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一、关于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在我国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
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归吏部管理。
宋代的通判与知州平坐,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
[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地位独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试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约。
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后出现的官僚主义倾向,为防止腐败,在党中央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基层建立了工人监察组织。
并强调监察机关的地位要相对独立和具有高度权威性[④]。
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平行设置。
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深圳市除外)。
《党章》和《监察法》均规定,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
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明显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
从现实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的监督往往处于“虚监”、“弱监”甚至“禁监”的境地。
特别是在一些党风不正的地方,纪检工作往往得不到党委的支持,少数领导干部对坚持原则的纪检干部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直接插手干预,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各级党政“一把手”腐败大要案件证明,纪检监察机关的“任重权轻”必然造成监督的薄弱环节甚至留下监督的“真空”。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⑤]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办公经费完全由上级部门统一拨付,领导班子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选派,工资,福利等与地方脱钩,干部的人事编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不再承担与反腐倡廉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同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由于中央纪委、监察部仍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时还接受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以及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与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制约,避免了反腐败机构自身腐败以及“谁来监督制约纪委”的问题。
在积极稳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先对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进一步完善,如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大权力上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处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权限,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立案决定权和重处分决定权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等,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为辅”的新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如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等。
因此,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革除制约反腐败深入进行的体制弊端,全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路径选择。
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关于组建专门反腐败机构问题 当前我国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众多,在惩治腐败上主要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驾马车”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履行党员干部、政府官员违纪违法腐败行为前期调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反贪局专门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工作,公安部门经济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经济方面犯罪案件。
在预防腐败方面则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
另外,审计、海关等单位和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打击腐败的职能。
反腐败机构众多、职能分散,各反腐组织之间协调性不足,是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打击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当说,当前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协调查办案件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各自地位、性质不同,办案对象、办案手段也大相径庭,反腐败协调小组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难以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而且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是一种松散型协调议事机构,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其决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确,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海尔布鲁恩的归纳,当今世界各国的反贪机构可以划分为4种模式:第一种是全能模式,反贪机构具有侦查、预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第二种是侦查模式,反贪机构规模小但侦查权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第三种是议会模式,反贪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只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种是多部门模式,一些部门相互独立,共同承担反腐败职责,如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的腐败预防功能与司法部侦查、起诉职能相互补充,共同减少腐败[⑥]。
从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多数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即成立高度独立、高度综合、充分授权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仅用了4年时间,清除了香港历史上积累下来的绝大多数腐败,不到十年时间就实现反腐败成功;新加坡成立贪污调查局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仅用了五六年时间便实现了社会腐败现象的根本好转。
鉴于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众多、法律规定零散、职能重合甚至冲突的现状,建议对当前各个反腐败机构进行重新整合,最终的目标是整合为只有一个反腐败机构,即把目前分布于党、政、司法系统的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等都逐步纳入整合改革范围,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整合成立高度独立、权限高度集中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即预防和惩治腐败局,与纪检监察三块牌子,合署办公。
预防和惩治腐败局内按预防教育、调查侦查、查办惩处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
并制定《反腐败法》,参照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的设置,赋予专门反腐败机构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
甚至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等特殊侦查活动等。
专门反腐败机构同时拥有党政纪律调查权与腐败犯罪调查权,二者彻底整合而无需加以区分。
专门反腐败机构既可调查腐败犯罪案件,也可调查党员违纪案件,而无需在机构和执法过程中进行区分。
[⑦]专门反腐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实行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不受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制约,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负责,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
其理由在于:第一,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渎侦部门受各自办案手段、查处范围及对象的限制,且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强,难以形成反腐败合力,不利于从根本上铲除腐败。
成立专门机构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权威性,有利于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不但可以继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优势,而且有利于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打击腐败行为。
第二,由于纪检部门不是执法主体,无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与司法强制权,办案手段受到限制。
成立专门反腐机构并立法后可以较好解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反腐败主体、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
按照刑事案件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检察机关并不合适,由于其作为侦查主体行使特定侦查权,同时其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必然形成自我监督的情况,与现代法治精神与原则相违背。
第四,从世界反腐败趋势来看,成立高度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已成为各国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三、关于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地位问题 监督是对掌握和应用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对监督者来说,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有效对其实施检查督促甚至剥夺权力。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不够强,特别是在监督同级党委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其一,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级地位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纪检监察机关职级地位低于同级党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
正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在地位上的不对等性,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其二从纪委书记的地位来看,目前纪委书记仅作为地方同级党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
在2006年初开始的地方党委换届中,党委副书记这一层级被大量削减,新任命的纪委书记不再像过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样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而是仅作为同级党委的一名常委。
虽然2009年中央纪委、中组部等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县级纪委书记的常委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
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县一级,其他层级并未明确。
导致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对于履行《党章》所赋予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现行格局下既不便于协调,也无法协调。
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
如果监督一方的权力过小,不能对被监督一方行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与抑制,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
一是纪委升格。
将地方纪委级别升格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同,这样,就能够使监督方的权威性更高,监督威慑力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
从理论上讲,实行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级别地位相同并非没有法理依据。
《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都是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已不再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一个与其平行的机构。
[⑧]因此,提升纪委的政治地位与机构级别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是提升纪委书记和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话语权。
建议对地方纪委书记仍按照2006年换届之前的格局,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对监察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并赋予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在领导班子中更多的话语权,如对“三重一大”事项安排的监督权,对违法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否决权等。
四、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职能的机关,其工作性质与工作任务决定了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管理,干部考核管理机制与晋升激励机制与其他公务员并无不同。
由于工作任务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往往被孤立、排挤,甚至遭到打击报复。
在干部选拔推荐投票中,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因为得票率较低而难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干事的积极性。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香港《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及其管辖职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之职权管辖,故不是公务员”。
廉署成员体系与政府公务员体系相互分离,自成一体,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务员任用制度,但又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
借鉴香港关于廉政公署的管理体制,建议对纪检监察干部任用选拔与其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相互分离,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腐败犯罪现象不断趋于“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败手段层出不穷,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越来越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提高反腐败斗争有效性的迫切需要。
当前,在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上,主要存在着专职不专、准入机制不完善、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要着重完善四项机制。
一是职责界定机制。
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不搞越俎代疱,大包统揽。
二是干部准入机制。
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
三是干部职业化机制。
着重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
四是教育培训机制。
为什么要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纪律检查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胜于‘言’。
纪检体制改革不是说着玩的,是要解决问题的。
如今已经到了反腐败的紧要关头,改革就是要‘行’。
不要小看纪检体制改革给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战斗力,也不要低估务实改革对党内痼疾的强势清淤效果,更不要怀疑党中央通过反腐败打破利益藩篱的巨大决心。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六个专项小组之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一成立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现在是腐败多发高发的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尤其紧迫,相关体制改革也就更有必要。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单独设立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彰显出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出高层希望通过改革促使纪委在这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从高层进行的‘顶层设计’来看,中央把纪检体制改革看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点。
”高波说。
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的领导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推进下,纪检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稳步展开,得到多方认可,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
”日前,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点出了影响反腐成效的问题所在,也提到了解决之道,“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
”如今,中央纪委监察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已由125个减至14个,对确实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的才予以保留,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再参与,避免出现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
全国范围内,省级纪委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也由4600多个精简至500多个。
纪检体制改革跟纪检工作本身紧密联系。
改革得好,纪检工作就做得好;如果改革做得不够,纪检的作用恐怕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
“对于束缚和妨碍纪检工作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弊端,有关方面都在破冰破题。
”高波说,从这个角度上讲,此次纪检体制改革也是为纪检监察机关增添“装备”、增强底气的过程。
监督力度大大提高实际上,经过近一段时间的改革探索,不仅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改革初见成效,纪检体制改革其他任务的进程也在加快。
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深刻阐述,不断推动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强调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提出,是党的纪律检查史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现在纪检体制改革一再强调“问责”,很快可以形成强烈的“倒逼”效果,这也促使所有人担负起各自责任。
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而在专家看来,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更为明显。
现在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案件查办线索既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也得向上级纪委汇报,而且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为主。
另外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更多是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来确定。
同级党委书记发言权减少了。
“上提”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就是要让纪委减少被同级党委干扰的可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
“现在还有哪个党委书记敢压案件?”加快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之一。
截至去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外派驻的纪检组为51个。
但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还没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正着手起草制定有关党内法规,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将弥补对中央一级党政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缺位”。
这也是纪检体制改革全面发力的重要信号之一。
相比于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另一项纪检体制改革中的“全覆盖”举措更令人印象深刻。
十八大以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中央要求,围绕“四个着力”,加大巡视力度,扩大巡视范围,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部署开展了巡视工作,共派出208个巡视组对1214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巡视。
除实现中央及省区市巡视工作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还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强调“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机动灵活、出其不意、短平快的特点”。
中央巡视组真是‘战功卓著’。
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如今更是对有关趋势“形成遏制”,巡视制度改革的变化已经见到成效。
改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一定要唯实,不能做表面文章!《实施方案》诠释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谁负责”等诸多实际问题,也让今后一个时期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
《实施方案》中的七大项主要任务,归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卓有成效的理念、措施,同时把中央纪委“三转”过程中的实践成果进行“后评估”。
《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这些举措进一步明确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和指导权,将使得各级纪委视线“上移”、责任“上挂”。
为更好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进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三项实体性任务: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
“这将促使同级党委的话事权收窄,上级纪委的管控面加宽,既可以视为对下级纪委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也是对下级党委乱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
”在干部任用管理等方面,《实施方案》细化提出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荐制度等一系列措施。
在规范程序中做实纪委的监督权力,推动纪委负责同志提名和考察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通过这些实在的改革“落点”,能看出高层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将看得准的、做得到的、用得上的这些“改革红利”做出系统集纳后进行再梳理,同时沿着既定的路线、有效的路径,坚定地往下走。
治标为治本先声现在纪委的工作既有治标内容,也有治本内容。
从长远看,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下一步或将凸显治本的任务。
反腐治标其实是为最终治本创造条件,两者紧密关联,最后看的还是反腐成效。
他举例说,清除改革的“拦路虎”,既可说治标,也能说治本。
甚至很多时候,治标就是治本。
“有效治标可称为治本有效的必然的外化表现。
”2020年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逐步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
一方面,它本身有紧迫性。
这个时间不算长,能完成并不太容易;另一方面,我认为又是可以实现的。
”随着反腐败过程的推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会有具体的创新。
在这一背景下,解决具体问题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
如果《实施方案》中的目标和措施都能逐一落实,将可能带来以下五点“预期收益”:第一,施政观感会提高,百姓看得见的不正之风会大大减少;第二,党内监督难的瓶颈将会突破,战略格局会初显成效;第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能力和稳定性会有更大提升;第四,被监督者的工作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在“倒逼”的压力下,产生决定性的改变;第五,党外监督会在一个有序的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如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增强党自我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督和群众监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
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为什么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腐败官场,以霹雳手段重拳出击,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记录。
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愿腐尚需长远的战略谋划、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
实践证明,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
只有集中全党力量,形成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惩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腐败;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
十八大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
十八大之后,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
下级纪委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考察,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的同时强化了垂直监督,增强了对地方反腐败的领导。
重大反腐败线索须上报上级纪委,有利于腐败案件的查处。
纪检组派驻实现了全覆盖。
中央派驻的45个纪检组,覆盖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社会团体等139个单位。
巡视制度也不断完善,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
巡视组长不搞铁帽子,一次一授权,建立和完善组长库。
2014年在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全覆盖的同时,又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
由此可见,纪检机关在人事管理和案件查处程序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实际上在十八大之后已然发生了重大变化。
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也提上议事日程。
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
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破解自我监督这个难题,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完善科学管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毋庸讳言,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已经实现了监督全覆盖,覆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而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
为此,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强化党内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战略举措。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
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发挥作用。
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没有厉行法治的决心,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实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难称得上是现代化国家。
可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
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我国监察制度起源于周朝,兴于秦汉,隋唐时期臻于完备,一直延续至明清。
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监察机构几经变革,不仅名称有所变化,而且机构设置与地位也有所变化。
最早的时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后来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谓的三台。
监察这个词是从唐代开始出现的,在具体的官职名称中变化不是太大,明清时代改为都察,无论称为御史、监察,还是都察,职能一直延续下来。
监察官的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即纠举弹劾百官,其官职品位不高,但是权力很大,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
监察法规也十分完善,从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
中国近代的监察制度是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孙中山先生主张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的监察权,就是对百官弹劾纠举、实施监督的权力,这一思想对我们改革监察体制具有启发意义。
北欧等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我们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域外监察制度表明,无论采取议会监察专员制,还是在行政系统内设监察机关,均通过立法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明确监察对象的广覆盖。
如1810年瑞典的《监察专员法》规定监察的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公立学校老师、公立医院医生、护士及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监察手段也比较多样,如埃及的行政监督署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建议、越级报告等权力,瑞士赋予监察机关拘捕权、搜查权,直至公诉权。
可以说,改革国家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吸收了古今中外有益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表现,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该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的执法监督机关。
简而言之,就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把握以下改革任务。
(一)人大决定,地方试点十八大之后,在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上,我们一直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和改革要同步进行。
具体而言,改革缺乏法律依据的,要获得全国人大授权;有法律依据,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及时报请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涉及废止法律的,要报请全国人大予以废止。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试点方案虽然已经公布,试点省市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筹备工作。
但是,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涉及现行诸多法律法规的变动,必须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并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授权决定是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改革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基础。
十八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进行过多次改革试点授权,如2014年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又如2015年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等等。
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之后,试点地区就要筹备设立监察委员会。
中央选择北京、山西和浙江三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有很多考虑。
我个人的理解是,选择北京试点,是因为北京是首都,是政治权力中心,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开展事关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试点,具有风向标意义。
选择山西试点,是因为这里曾经是腐败重灾区,也是重建政治生态的重镇,可以作为廉洁政治、廉洁政府建设的试验田。
选择浙江试点,是因为浙江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也是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遏制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风险高、压力大。
在这种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可以对其他经济发达地区起到示范作用。
上述地区各具代表性,试点后形成和积累的经验,可为全国范围推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也可为后续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二)设置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按照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察局、监察厅、监察部,而是与政府、司法机关平行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由各级人大依法产生,并与纪委合署办公。
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具体名称,有待试点过程中予以明确。
回顾党史,历史上曾经有过监察委员会。
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8年召开的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其取消,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1945年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恢复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虽然名称几经变化,但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机构。
现在,各级党的监察机构的名称均改为纪律检查委员会。
因此,如果将拟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定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容易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相混淆。
因此,我建议定名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时,中央层面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宜,以示与历史上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及现在的中央纪委有别;地方层面以“行政区划+监察委员会”的定名方式为宜,如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等。
按照现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对应的人大产生。
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如何产生呢
这就需要全国人大的授权,赋予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职权。
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产生之后,应当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至于监察委员会要不要以报告工作的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因为采取报告工作的方式,存在报告通过或不通过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报告不通过的法律后果。
所以,我个人认为,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但不一定要报告工作。
监察委员会设置之后,它就成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体制也将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央明确提出,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
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但具体如何合署办公,值得深入研究。
1993年之前,中纪委和监察部是分开办公的。
为了整合反腐败力量,强化监察工作,中纪委和监察部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
今后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督对象仍有区别。
纪委以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约束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监察委员会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是党员的公职人员。
因此,纪委无权以党的纪律约束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而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
因此,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实现了对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全覆盖。
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署办公后,原来纪委职能达不到的地方,或者无法实施的地方,现在可以通过监察委员会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
这样既扩大了监察的覆盖面,为监察委员会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确保了纪委实施党内监督各项措施的合法性。
(三)整合职能,集中反腐败资源力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所有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
新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除了保留有原来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之外,还应吸纳行政系统内哪些职能呢
目前看来,审计职能被整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审计机关除了反腐败作用之外,它在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方面承担着很重的任务。
审计的体制机制已经比较健全了,若把审计职能整合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可能还有难度。
行政系统以外,国家监察委员会还需要整合哪些职能呢
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即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职能部门,这将有助于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实施调查。
监察委员会职能大体上分为监督、调查和处置三个方面,由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
调查部门既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也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
从国家反腐败力量资源的整合以及强化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的角度讲,检察院部分职能的转隶,可以形成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更好地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反腐败的作用。
(四)丰富监察手段,完善监察程序监察委员会设置后,随着相关职能的变化,相应的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
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建议和行政处分等权力,但是并未赋予监察机关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监察效用的发挥。
制定《国家监察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考虑增加行之有效且符合法治精神的监察手段。
如将监察巡视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予以规定,实行巡视人员、巡视对象、巡视单位的流动制,一次巡视一次授权;打破主要以检查、调查、处理等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格局,综合、灵活运用事前、事中监督,加强文件廉洁性、合法性审查,重点工作环节现场监督等方式;授予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可以对涉案财产和账户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实行监察对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财产收入、出国出境情况、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及其他的需要报告的事项,同时要向社会公开。
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
比如,可以借鉴法院、检察院办案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规定监察委员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这样既有据可查,又便于接受监督。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
如何进一步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和思路
一、充分认新纪检监察工理念和思路的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正处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十分看重,很多急难险重的任务都希望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依然保持高度关注,特别是网络上对腐败案件反应非常迅速,希望我们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加大反腐败力度来凝聚力量、增强信心。
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升服务科学发展能力提出了新挑战,如何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谋划、部署和推进工作,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效能,也向我们提出了新挑战。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质监系统的纪检监察机关能否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反腐败新情况,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如果能顺应历史的要求和时代的发展,转变观念,应对得当,顺利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的转型升级,那么质监工作的纪检监察事业就能够蓬勃发展。
如果在新的考验面前,没有及时跟进,依旧墨守成规,那么质监工作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就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深刻认识进一步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和思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如何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和理念创新(一)要转变思想观念。
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和理念的关键是解放思想。
在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上鲜明提出,要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九十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当前,中共执政建设面临着“四个考验、四个危险”,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带头认真分析和反思,在新形势下思想观念还有哪些不符合形势要求、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地方。
比如,在思想观念问题上,是否觉得纪检监察的本职工作与质监业务工作跟不紧、贴不上;是否习惯于固定的思维定势,拘泥于传统的一些理论和观点,习惯以老眼光、老套路看待和解决新问题,缺乏忧患意识和改革创新的精神;有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观念,是否存在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漠不关心,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等情况。
对此,我们要坚决破除“等靠要”、“求稳怕难”、“因循守旧”的思想,大胆试、大胆闯,善于在关键环节上寻求突破,着力实现“三个转变”:在指导思想上,要用战略眼光,从执政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去看待反腐败工作,从过去抓三项工作格局转变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上来;在思维方法上,增强忧患意识,要用辩证的观点认真分析反腐倡廉的问题和困难,找准薄弱点,从过去依纪依法反腐转变到在依纪依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精神提高惩防综合效能上来;在工作思路上,着力克服就反腐而反腐的狭隘视野,用服务大局的眼光谋划反腐败工作,从被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到以发展为中心,主动跟进,全程监督服务上来,从过去专注于党建领域转变到全面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上来,在思想观念上与时俱进。
(二)要转变工作方式。
思想观念的转变最终要体现到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上来。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方式方法上还有许多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上被动应付多于主动出击;事后查处多于事前、事中监督。
二是习惯于用传统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突破反腐倡廉难点问题仍是我们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是局限于以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力量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没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迫切需要以更加开放的眼光、更加开阔的视野部署和推进工作。
四是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发展不够平衡,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惩治的威慑力没有很好结合起来。
五是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在规范政府权力,促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等方面的探索还不够,在服务民生方面的职能优势发挥还不特别明显,这方面空间还很大。
因此,我们必须创新工作方法,从被动应付向主动出击转变,从重事后查处向重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关口前移,将主动预防的思想贯穿始终;从传统的工作方式向依靠现代高科技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如运用网络监督、网上举报推进办案工作,运用电子政务实时监察系统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加强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等等,都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有效性的努力方向;从封闭的工作方式向开放的工作方式转变,比如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反腐倡廉工作,让更多的党员干部群众参与进来,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具有公信力。
(三)要提升服务保障发展的能力。
服务保障科学发展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工作的重中之重。
当前最重要的是切实加强对转变发展方式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这就需要我们对整个大局的走势,对发展的思路、政策更了解,对更多矛盾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把准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三保”的结合点。
要认真研究当前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探索加强有效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方面党委、政府要求很高,纪检监察机关在服务发展方面要有所作为,必须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找准问题,有的放矢,不能四处出击,被动应付,什么都不见效。
(四)提升工作效能。
纪检监察机关是主抓效能的机关,对自身必须有更高要求,首先要加强自身效能建设,大刀阔斧地解决自身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但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在效能建设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够有效,存在履职不全面的问题;有些工作部署了,但没有认真去抓,有些制度出台了,但执行不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也有拖拉的现象,没有很好地注重时效。
我们要坚决扭转这种状况,树立雷厉风行的机关作风,定下来的事情,就要抓紧实施,部署了的工作,就要督促检查,特别是党委、政府关注的问题,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要推行精细化管理,对全年重要工作要排出计划表,一件一件地抓落实,全面提高工作效能。
要抓执行力建设,对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实际成果都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大问责力度。
三、以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和思路为抓手全面提升反腐倡廉建设水平 。
(一)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县级质监局处于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与群众和企业打交道,国家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都需要我们去宣传、贯彻和落实,因此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质监部门的形象,作为质监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树立质监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纪检监察人员素质、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是做好质量技术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党纪政纪的学习,特别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等理念方面加强学习和理解,同时还要认真开展基层调研,善于总结和改进,全面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标本兼治,关口前移,严明纪律树形象。
加强行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是打造服务型质监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就要把行风廉政建设作为促进服务型质监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把争取民主评议行风的佳绩作为行风建设成效大小的标准来衡量,通过行风建设促使服务经济工作出成效,加快实现服务型质监的目标,真正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真正树立政府需要、社会赞誉、人民信赖的部门形象,真正树立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执法形象。
作为纪检监察人员要经常剖析本部门在行业作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和苗头性问题,随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将纪检监察工作更多地注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再是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以此更好的强化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建立完善的制约体系,规范各种行政行为,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做到未雨绸缪,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一是要加强干部职工行风廉政教育,要加强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使干部职工明是非,辩善恶,分美丑,凝聚力量,共同做好工作。
再是要把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看发展、比贡献活动成果与廉政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把廉洁教育渗透到质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形成系统的廉洁文化教育。
二是完善制约机制,以规范的制度约束行为。
几年来,我局建立了包括职工学习、工作、纪律等方方面面的规章制度,对局各方面工作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定,使全局同志口有遮拦、行有规范,真正把全局工作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三是铺设高压线,以铁的纪律带队伍。
我局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八条禁令”作为高压线,严格执行,使干部职工在行政执法和综合管理中加强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并同全局干部职工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从政承诺书,做到人人有目标,个个有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处处抓落实的局面,使全局行风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四是实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收费明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全县群众的监督。
通过以上措施既可以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又能对一些常见的不容易克服的违纪问题进行有效遏制,确保队伍的廉洁性,为打造服务型质监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围绕中心促发展,实现质监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性。
质监工作千头万绪,行风建设工作任重道远,如何理清思路、确定正确的工作策略,为打造服务型质监铺平路子呢
根据质监工作的实际,要把行风建设的突破点放在服务经济发展上,使行风建设有载体、有目标。
纪检监察人员也要深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增强自己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以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出色的工作赢得大家的信任,并采取有效措施,带动干部职工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成效,规范行政行为,在思想观念上实现由给职权做贡献向做贡献谋发展转变;在指导思想上实现由先监督后服务向先服务后监督转变;在工作方法上实现由简单粗放向文明行政转变;在服务内容上实现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这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方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是我们党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反映了党在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深化。
为了推进这项工作,党中央在2005年、2008年先后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也把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需要突出抓好的6个方面重点问题之一,这是党中央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的新部署、提出的新要求。
要积极把有关内容纳入到干部培训、理论中心组学习之中,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形成浓厚氛围。
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好相关措施,着力构建和完善反腐倡廉教育体系、制度体系、监督体系、改革体系、廉情预警体系等。
(五)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查办案件工作的要求,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要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研究案件特点和发案规律,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在坚定不移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牢固树立惩治腐败是成绩、预防腐败也是成绩的观念,将坚决查处、监督约束与保护激励相结合,努力营造激励干部干事业、支持干部干成事业、帮助干部干好事业的社会氛围。
(六)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要以解决社会关注程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专项治理力度,着力解决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单位职工人身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进一步改进政风行风评议和政风热线工作,加强对评议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约束行政权力,充分的发挥市场机制,集中精力谋大局、干大事,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七)切实发挥制度建设的保证作用。
制度更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要将制度建设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一切工作的“重头戏”。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反腐倡廉始终。
制度建设不在数量而在质量,不在复杂而在管用,关键在切中要害,关键在狠抓落实。
要切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
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要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制度、带头执行制度。
要畅通监督渠道,能公开的制度规定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把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反腐倡廉建设重点任务,与各项工作任务检查结合起来,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对不认真、不全面或不执行制度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要加大问责力度,把党员干部执行制度情况同干部任免、经济奖惩、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科学考核和评价体系,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八)建设一支能打硬仗的纪检监察队伍。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根本建设和长期任务,也是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实的重要保证。
要继续深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
要强化学习意识,紧紧围绕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学习,进一步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
要强化法纪意识,严格依纪依法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规范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制度。
要强化监督意识,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督促纪检监察干部秉公用权、严格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
总之,只要结合质监工作的实际,顺利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的转型升级,用创新的观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质监工作之中,就能推动进一步质监工作的发展。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的演变经历了怎样的历程
1.先秦: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诸侯的制度,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诸侯要服从命令,按期纳贡,随从作战。
2.秦汉:秦朝—郡县制(在地方上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任免);两汉:刺史制度的演变(监察—地方行政:汉武帝时实行刺史制度,刺史级别不高,但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东汉末年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郡国并行与王国问题的解决(汉初郡国并行;其中,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受所在郡监督;汉武帝颁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决了王国问题)。
3.宋元:北宋—知州与通判(副知州)互相牵制;元—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中书省直辖河北、山西、山东;蒙古地区为岭北行省;东北地区为辽阳行省)。
4.明清:明—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土司制度(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与“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官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
但明朝时西南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
清—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设立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黑龙江、吉林、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西藏)一个盟旗(蒙古)。
一、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什么
几千年来政治上管理方案就没发生过什么大的变化,换汤不换药。
现在这种搞法和以前的监察御史、钦差大臣、巡察使、按察使有什么大的区别
真要有兴趣了解这方面的东西,还得看书,推荐你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之得失》。
博古自然通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