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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审议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7-02-13 23:09

学习规范语言文字的心得体会

学习语言文字的心得体会中华民族是古老的民族,又是伟大、优秀的民族,创造了灿烂的文明,为世界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汉字是古老的文字,是中国古代文明的标志和象征。

世界上不是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立的语言文字体系,我们的汉语言文字从诞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今,中间没有断代或被异化,这在世界语言发展史上是罕见的,这显示汉语言文字强大的生命力。

从仓颉造字的传说,到甲骨文,到秦统一的文字篆字隶书,再到延续至今的通行的楷书,文字的发展史就是我们民族的发展史,从中我们可以领会到我们华夏民族的聪明才智和非凡创造力,作为炎黄子孙,我们应为之感到骄傲自豪,萌发热爱祖国语言文字,学好祖国语言文字的热情。

法国作家都德在其名篇《最后一课》中对法语作了如下评价:法国语言是世界上最美的语言——最明白,最精确。

这样评价意在表现一位法国老师对祖国语言的热爱,从而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感情。

其实,我们的汉语才是世界上真正最美的语言,世界上其他任何民族的语言文字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与之相媲美的。

汉字中绝大多数字都是形、音、义的结合体,这是汉字作为世界上最优秀的文字的魅力所在。

在识字写字教学中,教者应将汉字的美展现出来。

如象形字的简洁、形象之美,会意字的意象之美,形声字的逻辑之美、结构之美

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5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5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1  发挥支部主体作用,直接管理服务党员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在直接管理服务党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坚持打牢基础,坚持规范组织活动,才能够使党支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

  坚持把“带”的作用示范在支部。

上级党委领导要把带头开展专题研讨、参加支部学习、过双重组织生活、指导支部联系点等作为学习教育重点任务,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树好标杆,特别是一把手更要带头到所在党支部领诵党章,带头谈认识讲体会,与普通党员一起学习、共同交流;带头深入包点支部,为基层党员讲专题党课,指导学习教育。

压实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参加学习教育和推动学习教育双重责任。

  坚持把“学”的基础夯实在支部。

突出党支部主阵地作用,坚持“全覆盖”“常态化”,以“三会一课”等制度为依托,组织党员原原本本学、认认真真议,切实打牢思想根基。

各支部按照内容、时间、方式、标准“四清”要求列出学习清单,并结合党员实际对每个研讨专题进行具体细化,切实增强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把“改”的要求落实在支部。

聚焦党组织存在的问题、党员自身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边学边查边改、立知立行立改,以解决问题的成效推动和检验学习教育。

各基层党支部充分发挥自我净化、自我提高作用,对照基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读书学习.谈价值.发表看法.重赏\\\/字数越多越好!有自己的感受最高

国家开放大学入学心会通家开放大学入学使我们了解了国家开放大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习方式,学习方法和技巧,以自学为主是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之一,我真实地感受到了在线学习的魅力,它的方便、快捷、灵活是其它教学模式无可比拟的,也正因如此,才让我有可能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工作水平,也通过工作巩固了学习效果。

不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自己的工作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还学到许多专业之外的知识,让我更深层次的了解了知识之外的知识。

即重温了历史,又展望了未来。

在学习的过程中:第一,必须树立一个明确的学习目标,因为明确的学习目标是顺利完成全部课程的前提。

从目前社会大环境看,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今天,知识的有效期在不断缩短。

有的人往往会因为知识有限和社会变化太快而被淘汰。

这就给了我们继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不断提高自己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所以,加强学习成为我们生存发展和应对竞争的有效手段。

用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并争取能够学以致用。

所以我学习的目标很明确,提高水平,学到知识,更好的应用到今后的实际工作中。

第二,要尽快适应在线学习的方法,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加坚定了在线学习的重要性。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工作、生活、学习之间的矛盾。

工学矛盾是每一个已经参加工作的电大学员都要面临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如何能够较好的处理工学矛盾,在高标

通过幼儿园的课程审议,幼儿能得到什么发展

1.主题组织的可实施性在幼儿园课程开发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当一个主题已经确立,主题的教育意图很清晰,但发现内容零散或者只是一些领域或学科活动的简单堆积,看不到主题的主要线索,无法有效展开。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平行班教师的课程审议将主题的思路进一步明确、展开,形成主题的展开线索及网络结构,以幼儿经验为切入点,找到不断扩展的课程内容及相关资源。

围绕主题框架形成例如主题目标、活动安排、游戏预设、环境预案等目标倾向,并以此提高各活动组织的层次性与递进性。

2.主题内容的生活性主题只有符合幼儿的现实生活,才会被幼儿接受,才更利于幼儿的发展。

因此“前审议”另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审议者通过对主题内核与教学内容的联系,根据当地的社会氛围、城市文化、教育资源、园文化等对主题中的具体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筛选与重组,从而让主题更好地为幼儿的生活服务。

3.主题设计的开放性面对相同的主题,整齐划一的实施目标与步伐不一定适合所有平行班的教师与幼儿,在主体实施前的审议中,教师就应该考虑各个班的实际情况与幼儿发展水平,注重主题目标、组织实施中的开放性,教学内容是否具有弹性,以帮助同年龄段各个平行班主题的有效开展。

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心得体会

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心得体会闽侯实小洪碧芳在最近一段时期之内,我们学校开展了大规模的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活动,在学校大力提倡学好普通话的今天,我们也进入了学习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列中来。

《通用法》已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

通过学习《通用法》,我渐渐的明白了:这是一部实现顺畅交流,拉近你我距离的好法律。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 有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

当前,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语言文字障碍和误会。

在教育领域,可能因为教师的普通话不好,使学生听不懂课;在商业领域,可能因为语言不通,错失许多商机,或者因为合同文字不同,造成歧义而打官司。

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性差,权威性小。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

于是,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为语言文字规范化呕心沥血、付出辛勤劳动的前贤以及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立法呼吁和做了大量工作的广大人民群

幼儿园课程审议中的教师角色及专业成长

[摘 要] 在我国的幼儿团课程审议申,教师常常承担着发起者、协商者与决策者的角色。

其中,在专家参与的课程审议中。

教师既是课程审议者也是研究对象;教师之间的课程审议有利于教师对课程进行反思;家长参与的课程审议有利于丰富幼儿团的课程资源,帮助幼儿教师顺利开展工作;幼儿参与的课程审议能够帮助教师从幼儿的视角看问题,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

[关键词] 幼儿园课程;课程审议;幼儿教师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0)03-0054-02随着幼教改革的进行,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幼儿园课程的不确定性,意识到幼儿园课程开发的动态生成性。

在“自下而上”的课程开发过程中,课程专家已从课程权威的舞台上走下来,他们与幼儿教师一起开发课程。

一起审议课程,幼儿教师已然成为课程开发和审议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幼儿园课程审议能引发教师对自身工作和思想的深入总结,也能引发教师对理论知识的深入学习。

因此,研究幼儿园课程审议对教师专业成长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课程审议”的涵义32

安委会如何审议部门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主要写一下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转载: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计划为依据,制定计划总是在个人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中心。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

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

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今后的打算。

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

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3.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

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日期

急。

。求一篇看完大学规章制度的心得体会。

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在学校管理中,规章制度的建设是一项主要内容,要把学校里的人、财、物等管理因素,根据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实现最优组合,形成科学运行机制,发挥整体效益,就必须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多年来我校坚持以“强化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和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健康和谐发展”为办学宗旨,把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作为的基础,为实现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和构建全面发展的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从而规范了我校的办学行为,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转。

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日渐提高,受到了当地学生、家长的好评及各级领导的认可。

现就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谈一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一是要以人为本。

这是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即教师在学校管理者的管理下开展和培养学生的活动,这是一个由“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构成的管理系统,学校管理归根结底是对“人”的管理。

教职工是学校行政管理的对象,也是学校管理的主体,人具有丰富的情感和巨大的主观能动性,只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学校的各项工作做好。

因此,学校管理强调“人”的重要性。

在制定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教师对制度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如果制度不能被广大教师认可和接受,这些制度只能挂在墙上,成为一纸空文。

即使被迫执行,也会带来后遗症,容易滋生教师对管理者的不满,无形之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就产生了不和谐因素,这样就不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更谈不上规范化。

只有管理者以教师为本,教师才能以学生为本,从而促进学校、教师、学生的整体发展。

二是要发扬民主。

如果仅仅由校长或各部门的负责人将制度制定好后要求教师遵照执行的话,教师只是被动地接受,这样制度的执行难度就很大。

所以在制定制度前学校管理者要做些,召开不同层面人员的座谈会,如、教代会,开展一些预研究。

在取得基本共识后,再组织各部门人员参与制度的制定,各部门负责人拟定好初稿后要召开全体教师会,充分征求教师的意见,然后把意见集中起来交审议,再将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最后才正式实施。

制订学校规章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方法,把制定制度的过程变成了全体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使教师广泛了解其内容,反复讨论其可行性,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得到全校教职员工的认可,既可以避免制度脱离实际,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又有利于统一认识,沟通感情,从而为制度的贯彻执行奠定心理基础,减少执行制度的阻力。

三是要因校制宜。

每所学校因办学历史、地理位置、师资水平等客观条件的不同,以及校长对学校管理的观点和管法也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校与校之间的差异,因此,不可能有一套“放之各校皆适用”的制度。

制度的制定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这样才切实可行,才能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和谐发展。

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强化规章制度学习,增强遵纪守规自觉性自X月XX日,学校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十几天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规章制度,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的自觉性。

团支书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同学热烈积极讨论学习条款为形式。

通过此次团会学习以后,同学们对学院新修改制定的管理条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充分体会学院人性化与严格要求兼容,既给学生展现自我的空间,也有与法律相符合的严肃规定的精神。

相信通过此次学习,能够切实加强我们对新制度的理解领会,进一步净化校风,促进学风,共同创造淮师更辉煌的未来。

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

当前发生的许多案件除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同学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

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

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学生,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够熟练地用运。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同学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

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

使每一名同学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当前,在学校管理中,规章制度的建设是一项主要内容,要把学校里的人、财、物等管理因素,根据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实现最优组合,形成科学运行机制,发挥整体效益,就必须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多年来我校坚持以“强化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健康和谐发展”为办学宗旨,把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作为依法治校的基础,为实现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和构建全面发展的和谐校园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四是要以人为本。

这是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即教师在学校管理者的管理下开展和培养学生的活动,这是一个由“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构成的管理系统,学校管理归根结底是对“人”的管理。

教职工是学校行政管理的对象,也是学校管理的主体,人具有丰富的情感和巨大的主观能动性,只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学校的各项工作做好。

因此,学校管理强调“人”的重要性。

在制定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教师对制度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如果制度不能被广大教师认可和接受,这些制度只能挂在墙上,成为一纸空文。

即使被迫执行,也会带来后遗症,容易滋生教师对管理者的不满,无形之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就产生了不和谐因素,这样就不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更谈不上规范化。

只有管理者以教师为本,教师才能以学生为本,从而促进学校、教师、学生的整体发展。

五是要发扬民主。

如果仅仅由校长或各部门的负责人将制度制定好后要求教师遵照执行的话,教师只是被动地接受,这样制度的执行难度就很大。

所以在制定制度前学校管理者要做些民意调查,召开不同层面人员的座谈会,如校委会、教代会,开展一些预研究。

在取得基本共识后,再组织各部门人员参与制度的制定,各部门负责人拟定好初稿后要召开全体教师会,充分征求教师的意见,然后把意见集中起来交校委会审议,再将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最后才正式实施。

制订学校规章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方法,把制定制度的过程变成了全体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使教师广泛了解其内容,反复讨论其可行性,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得到全校教职员工的认可,既可以避免制度脱离实际,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又有利于统一认识,沟通感情,从而为制度的贯彻执行奠定心理基础,减少执行制度的阻力。

六是要因校制宜。

每所学校因办学历史、地理位置、师资水平等客观条件的不同,以及校长对学校管理的观点和管法也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校与校之间的差异,因此,不可能有一套“放之各校皆适用”的制度。

制度的制定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这样才切实可行,才能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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