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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困难家庭的护理心得体会

时间:2013-06-13 20:52

家庭护理的实质是什么

护理学是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为基础的研究维护、促进、恢复人类健康的护理理论、知识、技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综合性应用科学。

护理学包含了自然科学,如生物学、物理学、化学、解剖学、生理学等知识。

护士通过学习解剖学、生理学,才能观察与分辨生理与病理的变化,并能准确无误地提供治疗,如注射、导尿等。

护理学也包含了社会及人文科学,如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美学等知识。

护士通过学习心理学、社会学,才能提供满足人的心理需要的护理,并能社会环境对人的健康的影响。

护理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性较强,它结合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理论,形成了护理的理论体系与护理技术操作。

护理学的任务和目的在于促进人类身心健康和满足人民身心方面的护理需要。

护理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它与医学、药学、营养学等共同组成了整个医学领域。

护理学作为一个知识群,它所研究的范畴涉及自然、社会、文化、教育和心理等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如何运用护理原理、护理技术和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它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院护理 1、基础护理研究并应用护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术,满足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心理治疗的需要,通过临床护理工作,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及时提供病性发生、发展的动态信息,有效地配合并参与治疗、检查及对危重患者的抢救,以积极的安全的护理对策,使病人处于最佳心理状态。

2、专科护理结合临床各专科的特点,应用专科护理理论和护理技术,如强化对危重病人的监护及烧伤、显微外科、脏器移植、手术前后的专科护理等。

3、护理管理运用科学的方法组织、实施临床护理工作;为病人创造优美的休养环境;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有效地提高护理质量等。

(二)社区护理 社区护理以预防保健为重点,包括防病、保健咨询;护理科普宣教和预防接种;心理卫生指导;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指导;职业病防治和家庭访视护理等。

(三)护理教育 研究护理人才培养的规律、方法及模式,不断提高护理教育质量,改善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适应护理学发展地需要。

(四)护理科研 护理学的发展需要护理科研的支持和推动。

护理学理论的构建,护理理论与护理实践的结合成果,护理技术、方法的改进,护理设备、护理工具的改革,护理管理模式的建立等。

都有赖于护理科学研究去探索规律、总结经验,推进护理学的不断发展。

护理学的研究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作为一个护理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护理学科做出贡献。

求《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体会文章

我国人口发展局面复杂 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主要表现在六方面: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

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

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

三是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同志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

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导致工作滑坡,超生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

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

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积极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吴晶、刘奕湛)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速度快、规模大、“未富先老”等特点。

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

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说,快速老龄化将对未来社会抚养比、储蓄率、消费结构及社会保障等产生重大影响。

在广大农村,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严峻。

此次颁发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

决定说,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

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

决定要求,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等。

此外,决定还提出,要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

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

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

违法生育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或予以公开揭露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朱玉、周婷玉)“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这是22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的明确要求。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决定还提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三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但是,由于部分法律法规适应不了形势发展变化的需求,一些地方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广大农村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吴晶)新华社22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形态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大多数,而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生育水平还比较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严重;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近2亿,外出务工经商人口规模庞大并在未来20年内有持续增加趋势,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管理与服务措施滞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失,使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超过城市,2000万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也同样令人堪忧。

“做好农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农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性任务和重要前提。

”这位负责人说,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优势,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促进农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育文明、生殖健康、生态良好”的发展新路。

决定也明确,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控制在13.6亿人以内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朱玉、刘奕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2日发布。

决定指出,“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我国通过实行改革开放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用不到30年的时间,将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创造了社会抚养比较低、劳动力资源充裕、财富积累水平较高的有利时期。

决定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

决定强调,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决定提出,要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把人口和计生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察范围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吴晶)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察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两次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督察,推动各地切实把中央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此次颁发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另外,决定还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我国各级财政将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魏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2日发布。

决定要求,“十一五”时期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考虑到“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基数小、欠账多,法定性、政策性支出缺口较大。

因此决定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

为确保“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还明确要求,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

同时还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

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

“十一五”时期我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阶段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吴晶、刘奕湛)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并收回。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并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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