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发言材料
执法文书格式化对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保证行政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作时要严格依法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通过对新版交通(公路路政)执法文书案例范本(以下均简称为范本)的学习,笔者认为该范本存在若干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主要的缺陷有以下几点:一、行政处罚告知瑕疵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对于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从而公正、公开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全面、客观、完整的处罚告知的法律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所谓的事实应当是指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内容。
而该范本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并未明确、具体的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事实内容,仅仅以“你(单位)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一案”一笔概过,并没有完整、充分的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性质、情节、后果(主要表现为车货总重量、总重超限量)等具体内容,显属行政告知瑕疵。
纵然,对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还是应当要履行全面、完整的告知义务,以确保其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开、公正。
同时,范本中告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内容填写不当。
在该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内容为:“自行卸分载超限部分货物”。
笔者认为这一填写内容不当,范本中所要求填写的“纠正下述违法行为”的内容,应该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名称。
而非“自行卸分载超限部分货物”这一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
从词性的填写要求上来看,填写为“自行卸分载超限部分货物”也是错误的。
在“下述违法行为”空格后要求填写的内容应该是一种名词,是该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具体的表述名称,而不应该填写为“自行卸分载超限部分货物”这一具体的动作或行动。
二、法律条文引用不正确第一,赔(补)偿决定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正确。
对公路造成损害,当事人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公路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然而,范本中的赔补(偿)决定书却引用《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作为当事人缴纳赔(补)偿费的法律依据,显然在具体法律条文的引用上是不正确的。
法律条文引用错误将可能直接导致赔(补)偿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也容易使当事人误认为该赔(补)偿决定又是一种行政处罚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第二,立案法律依据不正确。
笔者认为,所谓立案是指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或材料需要对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的活动。
立案的直接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开展更为深入的调查、取证等活动;立案调查的结果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立案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条文而非具体的处罚条文。
就超限运输案件而言,正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路政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正是依据该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而《公路法》第76条第5项的规定应当是路政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给予当事人具体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所在,而非立案的依据
该范本中的审批表却同时引用《公路法》第50条、76条作为立案依据,显然是不正确的。
同时,在法律条文的引用上过于笼统并中没有准确引用到法条中具体的款或项,这也是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一种表现。
如:《公路法》第50条共有2款内容,只有第1款的规定才是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立案依据。
《公路法》第76条共有6项内容,其中第5项规定才是超限运输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不适当该范本中赔(补)偿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有:1、申请复议;2、诉讼。
根据《公路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公路依法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即路政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缴纳赔(补)偿费仅是一种民事行为,在民事法律上二者是平等的,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之间所产生的也仅仅是一种民事上“债”的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
目前,在我国民事领域内尚无复议这一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当事人不服赔(补)偿决定要求申请复议是无法可依,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均不具备民事复议这一职权,范本中赔(补)偿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救济途径是错误的
当事人对路政部门要求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如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赔补偿决定书内容不当范本中赔(补)偿决定书内容不当主要表现为“决定卸分载超限部分的货物”这一内容。
根据《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卸载”应当是路政管理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实施责令“卸载”其性质仍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而赔补偿决定书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契约”,是路政部门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债”的契约。
把“卸载”这一行政处罚措施载入民事契约当中,显属不当,有失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新版交通(公路路政)执法法律文书及其范本中的内容仍存在一些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此,笔者建议上级机关及时对该文书格式及范本内容进行完善,以确保路政部门所开展的各项执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路政部门执法建设。
路政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路政管理部门作为交通行业的“窗口”,路政工作又是社会的一个窗口行业,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能的一种执法活动,路政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国家和交通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所以,路政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较为全面的素质。
一、必须具备优秀的政治素养。
首先,树立坚定的政治观点与立场。
始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构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真正做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树立为国执法,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正成为建设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社会主义路政队伍的合格一员。
其次,陶冶自我高尚的道德情操。
自觉与贪图享乐的腐朽生活思想作斗争,做一个真正明志淡薄的人。
在工作与生活中,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注意个人的“生活圈”、“交际圈”和“娱乐圈”,努力塑造自身的高尚灵魂,养成一身正气的优良作风,养成合乎规律而又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再次,培养自身崇高的道德修养。
合格的政治素质来源于崇高的道德修养,崇高的道德修养又来源于不懈的学习,所以,要在努力不懈的学习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
同时,要以古人“吾日三省吾身”的认识时刻审视反省自我,在工作与生活中宽以待人,严以律己,以自我的完美人格魅力来展示路政人员的风采。
二、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
路政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律性和规范性,实际工作中路政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将决定着路政管理的成效,过硬的业务能力是路政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能力素质,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能力。
一是处理问题的能力。
公路路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除具有行政执法的普遍性外,还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这就要求路政人员不但要具有广博的知识,而且还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公路法规、交通指挥和交通工程等专业知识。
同时,还要注重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和总结,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组织协调的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运用组织力量协调外部的各种关系,建立对外协作的良好秩序。
不但要与本系统的兄弟单位搞好协调,而且要与其它执法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同时还要与运营单位和司乘人员处好关系。
既要注重发挥其它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调动被管理者服从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保障路政管理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开拓创新的能力。
路政工作的特殊性在于路政人员要随时面对不断变化的事物、不断变化的人和人们不断变化的需求,只有在不断地探索中,才能总结出不拘于已有的新经验和新方法。
所以,路政人员要正确认识事物的变化发展,大胆地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学习和借鉴国外和其它进步地区的先进管理经验,这样才能结合自身的实际,创造出适合自身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开创路政管理的新局面。
三、必须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
路政管理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社会工作,没有一定的预见性,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和情况。
在面对这些问题与情况时,路政人员要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就必须得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一,广博的知识。
知识作为个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名合格路政人员的前提。
作为新时期的路政管理人员必须在精通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广泛涉猎社会、自然、法学、哲学、心理、经济、工程、公共关系学等知识,才能在具体工作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才能自信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第二,敏捷的思维。
古语讲“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驾行之”,只有在实践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才能锻炼和提高个人的思维能力,才能将知识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在处理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做到行动迅速、思维敏捷、判断准确、处理合理。
第三,健康的体魄。
路政管理工作是一项操作性较强的工作,不但要处理一般性的工作事务,而且需要随时到实际工作一线巡查检查,只有在工作一线才能真正维护路产路权,才能维护公路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害。
所以,路政人员不但要以端庄的仪容仪表出现在公众面前,还需要以一个健康的体魄战斗在公路一线,真正发挥路政管理的权力效能。
什么是公路工程师
在路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职称应该评什么
公程建设工程师从事公路以及公路附属物、桥隧道工程施工、建织管理、内外业资作及审核的高级应用型人员。
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按照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路基路面和桥梁隧道及其附属物施工与技术管理。
职业概况报考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公路建设施工技术。
主要核心课程包括:路基路面施工技术、桥梁和隧道施工技术、交通基础设施施工技术、工程识图、地质学、结构力学、公路施工与管理等。
就业领域是公路建设企业、设计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
职业资格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高级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助理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学生;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二、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1、已通过助理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资格认证者;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1、已通过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资格认证者;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发证机构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权威证书,全国通用。
政府认可,企业欢迎。
网上查询,就业首选。
考试时间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
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助理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30元、考试费200元,培训费1280元。
合计1620元。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60元、考试费240元、论文评审费200元,培训费1580元。
合计2190元。
高级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260元、考试费400元、论文指导与答辩费700元,培训费1980元。
合计3350元。
前几项费用,各地不得擅自变更。
培训费用,各地可做适当调整。
报名事项:1、报名时缴纳学历证书(或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交2寸彩色标准照片4张。
路政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内容预览: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律越来越成为社会有序活动的重要规范和有力保障。
作为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公安机关,本身就是法律的实施执行机构,不仅要带头学法、自觉守法,更要正确用法、规范执法。
一、抓住观念更新这个先导,用正确的理念引导执法规范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决定是行动的方向。
为此,该局始终把观念更新放在规范执法的首要位置,组织民警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进行思想解放大讨论、纪律作风整顿,不断纠正民警在思想观念上的偏差和误区。
通过持续不断地思想教育,全体民警充分认识到,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不仅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基础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