专职纪检员均为实职,应享受与学校相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对反映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犯党纪、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属于一般性的错误,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对反映学校副校级以上干部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征得同意后,可进行初步核实,需立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反映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党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核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纪委有权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

学校纪委在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时,与学校党委的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时,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上级党委审议后,再作决定。

对学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报上级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是否改变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控告申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

保护举报、上访、写信人,不得把来信转交给被检举人处理,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应加强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对学校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纪委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讨论决定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并由纪委作出廉政鉴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应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工作汇报。

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纪委会,或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检查、总结全校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安排布置工作;纪委每半年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工作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以取得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支持、指导。

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干部应与基层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主要职责和权限?一、对党员和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实行监督;?二、协助学校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本党总支、党支部内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总支、党支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三、在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总支、党支部讨论研究本部门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四、受理本党总支、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五、参加本党总支、党支部和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学校纪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六、协助党总支、党支部抓好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及时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决定和规定,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检察院两反工作总结

9月13日,在高检院深入推进“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结束之后,省院检察长王晓勇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青海省院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胡昌宝代表省院党组,对全省检察机关“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前一阶段的工作作了简要总结,并结合实际,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胡昌宝组长指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的专项教育活动都在按照省院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有的州市分院的专项教育活动在“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有的州市分院,专门成立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

尤其是结合参观检察机关反腐倡廉教育展览,将开展警示教育与“两反”教育结合起来,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他要求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安排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阶段的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检察人员不断增强检察职业道德修养,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是要认真对照检查,找准存在问题。

三是要抓好“两个结合”,确保取得成效。

要把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同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

要把专项教育活动同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以专项教育活动的成效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以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成绩检验专项教育活动的成果。

通过我们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把这项教育活动开展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谁知道洛阳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通信地址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445号 洛阳市纪委监察局内设科室15个,各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办公室(电话:63938859)  负责综合、分析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起草市纪委全会工作报告、机关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有关文件;负责机关文书处理、机要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信息、保密、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及管理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监察局办公室)(电话:63936721)  负责收集、综合全市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事务和机关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及组织协调;起草各种行政监察工作文件和情况报告;承办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监察工作事项;负责以市监察局或市监察局办公室的名义与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联系;承办市监察局召开的专项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特邀监察员的联系与管理;承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交办的事宜。

  (三)干部管理室(电话:63937158)  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工作;审核市直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协商有关部门办理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提名工作,报市委按有关程序任免,办理其他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任免手续;负责处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来信来访;承办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的聘任事项;负责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变动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察、任免、调配、录用、奖惩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惩工作。

  (四)调研法规室(电话:63936042)  承办全市纪检、监察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当好常委会的参谋;负责规划和拟定本市纪检监察政策规定和归口管理法规工作;参与或配合立法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行政法规;对已颁布的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承办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

  (五)执法监察室(电话:65156262)  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全市执法监察工作。

  (六)宣传教育室(电话:63938144)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拟定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规划,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第一纪检监察室(电话:65156268)  联系市直机关(党群)委局办、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联系部门、单位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它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联系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参加涉及联系部门、单位全市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综合、协调、指导联系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八)第二纪检监察室(电话:65156265)  联系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承办县(市)区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参加县(市)区全市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综合、协调、指导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第三纪检监察室(电话:65156260)  联系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联系单位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它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参加联系单位全市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案件管理室(电话:63933088)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管理工作;综合、统计、调研、分析全市案件查处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跟踪督办重要案件(线索)、领导批办件、本机关自办案件,指导协调查办案件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全市案件管理工作。

  (十一)案件审理室(电话:63932474)  负责审理由市纪委、监察局查处或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审理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审核重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和需要复查、复议、复核的案件;承办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检查、指导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十二)信访室(挂市人民政府举报中心牌子)(电话:65156200)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查办、督办信访举报案件;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负责信访监督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十三)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3934980)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指示精神,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意见;安排部署本市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协调、督促、检查、巡视、调研、考核等事宜;负责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收集、综合市直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按照责任制追究权限和追究程序,研究、实施、建议和督促有关责任追究事项;指导各县(市)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十四)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电话:63933058)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综合分析全市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提出纠正带普遍性、倾向性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的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纠风工作的检查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电话:63939896)  负责机关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支部)的换届及工、青、妇和计生工作;负责党内监督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落实市直工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事业单位: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电话:63915031)

社会工作个人 实习总结

实习总结西南民大社工充分的实习经验大概是一名专业社工所应该具有,这个学期开始展开的实习让我对社工这个专业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其中苦乐兼具,收获不能说算得上很多,但值得思考的还是不少,因而这篇总结我主要想谈谈一些实习留下来的思考。

德康医院和戒毒所是我这个学期的实习地,精神病患者和戒毒人员都是我们生活中鲜能接触到的,而社工却常常需要和这些特殊群体打交道,如果变回大一时候的我,我想这对那时候的我来说还是挺难接受的,不了解他们导致不理解他们,而不理解又导致难以接纳,这些都是作为一名社工应该首先克服的。

其实不止我们在努力靠近他们,而且也许他们也在努力靠近我们,因为任何人都希望被别人所接纳,比如德康的休养员,他们努力配合我们的活动,听到我们赞许的时候会露出欣悦的笑容,他们比常人更需要肯定。

所以最起码的,我觉得我做到了,迈出脚步去认识,交出心来理解和接纳。

初出茅庐的我们,要想去改变什么也许真的很难,但我觉得不管能不能改变,我们都应该去想想,因为没有目标、没有结果、没有尽头的路是难走的。

老师、学长学姐往往对我们说,先不要试图改变我们的服务对象,权当练习和吸取经验便好,但是连实习效果都不在乎的话,我们可能只会固步不前,难以改进方法,难以取得进步。

我所在的两个实习点都主要以小组工作作为活动方式,首先是策划,然后根据策划执行活动,活动后进行社工内部的小组分享和总结,这三点一线的流程中其实每个点都十

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检察长是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对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职责  1、全面领导全院的工作,包括对全院的检察业务、检察行政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的领导。

  2、组织领导全院干警学习中央、省、市、区委、人大、上级院的重要指示,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并主持研究、贯彻、实施。

  3、组织领导副检察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培养选拨后备干部,加强班子建设。

  4、领导和主持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5、根据区委和上级院的指示部署,领导制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

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工作情况,随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

  6、组织领导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指导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

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宣传面、影响面。

  8、负责向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领导全体干警努力完成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关心干警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10、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三、职权  1、对全院工作有全面组织和指挥权。

  2、对涉及全院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建议权。

  3、对本院主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有任免权。

  4、对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的建议权。

  5、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6、检察委员会上,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再行审议或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委员会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检察长外出,由第一副检察长主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 副检察长按照分工负责做好分管工作,负责检察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受检察长委托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外事活动。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2、 市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实行处(局、室)负责人负责制,认真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

受检察长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3、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均应明确主办部门。

需协调的,主办部门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应认真配合。

主办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协调或决定。

  4、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明确督办单位,督办单位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有责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有责任提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办公室有责任进行全面督查。

事业单位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吃空饷给予什么处分

国家、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整治方案和要求,一经发现对存在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

此外针对吃空饷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降职等处罚。

检察人员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检察人员管理,是指国家对检察人员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实施一系列管理活动。

检察人员管理的内容主要有:1.制定检察人员编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检察人员员额及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报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检察人员员额及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的合理编制,是开展检察工作最基本的条件。

2.录用检察人员。

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和人员编制、职位空缺情况,检察机关有计划地接收新的工作人员,使检察队伍始终保持旺盛的整体活力。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并一律实行省级统一招考。

各级人民检察院补充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3.检察人员的任免。

检察人员的任免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符合职位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各类检察职务或者对具有法定免职事由的检察人员,免除其所担任的检察职务的管理活动。

检察人员任免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4.检察人员的考核。

检察人员的考核是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与评价的管理活动,是全面了解检察人员德才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对检察人员实施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重要依据。

检察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检察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的程序是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检察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5.检察人员的奖惩。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检察人员实施奖励,是人民检察院管理检察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手段。

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违反纪律的检察人员予以惩戒,是维护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检察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的纪律保证。

根据检察人员违反纪律的情节、后果给以处分,是惩戒的重要形式和手段。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检察人员实施惩戒,必须具有法定的违纪情形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6.检察人员的培训。

参加培训是检察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

检察人员的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不同,检察人员的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检察人员的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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