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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时间:2018-04-27 11:37

非法开采可耕地采砂如何定罪

让“非法采砂”失去生存土壤2013年05月31日探索河道采砂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方面要打击和规范河道采砂不法行为,另一方又要考虑科学发展的实际需求。

为此,安定区水务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该区实际,制订安定区2013年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动行动实施方案,将打击违规违法采砂行为的行动上升为全区行动。

该局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讲,这次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将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提出“谁设障、谁出资、谁清除”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为实现全区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全区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坚决不留死角。

”该负责人如是表示。

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5月15日开始至2013年7月底,安定区将分四个阶段,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采砂户、采砂场、点进行彻底清理整治,使无证开采、一证多点、非法采砂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让河道采砂企业(个体户)普遍受到教育,促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杜绝因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引起的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探索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河道采砂安全规范、平稳有序。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5月15日—5月20日)。

召开全区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工作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组建联合执法队伍,研究部署清理整治工作计划和措施。

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辖区内所有的采砂户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5月21日—5月25日)。

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由区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及各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对辖区内的采砂户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每条河道内乱挖、乱采及占用耕地、林地采砂的详细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第三阶段:清理整治阶段(5月26日—6月25日)。

由区水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配合,督促所有违法采砂户于6月10日前,完成采砂坑回填治理工作,并撤出采砂设备;区供电公司对所有无证采砂户要采取断电措施,对有许可证的违规采砂户采取限电措施,待其完成整改任务后再正常供电;区法院要依法对在禁采区屡禁不止的采砂户,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或暂扣违法采砂设备、查封违法所得等强制措施;区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对职权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负责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违规采砂户,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和巩固提升阶段(6月26日—7月31日)。

区上组成检查组,深入各河道采砂点全面检查清理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

区水务局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加强领导 依法行政成果可期 为确保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安定区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水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针对河道违法采砂行为,组织专门人员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要把河道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区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执法,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记者看到,此次整治行动不仅是整治时段明确,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相当清晰,在各成员单位组成的基础上又细化了依法整动、查处和规范三个工作小组。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区水务局负责制定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牵头组织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提出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查处无证、违法违规采砂等行为,规范砂石场布局。

及时总结上报阶段性集中清理整治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负责采砂许可证的办理等工作;检察机关预防和查办在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中的职务犯罪等行为;法院负责建立巡回法庭,及时受理、办结河道违法采砂案件,对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因采砂而触犯法律的案件,依法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协助区水务局、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开展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向非法开采人员通风报信、执法犯法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对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砂,或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的,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法纪严肃处理;安监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已办理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市工商局安定分局负责对河道采砂点进行清理整顿,对已发放营业执照但无合法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吊销其许可证,对查实的无照经营采砂行为,依法没收非法开采、运输设备;市国土局安定分局依法查处耕地内违法采砂和违法出卖、租赁耕地采砂行为,并督促采砂者恢复耕地;林业局负责沿河林地采砂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并督促采砂者恢复林地;环保局部门负责对采砂户进行的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并督促各砂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司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案件的裁量界定;供电公司负责巡回检查用电线路,对无证、违规、偷用电采砂户及时采取断电措施;有关乡镇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河道采砂宣传及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组织人员对辖区河道实施不间断巡查,及时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制止违法采砂和违规建筑行为,并上报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办公室予以依法查处。

五个要求确保整治实效 记者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安办发2013第20号)中看到,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区上开展河道采砂清理整治行动和相关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整治成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为集中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在摸清全区现有采砂户(单位)的基础上,对无证开采、违法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予以取缔和关停;对不听劝阻、拒不关停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查处的对象,视其情节,提交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清理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出卖、出租土地的群众要依法查处。

三是要求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采砂许可程序和采砂行为。

林业、国土等部门要针对毁坏耕地、林地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公安、水务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彻底遏制乱采滥挖行为;水务、环保等部门要对采砂户的采砂范围进行现场勘查,会同有关乡镇划定采砂界限,确定采砂深度和宽度,采砂结束后,要及时对砂坑回填、现场平整等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四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任务,严格按照时限要求,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保证整治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各相关部门每2天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5天将清理整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上报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五是要求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由区监察局牵头,区委、区政府督查室配合,加强对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定期通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我们看到,2013年定西市安定区河道采砂集中整治清理行动,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推动河道采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保证有限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一次探索性有益尝试,在对河道违规违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和震慑的同时,对一些地方的人情执法、以罚代管等各种不正当执法行为也是一种很好的鞭策。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之一: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李晓宁律师认为:政府说绝对有责任的。

烂尾楼,是指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一般就两种,一是开发商主动烂尾:由于政策、市场行情等方面的原因,商品房价格持续走低,开发商建设楼盘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一旦开发商发现继续施工只会赔钱、建的越多赔的越多的时候,就会主动停止楼盘的开发和建设,形成了烂尾楼。

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被动烂尾:这种情况一般不涉及市场行情和政策原因,纯粹的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的建设资金;或者是开发商涉及其他债务纠纷、违法建设等不是出于开发商意愿产生的停工,形成了烂尾楼。

在业主的想法里,楼盘不建了,那能不能给已经建好的房子交给我们

没有房子的,开发商剩余的资金和资产能不能赔给我们当房款

每个楼盘项目,都有着复杂的债务关系。

开发商不只是欠着业主的房子,还欠着银行贷款和施工方的工程款,有的还欠着巨额的高利贷等其他借贷。

楼盘一旦烂尾,每一方都挥舞着手中的刀叉准备切割盘子里这点楼盘和开发商账上的其他资产。

相较于业主人小势微、消息滞后,银行、施工方和其他债权人往往在楼盘有烂尾苗头时就开始着手瓜分未售楼盘和开发商的其他资产以减轻自己的损失,等到业主发觉楼盘烂尾想要维权时,盘中已是一片狼藉,只余残羹剩饭。

更有甚者,有些业主交付了房款没有来得及网签的房子也都被其他债权方划走抵债。

虽然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业主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但是是就本楼盘而言的,并不包含开发商的其他资产。

而且主要的问题在于业主难以得到第一手的消息,单个业主势单力薄维权难度大,业主群体意见不一、行动效率低下,在抢夺开发商“遗产”时往往是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的,这个我们后面再详细说明。

业主们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在楼盘烂尾以后,能不能停止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业主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没有交集的合同。

不管业主的房子发生什么变化,不管是倒塌了还是烂尾了,业主和银行的债务关系是不受影响的。

往严重点的方向说,业主因为房子烂尾而拒绝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是有权利以业主的其他财产用来赔偿贷款的。

同时也会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所以说在业主维权的过程中,我们是不推荐业主停止偿还银行贷款的。

楼盘烂尾了,业主是不是要立即起诉退房

业主在发现自己的楼盘烂尾了以后,退房是否是维权的最优选择,是要依照不同的情况来说的。

开发商的账户里还有资金的,或者是能有其他方法支付房款的,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然后从开发商处拿钱走人或者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钱走人,业主的权益可以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满足的。

但是就我们以往的案例看来,烂尾楼开发商有能力退还房款的情况是极其少见的。

如果开发商暂时无力退还业主的房款,而业主仍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也是能够胜诉的。

但是胜诉之后,要么是空有一纸判决书无法执行,因为烂尾的楼盘涉及方方面面的债务,不是说业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拿笔划出来一块给业主就能解决的;要么是开发商留下欠条,写着欠某某业主房款多少钱。

至于怎么还,开发商拍拍空空如也的口袋表示无能为力,业主又一次回到了起点。

有一点业主需要明白,一旦退房官司胜诉之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不存在了,原本的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关系变成了现在的普通的债务关系,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试想将业主和银行、金融机构等放在同一位置作为债权人向开发商讨债,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所以说业主在遇到楼盘烂尾时,起诉退房并不一定就是最优的维权手段。

遇到楼盘烂尾,业主到底能够做什么

要怎么做

业主在买到烂尾楼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我们前面说的,在开发商尚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尽早起诉退房,拿到自己交付的房款外,如果开发商没有资金退还业主房款,或者干脆已经跑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去楼空的情况,我们推荐业主维权的方法是组织团结起来,聘请专业律师发起集团诉讼。

首先,业主们组织起来有什么必要性

烂尾楼盘的债务关系中,我们一般认为债权人有业主、银行、施工方、其他债权人(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四方,然后在实际的案件操作中律师往往发现远远不止四方立场,其原因就在于业主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

一个烂尾楼盘几百业主,存在几十种声音是很常见的,有的业主主张等待复工,有点主张上访、有点主张堵开发商公司,有的主张起诉等等,业主的力量其实是非常分散的。

而组织起来的业主,用同一个声音说话,往同一个方向使劲儿,借用山东一个案子的法官的话说:“这几百份起诉书往着一摞,任谁都不敢忽视业主的诉求了。

”业主们自发组织存在什么不足

很多烂尾楼小区的业主们在维权时也会建立QQ群或者是微信群,将业主们都拉进来,毕竟“人多力量大”的道理人尽皆知。

然而讨论维权方案的时候往往是各执一词,如果再有开发商或者其他利益单位的奸细挑唆分化,转变风向,业主群体很快就会被分化瓦解,力量进一步的被削弱。

在业主们经过反复的瓦解之后聚集了一部分致力于维护自己权益的业主,具有了初步的组织雏形,可以展开相关的维权行动。

此时的优势在于业主们能够集中力量行动。

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大部分的业主们采取的行动是统一穿戴印着口号和诉求的衣服,在小区、售楼处、甚至是政府部门外拉横幅,或者是一起去上访。

这样的维权行动有效果吗

答案是有效果,没成果。

为什么说有效果没成果呢

因为对于烂尾楼,政府也没有什么短期内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但是也不能让业主就一直这样堵着门,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此一来就只能先稳住业主,给出很多承诺劝业主们回去,之后先拖一拖,还解决不了的就干脆给开发商破产清算,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什么是根本性问题

复工给房或者退款给钱,这就是业主们的根本性诉求,是无法通过拉横幅和组织上访能解决的。

业主群体内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就我们过往代理案例的经验总结来看,主要有三点不足。

一是组织能力差。

我们说的业主组织,并不是金字塔结构一人领导其他人服从,而是类似于合伙人制度,凡事大家商量着来。

一个行动往往最多的时间花费在争论和统一意见上了,等大家意见统一了,再去采取行动,很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开发商的资产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瓜分完毕了。

二是费用和场地问题。

烂尾楼维权的过程是漫长和艰辛的,不是业主们一起吃个饭喝个茶就能解决的。

往小了说大家行动一次,吃饭喝水就得上千块;往大了说,打印材料、聘请律师、诉讼费用都不是一个业主能承担的。

一开始可能会有个别业主自费承担大家维权的支出,时间一旦持久,就会感到力不从心。

而业主们自发集资维权,对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问题,乃至于资金放在谁的账上,其他业主都难以百分百的信任和放心。

场地问题看似无关紧要,但是当业主真正的组织起来,就会体验到没有活动场地的窘境。

几十上百户业主,在哪开会

在某一业主家路程远近不一不说,挤不挤的下是个大问题。

在酒店开会,哪个酒店费用谁出又是个问题。

所以业主们往往就干脆在物业或者开发商的会议室开会,在人家眼皮底下商量怎么与人家作斗争。

或者干脆就在小区的空地上围着坐一圈商量,遇到雨雪天气,会就先别开了,咱们各自先回家避避吧。

第三个不足在于有相当部分的业主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大家开会我旁听,大家维权我跟着。

按说这样也算可以壮大业主声势,并无不可,但是一旦涉及出钱出力,这部分人往往是唯恐避之不及,在维权艰难时冷眼旁观,遇到阻力时又会作鸟兽散。

扰乱军心不说,还容易被人收买,将业主们的行动方案外泄导致维权失败,所以说搭便车坐享其成的行为是一定要反对的。

专业律师有什么作用

烂尾楼维权的关键是什么

是抢时间,抢在楼盘和开发商的其他资产还没有被瓜分干净前争取到业主的那一份。

上面我们讲了业主们自发组织的诸多不足之处,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组织能力差,行动迟缓。

绝大部分业主都缺乏专业的烂尾楼维权经验和组织业主的能力,毕竟一辈子遇到两次烂尾楼的概率相当的小。

而专业的房产律师由于自身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最快速的组织起业主,进入维权程序。

另一方面,与开发商的谈判,与政府、银行、施工方协调开发商资产,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期判决的执行等方面不仅仅需要专业律师,而且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做。

总结来说,业主在买到烂尾楼以后,一定要尽快的开始维权行动,团结起来,用法律的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组织业主,尽快的进入维权程序,在开发商资产被分割殆尽前争取到业主应得的部分。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晓宁,执业十几年来一直活跃在房产诉讼领域最前沿。

在全国范围内代理过十余起烂尾楼业主的集团诉讼,经典案例有:带领团队为浙江某烂尾楼小区56户业主成功讨回房款;历时两年,多方协调谈判促成河北某烂尾楼小区重组复工的,被当地政府称为业主代理律师协调复工典范案例。

如何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在反腐败斗争中,惩治与预防、治标和治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一、惩治和预防的辩证关系 1、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条件。

2、加强预防是推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举措。

  二、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目的,才能确保反腐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1、把握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不断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一个时期的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要与该时期的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要求相适应。

在强调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的新形势下,要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思路,根据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把握惩治的重点。

要紧紧围绕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权力行使为重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

当前,特别要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金融信贷、司法审判等领域和部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以各种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同时,注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发展需要,将反腐败的范围延伸到过去涉足不多或尚未涉足的新领域,主动把握反腐败的着力点,拓展反腐倡廉空间,扩大惩防并举成果。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形成惩治与预防的合力  实践证明,反腐倡廉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既要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工作力度,又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肃惩治,而实行严肃惩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

对腐败分子不坚决惩治,则无从预防;不下决心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我们只有在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更加自觉、正确地把握坚决惩治腐败与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才能取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整体效能。

  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大势,及时采取相应的惩防措施。

反腐败既要在战略上通盘考虑,立足长远,又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阶段性措施。

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情况不同,反腐倡廉采取的措施也应不同。

可能一个时期重在惩治,一个时期重在预防,这就需要正确把握反腐倡廉的大势。

同时,不能因强调惩治而放松预防,也不能因强调预防而放松惩治。

强调一方面而放松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十分注重克服的倾向。

就整体而言,当前要注重加大预防腐败力度,但就某一个地方或某一个领域而言,如果某些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比较严重,风气不正,群众反映较大,就应当在加大惩治的力度上多下功夫,及时把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遏制下去。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作用,以惩治推进治本工作。

不论是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还是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工作,只有紧紧围绕查办案件来开展,才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通过对查办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不断总结教训。

针对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意见与建议;针对腐败造成的严重危害和一个时期的发案特点,找出带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加强警示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明确纪律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进一步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从工作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的有效途径。

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都要坚持“一案双报告”制度,抽出专门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剖析,提出加强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把办案的成果转化为治本之策。

  总之,惩治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惩治,为预防、治本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为制度建设提供保障。

因此,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另一手,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经过二十多年来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治,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总体上得到遏制,为治本、预防创造了前提条件。

实践“三个更加注重”的关键是要以更坚强的决心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既要全面推进,又要抓住重要环节重点推进。

与惩治相比,预防、治本、制度建设涉及的领域更广、难度更大、见效期更长。

我们要树立“最好的管理就是最好的预防腐败措施”的理念,以最大的决心意志、最强有力的组织形式,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各项政治、社会、经济等管理制度,并用党的纪律的约束力、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反腐败斗争中,惩治与预防、治标和治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

  治本,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好、贯彻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必须认识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就是既要着力治标,深挖严查腐败分子,又要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多种手段防治腐败;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就是要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

怎样正确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

反对和防治腐败,事关人心向背,事关生死存亡。

只有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反腐倡廉形势,才能总揽全局,审时度势,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牢牢把握反腐倡廉斗争的正确方向;才能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正确处理反腐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才能统一思想,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取得反腐倡廉的新成效。

怎样判断反腐倡廉形势,不仅仅是工作评估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才能统一思想、做好工作。

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斗争是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背景下展开的。

国内外敌对势力竭力利用腐败问题歪曲、否定我们党的领导和国家的政治制度,蓄意诋毁,造谣惑众,把我们党描绘得一团漆黑,把干部队伍说得一无是处,攻击共产党解决不了自身的腐败问题,等等。

其目的就是妄图动摇干部群众对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动摇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领导的信心。

对于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一些模糊认识和不正确看法,也要分清楚情况,加以引导。

每个人在不同的社会层面生活,因人、因事、因情况不同,看问题的依据、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既有人过高估计成绩,存在盲目乐观倾向;也有人过分夸大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存在悲观失望情绪。

当前在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把局部看作全局。

有的地区和部门出现了腐败分子,周围的干部群众很不满意,出于满腔义愤,把局部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推而广之,从村长、乡长的不廉洁推测省长、部长的不廉洁,从少数干部有问题扩大到认为我们党和干部队伍整体上有问题。

二是把自己接触到的个别腐败现象视为普遍现象。

有的同志在社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受到个别部门和单位不正之风的困扰,非常愤恨,由此推断出整个社会风气都不好,认为我国腐败现象非常严重。

三是把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当作普遍现象。

据调查显示,60%多的人是通过媒体了解腐败问题的。

反腐败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对大要案的报道,有时比较集_中,有个别小报还存在恶意炒作的现象,对一些干部群众容易产生误导,使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案件越查越多,腐败越反越严重。

四是把不属腐败的违纪违规行为或不正之风,当作腐败问题来看待。

腐败有明确的定义,主要指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一些群众没有搞清腐败的概念,把一些不属于腐败的现象也列入腐败的范畴。

以上这些认识,单从某个方面说,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从总体上说则是不全面的,以偏概全,背离了客观和实际。

怎样判断反腐败形势,有一个角度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说还是世界观、方法论的问题。

2011年1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系统、深入地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特别是用“三个并存”和“两个依然”科学概括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态势,即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胡锦涛总书记特别强调,我们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对于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好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

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之一。

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90年的伟大实践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重大成就。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不断深入对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认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我们坚持把加强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基础工作。

近年来,中央在全党相继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我们还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命名一批全国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组织“扬正气、促和谐全国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等,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更加巩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

我们坚持把健全制度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

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制定或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一批重要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在抓制度建立的同时,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制度的责任制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性。

我们坚持把强化监督作为反腐倡廉的关键。

着力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前移监督关口。

通过加强巡视工作,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其他形式的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等,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规范透明。

例如,巡视工作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把巡视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巡视工作边实践边探索,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发现并阿有关部门移交了一批反映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各省(区、市)、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也积极开展对所属单位的巡视。

通过开展巡视工作,有力推动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强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我们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

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以及财税、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逐步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

我们坚持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

通过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等,认真解决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基金资金监管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

我们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

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坚持党纪国法而前人人平等,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论职位多高,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就坚决查处,绝不菇息,绝不手软,切实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我们注重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3.5万件,结案44.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607人,立案件数、结案件数和党纪政纪处分人数逐年增长;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50244件,涉案金额125.4亿元。

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王益、康日新、黄瑶、宋勇、许宗衡等一批大案要案,前不久又对刘志军进行立案调查,社会反响强烈。

和地区各部门也查处了一批在本地区本部门在重要影响的案件。

通过查办案件,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彰显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我们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建立健全“一案两报告”等制度,加强案件剖析和情况通报,有针对性地总结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力求达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批制度、深化一批改革的效果。

我们坚持讲求政策策略,把握时机节奏,改进宣传报道,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

这些年来,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力地保证了党和国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捍卫了党纪国法的尊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纯洁了党的组织和队伍,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

据国家统计局民意调查显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2003年度为51.9%,2008年为65.5%;2010年达到70.6%;人民群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2003年为68.1%;2008年为81.6%;201o年达到83.8%,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国际社会也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给予积极评价,认为中国的反腐败成绩是“足以同在中国这样一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温饱问题、极大地消除贫困相提并论的一个巨大贡献。

”第二,要清醒认识当前消极腐败现象的严重性。

在充分肯定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

新问题。

一是腐败行为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内幕交易等现象严重,土地、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监管薄弱领导违纪违法问题突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违纪违规时有发生。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依然严重。

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牟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

“一把手”腐败问题仍然严重。

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底,共处分基层站所工作人员38464人,其中2010年处分违纪总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乡科级以下人员171人。

例如,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利用职权违规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谋取巨额利益,同时犯有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违纪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三是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例如,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李培英,贪污公款8250万元,索要、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元;先后多次到境外赌博,赌资特别巨大。

李培英被依法判处死刑。

四是一些腐败分子同时具有多种违纪违法行为,集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于一身。

例如,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目无党纪国法;经济上贪得无厌,为谋取个人私利不择手段,利用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元;生活上极其糜烂。

王益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五是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有的大案要案涉及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有的一个领导班子中多人被查处。

例如,在安徽省古井集团高管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原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效金,集团副总裁、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运杰,古井贡酒股份公司总经理甘绍玉等10名高管人员涉案。

王效金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六是腐败案件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等出现新变化,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有所增加。

例如,商务部条法司原巡视员郭京毅单独或伙同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多名司局级干部,以及一些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各自在外资审批、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权力,把正常工作协调机制变成“权钱交易利益圈”,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高度的隐蔽性。

郭京毅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党员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仍然比较严重。

一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甚至失职渎职、酿成严重后果。

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除利用职权收受贿赂600多万元外,还违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且疏于职守、部署不周、监管不力,致使药品注册管理秩序混乱,全国假药劣药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郑筱萸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同时,一些领导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城市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粗暴执法,甚至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一些领导干部贪图安逸,奢侈浪费,享乐主义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违规收送红包礼金、超标准住房、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屡禁不止,等等。

另外,从这些年查处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看,背后往往隐藏着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问题。

例如,2008年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9·8”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

经过调查,临汾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段波、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襄汾县原县长张金凤等5名领导干部因利用职权为发生事故的新塔矿业公司非法生产提供便利、收受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严肃查处。

第三,要深入分析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原因。

腐败现象是一个具有复杂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世界性难题。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腐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时期,各方面体制还不完善,有着不少缺陷和漏洞,存在着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从世界各国发展历程看,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都经历了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而我国用短短几十年跨越了其他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各方面体制制度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

即使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也都为不断发生的腐败问题和政治丑闻所困扰,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民主竞选所耗费的巨额政治经费其实质就是一种披着合法化外衣的腐败现象。

最近突尼斯、埃及、利比亚等国家相继发生的政权更迭和政治动乱也都与腐败问题密切相关。

二是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乘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相结合,侵蚀着党员干部的思想,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思想滋长。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孙瑜为满足自己的高消费,收受贿赂328万元,伙同他人骗取国家资金4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孙瑜在其忏悔书中说:贪图享乐,无限制地追求高消费,是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多元利益主体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法分子通过商业贿赂攫取非法利益,拉拢腐蚀公职人员。

例如,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因受贿2959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他在检查中说: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情况下,体现在领导干部身上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是如此尖锐和复杂。

说复杂,是指对领导干部的腐蚀,在温情脉脉、杯光酒影中就能得逞,让你在不知不觉、舒舒服服中演变过去。

四是干部队伍构成发生很大变化,二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不少中青年干部缺少严格党内生活锻炼和重大政治风浪考验,容易受腐败病毒感染。

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有的心态浮躁、贪图虚名,一门心思用在谋求更高的职位上;有的在收入和待遇上盲目攀比,感到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因而产生“心理失衡”,走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违法犯罪道路;有的甚至利欲熏心、私欲膨胀,公然索贿受贿、侵吞公共财产和国家、集体资金,等等。

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就是因在2002年陕西省政府换届和2005年届中调整时未被提拔使用,感到自己吃了亏,产生了为自己捞好处、留后路的想法并付诸实施。

2007年曾因拉票贿选、违反换届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

与此同时,本人或通过其弟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760余万元。

李堂堂已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五是反腐倡廉建设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教育不够扎实,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得力,预防不够有效,好人主义盛行,应该及时提醒的没有及时提醒,应该坚持制止的没有坚决制止,应该严厉惩处的没有严厉惩处,有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

就纪检监察工作来讲,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够多,等等。

第四,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有利条件,坚定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

首先,我们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们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每年都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江泽民同志先后1O次、胡锦涛同志先后9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每年都召开廉政工作会议,对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作出部署;中央还专门设立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导和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这些都为我们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政治和领导保证。

其次,我们有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政治优势。

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讲是私有观念和剥削制度的产物。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区别与历史上任何剥削制度的崭新社会制度,为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奠定了制度基础。

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法制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我们完全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

其三,我们有一支优秀的党员干部队伍。

长期以来,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宗旨、恪尽职守、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最近几年,我们国家大事多、难事多、急事多,我们之所以能在众多风险和挑战面前取得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靠的就是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带头作用。

这是我们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最有力证明。

不承认这一点,就难以解释我们今天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

可以说,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值得党和人民信赖和依靠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

近年来每年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越11万人,只占党员总数的14%o,其中因贪污贿赂类问题受到处分的仅占党员总数的0.3%。

其四,我们有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

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

随着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看渠道的不断拓宽和揭露腐败问题能力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其五,我们有长期以来反腐倡廉建设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法规制度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之,消极腐败现象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公平正义,是消磨党的意志、瓦解党的队伍、削弱党的战斗力、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腐蚀剂。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

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我们一定要从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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