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催收专员实习心得
篇一:信用卡催收员实习总结 心得体会 在这两天的实习工作学习中使我收获颇丰感受良多。
因为是刚进入公司,对于公司的业务以及一些章程都是不知道的,所以我们这两天的任务就是努力的掌握公司培训的知识。
在第一天培训的时候李主任就考虑到了我们是第一次进入公司实习,所以她把我们实习时的心态问题放在最前面,要我们调节一下心态,毕竟从学生到进入社会是有一个挺大的转变的,希望我们能尽快的适应工作。
随后我们也学习了公司的考核标准、发展前景、目前合作的银行和基础的业务知识。
第二天我们就针对第一天所学知识的答疑,接着我们就继续学习了一下公司身份和个人身份、业务操作流程和信用卡的基础知识。
而业务操作流程有电话催收、网络调查、信函催收、户籍调查、外访调查、刑事立案和法院起诉。
最后还培训一些客户可能会问到的问题以便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尽可能的使客户满意。
这两天虽然我没有开展业务,但是作为公司的一员,我深切感受到自己的责任。
而这两天我也看到正式员工工作,发现这个工作同样是一种展示交行良好系统服务的窗口,他们都以饱满的激情,用心的服务,真诚的沟通,以切实为客户利益角度而着想赢得客户的信任。
这个工作也许是繁忙而机械单调的,然而面对各类客户,我们的要求是不仅仅做到账款回收,
怎样当一个称职的政治部主任
怎样当称职的政治部主任作者:李昭阳 发间:2011-04-18 10:34:25法院政治部的主要围绕法院政治思想工文化建设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要当一个称职的政治部主任,应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政治部主任,本人将根据其职责要求,结合本院队伍政治工作和政工工作的实际情况,谈以下几点:一、近年来政治工作简要回顾近年来,本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多措并举,狠抓思想政治教育。
本院把政治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深入开展各项学教活动,确保队伍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是继续组织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广大干警在政治思想、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
二是深入开展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活动,查找出了制约和影响我院科学发展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使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
三是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
我院利用网络开展座谈讨论等,不断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了新提高。
(二)搭建平台,全面加强能力建设。
把提高司法能力摆在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培训教育、岗位练兵等工作,着力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是构筑业务培训平台。
我院开展了庭长授课,创新学习方式、选派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法官各类培训辅导班,更新了专业知识、提高了理论水平。
二是搭建司法考试培训平台。
积极倡导并鼓励干警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考试者奖励3000元,为缓解法官断层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我院先后有5名干警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去年一名干警还取得了司考全市第二名的好成绩。
三是完善岗位练兵平台。
积极开展了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促进干警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三)深化改革,着力优化队伍结构。
我院把优化干部年龄、学历结构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在完善用人导向和提高选任公信度上下功夫,不断提高队伍建设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科学性。
一是改进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
开展了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竞争上岗等工作,使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群众公认、处事公道、年富力强的同志走上领导岗位。
近年来招录了4名优秀大学生进入法院,为我们的队伍补充了新鲜血液。
二是狠抓法官职级待遇落实工作,积极协调地方组织部门落实中央关于适当提高地方审判业务人员干部职级比例的政策,从而使我院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待遇得以落实。
(四)以文明创建为载体,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按照中院的安排部署,今年我院开展了“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活动,对改变干警精神面貌、重塑职业形象、规范法官举止、提升道德素养、提高司法能力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增强了全院干警的凝聚力、战斗力。
我院已经建成了局域网,开通了法院网络信息交流平台系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扩大了法院影响力。
二、现实问题在党组领导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院队伍建设、政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首先,思想认识不明确。
一是认为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执行,其次才是政治工作;二是我们大部分政工干部没有准确定位政工工作,对政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存在着工作安于现状,照抄照搬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不能根据法院的实际和干警的要求有效开展政治工作;三是有的政工干部认为职级已封顶、政工工作属于二线岗位的消极思想,对本职工作缺乏信心,理念落后,工作敷衍了事,能推即推、能拖即拖,上级法院安排的教育、培训等以审判业务紧张、单位经费困难等为理由不能按期圆满完成;四是对法院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五是部分干警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深远意义认识不足,没有长远谋划,只作表面应付。
其次,政治工作没有创新,方法单一。
有的干警乃至干部对政治工作还停留在读文件、念报纸的传统概念上,思路不清、理念不正确、态度不端正,从表面上看政治部安排的学习任务是完成了,但实际上干警们的政治信念并没有得到增强,思想觉悟并没有得到提高,一些模糊认识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再次,政工工作职责不明、任务不清。
比如我院政工科只有1人,而且还身兼数职,整天忙于其他事务不利于有效开展工作。
三、新形势下工作思路首先,要充分认识法院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改革的攻坚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深层次矛盾进一步凸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影响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不良风气蔓延滋长,各种思潮相互影响,同时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使得人们在得失、利弊、优劣、荣辱、是非等问题的尺度把握上产生迷惘和困惑。
这种状况对法院干警的思想也产生巨大冲击,使干警在理想、信念、价值取向、执法意识、工作态度、自身要求等方面产生的思想问题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特权思想等腐朽的东西,也随时侵蚀着法院队伍。
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市场化空间范围的扩大,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各种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要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就必须抓好法院的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永恒的主题,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队伍的政治建设,它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创建和谐司法、促进法院科学发展的源动力。
它关系到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关系到人民法院又好又快发展。
因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运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武器,对于保持人民法院队伍思想坚定、稳定巩固,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治工作,积极探索做好政治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第二,狠抓法院文化建设。
根据中院提出的“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新思路,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把政治工作和法院文化建设交融起来,用软性的文化建设弥补刚性制度建设的不足。
我们要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按照中院的要求,狠抓法院文化建设。
结合法院政治工作实际,我认为抓好文化建设要突出四个环节:一是培育法官忠于职守、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庄重文明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优秀品质和高尚情操。
二是完善职业道德规范。
要根据不同岗位,进一步完善法官忠于法律、遵守纪律、文明执法、公正裁判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是搞好干警文化娱乐活动,工会、共青团、妇女小组等要充分发挥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寓教于乐、寓教于情,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氛围。
四是政工科作为主抓此项工作的部门,积极向院长多请示、多汇报、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多吃苦、多跑路,要力争把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搞得有声有色,搞出各自的地域特色来。
第三,以创造和谐法院为目标,把政治关心与生活关心结合起来,为干警多办实事。
在法院审判活动的诸要素中,人是最活跃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一切结果均要通过人去发挥应有的效能来完成才能实现。
所以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要坚持为干警办实事,特别作为政工干部,要深入基层多搞调查研究,知道干警在想什么、干什么、有什么需求,因为在某种意义来说为干警办实事也是一种激励因素。
比如: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福利、待遇、升级、晋职等问题,解决不好,干警就有后顾之忧,干警就会分散精力考虑这个问题,甚至因怨气而消极怠工。
再如:我们大多数的干警积极上进,有的很想得到领导的信任和提拔,有的很想在某个领域里发挥特长等等,这些都很正常。
如果我们不关心其疾苦,不能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对待和解决这些问题,长此以往,干警的思想就会因此而发生不满情绪。
因此,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要努力为干警办实事,把对干警的政治关心与生活关心有机的结合起来。
要关心干警的政治进步,要主动协调地方编办及上级法院关系,力争最大限度地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问题。
要为要求入党的同志创造条件,适时引导,积极培养,使一些要求入党的同志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愿望。
对于政治成熟、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干部,要大胆使用,敢于压担子,按照干部“四化”条件及时给予重用,使其尽快成长。
对于在干部的提拔任用、职级待遇等方面有不同看法或有思想情绪的同志,作为政工干部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使他们了解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等实际状况,使他们能够理解党组的工作、支持党组的工作,也要使他们明白“只要是金子总会闪光”的道理。
同时,还要关心干警的物质利益,在办案补贴发放等问题上,要公平合理,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不违反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为干警积极争取。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干警,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干警解决困难,使干警安心工作,一心一意干好工作。
在干警家中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等大事上,也要适时帮助,使其时时时处处都感到党组在关怀他们、领导在关心他们。
只有当干警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得到关心时,才能使干警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发展,使积极性得到提高,能动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
第四,狠抓人员招录及培训工作。
截止目前全院在编49人。
一方面我们说人员紧张,但另一方面编制人员紧张,其主要原因就是与当地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汇报、协调工作做的不够,所以我院要加强汇报、协调,原则上必须将空编职数全部列入招录计划,要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上报招录计划,根据各自工作实际,一是招录急需人才,二是招录专门人才。
比如审判、文秘、网络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其次要努力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狠抓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以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形势对法官提出的更高的司法要求。
第五,以增强趣味性为途径,提高政治工作的实效。
以往的 政治工作经验与教训昭示着,政治工作绝对不能采用读文件、念报纸、照本宣科、无的放矢、我读你听的单一学习形式,要与其他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
如与报告的形式(比如动员报告、工作报告、形势报告、上党课等)、座谈讲座的形式(比如围绕一、二个问题进行热烈的讨论)、大会交流的形式(比如安排重点发言人谈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安排先进人物介绍先进事迹、开读书演讲会等)、文字教育的形式(比如出简报、板报、发通报、搞知识测验、知识竞赛等)、个别谈心的形式(比如领导干部同群众谈心、领导干部之间的互相谈心、同志之间互相谈心等)、评比竞赛的形式(比如评选优秀党团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优秀法官、优秀干警、优秀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优秀合议庭,评选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办案能手、满意法官,发倡议书等)、回忆对比的形式(比如重温入党志愿书、回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果,回忆院史、个人成长史等)、参观访问的形式(比如参观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反腐败成果展、禁毒展、瞻仰烈士陵园等)、形象化教育的形式(比如看录像、讲座、电影、戏剧、电视剧、书法绘画展等)。
还可以采用访问老红军、革命老前辈、离休干部以及调查一些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变得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以加强政工部门建设为基点,切实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 。
做好法院的政治工作,政工部门责无旁贷。
从事政治工作的我们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政治工作的效果,关系到政工部门的威信。
因此作为政治部主任,要怀着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不断提高做好法院政治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一要明确政工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政工工作就是抓干警的政治教育、宣传、人事任用以及发现典型、培养典型、推广典型等工作,所以工作要有重点、有针对性。
同时作为政工干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既要学习政治锻炼党性,又要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上经常“充电”,提高政治工作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二要探索工作规律。
政治工作要既坚持原则,又讲求艺术。
做到和风细雨,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切忌简单粗暴。
着力解决干警思想上的困惑和心理上的失衡,增强为民服务的自觉性;从容易达成共识的问题入手,从切身感受出发,发动干警参与,让干警自己教育自己;以多层次、多侧面的先进典型引路,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具体要求做起,把先进性与广泛性进行较好地结合。
三要切实转变作风。
工作作风直接反映了一个干部或一个部门的工作态度,作为政工干部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六个方面:一要“勤快”,就是要勤跑路、勤动手、勤动脑;二要“实在”,就是要摸实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三要“细致”,要能够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不怕麻烦,不漏细节;四要“公道”,就是要不唯上,不唯下,公道正派,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公平处理每一件事;五要“坚韧”,就是要做到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一抓到底,避免虎头蛇尾,有始无终。
六要“协调”,要认识到政治工作不仅仅是政工部门的事情,更是院党组、各部门及全体干警的事情,所以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政治工作的合力。
四要甘为人梯。
法院政工部门的工作特点就是为干警服务,这就决定了政工部门的我们更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甘为人梯的境界。
基层法院政治部,人手少,管的摊子大,工作琐碎烦杂,具体事务性工作多,而且做人的工作,往往有些方面不一定能得到大家的理解,还会受到一些委屈,如果没有奉献精神是难以做好的。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甘于奉献,甘为幕后英雄,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在服务干警、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过程中体现自身的价值。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作为基层法院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且肩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如何正视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
如何创新社会管理
又
是我们基层法官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案件的做法及指导理念着手调研,认为基层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上的作用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重,而在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上,人的因素是关键、司法理念是动力、制度健全是保障,即要转变观念,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转变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学习意识,以制度激励作保障;健全巡回审判、诉调对接、执行联动及执行救助、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加快,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大改变,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凸现。
中央政法委审时度势,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证廉洁执法是新时期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非常必要,尤其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基层法院来说,既是任务,更是一种历史责任。
基层法院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与群众联系最多、最密切,接触群众诉求最直接。
近几年来,事关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日益增多,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人民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的做法和指导理念进行调研,并在辖区乡镇进行走访调查,认为基层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健全机制。
一、转变“五种观念”,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一)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
1995年至2005年期间,我们的多数法院以法官办案多少来衡量其业绩或评先授奖的依据,忽视了案件处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不与地方党委的大局相结合,不注重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缺乏透过案件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就案办案,做工作草率或不愿意做调解工作,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党群、干群矛盾加剧。
后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教育活动,这种一味追求办案率的做法有所改变,但在坚持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认识仍不到位。
作为法官,要明确是党领导的人民法官这一定位,就有责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
党的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法官就要围绕这一精神,做到每一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均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群众诉求的争执症结,多做调解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涉及政府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中,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要对行政相对人做好相关法律政策地解释、说服工作,使矛盾及时化解。
(二)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
诉讼法规定了立案、送达、举证期限及审理程序,有些对基层法院来说有时过于教条,案件当事人疲于奔波诉讼,耗时耗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
就拿龙陵县来说,龙陵地处边疆山区,交通和通信滞后,由于法官缺编,只有一个乡镇法庭,群众打官司最远的160多公里,如往返县城诉讼一案就得三次以上,财力物力耗费较大。
可以采取巡回受案、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多样性、简便的传唤方式和灵活的举证时限,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解决途径上,可以实行庭前调解、送达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
2010年龙陵县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发回重审案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就是法官抛弃重审案件的框框条条,深入案发地调查、走访,分别同当事人在其家中火塘边面对面座谈,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就地开庭调解了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家族人身伤害纠纷,开创了龙陵法院刑事重审案件调解的先例。
笔者认为,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前提下,法官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能动司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
公证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
一般而言,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基层法院都存在经济、文化落后、民间矛盾纠纷容易激化,这就决定了效率的重要性,如果仅仅局限于审限内结案,群众涉诉的案件不能够快速审理,将会出现不稳定的事件发生。
为此,在立案审查环节上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办理立案手续、快速送达文书;在审理环节上要快调查、快取证、快通知,有的案件视缓急轻重及时提前介入,该财产保全的及时保全、该证据保全的及时保全,对双方愿意调解的应予以速裁;在执行环节上要快速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做好有义务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的及时采取。
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坚决杜绝“年末赶结案”的不良做法,树立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的为民意识。
(四)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
以往在法院内部评价一个法官能力的大小总是办理了多少大案、要案为标准,有的法官不愿意办“小”案或分到“小”闹情绪,这种做法和认识是极其错误的。
据统计,龙陵县法院每年受理的“千元”案件、“三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刑附民案件等占总受案的65%,这些案件却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切身利益,如不及时有效审理,将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俗话说“小中见大”,所以,院长、副院长、庭长、局长要带头审理、执行“小案”,消除以案件标的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的观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把群众的冷暖装在心中,把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放在审判台上,只有真正为群众化解纠纷才是优秀的法官。
(五)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
党的宗旨决定了法官的职责就是为群众实实在在解决纠纷、排忧解难,不能只追求形式上的结案了事,要不遗余力沉到农村中解决实际问题,诸如采取巡回审判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农家火塘边开庭,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切实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大调解力度 ,让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同时起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转变作风,筑牢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意识(一)树立服务意识。
“审判就是服务”,这是法官必须牢固树立的司法理念。
从过去20多年龙陵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不难看出树立服务意识的重要性:1990年以前虽审执合一,但无执行积案,因为执行案件只占收案的10%,近9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理阶段得以调解及时履行;1990年至2000年设置专门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案件,每年近受案35%的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但仍有一定比例的积案,不得已在1999年全县开展“执行大会战”;2000年至2008年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每年需要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占收案的50%以上,年年有积案,且标的实现率逐年下降,涉法涉诉信访上升,中央在全国统一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但“执行难”问题仍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二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后,法官无需深入调查,判决案件上升、调解案件下降;三是法官服务意识淡化,“居中”裁判过左。
笔者认为而法官的服务意识淡化是主要原因。
所以,每位法官在认真对待手里的每一件案件的同时,都努力做到和当事人换位思考,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尊重当事人的心情、感受,把审判、执行中融入人文关怀,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办案。
(二)制度作保障。
使告诉者心安,使被告者心服,使党和人民放心。
这是一种境界。
而要达到这种境界,需要我们每名法官的司法行为都要在制度的约束下运行。
要适时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废除不适宜发展的《执行备案登记规定》,修改完善《部门量化考核办法》、《调研、信息报送任务分解和奖励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制定《巡回审判管理规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法官庭审规范准则》、《法官监督、查处规定》,强化审判管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建立“由案到人”和“由人到案”的查处机制,在法官不能为,不敢为的强有力现代化管理监督体系下,有效地从工作和生活上筑起预腐防腐的隔离带。
同时,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对那些作风实、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办案能手予以表彰和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营造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敢一个样的不良风气。
(三)强化学习。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学习能使人树立信念、树立追求、情操高尚,使人增强责任心、作风过硬。
近年来,龙陵县法院学习氛围不浓,有的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有的常年不看文学著作、有的不写文章、有的连平时会议记录都不作、有的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都不知道。
常年以往,有少数法官就形成办事拖沓、纪律松弛、遇事推诿、服务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等等不良的作风。
自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以来,同志们都会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做读书笔记、做会议记录、写心得体会,呈现出学习的好势头,但要保持并强化。
作为基层法官不仅要与时俱进地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论水平,更重要的还要深入群众学习民风民俗知识,学会讲“土话”,把法律融入风土人情解决纠纷效果会好些。
领导要带头写调研报告、写调研论文,实行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要有一篇调研论文在刊物或媒体上发表的才报请任命为法官,营造学习氛围,扭转不良的风气,使法官队伍真正形成团结干事、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三、健全机制,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网络平台(一)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民事纠纷关系到社会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民生连着民心,法院要赢得民心,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坐堂判案,更应深入到群众中去,既要解开纠纷当事人的“法结”,又要解开他们的“心结”。
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法官断层现象,如在辖区每个乡镇都设立法庭就会带来人员、资金问题,难以实现。
怎样有效化解纠纷呢
各地基层法院都采取了一些能动司法的措施,相比较而言,巡回审判效果较为好些,但存在对巡回审判的范围、深度、形式、考核不够明确。
首先,要将以下七类案件无条件列为巡回审判范围:当事人居住边远、交通不便或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开庭的案件;涉及农民山林土地和“三养”案件;当事人申请到纠纷发生的审理或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的案件;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或村级组织请求到驻地审理的案件。
其次,要分组定人包片、定期、定点有规律巡审,坚持做到有案办案、无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三,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形式进行,审判员、执行员有权在巡回中视案件情况收案,立案手续可后补。
第四,坚持法律文书送达、调解、执行到村,邀请基层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审理和执行,起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社会效果。
第五,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原则性异议的,即启动速裁、速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受法定举证时限限制,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六,严格巡回考核,民商事、执行案件巡回不低于收案的50%,刑事自诉案件不低于收案的30%进行考核,并制作巡回审判登记表,由所到村基层组织签字证实。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为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各自的优势进行对接,即以法院、司法局为协调指导中心,以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为人民调解指导小组,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工作网络平台,建立稳定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
笔者在辖区调研中发现近90%的乡镇司法所只有一人办公,且无调解经费保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并有效对接呢
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法院或法庭每月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一次联席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并通过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选准配齐基层调解干部,解决司法所“三个公章一个人”的现状,建立相对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同时,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名法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深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要加大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采取以政法例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点评调解协议、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使一些突发性、常见性纠纷在始发阶段就得到及时解决,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等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在基层调解委员会被妥善调处,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综合治理效果。
三要努力争取政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对那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协议当事人同意下,法院及时制作司法确认书,告知其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反悔,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五要设置诉前“劝告调解程序”,法院和法庭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时,立案法官应当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过调解的,应向当事人主动宣传人民调解,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告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如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的,应予以立案受理。
(三)建立执行联动及救助机制。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同时也是引发涉法涉诉的社会问题,近十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上升有五成是因执行不到位所致。
2008年底中央发文在全国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把执行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最高法院最近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要求执行率在90%以上,相当一部分法院就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提高执结率,但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社会矛盾不能从根本上消除。
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因执行不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而引发社会矛盾呢
一要建立党委政府牵头的执行联动机制,二要建立执行救助机制。
执行联动就是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格局,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之间建立相应的领导考核责任制,将是否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纳入一年一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和晋升的依据;其次是司法主体部门之间建立协作联动,诸如公安边防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侦查阶段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随案移送、起诉阶段责令被告人申报财产、诉讼阶段保全被告人或被告的必要财产并及时随案移送执行;三是同有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之间建立联动,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和房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其财产;四是同社会各界广泛联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与监督和执行,采取土地山林合理流转等方式尽量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执行救助就是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涉法涉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以农村低保形式解决因执行不能导致那些生活无着落的群体,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心,减少社会对立面。
救助中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层层把关,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二要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三在救助数额上要经申请人同意,尽量做到执行和解;四要对救助对象、金额在社会上公开公布,避免暗箱操作。
(四)建立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随着转方式、调结构地不断深入,因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重组、污染整治、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引发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而这些矛盾纠纷往往需采取行政手段解决,群众诉至法院或政府申请执行在所难免。
这类案件涉及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改革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冲突,必须谨慎处理。
一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着重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二要考虑行政行为对本地方发展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如缺乏统筹兼顾的要建议政府予以修改和完善;三要对政府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科学性做重点权衡,既要维护发展大局,也要保护民生。
以万分的责任心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中做好解释、疏导、说服工作,真正起到“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尽可能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消除“官”、“民”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总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至关重要,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历史责任。
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只要我们切实转变观念,树立起服务意识,以科学的机制相配套,就能够完成好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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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思想建设。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党的建设的首务,是贯穿的一切建设的中心环节。
这一点,在基层党建工作中更显得尤为重要与关键。
我们必须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在贯彻、执行、实践党与国家政策、方针、路线时不走样,不偏差。
我们必须注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素养,努力提高他们接受、理解与执行各级党委指示精神的能力。
我们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思想实际,围绕理想、信念这个核心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有针对性地解决党员干部深层次的思想认识问题。
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切实使基层党组织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通过学习和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从而为更好地执政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
二、加强党的制度建设。
一直以来,各级党组织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一系列党建工作制度,促进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纪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但不可否认,目前,我们有些基层党组织建立的制度,同加强党的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弱化了执政效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巩固完善,统一规范,简明易行,系统配套”的原则,花心思、下力气,分门别类地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注入新的内容。
基层党委应重点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向党员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干部培训制度;基层党支部则应重点建立、健全和完善党日活动制度、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外出外来党员管理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委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才能确保我们执政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作风问题,事关执政的好与坏,成与败。
大量事实证明,各种不良作风直接影响党组织的形象,削弱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完成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好的作风,新形势、新任务也对我们基层党组织的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更严的要求。
首先要努力改造思想作风。
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与基础上,与时俱进,注重培养开拓创新意识;其次要培养好的学风。
这就要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面,坚决克服主观主义、本本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不良倾向,对党的理论要认真地学、刻苦地学、有的放矢地学,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再则要大力改进工作作风。
在工作中,继续坚持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好作风,摒弃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只有具备良好的作风,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执政才能顺畅。
四、加强党的队伍建设。
执政能力的高低取决于党的队伍素质的高低。
基层党组织必须根据基层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基层领导、干部队伍的现状,切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强化队伍建设。
而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就必须着力抓好三个方面:一是抓好选拔配备。
特别是乡党委书记和村支部书记,一定要选配政治上强,清正廉洁,公道能干,党员和群众真正拥护,同时又具备带领群众发展地方经济,增加人民收入的能力的优秀青年干部。
二是抓培训提高。
要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政策法规培训,提高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市场经济知识培训,提高把握市场规律,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加强农业科技知识培训,提高依靠科技加快发展的能力。
二是抓工作方式方法转变。
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必须实现四个转变,即由行政命令转变到教育引导上来,由直接干预转变到依法管理上来,由催种催收转变到提供服务上来,由一般号召转变到典型示范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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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遇到涉法问题怎么办
和探讨解决新时期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和方法,下面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现状。
近年来,地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呈逐年增多趋势,“五多五少”的,即涉法问题在战士身上的多,部队干部身上的少;在基层部队的多,部队机关的少;在农村兵身上的多,城市兵身上的少;在官兵家庭中的多,官兵本人身上的少;在经济欠发达地多,发达地少。
调研中,部队和军人军属遇到的涉法问题主要在“新三难”上,即军属再就业难、涉法问题解决难、伤残军人安置难。
涉法纠纷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兑现引发的涉法问题。
约占纠纷总数的46%,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被扣发、少发、不象较为,在农村地区。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都有缴纳优待金的义务,家住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平衡负担的办法发给优待金,家住城镇的义务兵家属,按规定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官兵家庭、财产类纠纷。
约占纠纷总数的22%,主要在军属劳动权益被侵犯、军属人身权益受侵害、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等。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军属首次就业难和下岗再就业问题,已各级部队关注的“难题”。
出台的关于驻宁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规定,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
随军前为非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属,随军后向户口所在劳动申请安置,劳动应优先推荐就业,其次就业。
凡不属于破产、特困和停产企业的随军家属,下岗或列入经济性裁员。
调查中,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军属仍被下岗。
此外,在农村因征地拆迁、翻建盖房而经常引发宅基地纠纷和相邻权纠纷。
(三)官兵个人婚姻纠纷。
约占纠纷总数的12%,近年来,军人离婚案件逐年上升,部队士官、老干部离婚率较高。
(四)军属人身遭故意伤害类纠纷。
约占纠纷总数的12%,主要是军属在当地遭到他人故意或恶意的人身伤害,从而引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五)类纠纷。
约占纠纷总数的8%,主要是部队对外出租房屋引发房屋租赁纠纷,部队允许生产经营时遗留的经济纠纷,军属因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分析。
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是多的,应当从多角度、多来综合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
1、部队官兵法律意识不强。
部队军事化管理,官兵接触社会较少,对法律知识学习和。
当本人或家庭遇到涉法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法律途径来解决,战士怕的进步,不向组织反映情况,非常苦恼,甚至引发过激的想法和举动,严重了战士们安心服役和部队的稳定。
2、地方对帮助解决部队涉法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双拥工作直接关系到安全、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
部队和军人肩负着保卫的责任和使命,全社会应当和国防利益工作。
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和对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把部队涉法问题等同于民事权益纠纷,时体现不出优抚精神,甚至职能擅自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侵犯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3、法律拥军服务工作上还。
服务工作位。
部队近年来法制化建设的,部队系统内部团大多了的法律顾问,但真正将法律服务工作延伸到基层。
地方法律拥军在服务上还服务的。
服务活动不经常。
法律拥军临时活动多,整体统筹计划,是在“八一”期间活动较多,常年活动较少。
服务信息不畅通。
地方与部队之间有信息网络,但经常沟通、联络,部队向地方反映涉法问题信息少,地方和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
四是服务不。
近年来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老大难问题”久拖不决,除了军地双方密切,主要原因是地方在涉法纠纷时性,责任心不强。
了服务。
4、维权宣传位。
或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的,关键是国防利益地位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人们依法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识。
这地方和宣传,单调,途径单一。
三、解决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
1、从建设政治文明的来认识法律拥军工作。
法律拥军工作是传统拥军的延伸和拓展,时代性、创新性,要法律拥军,体现军地双方治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和。
地方职能要法律拥军工作对部队稳定,国防建设性的认识,要从讲政治、讲,把法律拥军工作党关于拥军优属、军政军民团结的一项工作来抓,把法律拥军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服务保障机制,法律宣传进军营,法律服务进军营,法律拥军工作。
2、网络,军地之间的和沟通。
和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经常对法律拥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部队法律需求和建议,放矢,法律拥军工作。
为信息畅通和服务到位,军地双方要稳定的联络员队伍,,互通信息。
部队法律骨干队伍的,要对部队专兼职法律人才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帮助法律专业。
3、整合资源、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解决。
在服务资源上,要整合部队和地方法律服务力量,军地融合、优势互补、步调。
在法律服务的上,是法制教育手段上,要,需求特点,“请进来、走出去”的灵活方法,组织部队官兵法律知识演讲竞赛、参加法院庭审旁听等学教活动,官兵学法用法的兴趣和。
基层部队分散的特点,可以组建军地联合普法讲师团,部队巡回法制讲座,官兵的法制观念。
4、实效,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
在服务上,要实事求是的服务原则,走过场、搞,要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把但尚未解决的涉法纠纷,服务,力求实效。
军属就业难的问题,劳动和人事要“送岗到军营”活动,的军属就业信息发布会,拓宽军属的就业渠道。
要法律拥军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把法律拥军工作考核双拥工作和职能工作的内容。
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的问题,重大疑难个案联合分析制度,召集职能、会诊,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决涉法问题。
特急关于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校园的征文
访全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在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今年12月4日是第4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请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什么
基于什么考虑
张福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提高。
依法治国方略只有在良好的宪法意识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
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因此,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努力创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公民法制观念的内涵很丰富,包含了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观念,依法规范生产和生活即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观念,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观念等。
公民法制观念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因此,必须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实现全体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和提高。
今年我们确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这个主题,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公民明确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围绕这一主题,中宣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宣传宪法所体现的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体公民要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广大青少年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小公民。
记者:全民普法从“一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已开展了近二十年,请您谈谈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成效
张福森:全民普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从1985年制定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至今,已进入实施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后期。
近二十年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向广度推进,向深度拓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司法部受国务院委托所做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开展第四个五年普法工作三年来情况的报告》,并给予充分肯定。
之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4个调研组分赴重庆、湖南、福建、陕西四省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
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和调查研究显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四五”普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的宪法意识逐步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初步建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有较大发展,总之,“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确定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当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与法治实践脱节,存在违法行政的现象;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在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点,农村和进城务工流动人员的普法工作难以落实。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记者: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请您谈谈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张福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首先体现为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体现为广大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
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政府和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人民群众培养和形成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可以说,依法执政目标的提出,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打牢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基础。
依法执政的基础在于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知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的一项社会工程。
通过普法使干部群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依法管理国家,为依法执政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思想基础和能力基础。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先导性作用。
倡导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依法执政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落实。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目的就在于使社会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
实现这一目标,教育要先行。
只有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制观念逐步形成,依法办事能力逐步增强。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常抓不懈。
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国家法制建设也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法制观念的树立和法治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从细微处入手,在点点滴滴中培养法制观念,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工作规律。
总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倡导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明确思想、加强指导,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为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记者:“四五”普法还剩下最后一年。
请您谈谈下一步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思路
张福森:明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
普法工作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为指导,总结前二十年的经验,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发展的思路,我们必须着力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要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终极目标。
在宣传内容上,选择群众最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宣传效果上,以人为出发点,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
二是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功能。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放在发展的大局下来谋划和安排,以是否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来衡量和检验。
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发展,就是要把市场经济法制宣传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制宣传、诚信建设法制宣传等专项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和服务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宣传管理经济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手段等,使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在服务发展中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三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清合法与非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是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
全社会广泛参与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特点,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有利于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有利于提高宣传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形成宣传合力,提高宣传效果。
在今后的法制宣传工作中,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的宣传网络;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针对群众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增强宣传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提高宣传覆盖率和吸引力。
明年是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性的一年,要紧紧围绕“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在突出重点上下功夫,切实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落到实处;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加大研究力度,把握工作规律性,提高预见性;在实际效果上下功夫,转变观念,完善工作运作方式,研究普法内容和对象的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
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大力推进,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确定 本报讯 (记者吴坤)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和评选工作日前结束。
经评选,广东省深圳市魏世敏获一等奖;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辽宁省沈阳市王子东获二等奖;福建省福鼎市刘明华、浙江省杭州市王进、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获三等奖;北京市刘文勇、湖北省武汉市吴颖豫、吴青竹获创意奖。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
为进一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大众,树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品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前不久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征集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社会各界踊跃投稿,共收到作品557件。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办公室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协平面设计委员会主任陈汉民担任此次评审专家组组长。
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了集体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数多少,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创意奖二名。
深圳市升阳升广告有限公司魏世敏创作的作品得到了评委们好评,最后获一等奖。
评委们认为: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
“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
“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作品采用圆形构图,既符合中国传统的审美习惯,又有鲜明的时代感。
作品简洁大方,构思新颖,内涵丰富,易懂、易记、易识别,应用方便。
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者对作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全国普法办公室已确定该作品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宣司与本报共同主办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的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从法律和制度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与会专家指出,为了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使每个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知识。
大众媒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因此,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利用网络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宣传法律知识。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主持研讨会。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王进义,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陈会礼、副社长周秉键和中宣部宣教局有关同志出席研讨会。
(郑文) 12·4专题报道 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发言摘登 重视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吴志攀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
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
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
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
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这一代以及下一代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
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
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
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
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林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和法治意识。
首先,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本质特征。
把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转化并且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就应当树立“我们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念。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国家和执政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
同时,依法执政为民,不仅是理论的、原则的,更是实践的和具体的,用一句法律话语来概括和表达,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各项人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民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既是我们党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树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是统一的,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治国理政,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实质上是确立和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极大权威,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极大权威。
第三,树立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
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首先要有“良法”可依。
为此,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其次要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
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第四,树立权力要受监督制约的意识。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
我们党依法执政,一方面是通过依法行使政治性“公权力”来实现“执政为民”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是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证这种公权力有作为的正确行使,防止腐败。
规范“执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
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说明了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八十几年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政经验,能够比较娴熟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我们党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起的历史作用,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执政党科学执政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应当看到,执政能力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问题。
应当以科学求实的精神来全面认识执政能力的内涵和意义。
从科学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由各种具体的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构成的,尤其体现在执政党对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把握能力以及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科学建构能力等方面。
首先,执政能力体现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就是执政党所具有的群众基础。
只有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反映民意,执政党的各项重要决策才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
其次,执政能力集中表现在执政党执政的行为能力等各个方面。
包括作出决策的能力,执行决策的能力,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处理国内外重大事务的能力,处理紧急危机事件的能力,协调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等等。
这些具体的行为能力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执政党自身的整体执政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执政党没有严密有效的党组织,没有素质高超、品质超群的党员领导干部,没有乐于奉献和具有高度党性原则的普通党员,是很难获得有效的执政的行为能力的。
因此,执政党的组织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执政党的行为能力。
再次,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
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最后,执政能力关键体现在执政的实效上。
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力建设评估系统的存在。
既需要执政党自身对执政能力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也要广泛听取来自执政党外部的评价意见。
执政能力建设是执政动机、执政目的与执政方式、执政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 依法执政思想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客观要求与规范。
2004年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更把依法执政的核心集中到依宪法执政上来。
这一命题,内含着以下要点: 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入宪,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
修宪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宪法规定,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性和正当性,具有重要价值。
作为一个有效力的宪法规范,“三个代表”也成为衡量和约束执政党行为的法律凭据。
“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即是对这一规范的最好诠释。
第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入宪,凸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制度文明的结晶。
在宪法所确认的行之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采取怎样的执政方式,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的统一,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
实践证明,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依宪法和法律办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体现了宪法和法治的精神。
第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明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
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尺度,是一切公权的前提。
保障人权表明国家要承担积极作为的责任。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即是对广大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根本要求。
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和舆论宣传阵地,要做好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宣传,以求深入人心。
在参与型行政中培养法制观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参与型行政的宪法根据。
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所谓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的行政程序和制度。
此种“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反映了政风建设的新理念,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