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份国企党组织活动的年终总结
【摘 要】工作开展离不开党支部,它是党的基层组织时代思想下,基层党建工作展是十分重要的,如何在新形势下利用新思想促进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开展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本文针对基层党支部建筑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新形势下利用新思想促进党支部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基层党支部;新时代思想;党建工作【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党支部作为党层组织,其党建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严格对待党建工作,将其放在重要位置,利用新时代思想下党的方针政策制定未来发展方向,才能更好的保证基层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在新时代思想下,基层党务人员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思想政治上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根据中央思想政治方针政策,结合单位自身发展,对党员、职工的思想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使单位朝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一、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意义党支部建设工作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来说,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
因此必须要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时代在不断的发展进步,基层党支部也要利用新时代思想做好建设工作,以此保证基层党支部能够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党员素质的提升离不开党支部的建设,只有当党员干部都具有较高的
中纪委解答领导干部参加什么样的同学会是违规
字: 中纪委中纪委解答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纪委解答党纪律处分条例礼尚往来同学聚会怎样才算不违纪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1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中央纪委法规室针对“同学聚会活动是否违纪”、“如何界定‘正常礼尚往来’”、“什么职责算是领导干部”等问题作出解答。
以下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全文: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
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
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
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如何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
一、加强思想建设。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党的建设的首务,是贯穿的一切建设的中心环节。
这一点,在基层党建工作中更显得尤为重要与关键。
我们必须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在贯彻、执行、实践党与国家政策、方针、路线时不走样,不偏差。
我们必须注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素养,努力提高他们接受、理解与执行各级党委指示精神的能力。
我们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思想实际,围绕理想、信念这个核心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有针对性地解决党员干部深层次的思想认识问题。
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切实使基层党组织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通过学习和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从而为更好地执政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
二、加强党的制度建设。
一直以来,各级党组织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一系列党建工作制度,促进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纪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但不可否认,目前,我们有些基层党组织建立的制度,同加强党的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弱化了执政效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巩固完善,统一规范,简明易行,系统配套”的原则,花心思、下力气,分门别类地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注入新的内容。
基层党委应重点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向党员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干部培训制度;基层党支部则应重点建立、健全和完善党日活动制度、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外出外来党员管理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委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才能确保我们执政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作风问题,事关执政的好与坏,成与败。
大量事实证明,各种不良作风直接影响党组织的形象,削弱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完成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好的作风,新形势、新任务也对我们基层党组织的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更严的要求。
首先要努力改造思想作风。
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与基础上,与时俱进,注重培养开拓创新意识;其次要培养好的学风。
这就要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面,坚决克服主观主义、本本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不良倾向,对党的理论要认真地学、刻苦地学、有的放矢地学,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再则要大力改进工作作风。
在工作中,继续坚持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好作风,摒弃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只有具备良好的作风,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执政才能顺畅。
四、加强党的队伍建设。
执政能力的高低取决于党的队伍素质的高低。
基层党组织必须根据基层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基层领导、干部队伍的现状,切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强化队伍建设。
而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就必须着力抓好三个方面:一是抓好选拔配备。
特别是乡党委书记和村支部书记,一定要选配政治上强,清正廉洁,公道能干,党员和群众真正拥护,同时又具备带领群众发展地方经济,增加人民收入的能力的优秀青年干部。
二是抓培训提高。
要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政策法规培训,提高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市场经济知识培训,提高把握市场规律,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加强农业科技知识培训,提高依靠科技加快发展的能力。
二是抓工作方式方法转变。
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必须实现四个转变,即由行政命令转变到教育引导上来,由直接干预转变到依法管理上来,由催种催收转变到提供服务上来,由一般号召转变到典型示范上来。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2-000-01摘 要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有企业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物质基础。
而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其党建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中笔者围绕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如何开展进行讨论,旨在改变目前国企党建工作的的现状,提高国企党建的质量。
关键词 党建工作 国有企业 管理工作众所周知,党的建设被视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三大法宝之一,更是被视为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政治保障。
而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其党建管理工作更是关系到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管理优势的所在,因而在实际的党建管理工作中,管理者要注意把握党建工作的规律性,需要借鉴科学的理论及管理方法展开。
一、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从目前国企党建工作的现状来看,其整体还是不错的的,但是还是存在很多不适应新时期需求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国有企业的党建管理工作中,部分干部职工对于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浅显的认为党建管理工作就是组织学习,发展党员,这种注重业务放轻党建的思想忽略了党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