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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心得体会

时间:2017-08-23 15:53

佛教协会工作总结及工作要点

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由虚云、喜饶嘉措、圆瑛、赵朴初等二十多位全国佛教界知名人士发起,于1953年在北京成立,会址设于北京广济寺。

  (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密切联系全国各民族佛教徒,促进三大语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团结。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五)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六)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七)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九)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聘请名誉理事。

  (三)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四)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增聘、解聘名誉理事。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驻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调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本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名本会工作部门、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

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汉传佛教教务教风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家有什么修行成果和实例可以用来反驳“大乘非佛说”

依据巴利文献说“大乘非佛说”的观点可以休矣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南无十方三世三宝南无西来中土诸大德祖师【本文的目的不为争辩,只为澄清真实。

末学以审慎负责的态度,查阅了众多资料,包括南、北传经典原文、佛教历史书籍和多位网络同仁的材料后,汇总编辑而成。

为了避免对教义、教理有错误阐述而误导他人,因此本文主要从历史研究角度出发,将有关资料进行了整合梳理,尽量还原佛教历史发展的本来面目。

如有不妥之处,末学真诚忏悔,并恳请补正。

】近年来,南传佛教逐渐传入内地,引起了不少人的兴趣,对南传、北传佛教的相互交流和促进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但有的学友,误信了一些近代西方学者和日本学者的研究资料,得出了“大乘非佛说”的可怖观点,进而否定北传僧团的真实性,实在令人心寒。

不可否认,现代南传佛教的各部派,对经、律、论传统的坚持令人肃然起敬,但是,并不意味着北传就违背了佛陀的教导,北传僧团就没有依照佛陀戒律行事,不能得出大乘经典非佛说的结论。

特别是在这个时候,我们更加需要冷静和理智的去认真研究和分辨,而不能断章取义,或仅凭道听途说就盲目宣传。

是真佛子,就更应该认真、谨慎、负责任地发表言论,为护持佛法而鞠躬尽瘁,不要违背我们生生世世在佛陀、三宝面前发下的誓言

一、“大乘非佛说”的论据分析从当今一些关於大乘非佛说的论据来看,大致是两类:一种是从教义、教理方面的疑问。

而这一方面,似乎并未有人能超出古代许多大乘师所破斥的恶见之列,其论点往往粗略尤甚。

而且,这些教义、教理方面的争论,已早被印度古大德及玄奘法师等辨析清楚。

佛教史上著名之“曲女城”辩论大会上,五印度十八国王均列席,玄奘法师以一人之力单挑大小乘论师(多是来自五印度和那烂陀寺的顶级高僧)及婆罗门等七千余人,所做《真唯识量颂》悬挂18天,竟无人能有问难,被小乘论师尊为“解脱天”,被大乘论师尊为“大乘天”,名冠五印度。

“大乘是佛说”从教义、教理上的论证早已确定无疑。

我国在大乘、小乘同时引进的情况下,最终选择大乘的结果就是明证。

有关中国法显法师、玄奘法师等祖师的资料,有兴趣的学友可以百度之。

另一种是近代从西方兴起的考据学所提出的质难。

而这些问题的论据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来源——对锡兰(斯里兰卡)文献——巴利语的《岛史》、《大史》、《善见毗婆沙律》等的研究。

在依据史料对历史进行还原的过程中,所引史料的可靠性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事情。

如何从史料中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以后,又如何去解决问题

道理并不复杂,但真正要解决好问题却并不容易,可以说解决问题水平的高低,取决于鉴别材料的能力,取决于是否善于考据。

现在有了电脑检索,搜集材料比过去方便多了,但鉴别材料还得靠人脑,一旦出错,前功尽弃。

这错,主要表现在不辨真伪上,不去认真鉴别材料的年代上,不去认真鉴别材料的版本差异上。

而且,在处理问题与史料的关系时,必须杜绝先树个观点,再拼凑几条材料,不够用时,随意曲解的错误做法。

一般来讲,可靠的史料至少应该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的记叙和评价重大历史事件(通常是透过与其他不同立场的同时期或同类的史料对比来看其是否足够客观);2.有其他不同立场的同时期或同类的史料互为佐证,如有考古方面的发现支持更好;3.在没有其他史料支持的情况下,史料本身的记叙没有明显的逻辑问题;4.一般来说,早出史料的可信性要高于晚出。

目前各界对佛教历史的研究考证,其原始依据无外乎锡兰(斯里兰卡)文献(简称“巴利记史”)、敦煌文献(大部分流失海外)、中文文献、少量印度文献、考古发现。

其中敦煌文献和中文文献最为详尽,纪录的时间跨度广,涵盖领域多,毫无疑问是佛教史,乃至印度史研究的重要材料。

在最初的佛教历史研究中,一些研究佛教历史的西方和日本学者可能是因为语言隔阂的原因,往往更注重巴利记史,而忽视敦煌文献和中文文献。

但随着敦煌文献研究的深入,以及阿育王石刻、阿富汗巴米扬遗迹等考古学上的重大发现之后,巴利记史文献与遗迹矛盾之处逐渐被许多学者们发现,于是学者们开始用敦煌文献和中文文献与巴利记史文献相对比的方式研究,从而得出一些与先前不一样的结论,其中包括佛教部派的分化、大小乘的流传、经典的结集等重要问题。

谁能告诉我佛教如何入门?请问有没有关于学佛心得方面的论坛?谢谢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三宝”

“三宝”的含义是什么

我们为什么要学佛

我们学佛究竟要学什么,做什么

如果真正知道这些,你就入门了。

要找一个修行成就的师傅,这非常关键,因为只有这样的师傅才能领我们走上正法的大道,能为我们如何“闻”“思”“修”佛法提供足够的、有效的引导与帮助。

至于论坛上的学佛心得,各人的情况不同,会产生较多的分歧,会影响正常的修行,在自己不具备明辨真伪,不具足正见的情况下,专一跟随师傅修好自己才对。

佛法有三藏十二部,八万四千法门,最终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成佛,只有当我们真正选定一个法门,一门深入有所成就,则其他的法门也就触类旁通了。

急求:《弟子规》分别八个部分的 600字心得体会

大家帮帮忙

感激不尽

我们来继续讨弟子规》,我们主要是谈《弟子规玄义部分,就是等于己对弟子规学习的一种心得报告。

我采用的是《华严经》的十门开启这种套路来解释弟子规,目的可以说是以自己短浅的一点见地,希望证明弟子规确实有《华严》的架势。

证明老法师所说的弟子规与《华严》是不二,它是学习《华严》,入佛道的根基。

这是学者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蕅益大师在《弥陀经要解》里头都说,「横看成岭,侧看成峰」,你怎么看弟子规,各人有各人的心得体会。

我希望今天从《华严》的角度,用学佛者这种角度来学习,希望能够给真正想要这一生修行的人提供一点参考。

我们来看《华严》十门开启,第六,藏教所摄。

这里其实是讲一般经典属于三藏之一,三藏通常是指经、律、论,经是指佛的圣言量,他直接讲出来的,这为经。

律是指生活轨范,佛所制定的戒律,都是佛弟子应该遵守的这些行为规范。

论就是一些祖师大德读经,有的一些心得、体会写的论著。

经律论通常是做为分别一个佛经或者是佛论,它所用的大致的一种分法。

《弟子规》在这种经论中,应该所处什么地位

所谓藏教所摄,就是指它在经论当中处在什么样的地位。

当然《弟子规》不属于佛经,不可以把它归为佛教里头的经律论。

但是它如果说跟经律论有相通、类似之处,可以说把《弟子规》归为律这方面。

因为所谓律就是佛所制定的生活轨范,《弟子规》也是圣人给我们制定的生活轨范,我们应该遵守的。

要知道佛制定戒律,他是让修行人通过戒律的修持,能够回归圣人的、佛的这种自性。

所以戒律,如果一个证入佛性的人,他自然就会做出来,那就是戒律。

没有证入佛性的人,他用这种戒律来修学,他也能够证入佛性。

同理可知,《弟子规》也是这样的,「弟子规,圣人训」,圣人的训导,是圣人他的生活轨范。

所以通过修持《弟子规》,也能有一天成为圣人。

在判教方面,贤首大师他是一位历史上著名的《华严》学者,他通常判有五教,所谓小、始、终、顿、圆,这五教我们就不在这里展开。

实际上这五教就是佛所讲的这些经典,可以按照这五个方面来区分,小,最初的方面叫小乘,小乘的这些经教。

最后是圆教,像《华严》、《法华》是属于圆教,就是一生圆成佛道,《无量寿经》、《阿弥陀经》也是属于圆教。

如果说把《弟子规》放在五教当中来看,实际上它是五教的基础。

最初的小乘,小乘的目标是了脱生死,证阿罗汉,必须要以弟子规做为基础轨范,因为一个阿罗汉他一定把弟子规都做好,做圆满了。

最后的圆教等觉菩萨,马上就成佛的了,他也是把弟子规做得圆圆满满的,百分之百落实。

通过修学《弟子规》做为修学佛道的入门,那是非常重要。

所以《弟子规》在经教里面什么地位

它属于这五教的基础。

它所讲的这些生活事理也是通这五教,既是基础又通这五教,可见得入佛门是必修课程。

下面是部类差别,第七个方面,部类就是指这部《弟子规》,有没有跟它同部的、相类似的这些经典。

老法师讲经里常常提到,这一生希望真实求生净土,这一生能圆成佛道的,必须儒释道三家的基础都奠定好,这基础德行。

儒家的基础德行在《弟子规》里面,道家的基础德行在《太上感应篇》里面,佛家的基础德行是《十善业道》。

如果说在儒释道三家里找相似、同类的,《太上感应篇》和《十善业道经》跟《弟子规》属于同类的,都是讲我们基础德行的。

当然《弟子规》是基础中的基础,根本中的根本,你《弟子规》做到了,然后再进升到《太上感应篇》。

《弟子规》讲的是伦理道德教育,《太上感应篇》是因果教育,《十善业道经》让我们成就圆满的善行。

这是悟入心性的基础,成佛的基础,所以同类的教材我们都要认真学习。

当我们讲完《弟子规》以后,末学在这里香港会继续下一部,就会讲《太上感应篇》,一起学习。

老法师让我用粤语来讲《太上感应篇》和《十善业道经》,把老法师讲过的复讲,对于末学是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

《弟子规》我刚刚用粤语(广东话)讲过一次,因为很多同修说听不懂,除了香港本地的同修以外,很多大陆的同修他们也很希望听《弟子规》的讨论,所以末学就再用国语来讲一遍。

这三门都是我们的基础德行科目,都是要去认真学习的。

在儒家的经典里面,跟《弟子规》可以说是同部类的,可以看陈弘谋先生,这是清朝的一名官员,他编了一部《五种遗规》。

《五种遗规》它五个方面,第一部讲的是「养正遗规」,第二是「训俗遗规」,第三是「教女遗规」,第四、第五是讲做官的人如何来修持自己。

第一部「养正遗规」,就是《弟子规》的详细解释,其中有「朱子童蒙须知」、「朱子论定程董学则」、真西山的「教子斋规」、陈北溪的「小学诗礼」、方正学的「幼仪杂箴」,这些都是非常好的童蒙养正的教材。

童蒙养正不仅是教小孩,更重要的我们现在大人都没做到,现在要补习。

这些都属于部类差别。

看十门开启的第八个方面,是传会讲释。

其实《华严经》的十门开启讲的是「译会校释」,译就是翻译,会就会集,校是校正,释是解释、注释。

这是因为经典是古印度传过来的,它有翻译,要讲这些因缘。

《弟子规》是我们中国本有的,这些家庭教育、伦礼道德教育的基础课程,所以我就改了一个字,叫传,不叫译,不是翻译来的,是我们老祖宗传下来的宝训。

传是谁传

从《论语》当中,我们看到是孔子他的训示,所以是孔子的薪传,它是圣人的训导。

会集方面,具体是由清朝李毓秀先生会集,贾存仁改编、重订《弟子规》。

师父上人净空老法师,就把《弟子规》列入我们学佛人,净宗学人的基础修学科目。

他把整部《弟子规》,这三百六十句进行分段,大分当然这七则,孝、弟、谨、信、爱众、亲仁,然后学文,七大类。

七大类分成一百一十三个细则,讲了一百一十三桩事情,老法师又从中挑选了七十句做为精要,让我们重点学习。

所以他有一部叫《弟子规节要》,七十句,都是我们可以做为学习很好的材料。

在讲解、讲释方面,我们蔡礼旭老师在此地,香港佛陀教育协会,讲了一个「如何做一个真正如法的好人」幸福人生讲座,把《弟子规》里的精神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讲了四十小时。

在澳洲净宗学院也讲「弟子规与佛法修学」,也讲了四十小时,当然在澳洲净宗学院他讲的是结合佛法来谈,在此地香港讲的是对一般人,着重在对一般社会大众所讲。

还有杨淑芬老师早几年曾经在澳洲净宗学院也讲过《弟子规》。

还有在台湾国立成功大学的张有恒教授,他为《弟子规》做了一部详细的批注,题目叫做《幸福人生之经营》。

他在自己序文里面写到,他是会集了杨老师、蔡老师讲的《弟子规》,以及自己的学习心得。

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教材,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或参考。

下来第九个方面,就是总释名题,就是解释名题。

这篇文章名题就三个字,「弟子规」,顾名思义,「规」就是规矩,「弟子」是孔子要求他的学生这么一个规矩,弟子就是学生。

谁的学生

狭义上讲,这是孔门弟子,跟孔子学习圣贤之道的这些学生,他们应该遵守的。

所以,有很多人说弟子规是给小孩学的,那是比较偏颇。

弟子规事实上原本是孔子要求自己的学生、自己的门人要做到的,孔子的弟子都不是小孩,都是大人。

他们要做到,「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这是孔子要求的。

广义上来讲,弟子规是一切圣贤之道必须学的基础课程,想要学习圣贤之道,必须遵守规矩,所谓无规矩就不成方圆。

我们说学佛,也是要学圣贤之道,佛是大圣,菩萨是大贤,要成佛、成菩萨也得要从弟子规开始学起。

从弟子规这个名字来看,是所有希望这一生能够成就优良品德,修德立业的人,想要作佛、作菩萨,成圣成贤的人,必须都要学习的规范,所以非常重要。

下来十门开启最后一方面,就是正释文义。

也就是说当我们谈完这部宝典的教起因缘、体性、宗趣、方便力用,以及它在教典里面的地位,还有在教典里面有些什么同类、同部的。

还有传会讲释,谁讲过的,谁注释的,还有名题,统统讲完以后才讲经文,最后一部分事实上就是开始讲经文了。

我们前面这九大方面,等于是把《弟子规》所含的义理、格局,整个大概跟大家已经介绍完毕。

有了这些概念,我们就来学习《弟子规》的正文,学习正文首先要懂得,为什么要学习弟子规,这是非常重要的宝典。

所以我们的玄义部分,着重的就是点出学习弟子规的重要性。

现在我们来正式学习《弟子规》的正文,《弟子规》总共分七大段,讲的是七桩事情,前面讲的是「总叙」,后面有个「结劝」,总共有九个部分。

「总叙」就有点像佛经的序分,中间的这七大段,孝、弟、谨、信、爱众、亲仁、学文,这七大部分犹如经的正宗分。

最后「勿自暴,勿自弃,圣与贤,可驯致」这是结劝,最后结束了,劝导大家学习圣贤,这部分犹如一个佛经的流通分。

所以经开三分,你看《弟子规》都有。

中间讲的七个部分,总共讲了一百一十三则,我们会认真的每句每句的学习。

先看「总叙」部分,第一章「总序」: 【弟子规。

圣人训。

首孝弟。

次谨信。

泛爱众。

而亲仁。

有余力。

则学文。

】 这是出自于《论语.学而篇》第六条,孔子教导弟子的这些科目。

《论语》是孔子的言行,它所记载的都是孔子这位至圣先师每日的生活行持。

你看弟子规它是『圣人训』,是孔子这位圣人对我们的训导。

所以「弟子规」不是规定我们必须得做,那是什么

它是圣言量,圣人从自性中流出来的教诲,他所流出来的教诲,也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性德。

它不是外面给我们加上来的,是我们本有的,是圣人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证得的,然后他把它说出来。

所以佛在经里面,《金刚经》里经常提到「如来无有法可说」,如来就是佛,他没有说什么法。

为什么他明明说了四十九年法,他说没有说法

这是因为他所说的都是我们本来具有的,他没有给我们再加一个新的法,所以他无有说法。

弟子规也是这样,圣人虽然是说了弟子规,可是也是我们本来具有的,它不是给我们外加的。

有了这样的一种理念,学习弟子规我们应该有信心,这里面每条我们都能做到,本有的,当然能做到。

本有的性德无量无边,要说起来可是尽无量劫也说不尽。

但是圣人他用归纳的方法,归纳了七条,『首孝弟,次谨信』,第一是孝,孝是弟子规圣人之训的根本。

孔子在《孝经》当中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

」它是一切德行的根本,它是所有圣人教育起点,弟子规就得先说孝。

孝是一种观念,什么观念

父母跟我一体,所谓「父子有亲」这个观念,有了这种孝的观念,他自然就能做出孝行来。

当然孝要扩而展之,不仅是父母跟儿女一体,老师,老师古人讲「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老师跟我也是一体。

佛经里面讲,「一切男人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一切众生都是我的父母一样看待,那就是一切众生与我一体。

你这样看来说,整个宇宙当中所有一切众生与我一体,你有这种观念,这就是普贤菩萨,普贤菩萨就是这么看待人。

他视一切众生犹如自己父母,他供养众生如同供养诸佛如来,所以修普贤行就能成佛道。

老法师曾经说,整个佛法的修学就是孝道的落实,就是有这个道理。

既是涵盖圆满的佛道,但是又是一切德行的根本,教学又得从这里开始教起,所以孝就非常重要。

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代表会议谁知道在哪里有详细报道

全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通过 2011年11月3日公布)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有关传授三坛大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

特殊情况下,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公告。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寺院为传戒法会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每年掌握在十次左右。

第五条 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三百五十人以内(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两座寺院,每寺不超过三百五十人)。

第六条 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对符合条件并同意其受戒的人员,须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及时将外省受戒人员是否取得比丘、比丘尼资格的情况函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第八条 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颁发。

第九条 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不得举办与传戒法会无关的其他活动。

戒期不得少于四周。

传戒仪轨中烫香疤的习俗,应予废止。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须在传戒法会结束后一月内,将传戒工作总结上报中国佛教协会。

二、传戒寺院的条件和资格认定第十一条 寺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提出传戒申请:(一)经过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二)纲领执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具备十师资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三)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结夏安居、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四)大殿、戒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三百五十名戒子需用,戒坛的设立与布置,须如法如律,清净庄严。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传戒法会,须履行以下程序:(一)由传戒寺院向所在市(县)佛教协会提出申请;(二)经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审核并商得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并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前半年将拟传戒的时间、地点、人数、三师七证及开堂、陪堂名单与简历等,据实向中国佛教协会申报。

三、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第十三条 传戒十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二)信仰纯正,爱国守法,法相庄严,身心健康;(三)持戒清净,熟悉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四)通达经律,能开导后学;(五)三师戒腊十五夏以上(尼和尚十七夏以上),尊证戒腊十夏以上(尼尊证十二夏以上)。

三师在初、二、三坛请戒正授之时,七证在二坛正授之时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四条 三师七证由传戒寺院推举,经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第十五条 开堂、陪堂等引礼师必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戒行清净,通达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堪为大众师表,身心健康,有组织办事能力。

开堂戒腊十夏以上(尼开堂戒腊十二夏以上)、陪堂等引礼师戒腊五夏以上(尼陪堂等引礼师戒腊七夏以上)。

第十六条 礼请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法师担任羯磨师、教授师及尊证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事先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四、受戒人员的条件和资格认定第十七条 受戒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三)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四)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一年以上,女众在寺院修学两年以上;(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 受戒人员求授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一)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三)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四)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受戒人员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剃度师戒牒复印件,常住寺院和所在市(县)佛教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相关证明,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审核无误,予以登记;(五)受戒人员进堂前,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传戒寺院,须对其进行面试,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学识和理解受戒意义,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律仪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

第十九条 受戒人员,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寺院常住沙弥或沙弥尼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员,必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前来求戒者,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受戒人员条件外,还须携带有效证件,以及所在地有关团体、寺院的介绍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后,传戒寺院方可接收。

五、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举行传戒活动,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对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及寺院通报批评,宣布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均为无效,并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的超出名额不发戒牒。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印发戒牒,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及各大寺院,宣布无效,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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