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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个以案心得体会公正司法

时间:2016-01-23 10:16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司法公正心得体会

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

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

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法院法警心得体会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轰动,是提高司法警察能力素质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司法警察,爱护司法警察的具体举措,具有十分重要和深刻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直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这次充分体会到了司法警察是在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后盾。

日前,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上强调“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从这里本人认识到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要求。

以下笔者结合工作谈几点体会:  1.对司法警察的认识:  我从这次教育后充分认识到了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必要性,体会到了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全局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所以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把自己的整体素质摆到最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如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难题给自己及时“充电”能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高警惕,决不被污染:  在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习惯普通的生活水平,不高消费,预防在思想上长出崇拜金钱的苗子,把钱花在好事上,决不搞用不正当的方法来占用他人利益,在工作中全心全意努力为人民创造幸福,为单位创造进步,在工作中始终提高警惕绝不上敌人的当,思想始终保持健康。

  3.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人民司法警察必须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送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立场方法观察事物,正确,适当,合理的履行任务,所以我以后的工作当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具备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政治性问题是能够看得清,分得清的政治素质。

以政治素质为有力的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尽力利用间隙时间多看政治理论材料,思想上跟党的路线,方针一致,努力完成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加强业务学习  认真学习业务理论,首先要打好扎实办事的基础,作为一名司法警察首先要掌握好各项业务技术,才能有力的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力保障作用,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各业务方面的学习,平时苦练,练出一种随时拉得动,具备一种随时控制不良局面的本事,为法院各项工作提供一种有力的警力保障。

  5.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这次教育活动期间本人深刻认识到了按规章制度履行任务的必要性,有认识到了各项规章适度的内涵,我觉得规章制度是长期在实际工作中累积各项工作经验的成果,按规章制度办事也能保护自己,也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所以我以后的工作中有制度按制度办事,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五个严禁”,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按领导的指示去办事,提高工作责任感,提高集体荣誉感,为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协调能力去做贡献。

  以后的工作中不断修养自己,多学习同事的好方面,如有缺点及时补充,落实“全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 的会议精神,更佳发挥本身的警力保障作用。

如何加强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

20XX年法院依法治市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法院依法治市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开展以来,我院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着力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大力加强公正司法,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切实践行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法治***、平安***建设。

一、依法治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一)成立推进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

全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召开会,我院高度重视依法治市相关工作,即日召开党组会议,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院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各项审判管理法律法规,通过集体学习讨论、个人撰写心得体会等学习方式,使干警深刻认识到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并真正做到将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各项工作过程中。

二是完善审判管理。

及时更新优化案件审判管理系统,强化对各类案件流程监控,从案件的受理、立案、分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与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加大司法公开,不断提高该院司法透明度。

三是严格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如何提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突发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有一定影响力或破坏力的不可预测事件。

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随之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集结地。

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司法警察面临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类突发性事件。

主要发生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

表现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抓扯执法人员佩戴的执行公务证,撕毁执行卷宗材料。

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

3、集体、个人缠访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其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印广告、喊口号,个人采取跪喊,静坐,堵车、堵门,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机关的事件。

4、危险人物报复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满,意图报复,往往通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有毒腐蚀液体等进入法院机关,在审判现场、办公场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司法警察遇突发性事件处置时面临的问题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但法警队伍建制始终不健全。

从法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各级法院领导都极为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将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但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加之法院担负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到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法警部门也成了法院内设机构中的后勤综合部门,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

以目前的司法警察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应占全院编制的12-15%,法警员额严重不足,是法院的普遍现象,以商洛市法院系统为例,全市法警的实际员额基本不到编制员额的7%,占法警编制不到40%。

二是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操作性不够强。

目前各单位制定的预案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技术、战术方面涉及的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

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准备还不十分充分。

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开展不够。

法院基本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

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不够。

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不少,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交流总结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各项职责,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提审、押解、看管、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到法院上访上诉的群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不仅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的需要。

因此,要重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缓解司法警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

第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体系。

一是建立应急预案。

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一要细化,即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进行细致制定,优化操作,涵盖全方位确保处突有案可依,打好有准备之仗。

二要全面,即预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职责、目的、要求,处置程序、原则及具体措施、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纪律要求等内容。

三要灵活。

在面临突发情况时,以预案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性运用,在处突实战和演练中一旦发现预案缺陷,及时修正,确保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

通过与公安、信访机关等部门建立长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广泛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迅速联动,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

审判业务部门在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对各类司法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预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警部门报告,以便法警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培训,保证头脑冷静。

树立“抓大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理念,明确“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执法理念,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培养干警不怕危险、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使干警在思想上正确对待突发事件,破除处突的畏惧情绪,提高处突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警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战斗力。

通过组织法警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业务理论,从中获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每次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通过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和应对方法,树立处突信心,增强处突底气。

三是加强业务经验传授,做好“传帮带”工作。

由具备丰富处突经验的老法警向年轻法警或新进院法警认真介绍传授处突经验,紧贴实际需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演练,着力提高警务基本技能,提高理性思考、综合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科学训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

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法,用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提高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使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随时能拉得出、关键时刻派得上、任何情况下都过得硬的拳头队伍。

二是加大物质保障投入。

尤其是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把警务装备建设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总体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的保障。

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都是服务性和配合性的工作,也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如法官考核评价来得客观,准确,基层法院的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

因此,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当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对司法警察予以关心和照顾,对司法警察面临的疾病、危险配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风险。

综上所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大局,以安全防范为重点,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以履行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多方面加强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如何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一)自上而下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和“四个不”。

三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官独立审批案件;二是司法机关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三是法律对司法官的地位特设有保障条款。

“四个不”是指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

所谓不侵权是指不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

不介入,指不能违法进入司法程序干预司法裁决。

不施压,指禁止对司法官员和官署直接和间接施加某种压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后果迫使5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司法决定。

不妄评,指在法律裁决作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

6保证司法工作不受来自任何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以保障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外部条件。

客观地讲,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与国际社会“司法独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乃至性质上有着较大差距。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司法独立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既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又能融会贯通司法独立之内在精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是基于西方的“分权说”,而是基于“职权分工说”。

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分权说”中的某些合理因素。

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但可以借鉴“分权说”中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合理因素,并使之与我国国情紧密相结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

1、调整现行经济利益结构,使法院摆脱对地方的物质依赖。

国家财政拨出司法专项款,由中央统一开支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法官工资,福利等费用;司法机关的装备、办公用房等设施,由中央按统一的标准解决,切断法院及法官在财、物方面对地方政权的依赖,同时也使各地司法机关的装备、经费、办公用房,法官工资、福利住房等不因地区的差异而悬殊过大。

2、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6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级别的法官由上一级地方人大任免,其余法官一律由上一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以摆脱本级地方政权对法官的人事控制,从而杜绝因“行政命令”和“地方保护”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3、保障法官的身份独立。

包括:(1)保证法院的行政领导必须由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阅历的法官担任,严禁指派无法律职业资历的人担任法院行政领导职务。

(2)确保法官的待遇从优。

要使法官安心工作,不至于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出现腐败,必须使其拥有适当的待遇。

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必须与社会资源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太高,但更不能太低。

笔者认为,法官的待遇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待遇,虽然我国不实行“高薪养廉”。

况且“高薪并非必然能够养廉”,但是,我们应当避免法官因不廉而失去这份职位或因待遇受到必要的物质约束。

(3)法官任职终身制,这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法官非因法定事由(如自愿辞职,丧失工作能力,犯罪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司法官)及程序不得任免,以保持法官工作恒定状态。

(4)法官的惩戒和调动。

在日常工作期间,法官不受到随意惩处;建立法官惩戒标准;设置正当的惩戒程序;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并征得法官本人同意,法官不得随意被调动。

(4)确保法官及其家庭的安全。

7由于法官的裁判,都会影响到某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所以,国家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7 4、理顺和规范党委、人大对审判的监督关系,创造使法官只服从法律的法治环境,保障司法独立。

任何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司法不独立,受制于人,有碍司法公正;反之,如果司法独立了,但不受监督制约,或者监督不力,也会出现司法专横和审判权的滥用,这已为历史所证明。

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关系体系,理顺各种监督关系,尤其是理顺和规范党委、人大和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二)下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完善错案追究和司法赔偿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能力素质决定了司法质量的高低,因此,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课题。

具体措施包括:1.大力强化业务培训。

按照法官专业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打造“法律精英”队伍。

2.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

教育广大法官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规范司法行为,文明司法,谨言慎行,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严格约束业外活动,树立公正司法、勤奋敬业、刚直不阿的良好职业形象。

3.加强廉政建设。

坚持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官惩戒制度等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行为。

4.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细化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司法权,防止发生腐败案件;完善案件管理机8制、岗位责任制,加大查处力度,重点解决查处失之于软、追究不到位问题,纯洁法官队伍。

5.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注重发现影响审判质效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坚持定期评查、专项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三)理顺和规范公众舆论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在新媒体日益普及的今天,公众利用网络关注司法的热情日益高涨,人民法院要正确对待群众通过各种不同媒体表达的意愿。

一方面发布全面完整的权威信息及时化解矛盾、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要宽容对待、认真倾听公众的不同声音,把微博、论坛作为和社会公众之间增进了解、消除误会的平台。

81、变被动为主动,强力推进审判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执法办案和新闻宣传是法院工作的两驾马车,两者之间不应背道而驰。

法院应当将网上办公、数字法庭、裁判文书上网等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让每一次公开庭审都成为法律宣传的途径,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成为生动的法律宣传的素材。

全方位、客观公正地把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出来,切实做到不回避、不躲藏、不遮掩,让公众实实在在地了解法院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加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坚持善待媒体、主动与媒体打交道的原则,积极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定期交流机制,与新闻界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更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隔阂,赢得更多理解和支持。

3、妥善处置网络舆情,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在网络舆情处于萌芽阶段时起就高度重视,坚决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主动应对质疑和猜测,竭力抢占舆论制高点。

4、规范各类媒体的报道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法院审判工作有它自身特点,审判独立是我国法律加以规定和保障的。

新闻媒体对审判的监督应以遵守“罪从判定”为前提,以遵循真实性为原则。

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时,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引导审判机关的裁判结局,从而侵犯司法独立。

同时,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改革信访考评机制,重塑法院信访工作机制 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在法院整体工作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受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法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甚显著,甚至一度陷入被动应对的尴尬境地,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痼疾。

部分上访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不能接受法官及其它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坚持无理申诉;也有一些上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

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以后,如何应对某些上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处置机制,对一些缠访者尤其是采取过激甚至违法行为的上访者难以处置。

少数上访人利用法律、制度上对申诉权利缺少制约的漏洞,无理纠缠,甚至辱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信访制度,改革信访考评机制,刻不容缓。

1、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指导当事人按条例规定依法有序上访。

抓好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对条例、现行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调整,使之与新条例相适应,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建立上下级法院及各接访机关之间的信访联动,统一标准。

上下级法院及各接访机关接访的原则不一,答复口径不一,就会加剧当事人的越级访。

实行上下级法院信访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面大,疑难复杂的越级访和重复访,实行各级同堂会审,尽快给出一个终局结论。

3、建立专家陪审团,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专家意见。

借鉴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建立由法学专家、教授及知名律师组成的专家陪审团,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专家陪审团陪审,并给出专家意见,一方面可以提升案件质量,另一方面也提高判决结果的说服力。

4、改革处访机制,改变平行部门或上级部门向法院转办或交办案件的随意性。

对于信访案件,有的部门或有关领导不懂或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考虑能否进入再审程序或能否改判或有无审级限制等因素,直接简单的批办、交办或督办,转办。

有些案件已不能够进入再审程序或属于上级法院受理而被驳回申诉,但有关领导或部门交、转办函成为申诉人手中的“令箭”,向法院申诉不休。

5、改革信访考核机制,依法处置无理访。

信访工作“一票否决”使基层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自身的主要职能,一到“敏感”时期,都要放下所有工作,全体动员反复排查,重点布防,“不能使一个漏网”,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又影响了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具体工作中,抓稳控多,解决实际问题少,尤其是“信访当事人属地管辖”的规定,更使一些基层法院陷入既无权解决问题,又要承担信访工作责任的极为尴尬的境地,无奈之下只能采取“盯梢”、“利诱”、央求等甚为可笑之举。

这样的后果只能平稳一时,并且助长了个别人员无理、无序信访的嚣张气焰,从而使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建议通过建立信访听证,划分无理信访与有理信访,对于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的,则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法制教育,推进全民守法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的法治观念也大大增强,但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存在,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的事件还时有发生。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全民守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切实推进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创新普法形式,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意识,养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

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法律教育,以期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历来漠视法律的大多数民众。

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的法治建设真正成功了。

”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

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

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3、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延伸法律服务的基层触角。

要尽快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依法有序完善来信、来访、来电等诉求表达方式,畅通和拓宽社会诉求表达渠道,让法律的阳光普照。

谁能提供两篇关于开展司法道德教育活动的2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那里我们仍不能找到公正,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

全社会希望法院是正义的天堂,里面坐着受人尊敬、正义化身的法官全社会希望法官及时将正义与公正降临到他们身上。

“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

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官是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

如果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不良,即使他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那他也只会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钻法律或法规的漏洞,损害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和法院形象,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危害社会。

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被摆到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上来。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素 所谓职业,从本质上讲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

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和社会上层建筑,在它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并被群众把握之后,就变成相对独立的精神力量,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思格斯说:“每一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由于不同的职业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做官要有官德、行医要有医德,从艺要有艺德,经商要有商德,执教要有教德,总之,各行各业都要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是一定的职业通过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及对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态度和行为所作出的社会评价,以及通过这种评价来调整人们对社会和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各种观念、规范、原则标准的总和,其实现不是以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

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

在社会伦理体系中,职业道德处于道德的重要位置上,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它与经济信用一样是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

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反映这些原则、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的总和。

法官应该具有正直的品德。

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判决作出抉择。

并且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大,很可能被滥用。

但过分地约束法官让其僵硬地、严格地依法条办事,常常会使判决结果与正义相悖。

对“防止权力滥用”和促进社会正义“这两种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是只能给予法官信任。

正如埃利希所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要使法官充分得到社会信任,并且不滥用社会信任,就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使法官群体接受和遵循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并按照《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价值标准从业及塑造法官的道德品行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施加系统的影响活动。

在法官队伍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法官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是培养理想的法官人格,造就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司法活动氛围和公正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时期,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常常会因出现某领域没有相关法律任何规定而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某些制定法支离破碎,考虑不周并且不确定的问题。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必须填补那些或多或少的法律漏洞,必须提供那些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因素,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对统一。

这就必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为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

基于以上原因,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政治素质教育。

要求法官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

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是为自己的国家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来自宪法的授予。

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裁判案件,惩罚犯罪,定纷止争。

而法官履行这一职责的唯一标准就法律。

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必须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个执著的理念来追求。

法官职业道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符合法官司法活动的职业要求,具有我国先进文化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刚正不阿、廉洁自律、谨言慎行、修身奉法、服务人民为基本框架。

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应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广大法官能够切实遵行,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又具有很强的先进性--既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德化于社会,对全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产生示范和教化作用。

二是加强宗旨教育。

把人民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正义化身。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的这些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

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负的重任。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个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

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官才能以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审理好每一宗案件,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为,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官就能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清廉如水、执法如山;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院就能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激发出巨大的热情和勇气,积极投身于司法体制创新的伟大实践,使人民群众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谛。

三是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教育。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在于平停狱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以便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

法官要想能够在其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施于社会,其自身必须加强修养,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使命。

首先法官要嫉恶如仇,不能因人情、因金钱、因关系而放弃自己肩负的责任,只有嫉恶如仇,才能真正体现法官是正义的化身。

其次,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文明的楷模。

当前社会上对法官的不满意程度越来越高,重要的原因不是因为官司的输赢,而是因为我们有些法官自身修养不够,个别法官衙门作风严重,对待群众“冷、狠、硬、推”及“吃、拿、卡、要”,该办的事不及时办,能拖的就拖,特别是有些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及举止不文明,如有法官当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时,只会生硬地说:“就这么判,不服去上诉,我有问题你去告好了”,使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对法官有意见,造成上访、缠诉。

如果我们法官对待当事人或群众耐心些,情况就不会是这样。

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在最考验人的耐性的情形下保持耐性,意味着尊重不尊重你的人,意味着对无礼的人彬彬有礼,意味着自信但不自负,果决但不草率。

法官所要维护的司法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当并且也只能通过每一个法官文明的司法行为来实现。

因此,文明是一名法官展现给公众的外在形象。

第三,作为一名好的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起码对本职工作内的法律融会贯通。

法律方法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技巧,法官尤其要养成依法律思想的好习惯,注重法学方法论的磨砺与训练,实现从经验型司法到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

三、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培养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

通过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可以让法官在对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的遵循上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法官职业道德的修养方法有:一是知行合一、勇于实践。

即作为一名法官不仅仅应当知道法官所应具备的何种道德品质,而且要与实践相结合,在审判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落实法官职业道德。

二是学思结合、严于律已。

道德修养过程中,不仅需要注重学习,也要勤于思考,善于分析,自觉地进行个人道德观念、道德意识的自我更新。

同时,道德修养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律,必须要有严于律已的精神才能去解剖自己,达到自我完善。

三是内省和兼听。

所谓内省就是自我意识,自我评价。

内省是一种自觉的经常化的自我检查,扪心自问,严格地解剖自己是人们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道德品质的途径。

兼听则明,兼听的最高境界是“闻过则喜”,真正做到兼听并非易事。

它不仅要求实践者应有坚定的道德观念,还要求实践者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更要求实践者有虚怀若谷的襟怀。

四是慎微和慎独。

慎微就是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慎独是指法官独立办案、独立思考、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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