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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董事长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7-01-10 11:55

农村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年终述职报告报告内容

这国家新承认的一种经济组织,具体的称谓应该是农民合作社,申请需要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80%以上是农民),没有最低资金限制,当然了,因为是新生事物,各个地方还有具规定,一般登记在工商部门,管理在农业部门,设立的具体条件一般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另附《合作社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

领导上台前如何邀请他上台 需要几句简单的主持词及领导讲话后的总结 需要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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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基础的土地入股,社区合作社集体净资产份额的以社区为基础设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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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的成员(股东)代表为单位,每组推荐3-5的代表,也可能10股为一组,每推荐一名代表。

当推荐的代表必须参加由三分之二为首的股东或住户,被推荐批准,必须由推荐所有参与的工作人员,代表结果的签署必须由分管宣传打造五天以上的领导小组推荐。

十大制定的规定。

首先由乡草案统一领导小组,建立社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后,支付所有成员(股东)通过建立讨论代表股东大会。

席,举行筹备会议。

在代村的成员(股东)持有的村“两委”成员,建立了“两节”成员参加的筹备会议,讨论了“宪法”,在咨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主席候选。

党秘书长由主席委任,经过监事会同意候选人名单上的乡镇党政组织后,选举后审核前将报告给国会。

十二,成立大会。

负责筹备领导小组成立大会主持,全体成员(股东)的主要议程有表示:我们1,准备工作报告 - 2,把镇政府,街道批准 BR> 3,读取和“股份合作社章程”页4,发行股票凭证页5,选举董事,监事 6董事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7,董事局,监事长讲话 8,领导讲话 13,后续的工作我们1,劳动监事会页2明确分工,制定内部管理系统 - 3,股份合作社制定年度目标 4,形成建设社区的工作总结

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全体村民同意吗

有说需要的,有说不需要,不知道该选哪个答案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手续: 1,办理地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工商管理局注册。

2,申请条件:5人(户)以上,农业户口80%以上。

3,费用:自备材料,手续免费

关于“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组织的章程

以下是哈市的,以供参考之用,每个市的合作社,不一定所以章程不同,但大同小异的.  哈尔滨市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组织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哈尔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简称“农合会”(英文名称“HARBIN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ED ASSOCIATION”,简称“HRBPRCEO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有关涉农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以联合和合作为纽带,积极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组织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我市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和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2号,邮编:15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参与研究制订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在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参与和推动我市有关农村经济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依法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会员的权益;  (三)指导会员单位的组织建设和运营机制的改善,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四)对全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发展、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制定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考;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对农民和农民经纪人的教育和培训,为全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科技和信息咨询服务;  (七)组织区、县(市)农合会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商家开展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  (八)总结和宣传农合会成员的典型经验,交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成果;  (九)开展合作经济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我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市内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均可入会;  (四)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和村委会的关系  由村委会牵头,联合当地或周边农民,共同合作组建或投资,产业,工厂.项目等.  所得报酬由联系的农民分得!  基本是这样的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还想知道“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到底是干什么的跟银行和信用社有什么区别,谢谢

  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主要由政府扶持或由农村组织发起的.主要是用来解决当地,老百姓,当然农民的经济,项目,发展为主.更多带有经济色彩.  一句话,就是为了发展农民经济.  而银行,信用社.他们更多的成份是跟钱有关系的.如农民存款.代款.汇款等.  与经济联合作社,是两个不同的个体.不要混在一起.  经济联合合作社,更多是在经济上,也不是在钱上.一切为了发展经济.

求李彪先生的详细生平,越详细越好

【转帖】悼念“缠中说禅”——亿安科技操盘手李彪(2010-01-12 15:48:43)转载标签:股票 他,视股票如吸血工具,把股票玩弄于股掌;他,能够坐庄一只股票,把成本打到0再拉台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他,能够玩弄散户,玩死庄家,甚至阻击机构

他就是1999年亿安科技的首席操盘手——李彪

(一)从第一次进入股市至今,一直都是0成本。

你可能认识毕菲特,罗杰斯等人,但你不一定认识李彪,因为他是一个低调的人,在他看来,股市无法预测,只有看和干。

他高中的时候数学方面就很突出,拿过全国数学竞赛二等奖。

在大学一年级的时候,他借来了一笔钱打新股,资金解冻后将钱还掉。

就这样,他赚到了第一笔钱,他自己却不花一分一毫0成本。

之后他利用这笔钱在股市越滚越大。

(二)年少二十多,操纵亿安科技上百元。

应该很多人还记得1999年-2000年的亿安科技,它就是李彪的经典之作。

8元左右建仓,但当时消息透露了出去,很多人已经在他之前建了老鼠仓。

为了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建仓,李彪发明了跌停板洗盘法,用4日时间就令大量的筹码主动缴出来,吸到自己的口袋里。

经过一顿折腾,把成本降到0以后,股价就开始上去了,最高竟达到126元,在当时股票能站上这么个高点可谓是一个奇迹

(三)玩弄于庄家于股掌虽然李彪做过庄家,但他并不同情庄家。

他认为,大部分庄家并不像散户认为的那么厉害,90%的庄家都会被搞死,很少能全身而退的。

金钱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李彪了,他只有在搞废庄家的过程中寻找快感。

他持有10%甚至只有5%的流通股,去阻击庄家50%的流通股,或在时间或在空间搞死他们。

李彪可谓是主力的鼻祖。

(四)神奇预测2005底部,2007年顶部。

李彪并不主张预测股市,因为他认为股市是无需要预测也无法预测的,因为市场的走向会因各个分力或各种因素而变化,但他只要通过由金钱堆积而成的K线图,就能知道下一分钟会发生什么该干什么,所以他认为股市只要看和干就足够了,预测只是无聊人的游戏。

尽管如此,他却暗示了2005年他会开始做多,在2006年底就表示上证指数会有深成指的情节,在6100点见顶。

在2007年5900点的时候,他公开宣布他开始做空股市,在6124最高点前一个月,他甚至明确表示最高点会精确到6124点。

这是千真万确,我一向很佩服他,知道他开始做空后我和朋友们在2007年10月国庆后6000点左右就平仓了。

后来证明,历史再一次神奇地被他言中,股市再一次向他低头。

连上天都哭了。

(五)英年早逝,神奇成为历史不知是否泄露太多天机的缘故,英才总是被妒忌的,李彪在去年患上了鼻咽癌,在2008年10月31日离开了人世,当时他才30多岁。

在此表达对他的怀念,对他的景仰,给他最真切的祝福

东方早报理财一周报记者\\\/林奇 自命为“全球第一博客”的缠中说禅因患鼻咽癌于2008年10月31日去世了,其另一身份是《基金分析》专栏作家木子。

据传,其离世时还不到40岁。

同时,缠中说禅可能还是当年亿安科技的操盘手李彪。

股票在生与死中轮回,缠中说禅传奇的人生亦如此。

缠中说禅神奇预测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并神奇预测美国股市和我国股市的顶底。

他把他的神奇,留给了世界。

每天有成千上万的人在学习他的理论,学习他的思想。

虽然他已离去,但他却留下了许多。

他在博客中留下了1134篇精彩的文章,留下了精彩的思想,有教你炒股票系列和解读论语系列。

2008年10月10日,其最后一篇博文只有一句话,“继续看图、短跑,美国破万确实如期壮观,1019前后还有什么,等着。

顺便问好。

”但截至2009年3月13日20时44分其博客点击率达39806364次。

李彪、缠中说禅,是同一个人吗

理财一周报展开调查,渐渐接近真相。

熟知“跌停板洗盘法” 10年前的亿安科技案,名动一时。

亿安科技是中国首只股价突破百元的股票,也是首只跌幅达到百元的股票。

它编织了许多暴富的神话,但却是更多股民的噩梦。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罗成,以委托广东金易顾问有限公司理财的方式,聘请李彪、汤凡、郭庆等人作为操盘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

当时媒体披露,实际操纵亿安科技的幕后黑手是郑伟和李彪。

后来,因为利益分配问题,二人分道扬镳。

李彪极其聪明,但在操盘时,却又像一个挥着屠刀的恶魔,残忍至极。

众所周知,李彪发明了跌停板洗盘法。

而缠中说禅描写了自己操作一只股票的过程,用的正是跌停板洗盘法。

从其描写的过程可以看出,这只股票就是当年的亿安科技。

1998年10月,亿安科技一直横盘,在不断地假突破,追入的技术派股民,屡次被套。

股价涨一天,跌一天,像是在走迷踪步,搞得股民晕头转向。

走出来以后回头看,实际是横盘。

“首先,在一个大的压力位上顶着,接了所有的解套盘……然后在那位置上不断地假突破……而不断的假突破,就让所有技术派的人把筹码交出来了。

”缠中说禅回忆。

缠中说禅接着回忆,“这时候,把账上所有的钱基本都打光了……当时,有一种透支是需要当天平仓的,用剩下的钱,借了该种透支。

然后那天疯狂地买,早上就把所有的钱加透支全买完了。

下午,需要平仓了。

不断交涉是否可以不平,结果是不可以。

很痛苦状地开始平仓行动,瀑布一样,价格下来了,早上买的,亏损着全砸了出去,结束一天悲惨的交易。

价格也砸穿前面一直坚持的平台,收盘后,有人被套被人追债的传闻马上到处流传。

第二天,所有的老鼠仓,所有知道消息的都蜂拥而出,然后是第三天,也是这样。

” 缠中说禅博客里说的正是亿安科技1998年12月16日的惨烈状况。

1998年12月16日,市场突然传闻亿安科技的庄家因透支过度,被强行平仓。

当日股价跌了4.88%,第二天跌7.56%,第三天跌停。

极度惨烈的放量暴跌,让所有人都相信传闻是真的,庄家真的因资金链断裂被强行平仓。

几乎所有的股民都后悔没有跑,但是股价封住跌停板,不给逃跑的机会。

只要看盘,无人幸免,都想夺路出逃。

第四天依然大幅低开,但是打开跌停,大家争相出逃。

如此巨大的抛盘,股价居然不跌了,这被大家理解成庄家为了出货在护盘。

“这时候,在N个别处的遥远的地方,所有的抛盘都被吸到一个无名的口袋里,所有出逃的人都在庆幸,因为第四天依然大幅度低开。

突然,强力的买盘如同地底喷薄的熔岩,任何挂出的筹码都被一扫而光。

任何人都没反应时,他们已经没有任何买入的机会了,第二天,依然如此,一开盘,就迅速让任何人失去买入的机会,而前面来不及逃跑的,却依然抛着。

”缠中说禅回忆。

连连破位下跌,被市场人士普遍理解成庄家出货末期的手法,而缠中说禅却反其道而行之,利用传闻和破位走势制造恐慌,大举吃货,可见其聪慧与残忍。

这种手法被后人总结为跌停板洗盘法,广为流传。

像其说的那样,接下来的一天,亿安科技莫名涨停。

之后一气走出了四连阳,但却开始横盘,而且位置略低于前期平台,就是无法突破。

这又开始让人摸不着头脑。

1999年1月18日,亿安科技突然涨停,一举突破了前期两个平台。

突破时,连15分钟都不到就过去了。

狼来了的故事讲多了,等到亿安科技真突破的时候反而没人敢追。

亿安科技就这样一涨不回头。

从当时每日分时盘口观察,其股价经常是沿着45度角向上稳健攀升,并且往往以盘中高点收市。

上海麒麟上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钟麟告诉记者,“当时有人说亿安科技拉那么高出不了货,我就说想出货简单啊,先保持上市公司的形象不败,继续保持良性的舆论,再让股价下跌50%之后再做反弹,保证就能出来了。

我话音还没落呢,就跌到70多元,然后反弹。

散户一看超跌啊,在88元左右时我一个朋友的老爸就买进去了,后来也确实在一直跌,把大家都套住了。

” 也愧对弟弟 当时,李彪操盘亿安科技时,其弟弟李彬却受了牵连。

据广东《信息时报》披露,2001年4月被中国证监会下了罚单的广东欣盛、中百、百源和金易四家投资顾问公司的“幕后老板”,是一个叫郑伟的北京人。

据说神通广大。

郑伟的公司在北京注册,在广州开户和融资都不方便。

于是郑伟控制了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金易的法定代表人叫李彬,但他不懂股票,也从没有露面,公司的实际操纵者是其胞兄李某。

而法院已经披露与郑伟合作并具体负责操盘的正是李彪。

开始时,李彪可能没有想到事情败露后会将无辜的弟弟牵扯进来,并使其遭受重大创伤。

巧合的是,缠中说禅也常常在博客文章中流露出对不起弟弟。

其弟弟一直无法原谅李彪,而这个一直无法解开的结,也在内心深处折磨着他。

与郑伟合作时,郑伟主持大局并主要负责筹资,对大的买卖行为决策指挥,具体策划和操作则由李彪负责。

1999年4月,郑伟和李彪因为利益冲突而分道扬镳。

此时亿安入主深锦兴已成定局,而筹码也已吸纳了不少。

为了延续对亿安股票的操纵,郑伟开始了一些调整,于1999年4月、8月和9月分别注册成立了欣盛、中百和百源四家公司。

而李彪在分得一部分股票和金钱后,也将在金易公司里的亿安股票转到了欣盛公司。

虽然分道扬镳,但李彪分得了一部分股票和现金。

他还可以继续操作亿安科技股票。

而这,与缠中说禅讲的自己操作亿安科技股票手法完全吻合。

从“喜数女”到缠中说禅 近年来,缠中说禅在网络上非常活跃。

“喜欢数学的女孩”在天涯上曾红极一时,人称“喜数女”。

“喜数女”写文章时语言泼辣,标题刺眼,很快就把天涯论坛折腾得天翻地覆。

后来,在新浪上开博署名“缠中说禅”,语言风格改变不少,不像“喜数女”般泼辣,但是文风依然引人眼球。

自从缠中说禅开博以来,一直有网友怀疑他就是李彪。

缠中说禅就是木子 缠中说禅,李彪,木子,到底是不是同一个人

缠迷决定追查到底。

理财一周报同步调查。

缠中说禅表达过自己要办一个刊物。

不久,青岛木子创业投资公司参与创办了《基金分析》和《新财经》。

而李彪正是青岛木子创业投资公司的董事长。

《基金分析》推出后,高级顾问木子常在“木子视点”中写专栏文章。

记者发现,这些文章,全部来源于博客缠中说禅。

只是因为刊登在杂志上,有个别地方文字做了些修改。

缠中说禅甚至在几年前就神奇预言2007年下半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级别堪比1929年世界金融危机;2005年,其神奇预测股市见底,马上会有波澜壮阔的大牛市;2007年神奇预测股市见大顶,甚至连具体点位都说明了,就是6124.04点。

由于屡屡神奇的公开预测成功,所以其在网络上粉丝众多。

其粉丝被称为“缠迷”,粉丝称其为“禅主”。

去年“禅主”表露了自己患鼻咽癌,为了知道“禅主”的真实身份,缠迷展开调查。

直到最近,《基金分析》发了悼文,终于揭开谜底,原来缠中说禅就是木子。

《基金分析》2008年11月17日发文称,10月31日上午本刊特聘高级顾问木子先生去世了。

认识木子缘于《基金分析》创刊,他是一个很低调的人。

他为《基金分析》撰写高质量的专栏“木子视点”近30余篇文章,笔锋犀利,旗帜鲜明,不论从宏观判断还是技术分析,有理有据,深入浅出,颇受读者喜爱。

他的缠中说禅博客中,先后发表了1134篇博文,分类为缠中说禅(83)、诗词曲赋(95)、音乐艺术(67)、文史哲学(《论语》详解)(114)、时政经济(561)、数理科技(15)、白话杂文(106)、流行娱乐(36)等,其文章内容涉猎广泛,知识体系庞杂,拥有忠实的读者群体。

至此,可以确定木子就是缠中说禅。

缠中说禅、李彪如影随形 理财一周报记者调查发现,《基金分析》在网络上留的电话是空号。

有缠迷称打通了《基金分析》的电话,但是那边的编辑拒绝透露任何关于木子的信息。

记者拨通了参与创办《基金分析》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的电话,但其保持沉默。

到了此时,缠迷仍然不愿意相信缠中说禅就是李彪,更不愿意接受其已经去世的事实。

于是,继续追查。

2007年11月12日,缠中说禅在博客上说要出差。

“本ID要出差了,晚上飞机走。

” 后来李彪的青岛木子创投果然就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公司(简称“深创投”)共同成立萍乡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和事件,再次惊人的吻合。

事实上,现在深创投的董事长靳海涛正是当年亿安集团的总裁,与李彪关系非同寻常。

李彪和靳海涛签了合同后于2007年11月14日在萍乡七星国际商务酒店举行萍乡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萍乡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仪式暨创新资本投资论坛。

在该酒店的网站上可以看到如下文字“11月13日接到萍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通知,萍乡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萍乡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仪式暨创新资本投资论坛将于11月14日在七星国际商务酒店隆重召开。

此次会议代表团的主要成员有:萍乡市委副书记、市长曾庆红女士,萍乡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锦林先生,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先生,青岛木子创业投资中心李彪先生等”。

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发布了同样的信息,当地报纸也对这次合作做了报道。

2007年11月15日,也就是李彪签约后的第二天,缠中说禅在文章中透露,“今天一收盘,就给抓去看企业,书记亲自出面,你说有什么办法

” 缠中说禅的行踪、时间,与李彪的行踪、时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缠中说禅在博客上多次表达了自己除了炒股,主要还做创投,要经常看项目。

理财一周报记者询问了多位创投圈内的名人,认识李彪的人都选择了沉默。

缠中说禅病重以后,最后一篇文章是2008年10月10日写的,之后再也没有更新。

有许多自称是李彪同学的人在缠中说禅博客上留言追忆李彪,也有人在自己的博客上撰文怀念李彪。

人脉很广 记者发现《基金分析》由第二任证监会主席周道炯为名誉社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巴曙松为专家委员会主任。

在美国财长保尔森、劳工部长赵小兰参加的,由美国华美协进社主办的第四届“中国企业管理峰会”上,青岛木子作为国内第一家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成立的市场化运作的有限合伙企业得到推介,并得到华尔街人士希望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正式承诺。

尽管我们不能断言缠中说禅就是李彪,但相信,随着缠迷们的调查,事实会渐渐浮出水面

所有制的概念是什么

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比如资本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比如机器,工厂)就是资本家拥有的。

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决定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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