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合同部工作总结
合同部工作总结合同部工作总结篇一:计划合同部部工作总结计划合同部部2017年度工作总结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2017年即将过去,计划财务部面临着恶劣的施工环境,在项目领导班子的领导、在各部门和广大职工、干部的支持下,顺利的完成了前期的各项工作。
为了今后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能够更好的完成计划财务部的各项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施工,在此对前期的各项工作做如下总结,请各位领导、同事多多批评、指点。
一、工作情况:2017年以来,本部门主要负责的工作主要有:施工合同管理、验工计价管理、工程结算管理、财务管理、工程变更、索赔资料管理以及统计、计划工作的管理,现一一汇报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管理工作情况:合同管理贯穿施工的整个过程,也是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成本,对项目的盈利或亏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截止2017年11月份,共负责起草、审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13份,临时用地合同15份、临时用电合同8份,施工便道修筑合同5份,三电拆迁合同6份,道路使用押金合同5份,临时工程建设合同5份,工程检测、超前地质预报合同3份,工程施工保险3份,材料、设备供应合同34份。
从而有效的规范了合同(协议)签订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工程结算、材料、设备进场以及工程顺利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除此而外,对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不间断审查,确保劳务公司的真实性,避免劳务纠纷案件
合同 协议 范本
销售协议范本(你可以改变它)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甲方:XXXXXX贸易有限公司党委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授权乙方,该协议规定了行政区域代理事宜达成了共识,并遵守履行。
授权代理的名称,特许经营区域:省,市,县(区),甲方向乙方供应商的价格(价格表)四,甲方乙方的销售要求:乙方第一次进货亿美元,去年全年销售目标的公约万元。
乙方每季度至少万美元,购买了由党或党不承担义务关系的协议,和有权终止本协议。
双方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1)经批准的市场零售价和指导乙方批准的批发价格在该地区的下级代理的权利;(2)甲方乙方违反市场规范或损坏处置的权利,甲方和其他代理人权益的行为;(3)收取乙方的市场调研,,销售总结工作电源;(4)的指导和正确的召开必要的会议;(5)乙方销售及相关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和处罚。
2,甲方的义务(1)乙方地区的代理权利益的维护,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乙方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乙方提供代理权;(2)提供合格的保护甲方的产品和包装,装运时间;(3)负责提供承租人销售所需的相关文件( 4)合作的一年超额完成协议时的总销售额为乙方的要求,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超出部分的奖励;(5)协助乙方在其销售网络的终端包装和维护。
3,乙方的权利(1)有权向本协议的地区代理的独家代理权和党的这项权力,以保护他们的权利的规定;(2)该权利的优先供应权供应紧张的党; (3)享受知情权的代理产品改进反馈和新产品开发的进??展。
4,B义务(1)唯一的党和第三方产品,维护职工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知识产权;(2 )是负责该地区的第三方产品保护的调查和报告,协助甲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3)销售产品以外的地区可能无法在本协议中,不得更换党的包装,商标或商标党的替换其他厂商的产品或包装出售,代理区域(4)负责道路建设,以确保销售点以下条件:坐落在一个比较繁华的地段,便利的交通,形象和良好的高档商场,一个显著位置,和高品质的计数器成员;(5)甲方规定的指导下,在该地区的促??销活动,良好的代理和营销力度;(6)市场指导零售价由甲方开发的代理区域的零售价,(7 )B电话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20%,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作为党联系不上原来的联系方式向乙方和乙方个月未通知甲方,联系协议本身无效,订货和运输约定,甲方对乙方的订单及时向甲方发出订单确认通知书,并在指定的交货地点由甲方乙方已收到相应的支付,运输成本B方。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的第一批产品是乙方交付,退货规定购买B从党的原则,要求返回时的购买价格,但因为或甲方不匹配模型订单,乙方自收到日起15天,党的交换产品的要求。
但必须保证原有的产品完好,附件齐全,标签和包装不得损坏,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原则,第二方负责,乙方是需要售后服务的材料应该是每月订单的形式向甲方。
九,本协议是有效的,该协议自乙方第六条第(2)应具有自动生效,有效期为一年,终止日期。
如果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该协议所涵盖的,根据双方协议,可以制定补充协议,该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他们未能达成协议,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复制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方:XXXX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甲方代表签名(盖章):乙方代表签名:签署日期:签署日期:年,月,日银行:地址:帐号:电话:
合同审核工作的总结(范文)
合同工作的总结进入××公司××部工作已有月,目前主责合同管面,在这段时间,我初步接触了公司常见的经济合同,并处理相关的审核工作。
现将当前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由于所学的专业知识缺乏运用,而且对××行业的了解不深,在审核的初始阶段,较难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之后经过自己的思考分析,我认为在各类合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标准合同1.合同分期付款(预付款)的金额容易出现计算错误,金额的大写格式不规范;客方的付款时间不够具体;2.合同中的发货时间不具体,应明确到某月某日或在某个具体的时间段;3.付运的地址或工程的名称不够具体;4.注意合同中客方委派第三方进行保养工作时由哪一方承担责任;5.有部分标准合同会根据客方的要求附加少数存在违约金、罚金等条款,需要列明在预算中加签,并且衡量这些条款是否符合实际,会否增加我方的风险成本;6.合同需要保函的要一并提交保函申请;7.与违约责任相关的附件或补充条款需要认真审核;8.有补充协议的合同,需要审查预算是否有修改、合同条款本身是否有变动,如果条款变动需要核对此前版本的合同。
二、非标准合同(注意事项中包括上述情况)非标准合同一般为客方起草,同意我方修改的内容很少,而且主要都是涉及我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审核时要遵循《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关注是否存在主要权利被对方排除,是否遗漏重要的权利;是否存在责任不合理排除
学习合同法心得3000字论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今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对其不足之处的评价则有分歧。
正确理解与评价《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又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因为一项立法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科学性,还要看其可行性。
(一)从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到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实产品供应、工程建设及货物运送等的时间、地点,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而标的物的数量、工程项目、价格等主要内容,是计划或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计划的变更。
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损失,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不讲违约责任。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律,合同实际上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实行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情况下制定的。
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法》第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该法还专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是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
该法的规定说明,合同仍被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
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不讲违约责任的经济形式,转为强调违约责任的法律形式。
这是重要的转变。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主要是删去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围。
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学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与进步。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的进步,突出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将合同视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转变为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用计划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
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而后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
)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交易需要有交易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的具体规则,合同法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视合同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通说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本质的体现。
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方为成立。
无自愿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方式的选择,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都给予充分的自由。
《合同法》的许多条款具有任意性,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合同法应当对行政合同和国家订货合同作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因为《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应与行政关系相混淆。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第4条、第52条)。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等。
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合同关系的共同规则。
(二)从宜粗不宜细到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一种观点是:宜粗不宜细。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经验不足,条件不成熟。
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仅47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只有145条。
为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条例、 实施细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共428条, 是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可操作性强。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总则有八章,129条。
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
分则有15章,298条。
分则规定的合同有15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有18种有名合同。
关系知识产权、保险、保证等方面的合同,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未再作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既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
《合同法》既有总则与分则之分,又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别。
总则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体系严谨,颇有特色。
值得重视的是《合同法》第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
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类。
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早有论述;但是外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均无反映。
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民事合同关系涉及面广泛,内容纷繁,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合同逐渐增多,法律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关系规定无遗,合同分则只能规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名称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决定,即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订立的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
对于有效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类似,则应类推适用该合同的规定。
有的一部分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另一部分与另一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则应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合同的规定。
还有的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直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又有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既克服了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过于简略的缺陷,又没有把合同种类规定得过多。
《合同法》不仅能适应现实需要,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能与合同关系的新发展相适应。
至于有名合同规定得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为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是否十分恰当,不无商榷余地,但这是细节问题,可在今后实践中总结与改进。
(三)从总结自己经验到与世界接轨 建国之初,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60年代开始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
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也很重要。
哪些法律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哪些法律应以借鉴外国立法为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民事立法领域里,在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由于民族传统习惯的原因,自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
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于我国自古商品经济不发达,立法滞后,则应借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并应注意世界立法的趋势。
在这方面我们走过弯路,例如196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关系”等等。
《合同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特别是考虑国际上合同法融合统一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
1.运用债权的原理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的情况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法》的总则吸收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很多内容。
例如,针对我国企业之间久拖不决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3第)和撤销权(第74条)。
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对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借鉴了债的消灭的规定,较为周全。
2.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增强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对附条件的合同(第45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6条)、合同效力的补正(第47~48条)、表见代理(第49条)等,都作了规定,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前进了一步。
3.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完善了合同法。
《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规定,重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
《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 同时履行抗辩(第66条)、不安抗辩(第 68~69条)、合同的解释(第125条)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第50条)等规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
关于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不安抗辩等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体现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
合同的订立一章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到达期限的规定(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关于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定(第137条)、技术合同的规定(第18章),颇具时代气息。
总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不足之处,有实际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学理上的分歧而产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总结。
员工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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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期薪酬:底薪,试用期合格后薪酬标准为:底薪2、非推广期薪酬:完成推广期任务后,非推广期是接受订单日期,凡是客户下了订单并结清货款的,则有提成,提成按第1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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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时间及差旅费用1
物业管理法\\\\房屋租售法\\\\民事活动与民事合同法学习的有关心得体会
扮演好四种角色做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经理人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倡导“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
这里所说的“人”,不仅包括业主(用户),还有所管理的团队,企业的员工,以及作为管理者自己。
因此,我认为,作为一名物业管理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扮演好四种角色,适应角色上的转换,才能胜任这份工作,成为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经理人。
对于业主(用户)来说,要做一个“贴心的朋友” 物业管理能否达到优质管理、精品服务的要求,裁判是被服务的业主(用户),因此要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性,业主满意度是为公司服务的宗旨和目标。
在遵守《物管合同》、《业主公约》和公司制度的同时,学会换位思考,把自己放在业主“朋友”的位置,急业主所急,想业主所想,千方百计为业主排忧解难,在服务中体现一个“贴心”。
以百业兴物管公司为例:公司首先以“业主的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为服务方针,执行维修回访、上门走访、定期服务质量测评等向业主广泛征询意见的多种方式,均可了解不同业主的特殊需求与期望,从反馈意见中找到差距,消除不合格服务,特别是解决业主潜在的不满意项目,让服务真正贴近每一位业主。
作为企业管理层人员要主动跟业主沟通,不能流于形式,应该与业主交朋友,切实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通过与业主的零距离接触,和业主成为朋友。
如每天进出大门,都有相熟的业主热情招呼,遇到问题,也乐意互相交谈。
去年,百业兴大厦业主反映,办公室有老鼠,接到电话后领导极为重视,立即组织购买优质鼠药灭鼠,并亲自登门道歉,感谢 他们对物管工作的督促,感谢他们合理建议,让业主体会物管公司的真诚,业主深为满意。
为弘扬蓬勃向上的企业文化,企业应该经常为业主举办各种活动。
如乒乓球个人对抗赛;少儿书画比赛;业主单位与物管企业节日联欢;到郊外游玩、到渡假村开座谈会等。
这些活动,既给业主之间提供了一个认识、了解、沟通的平台,又加深了物管企业与业主的友谊。
此外,从所管理项目的特点出发,在创新上动脑筋。
在管理与服务中拓展视野,真正做到“贴心”。
学习一流物管公司先进经验,推出人性化、精细化服务项目。
如雨天免费向业主借伞的“便民伞”服务,为小区业主免费借用平板推车的“便民车”服务,保安员为停靠的小车拉门服务等,管理服务在业主中树立良好形象,使业主接受服务中充分感受到了一种信任与安全。
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要做“严慈的家长” 一个企业就是一个家庭,如果说一个领导者要将自己的满腔热情都投入在物业管理事业上,那么更需要把更多的爱奉献给与你并肩奋战的全体员工。
作为“家长”的管理者,不仅管理上要事无巨细,更要用一个“爱”字来换得员工的尊敬、爱戴。
关爱员工既要落到实处,又要细致入微。
以仁爱之心尊重他们的人格和价值取向,让他们感到自己在企业的地位。
如实行人员定岗定位,按劳取酬;关心员工切身利益,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让他们体会领导、集体的温暖。
曾有一家物管公司,在春节联欢会上,发动员工为一位家庭情况不好,且母亲长期生病的员工捐款活动。
当这位员工收到这份浓浓“爱心”之后,激动得热泪盈眶,当即表示一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后来这位员工表现十分出色。
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工程人员等一线员工,他们工作十分辛苦,为了小区的和谐、安宁,风里雨里24小时轮流值班,节假日也要坚守岗位,放弃了与家人团聚。
作为领导,要多过问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尤其是节假日,对值班人员进行慰问,在管理区域内不影响值班的前提下,公司组织一起吃团年饭等,让他们感受到自己虽然在上班,领导却没有忘记自己,从而将领导的关怀化作力量,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
夏季天气炎热,为防员工中暑,适当缩短保安站岗时间,并给员工发放避暑药物。
公司保安住家都离公司远,为减少他们上下班来回的次数,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班次,充分体现了对员工人性化关怀。
但是,关爱员工并不意味着溺爱和迁就。
对待员工将严格的管理和贴心的关怀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赏罚分明。
一次保安集中学习时,一名保安无故缺席。
作为管理者,毫不留情地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给这个员工相应的处罚,使该员工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今后用良好的工作表现来弥补这次的过失。
果然不久该员工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操作,为公司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得到公司认可,于是根据公司规定,给予该员工一定奖励,充分调动起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作为一个“家长”,更要懂得把握大方向,依靠严格的制度管理和个人影响力引导员工走向健康正确的轨道。
百业兴物管公司保安是单位正式员工,最初上岗时,物管服务意识非常薄弱,业务能力差,甚至个别员工得过且过,工作很不敬业。
针对这此情况,公司首先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定》、《员工服务管理标准作业规程》、《保安部员工奖惩细则》等,用制度来保证服务意识的树立。
同时,利用各种方式,培训员工。
带领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到优秀公司,现场学习;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一季度工作小结,半年工作总结,学公司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先进物管企业的成功经验,谈心得体会,讲人生观、价值观,转变员工思想观念,提高服务意识。
并提出“三心”“三勤”——热心、诚心、耐心,眼勤、脚勤、嘴勤的服务工作要求。
通过 不懈的努力,保安服务意识、工作能力、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作为“家长”还重视劳逸结合,决不放过与员工沟通了解教育提高的每个机会。
到农家乐开培训会,寓教于乐;季度小结、半年工作总结,一起聚餐,贴近员工,可敬可亲。
管理人员队伍,矛盾是不可避免,就象一个家庭,但要以稳定为重,既严格要求又沟通协调,使整个团队富有凝聚力,富有战斗力,最终以满意的员工实现满意的服务。
对于物业管理工作而言,要做“勤奋的学生” 物业管理是需要智慧的,丰富的阅历和开阔的视野能起到很大的帮助。
对于不了解装修规定的业主,要详尽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某办公室中央空调效果不好,你要分析制冷差的原因,解释整改方案,承诺整改期限,直到业主心服口服,满意为止。
所以说,物业管理者除了应具有服务意识、专业知识、经营头脑、管理才能外,还必须熟知所管理物业的建筑、施工工程、结构、园林绿化等。
另外,房地产管理、经济管理、法学、心理学、财务管理、公共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也必不可少,这样,管理者在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才能游刃有余。
那么这些知识如何获取呢
作为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经理人来说,除了接受不同的教育和培训之外,要在工作生活中做一个勤奋的学生。
古语有曰“事事留意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把自己摆在一个“学生”的位置,才能看到更多,学到更多。
对于所管理的项目,要做“精明的管家” “管家”,善于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例如,车库的照明安装得又多又亮,浪费了资源。
如果合理整改,一分为三组,分时分段轮流开关,比原来可以节约了一半以上电费。
百业兴大厦应政府要求,安装了灯饰工程,确实美观了,可物管公司每年却要承担上万元电费。
为此我充分运用百业兴大厦政府机关办公楼的的特殊优势,力争政府支持。
去年终于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灯照亮,电费按月向区灯饰办据实报销,每年减少了3-4万元电费的开支。
在节源的同时,利用物业特点增收。
用电梯前室、电梯轿箱做广告,既调节了业主等侯电梯的枯燥单调气氛,美化环境,又为公司创造了利润。
电信、小灵通、移动、网通、联通,占用了大厦的设备房、电井,增加了我们弱电管理的工作量,多次找他们协商,今年终于达成协议,每年收取相关部门一定的房租和管理费。
“管家”,还要懂得使所管物业实现保值增值。
只有采取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勇于创新、求精的发展思路,才能实现这个目标。
如改造手机覆盖工程与宽带等,提高了大厦的档次。
实践证明,只有高素质的物业管理经理人,从多方面扮演好以上所述的种种角色,才能创造良好的物业管理企业品牌。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学习合同法的体会或者意义什么的
学习合同法,最终是要理法背后刻含义,这部法究竟要保么。
作为学习者,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是核心,只有充分理解基本原则,才能抓住其内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
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
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