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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严肃纪律整顿作风心得体会

时间:2016-08-17 22:13

实践中监狱执法管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监狱民警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根据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内容提要:当前,监狱系统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执法管理问题,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无力、管理无为的局面,形成了监狱管理工作难以突破的困扰,严重制约着监狱的改革与发展。

只有着力整改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和管理能力与水平,才能实现监狱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监狱民警 执法管理 规范化 法制化 问题 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监狱通过民警规范的执法管理活动,实现对罪犯的惩罚、矫治与改造,这必然形成监狱民警作为管理者与服刑罪犯作为被管理者鲜明的矛盾关系。

监狱管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质量,实现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标 ,严格规范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落实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是应当的、必要的;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约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认同管理和服从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

作者做为一名基层的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困惑,通过对当前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从依法治监,推进监狱法制建议的角度,提出了广大民警共同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思路和建议,以引起大家共同关注和深思。

  一、目前监狱民警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新问题  当前,监狱系统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矫治功能,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监狱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是,我监与全国监狱一样,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问题,同时,由于对罪犯的惩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监狱民警在规范执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无力管理无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民警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严而失当、宽而失度的问题  一方面,极个别监狱民警法治意识淡薄,无视法规和制度的严格要求,为了在罪犯中树立自己的“威严”,错误地将严格管理与把罪犯整怕、“治服”划等号,迷信“三句话不如一巴掌”。

由此,在对罪犯合法权益全然不顾,心血来潮,随意处置,以罚代教,甚至张口便骂,动辄体罚;另一方面,个别民警对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许多于要求,“理解”多于约束,口头批评多于照章处罚。

该处罚的不处罚,该惩戒的不惩戒,对监管制度熟视无睹,对禁令充耳不闻,视罪犯为“弱势群体”,无原则地主张“善待罪犯”,对罪犯的要求表现出少有的热情和关心,捎书带物,多有迁就。

前者从根本上背离了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损害了监狱机关的严肃正义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对监狱更大更多的不满,加剧了罪犯与民警的对立;后者模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混淆是非,是对规范执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职能的严重淡化。

  2、民警对罪犯怕管、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日渐凸现  当前,监狱押犯成份日趋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期而至,特别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价值观念扭曲,角色意识淡化,反社会意识增强,挑衅民警对抗管理现象比较突出;而建设法治监狱,对监狱管理提出的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使得监狱管理活动的难度日益加大。

监狱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环节、全时段不离人,24小时不脱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卫和震慑的警械具,特别是井下民警置身于安全威胁当中,一些人产生了恐惧、烦躁、焦虑心理,对自身安全充满忧虑。

加之,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有出现,以及检察机关对监狱民警执法管理活动的过分干预和不当追究,导致监狱民警职业风险日益增加,担心由于失误受处理甚至被刑事处分而丢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发出了我干了一辈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

(比如:浙江省某监狱民警强制罪犯“面壁反省”,因为《监狱法》规定的处罚中没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区和杭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

曾有三名女干警因为一名女犯人不服从管理,得了病又坚持不去医院,多次教育、谈心,就是不听,还和干警硬顶着干,三名干警一生气,运用了警棍,谁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胀得很大,结果膀胱破裂,人死了,这是明显的过失,而且是职务行为,结果三名女干警都进了监狱,三个家庭破裂,后来一名女干警疯了,两外两名女干警不断申诉,直到现在。

)在不少监狱,驻监检察人员对监狱民警管理工作横加指责,随意“修理”监狱民警的事情也常有发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顾虑重重,对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权害怕用,有权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当“和尚”不撞钟,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装聋作哑,见问题就绕或直接上交。

这种明哲保身,失职失责,“不管事情不得过”的不作为现象,导致监狱管理失规失范,民警之正不压罪犯之邪,使得对罪犯执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执法管理显得苍白无力  目前,监狱在对罪犯的管理中,由于缺乏足够明确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既有法规制度笼统不配套,也有不同层级的规章有冲突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无策,执法管理效能不断下降。

比如:各个监狱对大量原判和余刑较短(无法判刑、假释)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方法和管理手段。

在行政处罚方面,《监狱法》只规定了警告、记过、禁闭,且适用上也只针对少数顽危犯。

监狱民警常用的(如会议批评、责令写检查和监狱规定的如暂停接见、打伤他犯赔偿等)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却是于法无据。

对有能力而拒绝劳动的罪犯,通过何种办法“强制”其参加劳动,未有明确规定。

面对大部分罪犯,很多时候监狱民警只能不厌其烦地“磨嘴皮”,进行批评教育,这往往效果不佳。

不少民警深有感触地说“管了几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么管了”。

以致于很多民警在执法管理工作当中,面对罪犯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些罪犯规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动向、新花招,显得手足无措,无力及时应付和处置,这严重削弱了监狱对罪犯的执法管理功能。

  4、对罪犯惩戒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损害了监狱执法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正义性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中,心怀不满,留恋往昔,渴望摆脱关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极改造,规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搅蛮缠的行为更是时有发生;对抗管理,顶撞刁难民警,自伤自残,要求禁闭,威胁挑衅民警,甚至给民警栽赃诬赖的问题也并非鲜见。

不少罪犯寻衅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严管禁闭之后,今年的“好处”没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疯狂咒骂民警并且扬言出狱后进行报复,影响极其恶劣,监狱却无可奈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的诸多条款,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处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间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悬殊。

监狱民警肩负刑罚执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等事情:两名罪犯,犯罪情节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长短却很大。

如:同是盗窃公私财物,金额相同,一个判三年,一个判十年;同是犯受贿罪,受贿10万元判刑十年,受贿千万元,判刑也是十年。

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两样的犯罪情节,判决的结果不一样。

为什么不一样,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这么认为。

判重者认为法律对自己不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警察民警审阅一份又一份刑事判决书后,也禁不住发出感叹: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弹性

较大的法律弹性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我认为,法律上的过大的弹性,给腐败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证,给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难度。

)还有1997版《刑法》和《监狱法》针对罪犯的反改造行为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该罪名设立已有13年,但是时至今日未见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使得该罪名仅存于法典当中,对狱内罪犯大量的破坏监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动无法给予及时的正当惩罚,不仅损害了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还严重破坏了监狱机关的正义形象。

  二、在监狱民警中提升执法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有通过大力纠正和改进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1、强化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从优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质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强警投入,优化基层警力的配置,改变监狱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现状,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关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预机制和身体疗养康复机制,减轻其心理上压力,从优待警,振兴和铸造监狱民警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浩然正气与坚定信念。

  在对罪犯进行管理活动中,民警能够视法律法规为根本,不越职权,不违法违规,一言一行有依据,一言一行不逾规,时时守法,事事合法。

作为监狱民警要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严肃规范地管理罪犯,讲正气,扬正义,以法立威,树立执行法律捍卫法律的严正形象,严格约束罪犯行为,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同时,加强文化和理论知识学习,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对刑罚的执行力,模范遵纪守法,规范管理行为,慎重、正确地行使管理职权,为罪犯树立守法榜样,通过正义威严文明的监狱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导罪犯遵守监规纪律,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着力提高监狱民警的规范执法管理的能力  监狱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管理,是通过监狱民警的规范的管理活动实现的,因此通过创新,以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民警管理规范》、《狱政管理细则》、《刑罚执行细则》,以及修订《罪犯监规纪律》、《罪犯行为规范》为突破口,健全并完善罪犯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配套、细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尽快改变监狱民警的管理活动基本靠嘴(批评教育)、可供选择的办法措施太少的尴尬局面,以解决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严管禁闭处罚甚至对批评教育毫不在乎的问题。

严格落实对罪犯学习、劳动、餐饮、娱乐、卫生、训练、休息、考评、谈话、奖惩的标准管理和全天候、全过程直接管理,明确规定从宽和从严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减少和消除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保护监狱民警的执法安全。

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动权在监狱民警手中,着力提高规范管理的能力,不断拓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程度、广度和深度。

  3、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为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监管法规特别是惩戒性法规,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罪犯违规处罚办法》,推进监狱管理活动法制化。

比如:对混刑期罪犯怎么处置,对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和拒绝劳动的罪犯采用什么措施和什么手段进行强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详尽周密,具体可行,以解决监狱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违法违纪行为无规可据、束手无策,而出现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观想法去应对后却被认定为违法违纪的问题。

鉴于狱内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活动,对抗管理反抗改造的严峻态势,而《监狱法》与《刑法》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构成要件规定不一致,导致无法适用该罪名予以追究的实际,司法部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明确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制定《罪犯狱内违法犯罪惩处办法》,对抗拒管理,或者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处罚达到何种程度或者累计数量后,监狱通过检察机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究,予以明确规定,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

由此,将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纳入完整严密的惩戒法规制度网络之中,彻底解决反管理罪犯少罚、不罚、难罚的问题,确保监狱对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动的严管高压重打态势,必将维护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严正性。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民警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要求,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以查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贯彻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监狱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规定》为突破点,全程监督,深度监督,把警务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引向深入。

完善执法考核办法和绩效考评机制,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监狱民警管理活动全部时段和所有环节的监督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规范权力,以监督制约权力,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杜绝随意执法、恶意执法和妥协执法,将监狱民警的全部执法管理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对罪犯的管理活动不逾越法规,不降低标准,不违反程序,不减少环节。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同政工、监管等业务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对民警诫勉谈话制度和罪犯释放前谈话制度,对监狱民警管理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随意执法,打骂体罚、失职渎职,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宽纵,从根本上提高监狱民警的科学文明执法管理水平,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新安全生产法五字方针是什么

跨进新时代,祖国增风采。

  党的十六大,继往且开来。

  煌煌大报告,谆谆诲安全※1,  字字赛珠玑,句句暖心怀。

  法德相结合※2,治国两法宝;,  安全生产法,企盼中出台。

  建国第一部,安全专门法;  行为立规范,人本融关爱。

  是尚方宝剑,更是护身符,  还是紧箍咒,功能全涵盖。

  内容七大章,九十七条款;  章章都严厉,条条充满爱。

  强制规范多,禁止规范多,  义务规范多,奖罚分明白。

  科技含量高,安全文化浓,  博大而精深,通篇放异彩。

  法至高无上,人人要遵守,  违法必被究,犯法要制裁。

  学法要认真,执法要严慎,  普及安全法,积德千万载。

  全民总动员,人人重安全,  以法治安全,工作新局开。

  ※注1: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  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注2: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一章总则  总则十五条,挈领且提纲,  纲举则目张,条条说端详。

  一立法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安全方针,第一加预防ж3。

  生产经营者※4,要确保安全,  第四条规定,责任担肩上。

  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规定,千万不能忘。

  权利加义务,从业人员事,  第六条规定,人人记心上。

  第七条规定,工会职责明,  为职工说话,民主监督强。

  政府之职责,领导且有方,  支持加督促,解决问题畅,  第八条规定,级别县以上。

  安全生产局,及有关部门,  政府领导下,工作要担纲,  监督加管理,九条明写上。

  十条讲标准,制定加修订,  促科技进步,做安全保障。

  十一讲宣传,安全意识强,  安全氛围浓,知识普及广。

  十二讲中介,技术服务精,  须依法执业,受委托帮忙。

  十三究责任,法律为准绳,  事实为依据,按情节衡量。

  十四讲科学,技术要先进,  鼓励并支持,应用兼推广。

  十五说奖励,抢险救护强,  成绩显著者,奖励又表彰。

  ※注3:即“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

  ※4:因句子字数所限,  本文中的“生产经营者”均  指《安全生产法》中的“生  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二章内容多,二十八条款,  生产经营者,责任重如山。

  三万六千行,行行要安全。

  安全全方位,全员全过程。

  生产或经营,安全条件先,  条件不安全,不经营生产(16)*5。

  主要负责人,职责六方面:  安全责任制;制度和规程;  要确保投入;要消除隐患;  如实报事故;订应急预案(17)。

  必需之投入,负责人保证,  投入若不足,担后果责任(18)。

  三大高危区*6,设安全机构,  人员须专职,素质要精专;  三大区之外,超过三百人,  也要设机构,或配专职人;  三百人以下,安管专或兼;  或托相关人,搞管理服务,  安全工程师,可以担此任;  若委托管理,责任仍不变(19)。

  主要负责人,安全专管员,  知识和能力,一定要适应;  三大高危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条件更要严,  考核合格后,方可担此任;  主管部门考,考核不收银(20)。

  从业人员多,人人要培训:  应知和应会,制度和规程,  操作技能熟,安全之根本。

  未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禁(21)

  生产用“四新”※7,熟安全特性,  培训要专门,防护措施硬(22)。

  特种作业人,培训有规定,  要想上岗去,先考特作证(23)。

  安全“三同时”,历来有规定,  安全设施费,要纳入概算(24)。

  矿山、危险品※8,建设有规定:  要安全评价,要条件论证(25)。

  安全设计人,负重要责任;  矿山、危险品,设计更要严,  按规定审查,负审查责任(26)。

  矿山、危险品,施工要求严,  按设计施工,负质量责任;  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验收,  验收合格后,可生产使用;  验收单位、人,负验收责任(27)。

  生产经营者,较大危险处,  设备设施上,警示要明显(28)。

  安全设备精,管理一条龙,  设计到报废,都要合标准;  要经常维护,要定期检测,  检测作记录,有关人签名(29)。

  危险品容器,危险品运具,  及特种设备,较大危险性,  按国家规定,要专业生产;  要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  检测和检验,负安全责任(30)。

  工艺和设备,严重不安全,  实行淘汰制,国家规定严;  明令淘汰者,严禁再使用(31)

  危险品安全,监管全过程,  生产到废弃,环环按标准,  制度要严格,措施要强硬;  其主管部门,监管有责任(32)。

  重大危险源,登记并建档;  检、评加监控,订应急预案;  告知作业人,政府要备案(33)。

  危险品车间,商店和仓库,  与员工宿舍,不得同一栋;  距离要安全,出口要畅通;  标志要明显,不许堵或封(34)

  爆破、吊装等,作业有危险,  专人管现场,操作规程严(35)

  生产经营者,教育从业人:  遵规章制度,守操作规程;  危险要实告,应急措施硬(36)。

  生产经营者,为从业人员,  发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37)。

  生产经营者,安检要经常,  隐患及时除,并记录在案(38)。

  生产经营者,要舍得花钱,  配防护用品,抓安全培训(39)。

  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  可能相危害,订管理协议;  各自责任明,安全措施细;  专人抓检查,协调要周密(40)。

  发包和出租,安全摆第一,  对方资质差,不能签协议;  一处多单位,交叉性作业,  各自责任明,安管要统一(41)。

  重大事故出,情况特紧急,  主要负责人,抢救摆第一;  调查要在场,擅离不允许(42)

  生产经营者,依法办伤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43)。

  生产经营者,安全之主体。

  大力抓安全,安全促效益。

  ж注5:(16)(17)……均对应指  《安全生产法》中的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以此类推。

  ж注6:指:“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后同。

  ж注7:指“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

  ж注8:指“矿山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后同。

  第三章从业人员  的权利和义务  过去称职工,现从业人员,  变化了名称,扩大了内涵。

  从业人员好,安全当作宝。

  从业人员强,安全有保障。

  权利和义务,一共有七条,  条条记在心,依法保自身。

  劳动订合同,内容载安全:  环境要安全;防止职业病;  有权办伤险,单位来出钱;  条款无安全,属非法合同;  生产经营者,依法担责任,  不能耍手段,免除或减轻(44)。

  岗位有危险,你有知情权,  知防范措施,提建议意见(45)。

  安全有问题,你有批评权,  检举或控告,拒绝去冒险;  生产经营者,报复可不行(46)

  生命危险时,有权停或撤(47)。

  受事故伤害,有权索赔偿(48)。

  权利和义务,相辅又相成,  安全三义务,必须要履行:  遵规章制度,熟操作规程,  须服从管理,佩防护用品(49)。

  受教育培训,熟安全技能,  防事故发生,有应急本领(50)。

  见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接报告人员,要及时处理(51)。

  工会有职权:监督三同时;  纠侵权行为;坚持反三违;  参与查事故;提安全建议;  生产经营者,答复并处理(52)。

  成语说得好,凡事在人为:  人机环要素,人作用第一;  物不安全态,靠人去纠正;  不安全行为,靠人去努力。

  从业人员广,安全主力军,  群策又群力,安全大可为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三章十五条,分为六方面:  政府、各部门,监察和中介,  社区和舆论,同心保安全:  县以上政府,要组织安检,  检查要严格,及时除隐患;  按属地管理,重任担在肩(53)。

  安监各部门,要依法行政,  审、批、验收事,严格按规定;  不符合安全,不得审、批、验;  非法审验者,要立即取缔;  依法批准者,安全不具备,  撤销原批准,处理要到位(54)。

  审查和验收,不得收费用,  不指定产品,不附加条件(55)。

  安监各部门,职权有四项:  检查阅资料,找人谈情况;  见违法行为,当场、限期纠,  对行政处罚,作处罚决定;  见事故隐患,令立即排除,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  同时暂停产,安全再经营;  设备或设施,不符合安全,  查封或扣押,十五日决定(56)。

  生产经营者,要配合监管,  不拒绝检查,不阻法执行(57)。

  安全监督员,执法要公正,  保密有义务,出示执法证(58)。

  安全监督员,检查作记录,  记录要详细,双方都签名;  若拒绝签名,应记录在案,  向上级报告,备案究责任(59)。

  安监各部门,检查要联合;  分检通情况,处理按职责(60)。

  安检各部门,依法受监察,  行政监察法,监察之尺码。

(61)。

  中介各机构,应具备资质,  对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62)。

  安监各部门,举报建制度;  调查核实后,书面材料出;  负责人签字,整改不含糊(63)。

  对事故隐患,对违法恶行,  单位和个人,举报不留情(64)。

  居民和村民,安全是主人,  对隐患、违法,举报不容情(65)。

  报告和举报,有功给奖励,  奖励之办法,财政部制定(66)。

  各新闻媒体,宣教有义务,  舆论监督好,安全氛围浓(67)。

  监督和管理,安全一盘棋:  政府是统帅;部门是主力,  各司其职责,各把其关隘;  既不能推诿,又不要争利。

  安全生产好,大家都欢喜。

  平安奔小康,造福全社会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  的应急救援与  调查处理  五章最简炼,九条十一款。

  意义可不轻,款款是关键:  应急救援急,关系着人命;  调查处理严,涉及到责任。

  县以上政府,对特大事故,  订救援预案,建救援体系;  需人力财力,建成不容易;  一定要建立,建成受大益(68)。

  三大高危区,建救援组织;  规模比较小,指定人兼职;  器材配置好,届时能应急(69)。

  发生事故后,现场先报告;  单位负责人,迅速去抢救;  同时往上报,不瞒、谎、拖报,  不破坏现场,不毁灭证据;  否则触刑律,后悔来不及(70)

  安监各部门,按规定上报,  不瞒、谎、拖报,求实最重要(71)

  地方之政府,安监负责人,  接重大报告,立即赶现场;  既抢救事故,又安定群众;  各方应支持,便利多提供(72)。

  实事求是查,科学分析清:  经过和原因,性质和责任;  既汲取教训,更整改隐患;  三个不放过,要严格遵循(73)。

  属责任事故,查明责任人,  依法追究外,倒查谁批准;  失职渎职者,负法律责任(74)。

  调查和处理,依法纪进行;  阻挠和干涉,违法又违规(75)

  县以上政府,安监各部门,  事故要统计,定期出通报(76)。

  第六章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  法既不容情,更不容污玷。

  责任十九条,各方都涉及,  谁触犯法律,负相应责任。

  安监工作人,三条犯其一,  降职或撤职;犯罪则服刑:  ——不符合安全,而验收批准;  ——发现未批准,不取缔处理;  ——已批不安全,不撤原批准(77)。

  安监各部门,执法要公正;  不指定产品,不收取费用,  若违反规定,监察令纠正;  情节严重者,给行政处分(78)。

  若中介机构,出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罚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罚二至五倍;  五千元以下,五千至二万;  直接责任者,五千至五万;  他人受损害,要连带赔偿;  违法之机构,撤销其资格(79)。

  单位负责人,安全要投入,  资金不到位,责令其改正;  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  若发生事故,严肃查责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个人投资人,给罚款处分:  二万元以上,至多二十万(80)。

  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履行,  先令其改正,再停产整顿;  若发生事故,处分必定严:  构成犯罪者,给刑事处罚;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  或罚款二万,至多二十万;  若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职务五年内,不得再担任(81)。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四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再停产整顿,二万下罚款:  ——未设立机构,未配安管员;  ——高危三大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未考核合格;  ——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培训,  未知告险情,或告知不真;  ——特种作业者,未经过培训,  未经过考核,未取特作证(82)。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九条,  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  再停产整顿;五万下罚款;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矿山、危险品,项目未设审;  ——施工不规范,未按批准文;  ——项目使用前,未验收合格;  ——危险设备上,警示不明显;  ——其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  ——对安全设备,未保养检测;  ——未为作业人,发防护用品;  ——其特种设备,未取安全证;  ——明令淘汰品,使用仍不停(83)。

  未依法批准,产、销危险品,  责令其关闭,没收所得款;  十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不足十万元,二万至十万;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84)。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三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停产停业整;并处以罚款,  二万至十万,份量可不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产、销危险品,管理未专门,  措施不可靠,不接受监管;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未评估、监控,未制定预案;  ——爆破、吊装等,未安排专人,  现场秩序差,管理存隐患(85)。

  生产经营者,发包或出租,  对方不合格,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款,分以下几等:  五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五万元以下,罚一至五万;  造成事故者,负连带责任;  或未签合同,安全责不明,  未统一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6)。

  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  未签订协议,未指定专人,  未进行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7)。

  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两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停产停业整;后果严重者,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危险品车间,商店或仓库,  与员工宿舍,处在同一栋;  ——场所或宿舍,标志不明显,  封闭或堵塞,出口不畅通(88)。

  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  订立之协议,无安全内容;  免除或减轻,伤亡之责任;  该协议无效;并处以罚款:  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  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89)。

  若从业人员,违规章制度,  违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  先批评教育,再依规处分;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0)。

  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出重大事故,不立即抢救;  或调查期间,竟擅离职守;  甚至逃匿者;降职或撤职;  逃匿要严处,拘留十五日;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处罚;  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处罚要严肃,方法依前款(91)。

  地方之政府,安监各部门,  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直接责任者,给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2)。

  生产经营者,条件不安全,  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安全,  一定要关闭,吊销其证照(93)。

  行政之处罚,安监部门定;  关闭之处罚,县府以上定;  拘留之处罚,公安机关定;  另有规定者,依照其规定(94)。

  生产经营者,出伤亡事故,  应依照法律,担赔偿责任;  拒绝或逃匿,则强制执行;  事故责任人,未依法赔偿,  法院执行后,赔偿仍不足,  应继续赔偿;受害人发现,  责任人有财,请法院执行(95)。

  第七章附则  附则有两条,说明和解释:  危险之物品,指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危及人和财,其它危险品;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临时,  生产或搬运,使用或储存,  危险之物品;且物品数量,  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单元(96)。

  本法施行日,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97)。

施行之开始,  执法之开始。

各位要慎记

  跋  安全生产法,内容广而深。

  领会有方法,记忆有窍门。

  第一用数字,第二抓重点,  数字加重点,容易记得清:  性质和意义,理念之层面,  记三三四八,提纲又挈领。

  含三种性质:一关系人权;  二持续发展;三社会稳定。

  见三个体现:一“三个代表”;  二宪法精神;三治国方针。

  有四个标志:一社会进步;  二群众企盼;三政府关怀;  四国际要求,兼市场呼声。

  八个有利于,且一一说明:  一法制建设;二人权状况;  三生产经营;四政府领导;  五人员素质,六部门监管;  七公民意识;八犯罪制裁。

  其基本内容,目标机制层,  三五二七四,条分缕析明:  目标有三项:保人民生命;  保国家财产;促经济发展。

  五方运行图:政府之监管;  企业之保障;员工之自律;  社会之参与;中介之服务。

  监管两结合,分工又配合:  一综合监管,二专项监管。

  法律有七项,制度逐健全:  一监督管理;二安全保障;  三权利义务;四责任制度;  五中介服务;六责任追究;  七事故调查,兼应急救援。

  四大责任方,责任各不同:  政府责任方;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方;中介机构方。

  其保障措施,技术方法层,  六八四三五,此处说要点。

  生产经营者,责任六方面,  前文已说明,此处不赘言。

  从业人权利,一共有八项:  一是知情权;二是建议权;  三是批评权;四是拒绝权;  五是避险权;六是赔偿权;  七是防护权;八是培训权。

  监督有四种,分工有不同:  民主监督权,工会来执行;  舆论监督权,媒体来执行;  举报监督权,公众来执行;  社区监督权,居、村委执行。

  监管三大权:调查取证权;  现场处理权;强制措施权。

  安监各部门,监督检查员,  义务五大项,要严格遵循:  审验禁收费;禁指定产品;  执法要公正;检查出证件;  守技术机密,替企业操心。

  企业是细胞,经济之基础。

  企业是主体,安全做栋梁。

  执法要严格,服务要热情;  安全大手笔,企业是华章。

如何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当前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各种利益关系发大调整,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了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调解难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原有的调解工作机制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要求。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对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同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起着优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保护司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机制生态性平衡的作用。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

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

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

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

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较突出。

以人口比例矛盾来说,目前一对农村夫妇普遍生育2个以上小孩,城镇夫妇只生育1个小孩,少数城镇夫妇还不愿意生育,从而导致城乡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同时,农业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挖掘潜力越来越低,引发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萎缩,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以就业、收入为核心的利益冲突,在个人、群体、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地区以及彼此之间矛盾数量剧增,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

  (三)新旧体制转轨,社会控制系统的缺陷与失控  任何体制的变革,都会带动思想、经济、体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多元的利益主体共生,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加之社会诚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缺乏规范,固有的各种弊病相继显露出来。

如医疗秩序,一方面是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秩序整顿,另一方面是医疗价格居高不下,各种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的“潜规则”在利益的驱使下屡禁不止,医患纠纷大量频发。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状况来看,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点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主体多元化  随着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打破了旧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各种利益主体应运而生。

伴随各类主体的活动,矛盾纠纷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发生日益增多。

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政府、干部与群众之间。

由于经济发展的驱动、渐进深入的改革、自上而下的法治化进程,导致基层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从纠纷的主体看,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仅以农民这一社会主体为例,随着阶层、群体的分化,传统定义上的农民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乡镇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阶层。

  (二)内容复杂化  由于个体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性、差异性,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③]。

查阅每一件矛盾纠纷的处理,我们会发现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成因交织在一起。

往往既有历史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利益因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因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理解,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

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的经济、行政、政治因素交织在一起,有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如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在矛盾纠纷的此消彼长过程中,还关联其他诸多不稳定因素,其后果不是涉及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当前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三)类型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

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劳资纠纷,商品经营、信贷、投资纠纷,企业合伙、转包、拍卖、兼并、破产纠纷,土地征用、划拨、流转纠纷,安全生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优抚救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不断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

  (四)调处疑难化  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加之往往是主体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表达诉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

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熟知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政策法规,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复合化的纠纷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些纠纷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

尤其是群众的自发行为被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仅导致调处的疑难化,更加速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恶化,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和威胁,甚至容易酿成恶性事件。

  三、现今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从机构、人员、经费、处理机制及调研情况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所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在一个部门设立办公室,再层层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执行督办和量化考核的运作方式。

从表面上看,确实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督办到位,考核到位,但实质上收效甚微。

一是缺人办事,从上到下机构人员大多数是兼职,把矛盾纠纷调处作为本职工作的不多,尤其是在基层机构。

据调查,占相当数量的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排列一长串,但除司法助理员在编,在职外,大多数为单位兼职人员,或老、弱、病、残人员;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会议材料、文件材料、督办检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结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结案数与辖区纠纷数对照,差距更大。

三是中介组织不下基层,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基本上设置在县级以上,定时或受邀请开展工作,资源没有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明显脱节;四是工作经费无保障,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规政策都是免收费用的。

但每调处一件纠纷,无需取证,无需差旅,座在办公室内召集调解,就把事情处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几年、十几年,几十次均没有调处成功的纠纷,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又没有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能纳入预算的就更为鲜见。

  (二)从矛盾纠纷调处的困境来看,一是诉讼调处的困境,基层各级调解组织一方面是兼职,另一方面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还得倒贴差旅费,中介组织因无利可图,又延伸不到基层,其结果是人民法院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大量积压,而中介组织门庭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或是在基层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呈拉锯式的推拖。

二是非诉讼调处的局限性,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来看,非诉讼调处对解决常见性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广大群众越来越离不开非诉讼调解,但对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显得无能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基层调解组织只能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据相关部门统计,95%以上源于政策前后脱节,或非现行政策力所能及。

同时,非诉讼调处,以主体双方互谅互让为原则,以协商调和的方法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更不具备权威性、终结性。

三是调处机制运行方式的脱节,虽然诉讼调处机制、仲裁机制、行政机关纠纷处理机制、以及信访制度等共同组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体系,但由于存在结构、布局不合理和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的现状,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脱节,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不畅,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思考  有社会就有纠纷,纠纷不可避免,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把解决纠纷的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

  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认识矛盾纠纷所处的社会背景,熟知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础,它主要解决处理矛盾纠纷如何定性,如何选择突破口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关键环节,它解决有人办事、怎样办事的问题。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但在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疑难化等特点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纽带,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为依托和支撑,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深入研究和完善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崇尚、以和为美、以和为善的思想更是在中华文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对大多数老百姓而言,发生纠纷后,往往希望纠纷能迅速解决而又不伤和气,而将纠纷诉诸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关系极端破裂的标志。

人民调解应该是中国独有的特色制度,其优势在于组织健全,扎根基层,了解实情,反应灵敏,有牢固的群众基础人,是不可替代的。

他的作用在于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

  矛盾纠纷的产生在广大群众中,在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机构设置理应以基层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前沿阵地。

针对乡镇(社区)人少事多,缺编缺员突出的实际,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整合人力资源,保证有人办事是前提。

积极引导有关新兴社会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保险、金融、建筑及城市拆迁、土地流转、工商交易等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延伸。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扶持力度,不仅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质;还应将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拨出专项资金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的性质。

目前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虽有明确规定,但较为笼统、原则,缺少对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经费保障等内容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较差。

因此,应加快人民调解的立法步伐,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任务、方针,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以及调解员工作补贴等政策扶持措施,使人民调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同时,立法应对人民调解受案范围保持开放式结构,人民调解积极参与到各类社会矛盾(包括)的化解中。

  目前,我国在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总结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规则。

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在基层,应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不宜采取自上而下的解决方式。

二是应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信息沟通机制、预防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并正确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手段,妥善处理。

采用沟通、协调、协商、部门分流、信访等多种方法,多做思想工作,从思想上,情感上消除矛盾隐患,平息矛盾纠纷。

特别是尖锐的矛盾纠纷,要顾全安定团结大局,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矛盾,原则上不动用强制力量,不宜以诉讼的方式处理,确保矛盾纠纷在控制下调处。

应制定非诉讼纠纷调处规则体系,保证纠纷调处程序公正,促进。

进一步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寻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张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三)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调处机制  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仲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分流处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

关键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学有序地得到处理。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首先要保证中介组织合理分设,确保矛盾纠纷随时发生,随时得到处理。

因此,应将机构设置到矛盾纠纷原发地--社区(乡镇、村),将组织、机构建立到人民群众中去;其次要理顺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关系,合理分流处理矛盾纠纷,克服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规范性,确保群众解决纠纷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机构调处职责明确,部门之间衔接有序,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与民众提供规范的矛盾纠纷调处;第三要突出纠纷解决的终决权力。

人民法院应以非诉讼调处为基础,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最终解决权,严肃法律尊严和最高权威。

  (四)强化行政解决纠纷的功能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和主动性的特有优势,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在民间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将其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上(司法)启下(民间)的重要构成部分。

随着用工纠纷、土地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机制愈发显得重要。

例如,在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上,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介入远比诉诸司法更为高效、经济,对务工人员利益权益的维护效果更好。

  (五)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

从法院判决案件的角度讲,依法支持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处理,就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坚强后盾。

因而,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主要从民商事案件审理而言,包括诉讼调解)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示范、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建立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反馈制度和司法建议制度,加强对个案指导。

对涉及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效裁判文书寄送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以保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

同时,从诉讼立法上将人民调解设为某些特定类型民事纠纷的诉讼前置程序,建立庭前调解制度。

即这些类型案件的解决施行“先调后诉”,当事人在起诉前需先提出调解申请;如未提出调解申请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据职权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要坚持合法、自愿原则,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放弃任何能够调解解决的机会。

  总之,矛盾纠纷调处解决多元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关键是实现各纠纷解决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形成民间调解、行政解决纠纷和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⑦]。

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重整过程中,进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不断完善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以人民调解员等调处力量为主体、各级行政部门协调联动、法院诉讼为终结裁决的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运作体系,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发展,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要充分《建筑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 《建筑法》的颁布是我制建设上的一件。

《建筑法》的颂布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1.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宅建设、国家重点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建筑业年产值已达7000多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14%以上,建筑活动已经成为国家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因此,建筑活动组织管理的水平、效果、效益直接影响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和效益,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是培育发展建筑市场的需要。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建筑市场日益活跃。

《建筑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

3.是振兴建筑业的需要。

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提出建筑业应当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建筑法》的颁布,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从投资体制、价格政策、市场机制等多方面予以保障,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振兴发展,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

4.是建筑活动管理的迫切需要。

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生产条件艰苦,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关系密切。

《建筑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健康、效能、有序、统一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使用假学历被发现了会有什么后果

【1】用假学历被聘参作了。

被单位,上级有关部门,使用假学要被辞退。

【2】如果报警,使用假学历者会被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各位代表: 一、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大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专门检察院,积极参加廉政建设,开展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

我们把这一斗争列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开展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斗争中,检察机关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开展举报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检举控告贪污、受贿犯罪活动。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举报中心的经验。

同年7月以后,全国各级检察院相继建立了举报机构。

截至1988年底,全国有2784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站)或设置举报电话,158个大中城市都建立了举报中心。

1988年下半年各举报机构共受理举报材料147000多件,大多数是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已转有关部门处理;反映贪污、受贿问题的有52000多件,检察机关正在进行调查,现已立案侦查的有5700多件,万元以上的大案有1500多件。

通过举报渠道立案的大案数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全部贪污、受贿大案2900多件的50%。

这些情况说明,举报工作在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中起到了显著作用。

已经在报纸上披露的大案多是通过举报线索侦破的。

半年来,我们调查了涉及241名司局级干部的问题。

初步查明:属实的15人(已立案8人,逮捕2人,起诉1人);正在调查的88人;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115人,已转有关部门查处;属于举报不实的23人。

举报材料中涉及19名省、部级干部,有4个人的问题正在调查;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11人,已转有关部门查处;属于举报不实的4人。

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有力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的群众基础,也推动了受理控告、申诉的工作。

去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诉934025件(次),查处了群众直接反映的大量问题。

在开展举报工作中,我们强调,必须抓紧“及时查处”和“信息反馈”这个中心环节。

目前,举报工作开始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初步显示了它的威力。

1988年下半年,全国有650多人携带赃款、赃物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金额总计623万多元。

对投案的、自首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实践证明,举报工作的效果是很好的,一方面,为人民群众行使控告、申诉权利创造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给检察机关依靠群众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开辟了一个有效途径。

第二,各级检察长带头办案,带头抓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

去年4月,我们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和有干扰的案件。

检察长要以身作则,亲自深入办案第一线,认真负责地指导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审查证据的工作,帮助排除干扰,解决困难。

不少地方的检察长这样做了,他们参加立案前的审查、立案后的侦查、决定逮捕、预审、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全过程的工作,实施了有效的领导,取得了主动权。

全国现有各级正副检察长10250多名,已有7000多人亲自参加办案。

过去一年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往各地的办案组27个,正副检察长和30多名检察员、50多名助理检察员参加了这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抽调了近千名检察人员到基层检察院参加、帮助办案。

这对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三,集中人力物力多办案、办大案。

凡是这样做的地方,效果都比较好。

据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检察院报告,1988年办理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比1987年增加10%左右。

办理的大案要案增加15%左右;去年下半年比上半年立案侦查的贪污大案要案增加11%左右,受贿大案要案增加74%左右。

第四,加强了同各级党的纪委、政府的监察、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使法律监督同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结合起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配合和协作的通知,同其他各有关部门也建立了互相及时移送案件的制度。

这种协作、配合制度,对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起了很好的作用。

第五,强调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

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办案质量看作是检察工作的生命。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开展侦查工作,以查获确凿的证据作为主要目标;慎重处理法律界限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楚和意见有分歧的案件;坚决纠正“以捕代侦”的错误作法,把好决定逮捕关和起诉关。

同时,检察机关还密切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发现和查处经济犯罪案件。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偷税、抗税罪案4479件,假冒商标罪案430件,挪用公款罪案309件。

通过查处这些案件,维护了国家税收和工商管理秩序。

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受理包括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罪案在内的各类案件66300多件,比上年增加11%,立案侦查31200多件(其中贪污、受贿罪案占65%),比上年增加0.9%,查获赃款、赃物(折款)总计人民币4.23亿多元。

为了查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营活动中的投机倒把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办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罪案的司法解释。

据统计,1988年10月至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这类投机倒把人犯480人,其中重大案犯74人;提起公诉206件388人,免予起诉50件111人。

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方便,从中进行贪污、受贿犯罪的,检察机关都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当前贪污、受贿犯罪主要有以下五个突出特点:一是贪污、受贿的金额大。

根据对1988年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统计,贪污、受贿10万至50万元的122件,50万至100万元的22件,100万元以上的15件。

一年中查获这么多巨大金额的贪污、受贿案,是以往没有过的。

二是基层掌管财物实权的人多,有近70%的作案分子是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财会、采购等人员。

三是发生在银行、建筑、粮食、供销、物资系统的多。

四是作案手段诡秘狡猾,行贿、受贿有的是集团犯罪,更多的是采取单线联系,往往没有现场、不留痕迹,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

五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贪污、受贿案件增多。

一些犯罪分子向国外、境外商人索取或接受他们的贿赂,而且犯罪金额大,有的作案后携款潜逃。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是严重的,危害很大,群众深恶痛绝。

自从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以来,7年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了贪污、受贿罪案近16万件,其中贪污案件12.7万多件,受贿案件3.1万多件。

犯罪分子中有的是惯犯,但绝大多数则是在“一切向钱看”的邪气中堕落、犯罪的。

他们钱迷心窍,见利忘义,进行权力和金钱的交换,肆无忌惮地侵吞社会主义财产,破坏四化建设,危害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毒化社会风气,玷污党和政府的声誉。

他们是社会主义大厦里的蛀虫、蟊贼。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客观上还存在着贪污、受贿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反贪污、受贿的斗争是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

检察机关必须坚持长期斗争,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总体上说,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是廉洁的,是奉公守法的。

堕落为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始终是少数。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同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不能放松为政清廉教育和廉政建设。

检察机关竭诚欢迎和认真受理来自任何方面、任何个人关于贪污、受贿问题的举报,并且希望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不论涉及任何人的贪污、受贿问题,检察机关一定认真调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秉公办案,绝不手软。

我们对检举人提供法律保护,依法制裁敢于打击报复的人,同时也警惕诬告陷害者。

检察机关一定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能够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能够排除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干扰。

检察机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保证我们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分重视加强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

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和支持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

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据此,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8年,检察机关在反贪污、受贿犯罪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突出的是办案效率不高,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检查、指导不够有力;部分地方查处工作抓得不紧。

1989年,我们要振奋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切实抓好举报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加强侦查工作和预审工作,加强侦查设施建设。

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反贪污机构的建设,培养反贪污、反受贿专家,促进廉政建设,为实现把贪污、受贿犯罪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个战略目标,作出明显成效。

二、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历来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

一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472361名,经过审查已批准逮捕404386名,比1987年增加20.3%。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441480名,经过审查已提起公诉381202名,比1987年增加16.2%,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319130名人犯的判决,作有罪判决的318446名。

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中,追捕、追诉犯罪分子12073名。

在批准逮捕的几类严重犯罪分子中,杀人犯12041名,比1987年增加11%;抢劫犯43829名,增加59.9%;故意伤害犯25084名,增加7.8%;重大盗窃犯38748名,增加75.8%;强奸犯30112名,减少14.1%。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是上升的,杀人、抢劫、重大盗窃这几类案件上升幅度很大。

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项工作: 1、针对各地刑事犯罪的特点和治安中的突出问题,与有关部门一道适时地开展了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专项斗争,努力减少刑事犯罪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带来的危害,稳定治安秩序。

2、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普遍实行了提前介入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的制度。

据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的统计,1988年提前介入侦查活动16950多次。

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取得了好的效果,有利于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正确执行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准确地打击罪犯;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3、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经过审查不够法定逮捕条件的39997人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2720人作了不起诉决定。

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982次;纠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918次。

对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79件,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改判453件、维持原判268件的判决和裁定。

4、在办案中突出一个“准”字。

198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提高批捕、起诉工作质量的通知。

要求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执行法律,掌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全年全国的批捕准确率达99.5%,起诉案件准确率达99.8%。

5、支持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保护和鼓励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对在国家财产、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依法正当防卫,特别是依法执行公务时将犯罪分子击伤、击毙的行为,检察机关坚决给以法律保护,并运用典型事例宣传法制,表扬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使人们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勇于面对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我们国家总的形势是好的,是安定团结的。

但就社会治安方面来看,形势相当严峻。

目前,不少城市、铁路、公路沿线和沿海开放地区刑事犯罪发案上升,犯罪活动相当突出;杀人、抢劫、伤害、盗窃、流氓滋扰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比重增高,盗窃犯罪和流窜作案很多。

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群众意见很大。

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又正在进行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社会矛盾和不安定的因素很多。

社会矛盾中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也有敌我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各种各样,很复杂,其中有些表现得相当尖锐。

在我们社会里,敌我矛盾仍然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

我们必须看到,国内还有一些以人民为敌、以社会为敌的刑事犯罪分子,有唯恐天下不乱、妄图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有企图分裂祖国的刑事犯罪分子。

国外、境外也还不断地向我们这里派遣间谍特务。

面对这种复杂情况,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要密切注意社会治安动向,正确认识形势,保持清醒头脑和警惕性。

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因是复杂的。

我们认为,客观上是因为我们社会还存在着诱发、滋长刑事犯罪的条件。

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也带进了一些消极的东西。

从主观上来看,我国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管理工作跟不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在少数检察人员中程度不同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是重要原因。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一定努力改进工作,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作好自己的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的精神,1989年,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在维护治安方面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打击、集中整顿的措施,着重抓好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适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一年来,监所检察工作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活动的法律监督。

在监管改造场所区域内设置的派出检察院有59个,驻场检察组已有580多个。

监所检察部门配合监管改造部门,及时打击了劳改犯、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的犯罪活动,依法起诉劳改犯又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5921件。

对监管改造场所中发生的体罚、虐待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以及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查处。

去年共立案侦查监管改造场所干警犯罪案件159件,其中有71人已经被判处刑罚。

同时,认真处理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申诉案件,使有关部门对560名劳改人员、60名劳教人员所作的错误或不当的判决和决定得到纠正。

三、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的情况 为了加强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厅,各级检察院也健全了法纪检察机构。

全年共受理各种法纪犯罪案件40450多件,比1987年增加7.8%,立案侦查120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0.2%。

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案件47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7.4%,其中,刑讯逼供案167件,诬告陷害案254件,非法拘禁案2498件。

在这类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中,致人伤残、死亡的重大案件227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因严重渎职或违章作业、瞎指挥,致使人民生命、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案8000多件,造成死亡5204人,直接经济损失3.2亿元。

在渎职犯罪案件中,有65名处级干部,5名司局级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纪检察查处的案件,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

我们在查处案件和排除干扰中,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支持。

检察机关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于触犯刑律的,不论其职位高低,都要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为了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在少数基层检察院进行了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

在当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目前正在进行回顾和总结,使试点工作依法稳步进行,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执法情况与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为了提高执法水平,总结经验和教训,增强队伍素质,1988年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对执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从总的方面看,检察队伍的素质是好的,执行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严肃的,广大检察人员勤奋工作,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所提高,为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作出了贡献。

但是,我们的工作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少数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

1988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错批捕276人,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130人。

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有免予起诉不当的情况:有应该起诉而错误免予起诉的;也有本不构成犯罪而错误地免予起诉的。

出现这些缺点和问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上不够及时和有力是有关系的;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严重的问题。

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经过复查核实虽然都认真依法作了纠正,但应当总结教训,切实改进今后的工作。

2、超过办案期限情况比较突出。

在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中,办案超过期限的705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超过办案期限的1888件。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少数检察人员法制观念薄弱;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准确判断罪与非罪的能力还不强;办案经费和办案力量不足,侦查手段缺乏和陈旧,交通、通讯等技术装备落后,也影响了及时取证和结案。

3、在少数检察人员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耍威风、打骂群众等严重违法乱纪和犯罪行为,破坏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给社会带来直接危害。

据统计,1988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检察人员有340人,其中,开除公职的9人,开除党籍的22人,追究刑事责任的60人。

4、个别检察院的领导不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有的甚至放弃执法立场,缺乏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勇气。

同时,也有检察人员因秉公执法而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被打击报复的现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这类事件后,都直接过问和支持秉公执法的检察人员,坚决同各种违反法制的行为作斗争。

1989年,检察机关在继续深入改革中,要进一步贯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完善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抓紧对检察人员的培养、训练,加强制度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作出更大努力。

第一,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肃认真地遵守宪法,执行法律。

要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及时得到监督和支持。

检察机关欢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且使之制度化。

第三,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工作若干规定》,公开了举报工作办事制度。

还要公布其他工作制度。

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介绍检察工作情况,反馈人民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第四,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

一要继续贯彻实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犯罪案件的分权制,即把侦查、预审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消除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使各项业务活动都受到制约;二要对免诉案件实行备案、备查制度,凡是免予起诉的案件,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备查,上一级检察院发现免诉决定不当时,有权变更、撤销或指令纠正;三要实行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处理的制度,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重要申诉,不由原决定机关处理,而由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处理。

第五,改革和完善检察体制,加快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的步伐。

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和调整了业务机构,实行了“三定”,并已经起草了《检察官法(草稿)》,正在征求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待比较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

这是检察机关一项战略任务。

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严格治理检察机关,严格要求检察人员,严肃处理自身的各种违法乱纪事件。

为了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要继续举办各种层次的专业培训班。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建立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正在筹建中央检察干部学院。

在1988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把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一年一次执法大检查的制度。

同时,要求在各项工作中贯彻改革的精神,切实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基层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着重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教育;表扬秉公执法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

要严明纪律,纯洁队伍,保持廉洁,发扬“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好作风,把检察队伍锻炼成为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队伍,建设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位代表: 我国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正在贯彻落实,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成功,给加强和开展检察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和促进改革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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