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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陪审员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5-07-31 02:03

当人民陪审员有什么好处

对以后找工作,调整工作有什么帮助吗

第一,增加了你作经历,简历可以写的更丰富;第二,你的人历,人民陪审员是和法院打交道,和案件当事人打交道的,这样你可以接触更多人和事,更有利你的成长;第三,人民陪审员是有一定收入的,一般法院每年会固定给每个陪审员报销一定经费。

百利而无一害。

这都是要争着抢着做的,一般人是选不到的,基本都是由单位推荐再由法院决定人选后报人大常委会任命。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一是勤于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养,文化素质和法律修养。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如果学习不够,业务不熟,要实现这样的权利就会落空,陪而不审,形同虚设,就会愧对于人民。

只有坚持学习,才能不断增强正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只有不断的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参审案件时,调查、提问、查证、质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参加合议等提出具有代表广大群众心声的意见,才能体现出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利。

我们陪审员,多数生活在基层,多数时间要忙于处理本职工作事务,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每天至少抽出一两个小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身边的事例对照思考,举一反三,强化理解和记忆,才能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二是树立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做公平正义的化身。

陪审员是代表广大群众参与司法,肩上的责任是伸张正义,顾全大局,维护社会稳定。

参与审判即是政治荣誉,也是法律使命。

开庭前,我们必须熟悉案件的全过程,找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不熟悉法律法规又没有代理人的要多给其法律指导,避免在庭审中走弯路。

庭审中,要克服畏难情绪,克服怕得罪人的思想,充分利用自己来自群众的优势,切实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

庭审结束后,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律裁判。

我们要充分地参与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即要体现法律的公正,又要体现陪审员的价值,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所学知识,避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

  三是搞好作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审判作风。

提高自身修养,才能做一名法律的忠实执行者,这也是对每一名人民陪审员的考验,在现实生活中人的欲望千奇百怪,人们习惯把开庭审理俗称为“打官司”或“吃官司”,少数人为了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就会使出不同的招数,动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来干扰司法公正,这对于法官或是人民陪审员都是一种严峻的考验。

我们要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廉洁奉公,不畏权势,站在司法独立的立场上去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判,坚持作风民主,保证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是正确处理好与法官、律师之间的关系。

我们要经常与法官、律师交流和沟通,学习他们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典型案例的经验、民事纠纷的调解等广泛的业务知识,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取长补短。

同时,在整个案件参与过程中,要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五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优势,当好“几大员”。

人民陪审员是一个身份特别、职责特殊的编外司法公正人,要当好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还要在角色上适时调整,无论遇到哪类情况,人民陪审员都可以变换工作的角色。

参与案件审理时当好“裁判员”,案件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地位可以介于原、被告和法官三者之间,必须考虑案件终结后的社会效果;参与案件调解,当好“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也了解群众,具备知民情,懂民意的优势,当事人易于接受陪审员的劝导和解释,我们要当好“调解员”,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及时有效地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时,要当好“协理员”,结合联系面广的优势,做好协调处理理顺关系的工作,尽量减少矛盾扩大的危害;参与信访申诉案件时要当好“消防员”,利用自己的边缘和人际关系以及社会影响力,做好控访和息访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级上访和不和谐因素。

此外,参与司法民主监督时,要当好“监督员”;参与社情民意调查,当好“信息员”;参与法律普及时,当好“宣传员”;总之,人民陪审员要随着工作的需要,随时转变工作“角色”,促进公正司法,减轻司法成本,提高自己,服务人民。

当人民陪审员算不算基层工作经验

根据调查,多数美国人是不愿意担任陪审员的,耽误时间、影响工作、生活是主要当双方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

人民陪审员 该怎么当

您好

人民陪审员,该怎么当

推荐您阅读《人民日报》的下面这篇文章:核心阅读  作为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人民陪审员除了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还有利于加深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赖。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如何

面临哪些问题

记者分赴山东、山西和云南三地基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调查。

  济南章丘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王凤霞  “我们在,监督就在”  身着黑色制服、胸前佩戴标牌,乍看起来,57岁的王凤霞与法院工作人员没什么两样。

  “这衣服和胸牌都是法院统一定制的,不过法官的胸牌是圆形,我们的是长方形。

”王凤霞一边笑着解释,一边伸出指头数了数,已经做了整整9个年头的人民陪审员。

2005年5月,经过单位推荐,法院、人大、司法局共同考察,市人大任命并向社会公示等一系列程序,王凤霞和另外54位来自各行业的市民一起,成为章丘市人民法院首批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以前任职于章丘市妇联,工作内容主要是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这些年,她曾多次进出法庭,也参与过不少案件的合议。

参与哪个案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

法院会提前一个月左右告知王凤霞,并请她前来查阅案卷。

庭审时,王凤霞要全程参与,和法官一起合议,有异议时便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开始,王凤霞心里就没底,不知道这人民陪审员该咋当。

回想起来,她还有些不好意思,因为自己基本上是“陪而不审”。

评议案件时,她常常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

  今非昔比,经过多年历练,王凤霞已是“经验老到”,先后参加过600多个案件的陪审工作。

而让她最有成就感的,就是自己的意见被合议庭采纳。

  在章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有可以用来办公、交流的“人民陪审员之家”。

法院每年会开展一两次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平时也有一些单项培训。

  前些年,受交通不便、运行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一度较低。

但近两年,情况大为转变。

2013年,章丘市人民法院办理的2500件普通程序案件,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有近5000人次。

  章丘市人民法院院长刘玉庆说,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今年年底,全省法院要实现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30%、基层法院达到80%的目标。

“在章丘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已经达到100%。

我们将人民陪审员定位在审判监督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应该说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  随着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增加,王凤霞被抽取的几率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高,但她的工作并没有减少多少。

退休多年之后,她又成了“上班族”,分担起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

“我们并不是由法院来管理,而是相对自治,这样才能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

”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尽职尽责,章丘市人民法院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人民陪审员庭审,对其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评。

参审率不高或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民陪审员,将由人大按相关程序清退。

  “人民陪审员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虽不着法袍,代表的却是千千万万的民众,可以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王凤霞认为,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最大的优势在于熟悉社会,容易联系群众。

“我们在,监督就在。

有这个身份,就要对得起良心

”(记者 卞民德)  昆明五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陈建云  “调解陪审合议,什么都干”  “第一次陪审时,审理的是抢劫案件。

我坐在审判席,都不敢正面看被告,整个庭审几乎没说话。

”说起自己的第一次陪审,云南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陈建云记忆犹新。

  从2005年5月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至今,陈建云即将干满两个任期。

“犯罪主观方面”“连带责任”“法定从轻”等法学专业术语,陈建云信手拈来。

  “工作和书记员差不多,送达、调解、陪审、合议,什么都干。

”陈建云介绍,“我已经参与了2300多件案件的办理,平均每天不止一件。

”  陈建云是五华区人民法院的22名“坐班”人民陪审员之一。

除了“坐班”的人民陪审员,五华区人民法院目前还有25名不用“坐班”的人民陪审员。

“由于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协调时间来参与案件审理比较麻烦,现在往往要提前两三个月和非坐班的人民陪审员约好庭审时间。

” 五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叶玮告诉记者。

  “全区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为19万,加上部分中央财政转移经费,基本上刚刚满足人头费的需要。

”叶玮说。

  低廉的补助导致的结果便是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老化。

“没有30岁以下的,平均年龄近50岁,退休后再来担任专职陪审员的有十几个。

”叶玮说。

  “最大的问题还是认识问题。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乔杨说,“以经费保障为例,个别县区每年才1万元左右。

”虽然财政部曾经出台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要在财政预算中明确列支,但现实中往往与其他法院经费打包。

  “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选而不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

”乔杨告诉记者,由于不少兼职陪审员时间难以协调,部分法院存在不愿使用的情况;而部分兼职陪审员连续多次拒绝陪审工作,也让法院不愿再使用。

  据乔杨介绍,昆明目前正在进行人民陪审员倍增工作,但部分区县法院很难找到合适的人选。

“有能力、有热心、也想做的人没有时间,有时间的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又未必能够胜任。

”乔杨指出,部分非坐班陪审员也存在将人民陪审员只当做荣誉而不认真履职的情况,为此,昆明市专门出台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每年至少参与5件案件的审理。

  “从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看,并不过分强调陪审员的法学专业素养,更重要的是从普通群众的视角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

”乔杨说,每个人民陪审员都经过严格程序考察,上岗前都进行了脱产培训,“在培训时,我们就强调人民陪审员多从‘情’和‘理’角度发表意见,不必过多顾虑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

”  “部分人民陪审员因为对自己法律知识不自信,怕发言外行被笑话,甚至影响案件审理,常常选择随大流。

”乔杨说,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昆明市中院甚至规定人民陪审员要先发表意见,“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记者 杨文明)  太原杏花岭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李丽萍  “要对得起判决书上的签名”  “陪审陪审,光陪不审怎么能叫陪审员

”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李丽萍认为,“陪审,顾名思义就是陪同法官审理,重点还得在‘审’上。

”  性格泼辣、快人快语的李丽萍是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的妇联主席。

她介绍,2013年全年陪审了20多个案子,每起案件与她“搭档”的法官都很重视陪审员的意见,庭审时一般都会主动征求她的意见,或者让她发问,庭审后、宣判前都会积极和陪审员讨论案情。

  “去年年底陪审员培训时,有人反映法官不重视陪审员,不给发言机会。

”李丽萍毫不讳言,“我当时就反驳,不能怨法官不给机会,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你就得主动行使,要对得起判决书上的签名。

”  李丽萍所言的陪审员权利,在2005年5月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如何实现同等权利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林蔚律师解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特别是当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意见不统一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但制度规定和具体执行难免存在脱节。

“坐坐场、露露相,不说话、光签字。

”有过诉讼经历的群众曾这样调侃一些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现状。

对此,曾挂职基层法院副院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副教授坦言,“人民陪审员如果只是陪坐和签字,‘审’的功能无法很好发挥,就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作用。

”  “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实践存在差距,人民陪审员最直接作用变成了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保证合议庭人员‘够数’。

”林蔚分析。

  据介绍,为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李丽萍所在的太原市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今年全市人民陪审员将由现在的222名增加到448名。

通过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这一途径,来促进司法民主,已成共识。

  数量上去了,“审”的功效如何更好保障

“一是要主动,二是要学习。

” 李丽萍认为,陪审员参与案件要说到点子上,这样法官和当事人才能更多采纳你的意见,因此日常法律素质的培训学习不可或缺。

  先“培训”再“陪审”, 这是当地“倍增计划”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水平的办法。

今年暑期,山西大学迎来了一批来自各行各业、年龄参差不齐的“学生”,他们就是新当选的县级法院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多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猜疑和误解。

”方山县一位人民陪审员在结业考试中这样阐述自身定位。

  多年的陪审员经历让李丽萍也深有同感,“人民陪审员的‘审’确实要和法官的‘审’有区别,除了合法,陪审员更关注合情、合理的应用,这样能起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  对此,林蔚表示认可,“人民陪审员虽不具备完备的法官专业思维,但对案件审理作出的是一种自然理性行为,代表更广泛的民意和良知,可以增强公众对裁判结论的认同感。

并且人民陪审员天然联系着各方面社会公众,作为法院与群众沟通交流的一座重要桥梁,更容易加深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赖。

”(记者 冀 业)

急求模拟法庭的陪审员的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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