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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以案释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6-08-13 00:45

以案释法,法制伴我行第七期学习反思

案例一:16岁的小刚是某中学初三学生。

某日下午放学后,同班女生小静看见小刚脸上有汗珠,就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

这一亲昵的举止恰好被从一旁经过的班主任田老师看见。

田老师当即把小静叫到办公室,给小静看了两页日记(是田老师私自从小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来的,上面记录了小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并对小静说,小刚很花心,脚踏两只船。

从第二天起,田老师便不准小刚进教室上课,而让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

小刚的父母多次来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田老师拒绝了。

小刚的父母很着急,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学校发了法律建议书,要求让孩子复课,但田老师仍然不准小刚上课。

直到五日后,学校校长下命令,小刚才进了教室。

但小刚因不堪心理压力,当天便离家出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被找回。

随后不久,小刚一纸诉状将田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田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老师未经学生小刚的同意,偷看小刚的日记并给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田老师以小刚早恋而要求其写检讨为由,不准小刚上课学习,该行为侵害了小刚的受教育权。

据此,法院判决田老师向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不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是一项包括入学、参加课堂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内容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离开了课堂教学这一基本活动,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话。

田老师因怀疑小刚早恋而长时间不让其进教室上课,事实上剥夺了小刚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构成了对小刚受教育权的侵犯。

小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对违纪的学生能否进行停课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使得课堂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学生,令其停课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们认为,坐在教室里上课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证,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并未从事学习活动,则其受教育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

虽然不学习是学生自愿而为的一种错误选择,但对于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而言,对其完全放弃不管也是明显不妥的。

此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在一般的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课堂秩序,为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被干扰,由学校责令违纪学生进行短暂的停课反思,并对其在停课期间的在校活动作出安排,应当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停课不是让学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园内对学生的活动作出特殊安排。

与临时隔离的教育惩戒方式一样,停课只能针对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且在实施之前必须是教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诫。

停课的时间应当尽量短,一连几天甚至几个星期不让学生上课,则是明显违法的。

总而言之,学校、教师应当慎重对待停课,不要滥用停课的惩戒权。

实践中,对于那些未完成作业、未按时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一些教师动辄不让其进教室上课,甚至直接将其赶出校门,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显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以案释法,法制伴我行第七期学习反思

案例一:16岁的小刚是某中学初三学生。

某日下午放学后,同班女生小静看见小刚脸上有汗珠,就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

这一亲昵的举止恰好被从一旁经过的班主任田老师看见。

田老师当即把小静叫到办公室,给小静看了两页日记(是田老师私自从小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来的,上面记录了小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并对小静说,小刚很花心,脚踏两只船。

从第二天起,田老师便不准小刚进教室上课,而让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

小刚的父母多次来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田老师拒绝了。

小刚的父母很着急,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学校发了法律建议书,要求让孩子复课,但田老师仍然不准小刚上课。

直到五日后,学校校长下命令,小刚才进了教室。

但小刚因不堪心理压力,当天便离家出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被找回。

随后不久,小刚一纸诉状将田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田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老师未经学生小刚的同意,偷看小刚的日记并给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田老师以小刚早恋而要求其写检讨为由,不准小刚上课学习,该行为侵害了小刚的受教育权。

据此,法院判决田老师向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不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是一项包括入学、参加课堂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内容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离开了课堂教学这一基本活动,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话。

田老师因怀疑小刚早恋而长时间不让其进教室上课,事实上剥夺了小刚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构成了对小刚受教育权的侵犯。

小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对违纪的学生能否进行停课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使得课堂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学生,令其停课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们认为,坐在教室里上课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证,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并未从事学习活动,则其受教育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

虽然不学习是学生自愿而为的一种错误选择,但对于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而言,对其完全放弃不管也是明显不妥的。

此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在一般的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课堂秩序,为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被干扰,由学校责令违纪学生进行短暂的停课反思,并对其在停课期间的在校活动作出安排,应当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停课不是让学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园内对学生的活动作出特殊安排。

与临时隔离的教育惩戒方式一样,停课只能针对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且在实施之前必须是教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诫。

停课的时间应当尽量短,一连几天甚至几个星期不让学生上课,则是明显违法的。

总而言之,学校、教师应当慎重对待停课,不要滥用停课的惩戒权。

实践中,对于那些未完成作业、未按时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一些教师动辄不让其进教室上课,甚至直接将其赶出校门,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显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什么叫以案释法

不用想,我们国家不存在以案释法制度,也没有这个先例(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我们国家只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解释)。

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后释法,(2010)新商重字第决3号判决能解释通吗

法院网被强制执行人查询中显示案件状态为已结,即已经了结或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了。

\\r\\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r\\r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r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r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r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r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r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r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r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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