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建筑法规》的出
建筑法规概论 的总结和个人体会
建筑业企业经理个人总结 ××有限公司经理××同志,男,出生于××年×月,该同志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已有××年,自××年×月成立××公司以来,一直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公司经理。
目前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于××年×月获得××交通学院公路与城市道路专业大专证书,该同志具有丰富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践管理工作经验、扎实的施工管理理论知识。
在他从事该工作以来主要突出的工作业绩有: 1、××年×月完成××至××公路的5.062公里道路工程,获优良工程; 2、××年×月完成××开发区36360M2××南路道路工程,获优良工程; 3、×年在××技术中获××省“五小”竞赛二等奖。
该同志一直十分注重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富于创新精神,探索企业经营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在××同志带领下,企业的规模日趋壮大,职业队伍队稳定,素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双丰收,现将该同志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思想学习,不断提高素养。
该同志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能带头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思想纯洁、廉洁奉公、处事公证、客观、讲究诚信,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信誉度,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依法照章纳税,为企业取得各种荣誉:自××年以来一直被××工商管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自××年以来评为××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年连续四年被评为“先进私营业主”,××年度评为“诚信私营企业”,××年评为“先进私营企业”,还被评为“中国诚信质量达标单位”。
二、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该同志平常十分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对企业经营管理与现场施工知识学习的十分熟练,同时积极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的经验,并运用于日常的管理、施工当中,在他的带动下,全公司员工都成了一股经常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更新已有知识的良好风气。
他在公司内部开展了业务知识竞赛,对竞赛优胜者除奖励外,还根据工作需要,加以重用、提拔,使一批业务知识扎实、工作有冲动的年轻人脱颖而出,成为企业的技术骨干,为企业提升竞争能力,优化结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走现代企业管理之路。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该同志十分注重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建设,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依据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制定了本企业的管理规章,[找材料 到大-秘-书-网-2191.cn-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落实各种岗位责任制,因管设岗,因岗定人,
学习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有何感想
主要就是学到了一些专业知识,对法律法规有了更清楚的认识,能在以后工作中熟练运用
建筑安装工程体会心得
近几年来,我国的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
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
以下谈谈发生事故原因几种情况。
一、施工人员素质低 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多是民工,这些民工普遍来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 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 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
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
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
为抢工程进度,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
四、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 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
安全网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五、防护设施不全 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
有的电梯井口无护栏,电梯井内不隔层设置防护。
预留洞口,采光井,通风口不设防护盖,造成坠落事故发生。
-------------------------------------------------------------------------------- 针对以上分析,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
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
实行单位领导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班组安全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
二、规范建筑业分包及完善安全法 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一个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
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施工企业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加强安全教育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1、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2、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3、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4、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5、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与协调工程中标后,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术员编写的书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别是高空、有毒作业,必须有相应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急救处理方法。
每日有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对当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条条、条块、块块之间的协调配合。
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企业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冒险作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
安全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人员的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在施工作业面上设固定的安全管理员,对危险性大的脚手架,起重机搭设和拆除,机械设备吊装,用电设备工作,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监督和控制。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管理进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和安全意识,企业只有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
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
同时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
并经常性的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王英) 10回答者: maradonashan - 江湖少侠 七级 2008-1-23 21:00 我来评论>> 相关内容?? 昆明哪里有卖建筑现场施工安全教育光盘的??? 建筑行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 哪能下载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帮忙找一篇 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急急急 更多相关问题>>查看同主题问题: 心得体会 建筑 其他回答 共 2 条安全帽一定要带 回答者: z8798260 - 试用期 一级 2008-1-22 20:44 这是我今年暑期在建筑工地的实习中的实习报告老师觉得还可以 当然摘录了一些网上和公司的资料希望你能满意浅谈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摘 要] 高处坠落事故是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元凶,有效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对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事故树分析法,通过对近年来所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原因分析,探讨了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防治对策,以期达到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目的。
[关键词] 高处坠落 事故树分析 对策 建筑施工的特点是高处作业工作量大,作业环境复杂多变,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多工种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建筑业在我国各行业中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
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的生命线,发生事故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又会造成家庭的不幸和悲痛,影响企业的声誉,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为此,对建筑业的伤亡事故进行较为科学的分析,从中找出事故的成因及对策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根据建设部公布的事故信息: 2003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519起,死亡582人,其中高处坠落事故240起,死亡257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46.24%和 44.16%;2004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69起,死亡199人,其中高处坠落事故88起,死亡97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 52.07%和48.74%。
事实表明,在建筑业“五大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率最高、危险性极大。
因此,减少和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是降低建筑业伤亡事故的关键。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通过对某地区1990年以来所发生的62起高处坠落事故所做的调查分析,并参考有关资料,就其成因和防治对策做以探讨。
1 高处坠落事故的成因分析 1.1 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十种方式 1.1.1“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不齐全而坠落。
1.1.2 脚手架搭设不规范、防护设施不全、脚手板材质或铺设不符合要求而坠落。
1.1.3 拆除脚手架、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时坠落。
1.1.4 起重吊装时坠落。
1.1.5 梯子上作业时坠落。
1.1.6 轻质板断裂导致坠落。
1.1.7 吊篮架、提升架、挂架坠落或失稳而坠落。
1.1.8 倒塌脚手架、模板支撑架、塔吊时坠落。
1.1.9 提升机吊篮乘人断绳或施工升降机梯笼坠落而坠落。
1.1.10 随楼板坍塌而坠落。
1.2 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下面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事故树分析法(即FTA法),对高处坠落事故做以定性分析,如下图所示 。
(....) 高处坠落事故事故树分析图 从以上事故树分析中可以看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2.1人的方面 1.2.1.1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会造成事故。
1.2.1.2监护人的失职、各项管理制度未得到落实,本可避免的事故就会发生。
1.2.1.3操作者本人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知识的缺乏,会造成大量的事故。
1.2.2物的方面 1.2.2.1没有防护或防护设施有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1.2.2.2施工设施的安全度不满足,易发生多人伤亡事故。
根据事故统计分析,可能坠落高度一般在25米以下,尤其是15米以下,占所分析事故的96%以上。
同时,必须重视亚高处(2米以下)作业个体防护措施的落实。
2 高处坠落事故的防治对策和建议 2.1对策 2.1.1 各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1.2 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的要求,抓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法制意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专业技术素质,做好督促、监护和检查工作。
2.1.3坚持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入场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使教育培训工作既有针对性、又能保持经常性,防止走过场,使操作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和冒险行为。
2.1.4企业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明确每个高处作业点的防护措施,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脚手架工程、吊装拆除工程(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除)、模板工程、临边防护等都应作专门的施工方案。
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
改变或拆除现场的防护设施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其它防护措施,作业时做到自我保护和相互提醒。
2.1.5 切实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和零星安排的作业,都必须向操作者讲清楚施工环境、操作过程、操作工艺、操作方法的具体要求和应采用的防护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纪律和存在或潜在的危害及发生时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
操作过程中必须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使每个操作者时时、处处重视安全。
2.1.6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及时、规范地做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及时对拆除的部位进行恢复,确保防护措施有效发挥作用。
2.1.7 对目前广泛使用的挂、挑、爬和吊篮脚手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等的要求,在设施选用和方案编制时,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在使用前必须组织技术、安全、机械等专业人员进行验收或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架体制作和各安全装置、防护措施等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在检测合格后的30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使用中必须经常检查各关键部位是否符合要求,操作人员是否有违章行为,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1.8 对模板支撑架,特别是4.5m以上的高支撑体系和特殊的支撑架(如超重、超大)必须进行专门的设计,在搭设之前,应确认钢管、扣件、脚手板的材质和立杆基础是否符合要求,搭设过程中必须及时检查验收立杆间距、接头方法及纵横向支撑、剪刀撑(包括水平)设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浇注时必须检查施工方法和施工荷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1.9 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采购、租赁及使用必须严格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投入现场使用。
对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必须按照《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96)、《建筑机械操作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和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附墙装置、制动器、限速器、限位装置等的日常检查和维修,防止动作失灵。
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笼内的载荷,防止超载或物料放置偏移。
对物料提升机必须设置可靠的楼层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使用过程中不得乘人上下。
2.1.10 在恶劣的气候(如雨雪天、大雾、六级以上强风)和环境不良的条件下,禁止从事高处或洞口作业。
2.1.11 对利用登高设施或登高用具进行攀登作业的,作业前应对其材质和稳定性进行检查确认,对材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1.12 对现场的临时用房或工棚的瓦屋面应固定牢靠,防止雨天或大风天气进行抢修;同时不宜使用石棉瓦等易碎材料作为临设的屋面,避免铺设或维修过程的坠落事故。
2.2 建议 2.2.1 施工企业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同时,应当坚持安全生产的“一票否决”制,增强各级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2.2.2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做好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就位和安全认证,规范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用工行为,对只顾赚钱、不管操作人员生命安全的劳务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
2.2.3 对目前大量使用的双吊篮井字架简易物料提升机,大都无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安全装置不全且安装过程危险性较大,建议应逐步清理出建筑工地。
2.2.4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认真负责的做好特种设备安装后的现场检测,对检测报告中要求的各项动作试验应现场检验,以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对检测重要性的认识。
2.2.5 施工企业应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同时应加大安全技术的科研攻关,逐步淘汰安全隐患突出的施工设施和施工工艺,提高操作的本质安全化程度。
综上所述,在广泛采纳以上对策和建议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认真执行现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高处坠落事故是完全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工程建设法规的心得
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
在以往的建设工程中,由于长远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双重顾虑,施工单位往往不愿意也不敢索赔,工程索赔是相当少的,这样也造成了建设方对处理工程索赔缺乏必要的经验。
工程索赔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
目前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针对由于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的反索赔及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分析、评审和修正的反索赔。
(一)索赔事件的起因 1、业主违约 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图纸;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提供道路、水电等施工条件,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出现人员窝工、停工和机械闲置;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或不合格等。
2、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
如承包商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或遇到了图纸上并未说明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施工单位可提出工期延长和成本补偿。
3、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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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
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
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
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
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
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
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
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
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吗
如果不是写这篇作业,也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
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
工程建设监理学习心得
工程师必须是一种复合型人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较高的政策水平,较高的交流沟通艺术,良好的品德,能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而且要能够组织协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总结(一)主要成绩自从20xx年以来,全市水利系统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幅度增加对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历史机遇,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共争取中央投资30.41亿元,其中重点水源工程和防洪工程共下达国债资金26.912亿元,新建和续建了重点水源工程17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18处。
17处重点水源工程设计总库容3.11亿立方米,设计灌面128.02万亩,发电装机8.68万千瓦,年发电能力3.86亿千瓦时,县城以上城镇供水厂10处,日供水能力近40万吨;18处防洪工程共整治护岸128.9公里,保护城镇15座。
这些水源工程、防洪工程建成后,全市水利化水平将提高5个多百分点,水利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
面对上述17处水源工程和18处防洪工程建设的繁重任务,全市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克服技术力量薄弱、配套资金不到位、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建设管理经验不足等困难,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认真贯彻国家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大力完善前期工作,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监督,使我市在建重点水源工程、防洪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成绩。
目前,17处重点型水源工程中,万州甘宁、丰都弹子台、云阳咸池一期、梁平竹丰、城口羊耳坝、酉阳小坝二级、黔江洞塘、武隆中心庙、涪陵天宝寺、南川肖家沟、万盛汤家沟、巫溪双通、巴南下涧口、渝北两岔渠系一期、石柱龙池坝等15处工程的
归纳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要求
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
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
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
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
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
《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