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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三条底线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9-09-05 05:49

重建祠堂倡议书

你好,我是法理学专业研究生二年级,我非常喜欢法理学,不知道你现在是处于哪个学习阶段,我就说一下我的心得吧。

第一,掌握教材,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红皮书是一本不错的教材,你要从法的本体学起,先弄明白法律是什么(法的本质),然后弄明白法应该是什么(法的价值)。

当你搞清楚了这两个问题,基本上也就明白了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差不多就是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然后你会学到权利和义务,所有的法律都是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还有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他们组成了我们所需要了解的法,接着细化为立法执法和司法。

所有的概念都要背熟,即使你现在不是很理解,也要背下来,等你以后看到类似的法的制定、运行的情形时,你脑海中的概念会对你有帮助的。

第二,拓展阅读,知识是由点到面的,不能指望单纯的一本教材就能告诉你所有知识,你也需要一些参考书来加深了解,比如你可以尝试读一下其他学者写的法理学,从中国的开始,不过我个人认为还是庞德的五卷本法理学比较好。

然后你可以读一些相关的论文集,比如法学方法论方面的,我个人就对法经济学比较感兴趣。

去图书馆找你喜欢的读,这里没有正确和不正确之分,只要是你认为好的,每本都翻翻总会找到的。

第三,如果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建议你再做一点习题,遇到的问题也可以找老师讨论一下。

不同的思想会带给你不同的灵感。

加油,祝你好运。

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

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

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

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判长:依照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

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处置意见为: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

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喜寿2010年1月7日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2、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

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证人王蓉证言。

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

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

证人王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王蓉:同事关系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

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

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

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

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

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

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没有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

共计金额1050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

交通费中到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

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

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

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

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因此,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第一,张喜寿已经认定为三级伤残,不能同正常职工一样在公司车间工作。

如果继续保持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二,我方坚持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让张喜寿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5、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第一:根据证据2、证据3、证据5,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

第二: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

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

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

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中风瘫痪在床。

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现居住在吴家田146号一栋三件两层的楼房里,地势低矮,房屋潮湿,年久失修。

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

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

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

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

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

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

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原告因左上肢毁损,为了生活需要,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一、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50元。

二、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从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缴纳各自应缴费用。

四、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为原告配制国产普及型假肢,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支付。

如果需要更换假肢,相关费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2010年1月5日

有关道德的故事

道德 故事 【By Kaiser3344】  【古】  01 亲尝汤药  汉文帝刘恒,汉高祖第三子,为薄太后所生。

高后八年(前180)即帝位。

他以仁孝之名,闻于天下,侍奉母亲从不懈怠。

母亲卧病三年,他常常目不交睫, 衣不解带;母亲所服的汤药,他亲口尝过后才放心让母亲服用。

他在位24年,重德治,兴礼仪,注意发展农业,使西汉社会稳定,人丁兴旺,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他与汉景帝的统治时期被誉为“文景之治”。

  02 啮指痛心  曾参,字子舆,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的得意弟子,世称“曾子”,以孝著称。

少年时家贫,常入山打柴。

一天,家里来了客人,母亲不知所措,就用牙咬 自己的手指。

曾参忽然觉得心疼,知道母亲在呼唤自己,便背着柴迅速返回家中,跪问缘故。

母亲说:“有客人忽然到来,我咬手指盼你回来。

”曾参于是接见客 人,以礼相待。

曾参学识渊博,曾提出“吾日三省吾身”(《论语·学而》)的修养方法,相传他著述有《大学》、《孝经》等儒家经典,后世儒家尊他为“宗圣”。

  03百里负米  仲由,字子路、季路,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的得意弟子,性格直率勇敢,十分孝顺。

早年家中贫穷,自己常常采野菜做饭食,却从百里之外负米回家侍奉双亲。

父母死后,他做了大官,奉命到楚国去,随从的车马有百乘之众,所积的粮食有万钟之多。

坐在垒叠的锦褥上,吃着丰盛的筵席,他常常怀念双亲,慨叹说: “即使我想吃野菜,为父母亲去负米,哪里能够再得呢

”孔子赞扬说:“你侍奉父母,可以说是生时尽力,死后思念哪

”(《孔子家语·致思》)  【今】  01汶川发生了大地震,许多人为次慷慨解囊。

但是,我在报纸上看见一条反面的新闻:“某地区奥运火炬手在绕过捐款箱后,把一只空的手放在箱子边,什么也没捐。

” 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没有错,他们已经捐过了钱,只是几位记者没拍到照片,就让他们空大波,指责声,叫喊声,责骂声,不绝于耳。

经事后调查,火炬手并着手再走了一边。

这件事让火炬手很郁闷,人民很纳闷,也让社会充满了疑问,这记者怎么这样呢

我则感到很气愤,媒体本是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更加了解社会,却报道出这么一条消息,又和报假新闻有什么区别呢

这是拿灾区人们的利益开玩笑,是对火炬手的不尊重,是对社会的形象的严重损害

实事求是道德的基本表现,而这家媒体却连这点道德都做不到,还怎么再谈自己的信誉呢

  02富翁的儿子与朋友做生意,被骗了。

富翁的儿子很懊恼。

他说,我没想到“他”是那种人,我们曾相处得那么好。

富翁安慰了儿子,并告诫儿子,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底线呀,当外在的诱惑突破了他的道德底线,他就会颠覆传统的道德准则。

   儿子听后,仍一脸迷惑。

富翁说,我们不妨做个实验吧。

儿子点点头。

    富翁领着儿子找到了商人甲。

甲的门面房不大,甲正悠闲地喝着茶。

富翁取得了甲的初步信任,富翁说,我有一批货想和你合作,你卖不卖

商人甲骨碌碌转了转眼珠子,一脸狐疑。

富翁说,你卖了货再给我钱,反正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富翁装作放心的样子,瞥了一眼甲租来的这套门面房。

    生意谈成了。

富翁放了1万元钱的货在甲的店里。

    随后,富翁又领着儿子找到门面稍大的商人乙,和门面更大的商人丙,都放了1万元的货在他们店里。

   一个月后,商人丙率先来找富翁,丙的铺子大,周转得快。

丙还了货款,并提出要从富翁这儿进更多的货。

不久,商人乙、商人甲都来还了货款,无一例外都要求从富翁这儿进更多的货。

富翁给了3万元的货。

儿子说,他们还是蛮讲信用的,应该多给他们货呀。

富翁依然只是笑笑。

  又一个月后,商人丙率先来还钱了,提出要进更多的货。

随后,商人乙也来了,也提出要进更多的货。

商人甲却没来。

富翁领着儿子到了甲的店铺,却已是人去屋空。

儿子说,他真不讲信用。

富翁没说什么。

  这回,富翁给了商人丙和商人乙各5万元的货。

儿子说,他们还是蛮讲信用的,应该多给。

富翁笑而不语。

  再过了一个月,商人丙率先来还钱了。

还提出要进更多的货。

商人乙却没有来。

富翁领着儿子到了商人乙的铺子,却已是人去屋空。

儿子很惊讶,说,他怎么这么不讲诚信呢

看来,只有  商人丙到底是做大买卖的,可靠

富翁赊给商人丙8万元的货。

一月后,丙按时还钱。

  富翁赊给商人丙15万元的货。

一月后,丙按时还钱。

  富翁赊给商人丙30万元的货。

一月后,丙却没来还钱。

  儿子说,丙一定有特殊原因,他这么讲诚信的人怎会不来呢

富翁不声不响,领着儿子到了商人丙的铺子,却已是人去屋空。

儿子更惊讶了,说,人怎么这样呢

  富翁说,我把人的道德底线都量化成了数字,你该明白了吧

商人甲的道德底线是3万元;商人乙的道德底线是5万元;商人丙相对还是诚信的,但他也有道德底线,是30万元。

这就是人性。

但不用担心,我早料到了他们这一手,现在他们正准备接受我的律师信,等待法律的审判吧

  然后,儿子感叹,人呀

人呀

  富翁说:“我花38万元,教你认识了人性中的一些东西,我觉得值。

”  【楼主】完全按照您的要求来的,若您觉得满意,望多多支持哈

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

《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

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

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

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

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国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

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

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

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

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

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

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

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

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

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

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

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

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

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

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

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

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

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

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

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

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

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

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

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

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个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宏观及微观路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认为: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高度,“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税收法治也正是置于这个大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

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一是树立法定理念,充分挖掘税收法定原则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精神。

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确认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三是落实立法规划,改进立法程序,保证税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来自各地税务部门的实务人员阐述了自己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看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常新友副处长认为,应提高税收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处理好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施宏处长反思了我国税收法定实践,在立法层面,人大没有尽到税收立法授权之后的监督职责,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足;在执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失控;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启动税法领域的司法解释,税收案例的数量较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李青处长指出,税务机关不能将完成征税指标作为唯一的工作导向,而必须依法征收。

如果不实行税收法定,就会使税务执法的随意性非常大,既导致收了不该收的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也导致该收的税没有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张岳文副处长认为,我国税收领域的现状是法律理想难以与现实相衔接,引发法律的“脱节”。

一方面需要考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结合,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接中国本土的地气;另一方面需要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层面的相互跟进。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交流了自己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重点提出了关于税法解释的一些体会。

天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本认为,税法应当对课税要素进行相对明确、详细的规定,增加法律中的严格性规则,不宜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税法解释权留有过大的余地。

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同样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解释不能适用扩大解释的方法,才能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促进税法的确定性。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荣法指出,行政机关的税法解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确立“禁止扩大”以及“尊重本意”等两项解释原则。

建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分为纳税服务、涉税建设、涉税处罚三大部分,转变“轻服务、重管理”的态度,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相互信赖,强化违反税法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四、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的前景展望 税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着税收法定入宪、税收授权立法、税法的本土化思路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展望了我国税收法治可以依循的前进方略。

《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并非资产阶级所固有,而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都被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家保护人权的必由之路,故我国有必要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同时,面对复杂的国情现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区分轻重缓急,兼具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认为:从《决定》的布局安排看,税收法定原则被定位为民主建设中的大事情,它牵涉到人民主权、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到扩大民主和加强法治。

税收立法应当回应现实需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回应老百姓的愿望,还应当确立阶段性的任务,结合我国的国情、社情和税情,制定具体的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傅红伟处长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国际规则,也已经在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共识,下一步的重点就在于如何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具体工作当中。

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路径被视为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税务机关等多个机关相互合作,共同作出努力。

湖南省税务干部学校何小王教授针对我国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突破、超越权限的现象,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依据应当具体化,并引入外部的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的监督体系。

另外,既然旨在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中明确了“禁止类推适用”原则,那么,旨在保护财产权的税法也可以考虑确立相近的原则,禁止税法领域的类推和比照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有关税收授权立法的学理和实践,阐释了其对于我国处理税收授权立法现象的启发,提出在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上,需要将立法机关的强大、行政机关的谦抑、司法机关的补足这三者密切结合。

我们不能单纯地肯定或否定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个必须坚持的底线是,重要的课税要素应当严格地由狭义法律进行规定。

 五、闭幕总结 闭幕式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靳万军副司长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果,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不断改进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从意识与理念、体制建设与机制创新等维度着手,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协同并举,以共同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重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固然应考虑中国国情,但这项原则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

回到《决定》的本意上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只能指狭义的法律。

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保护纳税人权利、限制公权力,落实路径是在5-10年的时间里,将所有的税收行政法规都上升为税收法律,且应为“良法善治”。

唯有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进步,民富国强的治国目标才能达成。

法理学怎么学啊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类别优惠对象产业享受优惠条件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免征关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变化内容审批权限下放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

预缴制度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可以按照15%的税率先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明确产业目录范围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正式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结合《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目前西部地区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统计情况如下:西部大开发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产业统计类别鼓励类产业数量举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40大类共计761项高科技、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含创业投资)、科技服务、商贸服务、商务服务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12大类共计354项制造业、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涉及到西部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270项,湖南(湘西)19项、湖北(恩施)20项、吉林(延边)23项以省域为单位,结合每个省的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重庆(32项)、四川(36项)、贵州(31项)、云南(33项)、陕西(37项目)、甘肃(35项)、新疆(40项)、青海(25项)、广西(32项)、宁夏(31项)、内蒙古(32项目)、西藏(13项目)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总结可见,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针对众多产业类型均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华税律师认为,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可以实现企业运营税负成本的最小化,同时,东部部分地区企业(尤其经营范围遍及全国各区域的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架构的调整,积极申请并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为支持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我国从2001年起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强对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是西部大开发重要的扶持政策之一。

2011年起实施的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在继承第一轮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有鲜明的特征。

为落实好第二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优惠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第一轮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定期减免税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执行)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企业身份及适用目录企业应区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鼓励类目录。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目录不能混淆。

内资企业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部分修改)》规定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分省市区新增的鼓励类产业。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各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同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适用一项或多项鼓励类产业项目。

企业同时为限制类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的计算企业应准确归集、统计各年度其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企业收入总额,正确计算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该比例达不到70%以上的年度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企业会计核算上未计收入的收入项目(如利息、汇况损益等),应一并按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四、总分支机构优惠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省外总机构设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其中的50%分给总机构,另外50%按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分给各二级分支机构;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将其中的50%分给总机构,另外50%按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分给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

五、优惠备案办理企业自行判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在预缴申报时填报享受该优惠事项,每年备案一次,每次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

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表上全部项目应如实填写清楚,签字章戳齐全。

总机构在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办理备案;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以外、二级分支机构设在贵州的,二级分支机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并享受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汇总二级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留存备查资料即优惠印证资料,由企业对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备齐、留存备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主要有: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说明材料;当年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核算资料;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留存备查资料应保存到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六、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7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部分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语文问题

写爱迪生的======== 在历,曾经有许许多多的科为我们人类造福,炸弹大王”诺贝尔,让亮起来的“发明大王”爱迪生,元素周期侓的发现者门捷列夫,创立“日心说”的科学巨人哥白尼…… 在其中我最尊敬的人就是“发明大王”爱迪生,他一生有2000多项发明,获得发明专利的就有1328项。

平均每15天就会有一项新发明。

在发明的高峰期,更是三天两头就有一项发明,他因此被誉为“发明大王”,他的发明对人类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他在小时候好奇心特强。

无论什么事都会问为什么,而且只要有可能,他喜欢动不动就做实验,为此经常闹出大笑话来。

有一次他看见热气球会飞就想人的肚子里充满了气会不会也飞以来,他让同伴吃下了一种会产生气体的药粉,结果差一点就闹出人命,他爸爸也狠狠地打了爱迪生一顿,但他的好奇心却没有因此而减弱。

他在上课时也经常会问一些连老师也回答不上来的问题,老师就骂他“笨蛋”“低能儿”等,最后被学校开除了,不过他妈妈也是一位教师,从此以后就是他妈妈在教他了。

他一生最辉煌的成就,要数发明了电灯了。

在电灯问世以前人们用的是昏暗的煤油灯,在他仔细的研究了一个刺眼的电弧光后,就宣称要发明出光线柔和的电灯,他找了1600多种耐热金属和6000多种植物纤维,但都失败了。

终于有一天爱迪生想到了用棉纱试一试,之后他们日夜盼望的情景出现在了眼前:灯泡发出了金色的光芒。

这一天是1879年10月21日,后来人们把这一天定为电灯的发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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