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想进法院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吗
进法院不一定要过司法考试也不一定要过公务员考试。
首先,司法考试通过后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也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是评测从事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工作所应具备的职业基本知识、能力水平的国家考试。
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过了司法考试有三条路可以选择:一、找一家律师事务所挂靠,实习一年后到中国律师协会注册,就可以从事律师工作了,这也是最好的结果;二、考取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进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工作(通过公务员考试后进入司法系统是在编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三、进入大型企业做专职的法律顾问。
其次,通过公务员考试后,你就属于国家编制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编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
以上两点说的是通过正常渠道进入司法系统,不过实际生活中,法院中也存在着非法学专业的、不在编的工作人员,属于聘用制,一般从事书记员工作。
如果你想获得更好的待遇和工作环境还是努努力通过两个考试之一再进入司法系统的好。
另外你提到的难度问题,我觉得考研和过司法考试对从业后的待遇影响是不同的,不过考研相对要容易的多,但要考英语和政治;司法考试相对较难,是国家最难的考试之一,但只涉及法律。
我国一共有多少个法院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案件查处质量的关键环节,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近年来,惩处了多起违纪腐败案件,得了好的成效,案件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但由于农场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人员少,事务多,业务弱,变动频等多种因素影响案件审理工作仍存在着难以适应北方共青城发展的需要。
农场纪委认真履行审理工作职能,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全面全面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为优质高效的查办案件,提升案件审理水平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严格等特点,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严格等特点,对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业务素质要求。
由于农场纪检监察专职人员少,变动频,业务不熟悉,还要协助党委做好中心工作,对案件审理工作普遍感到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案件查审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
由于人员少,在办案中,纪检监察干部既当案件调查员,又当案件审理员,审理的监督把关作用淡化。
如在某些笔录中谈话人和记录人多为同一个人。
这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就难以保证。
(三)工作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农场每年案件数量不多,平均每年一到两件,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由于审理业务专业性很强,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对案件的定性量纪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四)案件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改进。
主要是文书说理性不强、照片等证据收集不够齐全、装订归档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卷质量的提升。
二、解决问题对策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反腐败协调工作乏力,协调机制缺位或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健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为重点,以预防治本为目标,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严格按章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牢固树立案件审理质量意识,夯实案件审理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审理工作业务水平。
始终把学习纪检业务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等形式,认真学习《纪检监察案件业务教程》,结合审理实践开展案例研讨,加强审理业务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审理能力素养。
二是建章立制,不断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和机制。
先后建立了纪委委员会议、办案协作会议等工作机制。
制定下发了《关于共青农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共青农场处分违纪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多年案件联审工作的实践证明,要从案件移送、审理人员阅卷、审理谈话、集体审议、审理登记和保密六方面健全制度,规范案件联审工作,做到准确认定事实和定性处理,保证案件质量;完善案件协审制度,统一量纪尺度,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组织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联审组活动制度,相互交流办案经验、谈体会和共同学习业务知识,强化了审理工作责任,推进了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是强化培训,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能力。
针对近年来案件审理人员变动大、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充分利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机会,加强学习,每年组织一次专门案件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同时走出去开阔眼界,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开拓创新意识,提高业务技能。
以会代训,以案代训,利用召开会议之机,针对案件查审工作中阶段性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复杂、疑难案例,进行集中进行剖析、讨论解决或公开审理,进一步提升了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审理能力。
(二)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一是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在坚持查审分开的基础上,对政策界限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案件,审理小组提前介入阅卷,与查案人员反复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力争达成共识,并及时请示管理局纪委审理室领导给予指导把关,形成高质量的审理报告,从而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严格管理,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
引入目标管理、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的绩效管理理念,在局域网上建立内部工作流程,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工作时限、工作标准、工作衔接等指标实行网上管理。
每个案件调查结束,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审理小组签字接收调查案卷,即转入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承办人员按“二十四字”要求严把“三关“,即,严把案件初审关、严把联审程序关、严把呈报备案关,发挥了联合审理的网络作用。
保证了案件审理的相对独立性,为把好案件审理质量关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保障。
三是通过案件联审,力求案件审理准确到位。
通过实行案件联审,通过实行案件联审,可以缓解了纪检干部人员不足的矛盾,使原来的各办其案变成现在的多人联办;也解决了审理干部新手多、业务不熟的问题,起到了相互交流、共同学习和提高综合素质的作用;实现了查审分离,保证了案件质量和案审时效。
对于单纯党纪案件的审理,坚持承办人负责制和集体审议制度,主动与管理局纪委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提交纪委全会研究决定。
对于司法移交案件,注意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协商,在取得案件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处理恰当。
(三)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一是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大执纪监督检查力度。
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按照《关于共青农场处分违纪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的要求,落实处分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
针对落实处分执行中存在的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建立了处分执行责任追究制。
近年来,农场纪委建立公开监督网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来访案件认真登记归类,符合条件给予立案审理,保证每年至少审理一个案件,并做到及时上报。
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立足于教育,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力求做到既要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处分,又要使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全体党员受到警示教育,既教育本人,又注重社会效果,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是做好案件审理办结后的有关工作,巩固执纪成果。
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都坚持做到及时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同时,对上级纪委下达纪律检查工作意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将整改情况上报上级纪委。
并认真整改情况,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法院人才开发
论法院改革中的人才战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给法院改革提出了新的标准与任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法院的改革向何处去
从哪里深化
实现什么样的科学模式
如何才能达到政治建院、学习兴院、人才强院的目标
是我们每个法官,特别是法院决策层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许多年来,法院体制改革由于其庞杂的原因,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决策层的难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自主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以此为背景,法院体制改革要树立一个什么样的战略理念,是决定其成败的关键所在。
我们知道,人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和对象,唯有激发其潜能和活力,才能推动实践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法院改革的目的是不断增强司法能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而如何激发审判队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正是改革的核心问题。
任何制度都是手段,其目的是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那么法院体制设置也好,管理模式也好,都只是手段,目的是要解放法官队伍的主创能力,从而提高司法能力,满足社会需求。
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传统模式,形成了诸多弊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对人的评价上存在标准模糊和长官意志。
建立一套什么样的制度体系才能使法官队伍人尽其才,建立一套什么样的制度体系才能使法官队伍的主创精神尽情发挥,建立一套什么样的制度体系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法官的德、能、勤、绩、廉状态,以改变对人的评价上的随意性、情感倾向性、领导个人意志性,以便使我们每个法官干起工作来有科学规范的行为模式,谁先进谁落后的评价在平时制度执行中都有客观真实地记载,从而构建起一个审判职能到位、法官人人争优、社会形象公正、群众感觉满意的人民法院来,是我们法院体制改革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标。
下面笔者拟从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构其设置形式必须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与进取意识;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必须走有利于促进与考评法官德能勤绩廉状态的客观真实性的数字化管理之路等两大方面,谈谈对法院改革中的人才战略的粗浅认识。
一、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设置形式必须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与进取意识要想激发法官的责任意识与进取意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设置形式必须改革。
法院设置形式是大体制,法院内部管理也好,工作质量效率评估模式也好,都是小体制;大体制不适应法官队伍的素质提升与与质量管理,小体制搞得再热闹,都是治标不治本。
现存的行政化管理成份十分严重的法院设置形式不仅不利于强化法官队伍的责任意识,还极大的阻碍着法官队伍的进取意识。
因此,革新法院的外部设置形式是法院改革的必然要求。
要改革法院设置形式,先要弄清目前法院设置形式对法院队伍的人才建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妨害了法官职业化进程现代司法理念背景下,我们的法官必须是高度理性化的法官,必须走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之路,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关系的稳定与调整对法官队伍这个特殊司法能力要素要求的需求。
因此,现代司法理念背景下的法官队伍建设与管理体制,专业化与职业化是其历史必由之路。
而现行的法院设置形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化倾向,甚至可以说法院的人财物及审判业务管理上,很大程度上就是混同于一个行政职能部门,这种管理模式下,专业性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受到限制,非但如此,有些不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的外行时不时就会充斥法官队伍,大大降低了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大大妨害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
(二)行政化管理模式直接淡化了法官队伍的责任意识现行的法院设置与人财物管理方式使法院在客观上与行政机构下的一个职能部门的地位几乎没有什么两样,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之落实被严重制约,而现行法院设置形式下,法官和法院对各种不当干预司法的行为往往无力抵御。
这就从根本上淡化了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权威意识,从而也就淡化了法官的责任意识,一个没有责任意识或者说责任意识不强的法官队伍怎么来保证其质量与素质呢
(三)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挫伤了优秀法官的进取意识现行法院设置形式使得法官队伍管理与党政干部管理上混为一体,长期以来,法官队伍存在“入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一些素质较差的人员也进入了法官队伍,致使其素质良莠不齐;近年来出于法官职业化的需要,法官“准入”门槛提高,但法官待遇不佳,晋升通道狭窄,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使得法院不能产生聚集人才的效应。
中西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大多面临人才短缺,审判力量断层问题。
同时,由于法院“出口”上没有疏通渠道,使部分素质较低的人滞留法官队伍,而编制控制使“入口”受到制约。
历史上的“入口不严”与“出口不畅”与近年的编制困境迭加,使得法官队伍中优秀的人才得不到晋升、低劣的成份得不到淘汰,挫伤了法官队伍中大多数有识之士的进取心,严重影响了职业法官队伍的健康成长。
(四)行政化经费拨付方式使法院经费紧缺是直接导致法院把“创收”作为工作目标以及法官审判权寻租的重要原因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法院要办案,没有经费保障是万万不能的,目前由地方政府给法院拨付经费弊端很多,主要的是地方财政在地方政府直接领导下,经费保障上倾斜的重点往往不在法院。
这就造成法院办公经费长期捉襟见肘,从而导致很多法院以“创收”为其重要的工作目标,直接导致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质量下降,更有甚者,很多法官由于待遇差,加之拜金主义思想作祟,铤而走险,将神圣的审判权寻租顾主,出卖法官的职业道德。
当然审判权的寻租现象,其主要根源是法官主观改造的问题,但经费保障程度差,法官物质待遇差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外部原因。
要想建立一支职业道德好、自爱、自强、自廉的法官队伍,改革法院经费保障方式与途径势在必行。
目前的经费保障体制还使得法院投鼠忌器,面对不当干预往往不能在司法原则上坚守正义。
(五)普通的一、二审与再审机构内设一体影响了有限审判资源的社会效率并直接淡化了法官的责任意识与质量意识现行法院将普通的一审二审机构与再审机构内设一体,弊端甚多。
一是严重分散普通的一二审程序中的审判力量与资源;二是给无理缠讼者提供了便利,反正申请再审一不交费,二不跑路(上诉路途肯定远),等你一审裁判生效后,随便找个理由申请再审就能成立,使普通审的法院陷入再审的泥潭,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三是现行再审制度不能有效地对那些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因为再审机构与普通审机构同为一体,“官官相护”“内部护短”的现象难免发生,好多案件经过反复再审都无法确定其法律关系,无法平息诉讼,不仅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调整与平定,还大大消耗了法院现有的审判资源。
上述情况下,不仅使我们的审判队伍淡化了法制的权威意识,也使有些素质不高的法官淡化了责任意识。
因此,将再审机构与普通审机构分离开来势在必行。
以大区为管辖空间(比如中南)设置专门的再审法院,审级设定为终审,受案对象以经过普通审理中二审案件为唯一对象,凡在普通审中未上诉,待一审生效后又申请再审的一律不受理;对在普通审理中怠于举证而在再审申请中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不受理;取消检察院对民行案件的再审抗诉权,因为这样做直接破坏了民行案件中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对此类审判的检察监督可直接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监督审理过程与结果,对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专题进行监督并相应诉诸检察程序予以追究,不能由检察院直接充当某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为其提供由国家权力作为支撑的诉讼服务;再审案件同样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申请再审必须交纳诉讼费,收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审的收费标准;再审期间,为防止当事人以此为计,拖延时间转移财物,因此,原审中的诉讼保全手段不得解除,执行中的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若如此,滥用诉讼权的当事人的再审游戏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防止,法官队伍的法制权威意识及审判责任意识才能加强。
为激活法官队伍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对法院的外部设置形式,改革为自上而下的系统化管理;各级法院办公经费由中央下达预算方案,交地方财政执行;其人员由上级法院主管并在系统内上下交流,严把“入口”,疏通“出口”;以大区为地域单元设置再审法院应对再审,解放普通审中的办案力量,是法院大体制改革以适应现代司法理念背景下社会对司法的需求的必然要求,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不能解决法院体制改革中的治本问题,法官队伍的质量提升就没有出路。
然而,审判机构的设置形式的改革不是轻而易举就能获得社会及权力机关认同的。
因此,越是在法院外部设置不尽科学的背景下,我们越是要开动脑筋,把法院内部管理模式构建得科学合理,灵便高效,以弥补现在法院设置形式给审判事业,特别是法官队伍培养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也是我们自身主观努力所能实现的目标。
二、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必须走有利于考评法官德能勤绩廉状态的客观真实性的数字化管理之路数字化实际就是将对象信息转化为数字,传输给考评主体,供其分析处理,作为评价依据,其前提是信息的客观、真实、充分。
如前所述,任何制度的作用对象是人,任何制度的社会效用靠人的活劳动去实现,这就决定了我们的一切改革与制度构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
这里的“以人为本”不是说要制度服从人,不是说要制度迁就人,而是说用制度落实人的责任,以保证人们有事可做,并且必须做好某些事,从而彰显人的才能;用制度落实人的权力,以保证人们有权作为,并且必须规范的进行某些作为的空间,从而发掘人的主创精神;用制度落实人的利益,以保证人们期盼发展并且能够有效地实现某些发展的途径,从而协调人们在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关系。
也就说要用制度改变过去那种“要你”工作的管理模式为“你要”工作的管理模式。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平时工作人人恪尽职守,年终总结优劣不言自明,让数字说话的科学管理体系,以避免过去长期存在的工作时无章可循,评比时派系蜂起的庸俗混乱状态,形成一个团结、奋进、文明、和谐的法官群体,这才是“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的精神内核。
在此思想支配下,法院内部管理体系必须坚持科学化、数字化、效能化、人性化的构建理念。
所谓科学化就是要在管理与考评主体上的科学化和考评项目上的科学化。
主体问题上,必须一改过那种将领导班子成员摒于考评对象之外的作法,必须首先将领导班子成员纳入考评对象之中,而且设定的考评项目及标准应严于一般工作人员。
只有全员考评才能使法院工作不出现不受管束的主体,从而防止惰性与松散。
过去的考评将领导班子作为考评的裁判者,其本身工作质量与效率既无评判依据,又无法从实际操控中受群众监督,更不会因工作业绩的优劣使其政治利益受到影响,因而导致整个评估体系不完整。
因为领导不被考评,他们考评起其他工作人员来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好的制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了。
考评项目的科学化是指考评项目的构成体系要全面,要各方面工作相辅相成,计分比例要恰当,要使每个人不敢偏废任何一项工作,否则会直接影响其工作业绩和考评结果。
所谓数字化是将考评项目的各项工作以及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用积分形式加以量化。
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完成一个方面的工作得多少分,完成某项工作的某个环节得多少分,直接用动态跟踪积分的方法,客观反映出每个人的工作实绩。
到了年底,队伍中谁优谁劣便一目了然了,避免对人的评价上的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意气用事性、情感倾向性和领导个人意志决定性。
所谓效能化就是要通过制定工作质量与效率管理评估体系,给每个人营造出一个出一分力就能记一分工的客观评价机制,让每个人能用自己最大限度的努力去争取自己的业绩与荣誉,从而激发每个人的工作学习积极性,在此基础上,使全院工作紧凑有序高效地展开。
所谓人性化就是在设计管理与评估体系时要做到既严格要求每个人恪守职责与纪律,积极学习与工作,又使每个人能感到这种严格的要求是对自己政治上、业务上以及物质生活上的关爱,要使每个人随时都能感受到因为法院这个集体的存在而倍感安全与温暖,法院管理者不仅要在工作上严格管理大家,更要在生活上特别是人格上随时随地关心大家,使每个工作人员面对事业与纪律如履薄冰,面对法院这个集体大家庭如沐春风。
在此理念支配下,构建的管理与评估体系必须使全体工作人员各尽所能,人人争先,使“智者尽其谋,勇者竭其力,仁者播其惠,信者效其忠”,以全面推动审判事业与司法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使全院成为学习刻苦型、工作扎实型、调研积极型、廉政自律型、作风过硬型、保障有力型的司法行为规范,司法形象公正的现代法院。
(一)管理评估体系的科学构成是法官队伍一专多能全面发展的制度保障综合各地法院的经验及本院过去的考评模式,为保证法官一专多能、全面发展,我认为在现行管理与评估体系上应当设置五个常项、两个特项、一条底线和一条“高压电网”,来构成管理评估体系的考评项目。
其中五个常项是指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的学习与修养;各部门本职业务工作质量效率状态;信息调研成果与能力;廉政纪律执行情况;机关作风(含后勤保障)状况。
两个特项是指无法用具体指标考量的个人综合素质和偶发性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平定危急局面、调解老大难矛盾等出众优良表现。
一条底线是指一个人、一个部门的合格保底积分线。
一条“高压电网”是指当一个人因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以及审判质量问题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包括记大过、撤职、罢免、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的情况下,则通过组织程序将其调离法院或劝其退职,因为有这样的“硬伤”的人是不适合再在法院工作的,任何人只要他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规纪律应受上述处罚者,就毫不手软地将其淘汰出审判队伍,这就是一条“高压电网”的含义。
(二)五个常项与两个特项、一个底线的积分构成必须有利于科学地激励法官们自觉在各项工作中摒弃落后意识争创优良业绩设置五个常项、两个特项、一条底线的积分构成体系,一定要坚持既注重本职岗位工作,又兼顾综合项目的业绩创优,这样才能造就一支一专多能的全面发展的法官队伍。
据此理念做好本职岗位工作对任何岗位上的法官而言只是做好了工作的一半,业务工作再出色,你不闻政治不行,你贪污受贿不行,你不积极学习与调研不行,你不遵守机关纪律不行,你擅自私用公车不行,你见危不救不行,你无力应对危难局面不行,你无力调整复杂疑难矛盾不行。
据此,我们将五个常项总指标积分额定为600分,其中各本职岗位指标分300分,政治学习与修养80分、信息调研80分、廉政纪律100分、机关作风40分。
两个特项中,综合素质分好、中、差三等,好者加20分、中等加10分、差者零分。
此项评议分两块进行,即党组给工作人员评议,用署名方式进行,因为作为领导者,对一般同志的评价应是坦诚的、公开的,并且要在发现同志的落后问题时适时地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因此,党组给工作人员的此项评议要用署名方式;一般工作人员给党组成员评议其综合素质时,为防止领导对同志打击报复,采用无记名投票评议方式。
此项积分的产生方法为:张三由8位党组成员评议其综合素质,其中三位投他为综合素质好,四位投他为中等,一位投他为差等,张三综合素质得分为(20×3+10×4)÷8=12.5分,加在五个常项所得分数之内,不受600分限制,党组成员该项得分计算方法同上。
特项中偶发性(不是人人身上都能发生的)优良出众行为,如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平定危急局面、调处老大难矛盾等,发生一起,视其社会反映大小及社会正面效益大小给予一次10—30分奖励,加在五个常项得分之内亦不受600分限制。
如有违反管理系统事由或触犯“高压电网”事由者,根据各项考评细则相关规定扣罚积分或对过错人直接作出组织处理,所扣积分在各相关责任人个人得分中扣除。
因此,考评体系计算原则是上不封顶,如五个常项得满分600分,两个特项又得分,则可突破600分;下不保底,如五个常项得分不高,若还有触犯管理体系事由和触犯“高压电网”事由者,扣分仍从责任人个人五个常项所剩分数中扣除。
但是,评定一个人是否为合格的底线分设定为五个常项600分的百分之八十,即480分。
还要明确的是,管理评估体系直接跟踪到每个人,实行扁平化管理,即按五个常项、两个特项、一条底线、一条“高压电网”直接对每个个体进行记录与评分,以凸现人与人之间的实绩差距,而且各部门出现的违纪违规或某部门有触犯“高压电网”事由时其不利结果只对该部门集体荣誉和相关责任人发生影响,而该部门无责任的个人积分不因此受影响,以免形成一个鱼臭牵连一篮子鱼臭的问题。
而且各部门本职岗位工作量能量化的,其岗位分300分还要进行再次量化,比如民一庭共4人,全年办案160件,张三办案45件,李四办案35件,二人的本职岗位分为4×300÷160=7.5,再用每个案件记分7.5乘以实际办案数,为各人本职岗位分,则张三的本职岗位分为45×7.5=337.5分,而李四的本职岗位分35×7.5=262.5分,这样就能有效防止对人的评价上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干得好的还不如干得差的畸形现象发生。
同时,也能高度激发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去用自己的汗水铸就自己的荣誉与辉煌。
以此类推得出其他综合项目的积分,一个人的积分便有了确定性的记录,队伍中孰优孰劣也就一目了然了。
在上述总的考评体系的构想指导下,各工作部门还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制定出各自的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并将各项工作量化到人,使每个人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形成一个科学地有机整体,从而促进与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进步与发展。
来源:中国法院网编辑:陈思
浅析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重要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
”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基和灵魂,成效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顺利实现,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抓好新时期法院的队伍建设,推动法院队伍科学发展,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 一、切实加强队伍综合素质建设\ 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须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应当按照“素质全面、作风优良”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或途径,系统教育熏陶法院干警,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 (一)、狠抓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大力改进和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用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武装干警头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二是坚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学习、大讨论”、“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是坚持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干警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干警产生向心力、凝聚力,保证党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能够迅速、有效、正确地得以贯彻和实施。
\ (二)、狠抓作风建设,培养道德高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法院队伍。
要严格按照《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教育干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警的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干警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练就过硬的工作作风。
要以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作风建设;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大力倡导亲民爱民、严谨细致、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审判作风;要进一步规范法官行为,着力培养公道正派、求真务实、雷厉风行、文明有礼、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要教育干警遵守职业纪律,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防止司法腐败;要加强纪律教育,树立“廉洁从政、公正司法”的观念,使干警养成“正人必先正已”的行为习惯,保持队伍廉洁性。
\ (三)、狠抓专业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
干警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整个法院队伍司法水平的高低。
只有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建设,才能培养造就一支法律精通、业务娴熟、技术过硬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为此,应结合当前政法系统开展的主题活动,做到苦练基本技能,提升实战能力;精通基本操作,提升办案能力;掌握基本方法,提升化解矛盾的能力。
\ 二、切实强化司法能力建设\ 司法能力建设,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知与建立,努力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
\ (一)、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始终坚持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得以不断发展的根本政治前提。
党的领导是独立审判的上位原则,人民法院只有通过积极争取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才能排除各种干扰,逐步改善司法环境,从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根本前提,审判工作如果脱离了党的领导,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 (二)、增强维护大局的能力。
正确处理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审判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主动服务与被动司法的关系,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要不断增强五种意识,做到五个确保:一是增强严格执法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法律的运用水平。
要精研法理,明辨是非,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的现行规定,完成与案件事实的对应与衔接,以严密的逻辑、详细的论证,查明事实真相,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而明确责任,定纷止争,作出正确的判决,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胜败皆服。
二是增强公正司法意识,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努力做到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的有机统一。
三是增强质量效率意识,确保公正高效裁判案件。
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审判工作,严格审判监督管理,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划分责任,及时公正作出裁决。
四是增强平等保护意识,确保经济活动的法律秩序,努力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建立和完善。
五是增强公平正义意识,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三)、增强保障民生的本领。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个案处理中融入对社会生活的深刻理解,把握法律精神,灵活应用政策。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做好协调各方、平衡利益的工作,努力实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目标。
\ (四)、增强应对复杂矛盾的能力。
社会在进步,形势在变化,大量的社会矛盾随时都有可能通过诉讼反映到法院工作中来。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要保持平常的心态,做到既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又有过硬的政治素养;既要会做审判工作,还要会做社会工作,才能最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对重大敏感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处理,更要认真对待、文明司法,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周到、方法不妥当、态度不恰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 三、推进教育培训改革,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法官业务素质的现状,培训工作要着眼长远,向更高层次迈进,尽快实现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转变,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复合型法律教育的转变。
重点要组织好干警参加上级法院、有关法律院校开办的各种审判业务培训班、法律法规学习班。
要结合业务建设的实际需要,邀请法律专家学者授课,组织审判业务能手传授技能经验。
要继续组织开展庭审观摩、审判案例研讨、审判经验交流等活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 四、推进进人方式改革,把好入口关\ 在法官及法官助理的选任上,加大用人单位的自主性,尽可能选用正规大专院校的科班法律系毕业生,并允许提前到法律院校根据实际需要挑选人才,以了解其在校期间的一贯表现及社会实践情况,增加透明度,避免盲目性,尽量避免高分低能的考试型人员进入法院。
\ 五、坚持从优待警,强化职业保障\ 细化各项措施,落实从优待警。
在当前情况下,要首先加大经费保证力度,继续努力争取改善基层法院干警福利待遇。
同时还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干警,积极为干警办实事。
在职级等干警关心的问题上多向上级汇报,多做协调工作,争取支持,创造条件,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通过对干警在政治待遇上关心,在经济待遇上提高,在生活上关爱,激发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
\ 法院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法院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法官比其他社会群体要有更高的政治、业务和道德素质。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
法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法警全面参与障民事审法定的职责,不能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
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
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
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
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
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
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
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
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
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
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
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
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
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
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
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
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
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
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
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
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
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
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