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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实务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7-11-03 21:33

学习刑法的心得和体会

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犯罪。

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工作、学习、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尽管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行为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扰乱一定的社会秩序。

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目的。

法律讲座心得体会作文200字

在这个星期二的下午,学校组织了一起法律讲座知识普及进校园的活动,我们怀着一颗激动的心,走进了。

开始,警察叔叔先问了我们一个问题,说:“同学们知道我们国家有多少种法律吗

” 我们回答完后,警察叔叔说我们还回答的不够全面,之后还给我们讲了很多有关法律的知识。

通过今天所学习的,我懂得了, 1:不能触犯法律,触犯法律就要付出一定的带价。

2:看见他人正在犯法,一定要冷静,然后拨打报警电话。

3:还知道的,0-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法索要发出的带价。

通过今天的学习我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所以,我们一定要知法、守法

大家学习刑事诉讼法后有何心得体会

对法律的感:1、体现了以人为本心,保障了广大公民法权益这部法律,可以让我们知道如何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法学前沿问题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利益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均至关重要。

目前,改革和开放在继续进展与深化,法律调整需要加大力度,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和现代化,法学研究面临挑战与发展机遇并存之局面。

未来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应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进程. (一)在形事政策上,对传统型犯罪的惩治与防范问题 惩治与防范犯罪乃刑法的宗旨所在,也是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使命。

从今后十年的发展趋势看,下列传统型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仍应作为刑法研究的重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

对这些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利于廉政建设,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在经济方面,注重对新型犯罪的开拓研究 当前国外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计算机犯罪、环境犯罪、与生物工程有关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在我国尚不十分严重,但是刑法学对它们的研究不能因此而放松,而应当进行超前性的探讨。

当然,这种研究应结合我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可盲目追随国外。

在新型犯罪中,法人犯罪问题应受到重视。

就世界范围来讲,英美法系较为普遍地承认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亦有承认法人犯罪的某些迹象(如法国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就用大量篇幅规定了法人犯罪)。

但是,从实务上考察,如何真正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达到刑罚之目的,在两大法系中仍是问题。

我国近年刑事立法中规定了诸多惩治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实际效果颇值得怀疑。

刑法理论上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尚未见分晓,仍有待于深化。

(三)法治文化视角上,不断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研究刑法问题 自从五十年代不分良莠地全面移植原苏联刑法理论之后,中国刑法学便向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关闭了大门,而只是致力于将原苏联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对其他国家刑法学研究的资料之占有相当有限。

近些年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所据资料亦以二手货为多,而且很不系统。

既然对其知之不多,便很难予以研究和借鉴。

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中国刑法理论落后于国外刑法理论的现象亦愈加明显。

对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借鉴不多,对国际刑法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不够,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使得我国刑法理论患营养不良和视野狭窄的弊病。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中国的对外开放得以全方位地展开,刑法学也被推到对外开放的前沿。

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国际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应当成为今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1997年和1999年中国将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将变成现实,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和平统一的步伐也正在不可逆转地迈进,因而关于港澳台地区刑法与全国性刑法的效力范围及其冲突与解决等问题,亦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

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究合作,真正解决人治与法治的问题 ..

求经济法实务的论文,1500字。

西部开发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犯罪领域,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提出,在西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多种消极因素和商品经济负面影响的相互作用,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

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同以往相比,西部地区的经济犯罪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大。

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但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局部地域金融秩序混乱,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危害极大。

经济犯罪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我们必须对它提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态势  自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后,西部地区的经济、交通等较以前有了较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经济形式多样经济内容丰富,经济环境宽松,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

与此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其速度远远高于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大要案件日益突出,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犯罪日趋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境结伙作案增多。

同建国初期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不法资本家行贿和部分国家干部贪污受贿时相比,现阶段,经济犯罪已波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偷税漏税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他经济犯罪现象更是日趋严重。

经济犯罪活动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对这一犯罪如不加以有效抑制,势必严重干扰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从建国以来,经济犯罪上升的趋势在大致经历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贪污罪占主体,1986年前后只1988年贪污贿赂罪明显上升两个阶段后,自1989年至今,经济犯罪种类繁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突出,而且犯罪数额更加惊人,智能化犯罪突出。

可以说,现今经济犯罪活动之猖獗,案件数量之多,非法牟利之大,牵扯面之广,危害之严重,都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型。

  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智能性特点尤为明显。

经济犯罪不论是犯罪主体的总体素质,还是犯罪手段、过程设计均具有显著的智能性。

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素质相对较高。

经济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经济活动的经验。

实践中,经济犯罪分子不乏学士、硕士、博士、厂长、经理、领导干部,不少的还戴着“能人”、“专家”、“改革家”等桂冠。

2.案前精心预谋。

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

如为了赢得他人的信任,购置手机、汽车等高档消费品,扮“阔佬”大肆请客送礼,极力将自己包装成有经济实力的人,然后寻找机会拉拢、腐蚀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再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

3.作案时手段狡诈。

这是经济犯罪与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

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

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有的跨区域跳跃作案……这样不仅给经济部门发现犯罪设下障碍,而且给公安侦察部门揭露犯罪增加了难度。

4.案后毁证灭迹。

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机关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故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

  〈二〉犯罪的隐蔽性。

  经济犯罪由于有极强的隐蔽性,素有“隐形犯罪”之称,这是区别于其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

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以一定的职业为掩护。

经济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做掩护,并打着发展生产、促进贸易等幌子,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那样具有明显的外在特征,以其社会危害性易被人们发现认识,相反,人们常常表现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生支持同情怜悯包庇的反常态度,从而使经济犯罪较难以暴露。

2.经济犯罪的作案方式独特。

经济犯罪得逞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善于钻改革空子,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随时注意打击动向,逃避法律制裁。

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加强,打击力度的加大,经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

如另设“黑帐”、利用时间差作案、跨地区流窜作案,内外勾结、拉拢腐蚀、案后毁证灭迹等犯罪方式在经济犯罪中极为普遍,从而使许多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迟迟得不到揭露。

3.犯罪客体明哲保身。

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大多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由于不是对公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一般不愿报案,往往私下了结;还有的从地方、部门经济利益出发,以罚代刑,以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

  〈三〉犯罪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犯罪形态,因而,与普通财产犯罪相比,犯罪结构更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在: 1.经济犯罪涉及面广。

经济犯罪不仅涉及整个复杂的经济秩序,如财政、金融、税收、贸易、外汇、保险、商标、专利、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还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犯罪成员中有惯犯、累犯、一般公民,有厂长、经理、党政军领导干部。

而且经济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往往为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综合的特征。

2.经济犯罪性质复杂,法律界定叫粗。

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的犯罪,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

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旗号实现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并且常与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不正之风、工作事务等交织在一起,加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个环节参差较多,产供销、人财务管理渠道多样,各种法律、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而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认定处理更为困难。

3.侦办查处的复杂性。

由于经济犯罪多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的案件多家争着办,有的案件拖着不办,使得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出现了取证难、追赃难、批捕难、处理难的四难现象。

  〈四〉犯罪的严重性。

  经济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作案不计后果,不仅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具体表现在:1.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经济犯罪金额起点高、数量大,大多都在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涉税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常见案件,涉案金额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越来越多。

2.经济犯罪直接损失严重。

由于经济犯罪的潜伏期较长,经济犯罪分子得逞后大多挥霍无度,因而即使破案,所剩赃款也很少。

据不完全统计,追缴率一般不到1\\\/3,而间接损失则更大。

  〈五〉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必然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随之而生的经济犯罪也相对呈现出团伙性、流窜连续作案的特点。

1.结伙作案。

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

因此,团伙性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几乎全部是团伙犯罪所为。

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多数为国家公职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作案,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

其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内外勾结,金融部门内外勾结,跨区域内外勾结,国内不法分子与不法外商内外勾结。

有的以初具犯罪集团化组织雏形。

值得注意的是团伙犯罪、法人犯罪、公职人员犯罪相互交织,互相勾结的作案情况日益增多,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2.流窜作案。

由于经济犯罪是常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

有的到户籍地以外“经商”、“办厂”,进行经济犯罪; 有的采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货等方式诈骗钱物;有的利用时间差,跨区域跳跃作案等等。

3.连续作案。

当前,经济犯罪连续作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连续犯同类罪,即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

如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等; 二是连续犯不同罪,即在实施一种犯罪的基础上,再进行其它犯罪。

如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然后持假票向银行或企业进行诈骗。

  三 .对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  犯罪活动的起伏,同国家政治、经济的大气候密切相关。

当前的经济犯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犯罪,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极其激烈。

一些市场主体(买方和卖方)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或坑蒙欺诈对方,或自身受眼前虚假利益的迷惑而上圈套。

社会少数不法分子也结成团伙,混杂于市场主体之中到处行骗,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薄弱环节还不少,加上内部少数人的腐败,内外勾结作大案;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少数人的腐败,更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对经济犯罪打击惩罚的力度又很不够,有的案件由于犯罪人关系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或者是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或者是由于办案中存在经济观点,以至该捕不捕,该判不判,或重罪轻判,以罚代刑。

有的案件由于各方面执法条件的限制,一些重要案犯不能及时缉拿归案,对打击犯罪活动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以上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基本因素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也难以较快遏制住,甚至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

  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也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一是知识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在新的经济领域作案,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特别是信息、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增多将不可避免。

二是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渐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的逐步强化,作案的难度增加,经济犯罪主体将更加趋向集团化、智能化,以及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勾结作案。

三是随着纵向、横向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轨道,跨省、跨国、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将越来越多, 而且国外的犯罪手段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来,届时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

  四.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措施和对策  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安经保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公安经保工作方式及管理体制已明显的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现在经保工作的对象、范围、职责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经济犯罪的罪名增加了一大批,同时已将74种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扩大了公安机关对经济领域犯罪的管辖范围,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

显而易见,面对变化了的经济犯罪形势及扩展了的经济案件侦查任务,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中的专业职能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思维观念、工作方法、管理体制、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落后状况,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经侦专门机构和队伍,新的经济犯罪侦查运行机制。

  〈一〉深化改革,加强经侦队伍建设  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

因此,必须从长期斗争着眼,在公安改革中尽快建立起一只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队伍。

这支队伍既要政治坚定,廉洁高效,又要懂得经济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

公安部已建立起经济案件侦查局,西部也应尽快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侦查队伍。

  首先,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上,要注重选拔忠诚党的事业、廉洁奉公、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

经侦工作业务性强,财会、金融、法律等知识要求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更需及时准确地洞察经济犯罪动向,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领导和指挥全体经侦民警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

  其次,加快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

目前经侦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地区经侦队伍管理混乱,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上经侦部门个别人员思想,观念,手段陈旧,知识贫乏,对经济案件甚至成为睁眼瞎,更不要谈侦破了。

西部大开发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任务会更加繁重,迫切要求建立一直正规化的经侦队伍。

  再次,引导经侦队伍立足于基层。

在经侦队伍建设中,应注意建立竞争机制,落实破案责任制,引导经侦民警改变以往指导检查多、说教多的状况,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案件侦破中。

  最后,提高经侦民警素质。

经侦民警是经济案件侦查的主力军,素质要求较高。

因而在培训中,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拾遗补缺,防止走过场;从思想上,制度上鼓励民警自学。

经侦民警应注意学些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和掌握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和掌握经济犯罪动向及特点。

  二,加强合作,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首先,加强经侦机关内部协作。

要树立全国、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冲破各自为战,画地为牢的束缚,打破地域界限。

要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利益驱动,坚决丢掉小家子气,跳出小圈子,把别人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子办。

结合西部地区财力困难的现状,提倡各地经侦队伍用函电方式或内部报刊方式进行交流,互通新的作案方法、手段、特点及侦破的经验、教训,是侦查效益和破案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其次,加强经侦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及厂矿企业的协作。

经济文化保卫处改为经济案件侦查处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工作职能的转变要求思想观念的转变。

而一些经侦人员面对这样的转变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放不下架子,还是以指导检查者自居,以听汇报为主要工作方式,不注意与金融、通信及企业的协作,结果只能高高在上,人为地疏远自己与经济案件的距离。

经侦人员只有切切实实的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的行业、地区,加强与经济业内人士的协作,才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情报线索,提高破案效率。

  最后,加强经侦部门与刑侦、治安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联系。

刑侦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它起步早,研究深,尤其是一些侦破方法和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也是非常可行的,经侦人员应多加了解学习这些侦查方法、措施等,使自己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少走弯路。

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做的大多是基础工作,这些部门的人员接触范围广,信息渠道宽,如果经侦人员平时注意与他们的联系,不但会省许多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会获益匪浅。

  三.打击与服务相结合。

  贯彻中央关于西部打开发战略的部署,要以保障经济、促进发展与进步为总目标,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把打击经济犯罪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

运用多种手段,重点打击危害西部经济发展的破环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 要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对走私、欺诈、虚开票据等经济犯罪活动发现一起侦破一起,保证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对侦破的经济案件,要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

  在对经济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我们要注意策略和方法。

对情况复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特别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考虑,依法办案; 对企业法人涉嫌经济犯罪的,如不影响案件侦查,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措施,避免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严厉堵截“吃、拿、卡、要”行为,、树立服务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耍特权,不插手经济纠纷,不利用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五、当前经侦业务工作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应解决好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问题。

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足,如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属同一地点,那就会形成几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最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是级别管辖的问题,也就是以案件价值的大小来作为确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目前在经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尚无明确分工,应尽快做出具体分工,做到职责明确,防止越权办案,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二)应注意解决好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取证问题。

经济犯罪问题的定性、取证问题与刑事案件相比有较大不同,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立案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短期内难于定性,需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之后才可定性,而涉案人员之间的口供又具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随时串供,互相包庇,调查难度极大。

只有通过对原始会计账目的审计或是使用侦查手段直接获取确凿犯罪证据后,反复审讯才能获得较大突破。

因此,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周期较长的特点。

而《刑事诉讼法》以对办案的证据、时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审合一后,办案时间缩短。

所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提前取证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掌握好先期初查取证定性后,再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入诉讼阶段,否则会出现违反程序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完善审批制度,防止越权办案。

1.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制度。

领导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侦查措施、取证材料、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指导监督办案全过程,保证案件质量。

2.对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配合侦办。

通过以上审核把关,杜绝侦办人员变相办案,越权办案或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当事人追款讨债,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张明楷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如何

众所之知,当代中国刑法学界,张明楷教授的学术地位已经相当巩固。

  毫无疑问,张明楷教授是一个非常勤奋的学者。

在我的书架上,摆放着张明楷教授的如下书籍:刑法格言的展开,未遂犯论,外国刑法学,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刑法原理。

不难发现,张明楷教授的书籍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书籍大多以专著为主,几乎没有与他人合著或充当书籍的主编;二是书籍大多坚持连续的学术观点,不存在矛盾和含糊之处,如张教授在其著作中,始终坚持的便是结果无价值论;三是对所谓学术权威,坚持以理服人的学术态度,既不妄自菲薄,无原则地逢迎,更不会无原则地反对。

在我看来,正是上述学术态度,使得张明楷坚持的一系列学术观点逐渐为理论与实务界所接受。

  与其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却大多缺少持之以恒的学术体系,最为关键的是,大多数学者甚至缺少必要的学术专著以阐释其自认为科学合理的学术观点。

换句话说,在目前的刑法学界,很可能只有张明楷教授一人通过其各种学术专著,持之以恒地将其坚持的学术观点展现给读者。

如何理解大陆法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及分析评价

条件说亦称必要条件说、等价说、同等说。

该理论认为,“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要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例如,在理论实务学习中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曾经多次列举的案例,甲行刺某乙,乙身受重伤在医院就治中,医院发生火灾,乙不幸被烧死。

根据条件说的主张,此案中甲的行为和乙死亡间即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如甲不行刺乙造成其重伤,乙就不会住院,乙不住院也就不会在医院火灾中丧生,因此甲的行为与乙死亡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然性的条件关系。

条件说由德国帝国法院刑事部推事布黎(Buri,1825—1902年)首创,为德国法院所普遍采用。

在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条件说至今仍被主张着。

在日本,最高审判机关多数判决中也采用条件说。

“条件说”主张符合条件的原因就是法律上的原因,不主张再对原因做其他法律上的限制,凡构成结果产生的原因的行为人,就应该对结果承担责任。

这种观点从自然的物理观念上理解因果关系,将一切对结果产生起了不可缺少作用的因素都看作是结果产生的原因,具有一定得直观性特点,有利于人们具体寻找确定因果链条,能迅速地将未对结果起到必要作用的因素从原因体系中排除出去;重要的还在于,试用“条件说”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至于漏掉本应受到惩罚的犯罪者;此外,它也能解释共同犯罪行为中各共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问题。

坚持“条件说”还能严格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避免主管因素介入因果关系的判断之中,从而将因果关系严格的与责任问题区别开来。

因此“条件说”出现后虽然持续性地受到批评,但是它在一个多世纪当中,一直是德国刑事审判实践所坚持的判断标准。

而且,后面所出现的各种观点,也都是在此基础上主张进行一定的限制,因而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抛弃这一学说。

不过,“条件说”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

由于条件说主张只要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必然条件关系,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因果关系的范围有被无限扩大之嫌。

[4]批驳条件说者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根据条件说,杀人犯的母亲也要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无论从一般常识还是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合适的。

为了克服条件说的缺陷,刑法理论界提出了各种对条件说加以限制的主张:一种是“因果关系中断说”,该理论认为在因果关系的进程中,如果介入了自然性事实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时,就由此中断了正在进行的因果关系。

“基于负责能力人之自由且故意之行为,在法律上常发生新的独立因果关系,第一意思活动与惹起结果间之因果关系,因此而中断。

”]5[ 例如甲投毒杀乙,在乙毒性发作之前,丙故意开枪打死了乙。

由于在甲的投毒行为之后介入了丙的故意杀人行为,因而丙的行为中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只在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因果关系中断论”也遭到批评,因为它一方面以条件说为基础肯定条件关系,另一方面又否认条件关系,这样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另一种是“溯及禁止论”,它是为了避免“中断说”的尴尬,由德国学者弗兰克于1931年提出的,他认为,“先行于自由而且有意识地,即具有故意、有责地指向结果发生的条件不是原因”。

]6[ 意思是说,在故意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之前的行为,只是结果发生的条件,而不是原因。

如乙女被甲男强奸后,基于羞愤心理而自杀。

因乙女的自杀是故意行为,因而发生在自杀之前的强奸行为只是乙女死亡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原因。

又如,甲把子弹装进枪膛后,放置一旁,乙拿起该枪故意将丙击毙。

因乙击毙丙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因而在丙行为之前发生甲装子弹进膛的行为不是丙死亡的原因,而只是一个条件。

这种理论与中断说具有类同之处,且在对具体案件的解释上不合逻辑,缺乏根据,因而和中断论一样未获得更多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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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

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

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

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

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

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

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

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

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吗

如果不是写这篇作业,也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

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

银监会公务员考试难么

这个要见仁了。

银监会在笔试时有专业科目的考试,计算笔试总分时是公共科目x0.25+专业科目x0.5,公共科目的优势大大降低,专业科目强的可以拉很多当然公共科目考得超级好那另说。

在的时候银监会不仅仅考结构化,还要考专业题目以及英语题(题量和纯结构化面试差不多,都是6-7题,如果追问多),这样会导致复习难度加大,适合专业知识扎实及英语不错的同学报考,因为这方是靠平时积累,运气成分虽然也需要,但是实力更重要啊。

别的职位纯结构化面试也不一定就很简单,只是说复习项目没有银监会这种这么多就显得比较好复习。

不管怎么说,还是要看个人了。

总之根的优势来选择职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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