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记员工作心得体会
书记员工作心得体会到XXX法院任职书记员,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适应了书记员的工作,完成了角色的转变,我认识到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质量。
做好书记员工作,不仅需要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还须具有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
我把我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体会写出来给大家分享下:一、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首先应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
结合基层法院的工作特点,书记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庭前工作、开庭审理阶段的工作和庭后工作三大部分。
(一)庭前工作主要包括1.阅读案卷材料,熟悉案情。
要努力克服熟悉案情是审判员的工作,与书记员无关等错误观念。
提前阅卷、熟悉案情,了解案件主要事实、当事人主要观点和争议的焦点,为下一步工作做准备。
2.向当事人发送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向代理人发送出庭通知书。
这些虽是简单的程序性工作,但需要书记员认真仔细核实送达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对缺漏的诉讼材料进行补正,并将送达情况、补正情况及时向审判人员汇报,以免工作脱节。
(二)开庭审理阶段的工作1.开庭前,书记员首先到审判法庭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两项:(1)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2)检查法庭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座位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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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自荐书篇一:部门中层干部竟聘自荐书竞聘上岗自荐书尊敬的院领导:张小小自愿参加本院竞聘上岗活动,迎接工作上新的挑战和考验,并愿意服从组织上对我的一切安排。
现将我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本人基本情况张小小,汉族,出生于1985年3月。
20XX年毕业于宁夏大学物理系。
20XX年2月被调入长沙市开发区法庭工作。
20XX年4月被调回本院工作,直至今日。
在本院工作期间,我先后担任过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工作过的部门包括民一庭、执行庭。
我于本院工作期间还完成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函授学业,取得法律本科学历。
二、自我评价1、政治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多年来,我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做好审判工作,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
因政治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我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我在大学学的是非法律专业,进入法院后,为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我在做好本职工作外,花费了大量业余时间学习法律,于20XX年参加全国法律成人高考并取得了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同年又参加了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
此外,我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
我还主动与同事交流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学习别人的长处,不断充实自己。
目前,我已熟练掌握了刑事及民商事审判的实体法、程序法,具备较强的审判能力。
5、具有较好的思想品德和
如何发挥好老民警对年轻民警到传帮带作用
怎样当称职的政治部主任作者:李昭阳 发间:2011-04-18 10:34:25法院政治部的主要围绕法院政治思想工文化建设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要当一个称职的政治部主任,应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政治部主任,本人将根据其职责要求,结合本院队伍政治工作和政工工作的实际情况,谈以下几点:一、近年来政治工作简要回顾近年来,本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多措并举,狠抓思想政治教育。
本院把政治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深入开展各项学教活动,确保队伍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是继续组织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广大干警在政治思想、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
二是深入开展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活动,查找出了制约和影响我院科学发展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使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
三是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
我院利用网络开展座谈讨论等,不断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了新提高。
(二)搭建平台,全面加强能力建设。
把提高司法能力摆在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培训教育、岗位练兵等工作,着力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是构筑业务培训平台。
我院开展了庭长授课,创新学习方式、选派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法官各类培训辅导班,更新了专业知识、提高了理论水平。
二是搭建司法考试培训平台。
积极倡导并鼓励干警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考试者奖励3000元,为缓解法官断层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我院先后有5名干警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去年一名干警还取得了司考全市第二名的好成绩。
三是完善岗位练兵平台。
积极开展了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促进干警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三)深化改革,着力优化队伍结构。
我院把优化干部年龄、学历结构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在完善用人导向和提高选任公信度上下功夫,不断提高队伍建设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科学性。
一是改进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
开展了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竞争上岗等工作,使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群众公认、处事公道、年富力强的同志走上领导岗位。
近年来招录了4名优秀大学生进入法院,为我们的队伍补充了新鲜血液。
二是狠抓法官职级待遇落实工作,积极协调地方组织部门落实中央关于适当提高地方审判业务人员干部职级比例的政策,从而使我院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待遇得以落实。
(四)以文明创建为载体,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按照中院的安排部署,今年我院开展了“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活动,对改变干警精神面貌、重塑职业形象、规范法官举止、提升道德素养、提高司法能力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增强了全院干警的凝聚力、战斗力。
我院已经建成了局域网,开通了法院网络信息交流平台系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扩大了法院影响力。
二、现实问题在党组领导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院队伍建设、政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首先,思想认识不明确。
一是认为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执行,其次才是政治工作;二是我们大部分政工干部没有准确定位政工工作,对政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存在着工作安于现状,照抄照搬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不能根据法院的实际和干警的要求有效开展政治工作;三是有的政工干部认为职级已封顶、政工工作属于二线岗位的消极思想,对本职工作缺乏信心,理念落后,工作敷衍了事,能推即推、能拖即拖,上级法院安排的教育、培训等以审判业务紧张、单位经费困难等为理由不能按期圆满完成;四是对法院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五是部分干警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深远意义认识不足,没有长远谋划,只作表面应付。
其次,政治工作没有创新,方法单一。
有的干警乃至干部对政治工作还停留在读文件、念报纸的传统概念上,思路不清、理念不正确、态度不端正,从表面上看政治部安排的学习任务是完成了,但实际上干警们的政治信念并没有得到增强,思想觉悟并没有得到提高,一些模糊认识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再次,政工工作职责不明、任务不清。
比如我院政工科只有1人,而且还身兼数职,整天忙于其他事务不利于有效开展工作。
三、新形势下工作思路首先,要充分认识法院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改革的攻坚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深层次矛盾进一步凸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影响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不良风气蔓延滋长,各种思潮相互影响,同时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使得人们在得失、利弊、优劣、荣辱、是非等问题的尺度把握上产生迷惘和困惑。
这种状况对法院干警的思想也产生巨大冲击,使干警在理想、信念、价值取向、执法意识、工作态度、自身要求等方面产生的思想问题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特权思想等腐朽的东西,也随时侵蚀着法院队伍。
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市场化空间范围的扩大,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各种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要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就必须抓好法院的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永恒的主题,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队伍的政治建设,它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创建和谐司法、促进法院科学发展的源动力。
它关系到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关系到人民法院又好又快发展。
因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运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武器,对于保持人民法院队伍思想坚定、稳定巩固,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治工作,积极探索做好政治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第二,狠抓法院文化建设。
根据中院提出的“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新思路,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把政治工作和法院文化建设交融起来,用软性的文化建设弥补刚性制度建设的不足。
我们要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按照中院的要求,狠抓法院文化建设。
结合法院政治工作实际,我认为抓好文化建设要突出四个环节:一是培育法官忠于职守、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庄重文明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优秀品质和高尚情操。
二是完善职业道德规范。
要根据不同岗位,进一步完善法官忠于法律、遵守纪律、文明执法、公正裁判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是搞好干警文化娱乐活动,工会、共青团、妇女小组等要充分发挥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寓教于乐、寓教于情,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氛围。
四是政工科作为主抓此项工作的部门,积极向院长多请示、多汇报、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多吃苦、多跑路,要力争把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搞得有声有色,搞出各自的地域特色来。
第三,以创造和谐法院为目标,把政治关心与生活关心结合起来,为干警多办实事。
在法院审判活动的诸要素中,人是最活跃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一切结果均要通过人去发挥应有的效能来完成才能实现。
所以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要坚持为干警办实事,特别作为政工干部,要深入基层多搞调查研究,知道干警在想什么、干什么、有什么需求,因为在某种意义来说为干警办实事也是一种激励因素。
比如: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福利、待遇、升级、晋职等问题,解决不好,干警就有后顾之忧,干警就会分散精力考虑这个问题,甚至因怨气而消极怠工。
再如:我们大多数的干警积极上进,有的很想得到领导的信任和提拔,有的很想在某个领域里发挥特长等等,这些都很正常。
如果我们不关心其疾苦,不能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对待和解决这些问题,长此以往,干警的思想就会因此而发生不满情绪。
因此,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要努力为干警办实事,把对干警的政治关心与生活关心有机的结合起来。
要关心干警的政治进步,要主动协调地方编办及上级法院关系,力争最大限度地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问题。
要为要求入党的同志创造条件,适时引导,积极培养,使一些要求入党的同志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愿望。
对于政治成熟、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干部,要大胆使用,敢于压担子,按照干部“四化”条件及时给予重用,使其尽快成长。
对于在干部的提拔任用、职级待遇等方面有不同看法或有思想情绪的同志,作为政工干部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使他们了解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等实际状况,使他们能够理解党组的工作、支持党组的工作,也要使他们明白“只要是金子总会闪光”的道理。
同时,还要关心干警的物质利益,在办案补贴发放等问题上,要公平合理,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不违反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为干警积极争取。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干警,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干警解决困难,使干警安心工作,一心一意干好工作。
在干警家中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等大事上,也要适时帮助,使其时时时处处都感到党组在关怀他们、领导在关心他们。
只有当干警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得到关心时,才能使干警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发展,使积极性得到提高,能动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
第四,狠抓人员招录及培训工作。
截止目前全院在编49人。
一方面我们说人员紧张,但另一方面编制人员紧张,其主要原因就是与当地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汇报、协调工作做的不够,所以我院要加强汇报、协调,原则上必须将空编职数全部列入招录计划,要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上报招录计划,根据各自工作实际,一是招录急需人才,二是招录专门人才。
比如审判、文秘、网络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其次要努力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狠抓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以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形势对法官提出的更高的司法要求。
第五,以增强趣味性为途径,提高政治工作的实效。
以往的 政治工作经验与教训昭示着,政治工作绝对不能采用读文件、念报纸、照本宣科、无的放矢、我读你听的单一学习形式,要与其他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
如与报告的形式(比如动员报告、工作报告、形势报告、上党课等)、座谈讲座的形式(比如围绕一、二个问题进行热烈的讨论)、大会交流的形式(比如安排重点发言人谈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安排先进人物介绍先进事迹、开读书演讲会等)、文字教育的形式(比如出简报、板报、发通报、搞知识测验、知识竞赛等)、个别谈心的形式(比如领导干部同群众谈心、领导干部之间的互相谈心、同志之间互相谈心等)、评比竞赛的形式(比如评选优秀党团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优秀法官、优秀干警、优秀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优秀合议庭,评选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办案能手、满意法官,发倡议书等)、回忆对比的形式(比如重温入党志愿书、回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果,回忆院史、个人成长史等)、参观访问的形式(比如参观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反腐败成果展、禁毒展、瞻仰烈士陵园等)、形象化教育的形式(比如看录像、讲座、电影、戏剧、电视剧、书法绘画展等)。
还可以采用访问老红军、革命老前辈、离休干部以及调查一些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变得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以加强政工部门建设为基点,切实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 。
做好法院的政治工作,政工部门责无旁贷。
从事政治工作的我们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政治工作的效果,关系到政工部门的威信。
因此作为政治部主任,要怀着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不断提高做好法院政治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一要明确政工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政工工作就是抓干警的政治教育、宣传、人事任用以及发现典型、培养典型、推广典型等工作,所以工作要有重点、有针对性。
同时作为政工干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既要学习政治锻炼党性,又要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上经常“充电”,提高政治工作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二要探索工作规律。
政治工作要既坚持原则,又讲求艺术。
做到和风细雨,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切忌简单粗暴。
着力解决干警思想上的困惑和心理上的失衡,增强为民服务的自觉性;从容易达成共识的问题入手,从切身感受出发,发动干警参与,让干警自己教育自己;以多层次、多侧面的先进典型引路,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具体要求做起,把先进性与广泛性进行较好地结合。
三要切实转变作风。
工作作风直接反映了一个干部或一个部门的工作态度,作为政工干部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六个方面:一要“勤快”,就是要勤跑路、勤动手、勤动脑;二要“实在”,就是要摸实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三要“细致”,要能够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不怕麻烦,不漏细节;四要“公道”,就是要不唯上,不唯下,公道正派,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公平处理每一件事;五要“坚韧”,就是要做到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一抓到底,避免虎头蛇尾,有始无终。
六要“协调”,要认识到政治工作不仅仅是政工部门的事情,更是院党组、各部门及全体干警的事情,所以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政治工作的合力。
四要甘为人梯。
法院政工部门的工作特点就是为干警服务,这就决定了政工部门的我们更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甘为人梯的境界。
基层法院政治部,人手少,管的摊子大,工作琐碎烦杂,具体事务性工作多,而且做人的工作,往往有些方面不一定能得到大家的理解,还会受到一些委屈,如果没有奉献精神是难以做好的。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甘于奉献,甘为幕后英雄,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在服务干警、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过程中体现自身的价值。
谈谈你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的认识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 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政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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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
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颁布以前。
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
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
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
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
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
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
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
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
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
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
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
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
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
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
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
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
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
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
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
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
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
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
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
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
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
,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
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
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
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
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