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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全继续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15-09-04 04:08

执业资格怎么填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学习心得体会 1000字

益智课堂与思考力研讨会学习心得体会荣幸地了这次研讨会然培训时间不长,但收获颇大,感想也颇多。

对小学的数学有了新的认识,有了新的出发点,对我以后的教育工作有了很大的启发。

我是一名四年级的数学老师,在忙于传授知识的时候,可能就忽视了孩子们能力的培养。

有了这次的学习,让我停下了脚步,思考我也应该让我的孩子们,也在游戏间学习,获得能力的提高。

小游戏大智慧这个活动,真的值得我们学习。

下面,我就此次学习培训的经历,简要地谈谈我的几点感受。

一、学习培训的经历回顾这次观摩了六节数学课,也聆听了这五位教师的设计思路,以及他们团队对课的解说,同时专家对他们的课进行了点评。

我的回顾:第一节课《七巧板的奥秘》,授课教师王庆伟。

从七巧板的历史引入,古代根据人的多少,对桌子进行拼摆,学生使用的桌子正是七巧板的拼摆,巧妙的从过去转化到现在,同时也告诉我们七巧板对我们的未来也会有影响。

每一个环节王老师都巧妙的选用了一个成语,每个成语都告诉我们了,这一环节要干什么。

从形影不离到如影随形再到形由心生,从简到难、从部分到整体、从布置任务到创造想象,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们边动手操作边叙述过程,培养了孩子的观察力、动手操作能力、语音表达能力、思考力。

有一处情景我记忆的特别深,在形影不离这个环节中第四位孩子和其他孩子的拼摆方式,当着个男孩拿出不同板的时候,我在想这个孩子拼错了,可是当他完成这个小猫的图案时,我

化工厂停车检修写一篇通迅稿

这是我写的 : 在春风洋溢的5月,为期三年一次的长炼石化09年装置停车大检修拉开序幕,我机电公司面对时间紧、任务重、交叉作业多、维修战线长、未知因素多等困难,公司上下加班加点,全力以赴,一切都是为了确保检修工程按期顺利完成。

首先,为了全面高效.高质完成检修任务,公司从全国各地将分公司的抽调了很多精干力量来充实我们本部,他们分布在各个检修单位和检修队伍,成为此次大检修的一支骨干力量。

公司还抓住这次学习的机会对一些年轻的青工进行了培训让他们也可以有这样一次难能可贵的参加大检修的学习机会。

公司领导也非常重视这次检修,机修分公司领导更是每天亲自到检修一线指导工作,他们每天坚守在现场,随时协调处理现场遇到的问题。

做到把好安全关把好质量关. 检修前期的工作基本都以完成。

我公司的无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为零。

质量都以达到检修标准。

这是我们共同努力,团结协作的结果,在我们以后的路途中要长此以往。

继续发扬我们机电公司的安全质量环境第一的精神。

小孩子学习区分对错时惩罚是必须的吗

不是的,教育为主,让他明白对错是最重要的。

简单的一到三分钟演讲,新员工进公司的感受和问题

简单的一到三分讲,新员工进公司的感受题可以这:作为一个新人,很高兴来到这司来到这么一个平台。

接触到的都是全新的知识以及和蔼可亲的同事,在这里我学到了很多,也看到了自己不足的地方。

在今后,我会更加努力的要求自己,尽快跟上大家的脚步,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怎样学好电工电子技术基础

首先要培养自己的兴趣,有兴趣爱好才能孜孜不倦的追求学习。

其次要多看,看书、看图、看实物。

第三多算,独立完成专业,用多种方法解作业。

第四多干,多实践、认真做实验。

关于去中国科技馆的感受

“安全”这个概自古有之。

有人说,安全是确保人员和财产不受损害的状也有人讲,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就是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

事实上,这种绝对化的安全是不存在的。

我们说的“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或者说是一种伴随着生产而来的状态,它与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大事。

安全生活的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对待安全生产,决不能轻言三句话,即在形势的判断上,不能轻易说明显好转;在工作评价上,不能轻易说成绩很大;在责任落实上,不能轻易说普遍到位。

越是在形势好的情况下,越要保持清醒头脑;越是在取得成绩的情况下,越要做到谦虚谨慎。

实践证明,长乐的工业发源于草根,“摸着石头过河”是我们当时历史条件下发展道路的真实写真,无可否认,在当时的发展环境,我们的安全生产还不能做到完全严谨、严密和严格,但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今天,一切都是按规矩、规范、规程来办事,企业水平的提高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步前进,不能还停留在之前的社会陋习中,这是我们广大企业家要深刻牢记和警醒的。

为此,在目前内外交困、乱象丛生、危情四伏的安全形势下,我们首先要认清“三个念”:一是明确安全概念。

解析安全两个字,“安”是没有危险即安,“全”是没有缺陷即全。

只有认真理解了安全的概念,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提升安全理念。

安全无小事,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企业家要深刻牢记任何安全工作都是大事,安全是硬环境,只有把安全工作抓上去,才能为发展营造良好的软硬环境。

三是树立安全观念。

安全是有代价、有付出、有成本的形态。

只有使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我们的投入才能受到回报。

总之,凡事都要讲安全、保安全,想安全。

8月19日下午延川县电力局发生了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和县局要求我站立即组织全站人员对这起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在我们思想上受到了很大震动值得引起我们深思和反省结合上半年前几起事故对“8.19”事故分析学习让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重要性造成事故原因不外乎就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安全不重视、工作程序不完善、没有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没有认真坚持“一个活动两个交底”、平时对设备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造成了事故扩大不该发生事情发生了应该避免没有避免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一生遗憾还对企业造成一定损失针对这几起事故对照检查自身发现还存在安全意识不强思想上麻痹大意侥幸心理严重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搞好本站安全活动对安全规程、制度执行不到位“不怕事故调皮就怕思想麻痹”  子洲电力局“1.3”事故出事点不在工作地段工作地段未验电挂接地线非工作班成员参加工作设备名称编号相互挂错定边局“1.18”事故安排非供电所人员参与工作靖边局“4.29”事故站长违反安规单人操作无人监护挂地线未进行验电凤翔局“7.28”事故该停电作业而采取了带电工作高空安全措施不到位而这次“8.19”事故线路明明有电而却用手触摸这些事令人心痛“事故猛于虎”但更可怕每次事故后我们都会说重视安全关爱生命抓重点搞培训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发生但事故后不久血事故教训就会淡忘工作中依旧我行我素置安全于脑后如果这样安全从何而谈  只有加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解把安全这根弦始终贯穿于安全管理及生产全过程只有通过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事故分析实施“三不放过”做法延伸为对违章行为分析实施“三不放过”强化安全风险意识真正意义上实现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为提高我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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