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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进自我革命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6-07-10 23:24

略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铜梁县法院 叶春内容提要: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保障作用,审判形势的发展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法警如何通过强化思想建设、素质建设、作风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胜任、保障有力、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

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担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看管人犯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重大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性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

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等诸多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法警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1、执法权不明确。

随着法院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提押看管人犯、协助民商事案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

表现在:司法警察地位与作用不明确。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法警工作的从属地位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

司法警察职权规定不明确。

《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具体工作内容而非职权。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没有清楚的职权规定,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2、管理体制不规范。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但不少基层法院虽然按有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却将司法警察分别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相关业务庭的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只有在法院执行全院重大任务时,司法警察才被集中起来由法院统一指挥。

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比较低,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3、人员结构不合理。

法院成立司法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以来,没有司法警察录用的统一规定,各法院录用的方法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书记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

加之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养,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再有就是法警数量缺编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一名女法警。

按照此规定,许多基层法院警力配备不足,在押解、值庭和看管上警力匮乏,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时有发生。

4、法警素质不够高。

由于司法警察的进出口不通畅,许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素质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警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

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

二是业务知识水平不高。

现有法警多数是法院其他部门(多数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转行,以及部队转业干部安排入法警队伍。

总体上文化层次较低,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不多,难以适应法警队伍建设要求,致使执法活动中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乱用警械、警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

在法院内部,法警多数被视为“看家护院”的角色,忽略或不重视法警的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即使抓也是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做的不到位,对法警的学历、人员构成、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重视不够,法警队伍综合能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

5、技能训练不经常。

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

但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甚至一些基层法院从未开展过技能训练。

二、法警队伍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第一、有碍于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也就是说司法警察的职责是法定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

而现有司法警察中人员身份繁杂,严格讲是有些不具备法警身份,不是司法警察职责的执法主体。

此外,相关法规对人民司法警察的职权未加以明确与限制,法警在平常的警务活动怎么开展工作、如何履行职能、责任义务的承担等都没有相关法规界定,致使司法警察开展工作有“无法无据”之嫌。

第二、有碍于法警队伍长远建设。

司法警察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干警、职工转行和军队复转人员,由于法警队伍成分复杂,结构不合理,身份不一致,日常管理中对其要求标准很难一致,造成责任高低不等,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

加之,多数法警未经系统专业岗位培训,执法过程中因业务不熟,而无法迅速开展工作。

还有就是一些没经过规范化训练的法警,修养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责任意识,难以担负起法警工作的重任,影响和制约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

此外,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是服务、服从审判,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法警队伍中低人一等的思想严重,甚至一些法院领导也认为法警工作是配角,未认真解决法警的待遇(职级、津贴、补助、保险)等问题,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并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收不到优秀人才进入法警队伍。

第三、有碍于规范化的科学管理。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模式,但一些基层法院现将司法警察分散到庭室、由法警实际所在岗位领导管理、做法警工作范围外的事情、不参与司法警察直辖机构考核等等,这种“块块管理”的做法使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管理混乱。

加之,基层法院法警年龄普遍偏大,素质参差不齐,在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上很难达到较高标准,有些强度大、难度高的体能训练、业务技能训练难以实现,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四、有碍于司法警察职能履行。

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从事的是“急、难、险、重”工作,特别是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危险性、机动性大,承担责任重,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严明的纪律;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素质;就必须拥有拉得出打得赢的体能保障,然而部分司法警察业内素质低、年老体弱、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保护不了法官和装备的安全,无法保证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五、有碍于法院改革整体推进。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法官、法警、书记员三大序列队伍管理模式。

法官队伍已经逐步向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发展,法官队伍建设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但目前的法警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于法官队伍建设,机构不健全、进出不严谨、管理不规范、考核不落实,与法院整体队伍建设不一致。

随着当今形势发展,以及入世后对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执法活动更加文明规范,现有法警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法院改革形势极不相适应。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法警职权明确化。

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保证。

司法警察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司法队伍,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

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使司法警察职权同公安警察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

二是队伍管理规范化。

这是司法警察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严格司法警察进出,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

完善司法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系统教育培训的问题。

三是警务活动效能化。

这是司法警察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落脚点。

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是服务、服从于审判,担负着法院“急、难、险、重”工作,其作用发挥的好坏只能从工作绩效上体现。

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必须克服使用警力时随意性,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保证当事人及法院人、财、物的绝对安全,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这支法院的“武装力量”价值所在。

四是理论研究系统化。

这是司法警察队伍谋求发展的关键所在。

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致使法警的工作一直囿于值庭、押解、安全保卫的圈子里。

面对新形势,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一)强化学习意识,用先进思想武装法警头脑,在打牢思想理论根基上下功夫。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服务于审判工作却又相对独立于审判工作,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带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

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

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个法院工作主题,对全体法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法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司法警察敬业精神,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此外,尤其要克服在反腐倡廉上的糊涂思想,那种认为反腐败是法官的事,司法警察不存在腐败的土壤,不存在滋生腐败环境的思想是有害的,要通过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

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情况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出法院的执法水平,对树立法院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警察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要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促使其执法行为更具有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

就目前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对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权限进行详细的、规范的界定。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尽快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和法院警务任务的规范全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法规。

根据法警工作特点,建议在制定司法警察职责权限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时(特别是在执行公判大会、执行死刑、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可享有交警、巡警、治安警等公安民警职责权限,这有利于防止因警力不足或与公安各警种发生不必要矛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严格执法。

(三)建立严格准入制度,畅通法警进出渠道,从源头治理法警素质不高的现状。

解决法警素质不高,应从源头治理。

目前没有法规和文件对法警进入及退出条件、标准进行硬性要求,各地法院标准不一,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繁杂、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司法警察“先天不足”,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

必须严格法警准入制度,畅通法院进出渠道,参照招录法官的办法凡进必考、择优录用,招录的范围应面向社会,面向高等院校、警官学校,招考的办法、条件、标准必须统一由最高院或省市高级法院制定,体现统一性和严肃性。

招录法警必须突出法警职业的特性,所进法警的身体条件、业务技能、学历要求应做为主要的前提条件,招录法警一律实行聘任制,严格业绩考核,推行优胜劣汰,凡不不能胜任法警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罚的,坚决予以清出,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走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道路。

研究制定老警退役、转岗相关制度。

为了使法警队伍能始终充满朝气,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应当对年老体弱、不易在法警岗位继续工作的同志的退警、转岗问题作出妥善安置,从制度上解除法警后顾之忧,使在岗的同志能安心工作。

(四)理顺法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分散管理等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录入和退出,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警察的相互交流和联系,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全面掌握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充分发挥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指挥、命令、调动、管理、检查、监督职权。

同时借鉴法官遴选(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优秀人才)办法,从基层法院遴选业务精、身体好、业绩显的法警,充实上级法院法警力量,激发基层司法警察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将双重领导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

(五) 切实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警法律和专业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基础。

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警法律理论、业务技能、军事本领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要有计划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法律知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重点是要学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为依法执法奠定法律理论基础。

方法上可以采取分期分批选送至警官学校或者出台政策鼓励司法警察进行法律学历教育,从而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

司法警察是法院的“武装力量”,战斗力提高的根本途径就是强化业务技能及军事本领培训,要根据《训练大纲》,周密计划、科学实施、细致组织、严格要求、施行考核、斗硬奖惩,保证技能培训和军事本领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以此提高法警体能和熟练掌握押解、值庭、看管、警械装备使用规范等,使干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更为干警灵活、正确、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真正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

此外,完善警务装备也是提高法警实战能力的有力保障,要着力改善法警办公条件,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办公自动化,为快速出警、全面履职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防卫能力。

如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

司法警察队伍是一个群体,应该看到同一般社会群体相比他们更为先进一点,但也是有层次区分的,不能用一个标准、一个模式来区分。

作为培养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班子过得硬,干警素质高,建设基础牢,完成任务好”的目标,牢记“政治工作就是党的工作”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理论上的灌输,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是政治思想工作的必要手段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条件决定了必须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来讲,是一场新的革命。

这场革命涉及社会经济、 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必然影响人们行为规范、精神状态、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这也给加强法警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

首先需要深入持久地对广大干警进行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干警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毫不动摇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其次,每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不可避免的要触及某些干警个人及其家人的利益,给他们带来一些困惑、疑虑和心理上的不适应、不平衡。

法警队伍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干警首先要自觉的学习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其次,警队各级组织必须定期组织各类时事政策讲座,保证广大干警在政策的理解,法律法规的掌握上走在一般人民群众的前面。

同时,对于大家思想上的负担,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进行解释,加以解决。

第三,要努力完善教育考核制度,促进学习自觉性和学习效果的提升。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客观上强化了个人利益观念,某些思想基础差,意志薄弱者容易盲目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其次,广大干警大都在执行一线工作,学习时间难保证,学习内容难落实。

解决这方面问题,必须用制度明确学习时间,学习内容,考勤考绩等方面要求。

通过集中考核和奖励挂钩,做到警钟常鸣、红线常亮、教训常记,实现学有进度、学有广度、学有深度,促进知识结构和思想认识的转变。

二、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是政治思想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因素 政治思想教育的顺利开展必须依靠党支部和党员骨干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警队内部良好的民主建设。

三国时期著名政治家诸葛亮有句名言“屋漏雨下,止之在上”,形象地说明了各级领导和组织所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首先,经常性的组织生活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把党员大会和全体警员大会建设成为思想教育的牢固阵地。

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成绩讲实,体会讲深,问题讲透,建议讲好。

要通过这种形式树立和带动风气建设。

杜绝批评自己放空炮、批评同事放哑炮、批评领导放礼炮的风气蔓延。

其次,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支部成员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必须坚持“团而不结、争而不斗、和而不同、共同进步:的原则。

支部成员必须胸怀大局、善动脑子,按岗建设、常照镜子,勇于解剖、不捂盖子,勤于创新,善出点子。

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一定要发挥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

支部的作用发挥好了,能力强了,思想教育中的具体问题解决起来就会更加顺利。

第三,要努力建设一支先锋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

严格按标准、计划、程序发展党员,严格组织生活,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活力。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基层党支部的经常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在”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上下功夫。

党员必须在践行“三个代表”和党员先进性要求,遵守社会主义荣辱观上走在前面。

党员作用强了,作风正了,大家理解和执行各种决定的自觉性将得到提高,很多思想问题就会消失在萌芽当中。

最后,民主集中制是支部生活的组织原则,既包括支部和领导班子内的民主集中,也涵盖了全体干警意志的民主集中。

各项涉及大家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做到重大问题以公开求共识,难点问题以公开求突破,一般问题以公开求公平。

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暗箱操作带来的利益不均和抵触情绪,广大干警才能自觉地听从领导,愉快地服从决定,消除思想问题产生的土壤。

三、把握广大干警思想特点,创造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良好基础 掌握干警的思想底数,了解当代青年的思想状况和思想特点,是教育中掌握主动,实践中取得实效的前提,是实现思想工作的目的,完成思想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

首先,利益观念和自我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容易产生急功近利倾向,思想工作必须把关心干警切身利益与帮助其坚定理想信念和增强道德责任感统一起来。

其次,民主意识、自主意识明显增强,但是部分人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弱,思想工作必须把发扬民主与强化纪律观念结合起来。

第三,竞争意识和成才欲望明显增强,但是部分同志整体观念和协作精神较弱,思想工作必须把鼓励大家的进取精神与强化集体主义和献身精神结合起来。

最后,交往意识明显增强,但在交往中存在某些功利化、庸俗化倾向,思想工作必须把鼓励支持正当交往与纠正人际关系中的不良倾向统一起来。

四、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内部团结是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法 干警内部的团结,就是上下之间、相互之间工作目标、基本利益的一致,思想和行动的同意;同时之间协调和谐,互帮互助,具有很强的凝聚力;无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讲理想,讲纪律,在人际关系上避免商品话、庸俗化现象;就是发扬民主,既保持良好的内部关系,又体现时代的精神风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要积极引导广大干警坚定政治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人际观。

对世界的看法,对人生的态度,判断问题的价值标准一致了,就有了共同语言,就有了处理相互关系的共同准则,就能做到同心同德。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没事常往来,有事常商量,难事大家帮。

积极培养思想骨干队伍,发挥群众力量,各级组织要努力创造团结向上和互帮互助的氛围及条件促使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共同发现问题,合力解决问题,有效解决警队工作繁忙,各级领导精力有限带来的不利因素。

上下的尊重是基础,班子的团结是关键。

讲团结,就是要在整体和个人关系上发挥好,务必坚持“六多六少六不”的原则,即: 多商量通气,少主观意气,不专横霸气 多取长补短,少夸夸其谈,不歧视嫌弃 多宽容体谅,少求全责备,不彼此埋怨 多信任支持,少凭空猜疑,不相互刁难 多同甘共苦,少患得患失,不忌能妒贤 多公谦诚信,少偏袒食言,不营私欺哄 五、严格的纪律,完善的制度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法规制度的调节、规范和强制作用已经成为新时期增强政治工作效能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首先,要发挥法规制度的效能,巩固和增强思想教育的效果。

思想教育坚持和提倡的原则应该从法规制度上给与鼓励和支持;思想教育反对的东西,要用法规制度加以严格约束和戒勉。

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管理上找原因,普遍出现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找原因。

既要摒弃“教育无能”的观念,也要纠正“教育万能”的观念,对那些反复抓教育、提要求仍然屡禁不止的问题必须要从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上找到突破口。

其次,领导干部要提高依据法规制度作思想政治工作的自觉性和能力,带头接受法规制度的约束和监督。

制度建设管长远、带根本,要把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政治工作的重要责任和经常性工作,确保政治工作沿着科学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最后,政治工作必须在强化广大干警法规制度观念上下功夫。

要善于把讲感情与讲制度结合起来,把依法治警和以情带警结合起来增强经常性思想工作与经常性管理工作相结合的能力。

六、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干警的全面发展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原则 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已经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概念,并把它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

要鼓励和支持学习成才,为广大干警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培养既能执行任务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要从制度上保证各类学习活动的经费,努力改善文化装备、设施和环境。

重视和关心干警的根本利益,引导他们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并自觉为之奋斗,体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对人们思想行为的驱动作用明显加大,各种物质利益矛盾引发的思想问题比以往更加突出。

只有正确的贯彻物质利益原则,才能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说服力和凝聚力。

要公平合理的分配和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到在思想教育中大力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在利益分配中使奉献牺牲者多受益。

针对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做好心理疏导;各级领导要坚持“两三百米散散步,两三分钟谈谈心,两三句话暖暖人‘,为思想政治工作做通、做活、做实打下基础。

总之,新的形势对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依据,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在增强学好用好党的创新理论的能力,即必须用发展的观点对待政治思想工作。

必须处理好政治思想工作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的关系,在强调先进性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它的群众性,普遍性,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抓政治思想觉悟的提高,也抓文化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既重视理论的灌输,也重视心理的疏导和教育。

教育中要努力贯彻”讲学习、有文化、讲工作、懂生活,讲原则 重感情、守纪律、做表率“的教育原则和目标。

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充分运用“用理论武装人,用事业凝聚人,用制度规范人,用人格感召人”的教育方式和方法,这项工作就一定可以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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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怎样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推动社会发展而做出自己的贡献

1思想上增强民族团结意识,珍惜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并付诸行动。

2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3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多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以党建带队建是什么意思?总结该怎么写?谢谢亲们~~~~~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这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的科学定位,也是党的十七大一个重要历史贡献。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实现与时俱进的根本保证。

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这是法院所面临的紧迫而严肃的现实课题。

在此,自己拟想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谈点对法院队伍建设的肤浅认识,愿与大家学习交流。

\\r一、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r法院队伍建设历来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我们每年的工作安排,包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都把队伍建设作为其中内容之一,给予了非常的重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而确保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这些年,在法官干警“两个素质”提高方面,我们坚持不懈地抓了思想教育工作,开展了“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今年开展进行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始终保持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法官的坚定政治立场,广大干警修身奉法、忠于职守、开拓创新的工作热情;坚持不懈地抓了干警的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始终保持了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司法需求的基本适应,确保了审判执行任务的完成;始终保持了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探索改革,推行了法警、书记官的单独系列管理和案件流程管理等,使得司法规范化建设有了推进;始终保持了领导干部、模范典型、先进人物的带头示范引导作用,使得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有序开展,赢得了普遍的好的社会评价,提升了法院形象。

回顾这些,我院队伍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成效显著,总体令人高兴、振奋。

但是,困难和问题也显然易见。

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首先,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思想对司法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

构建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世纪前二十年立志实现的奋斗目标。

作为法官,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头浪尖,成为各种利益冲突的终极裁判者,就必须具备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应当说这就是法院、法官、法院队伍的本领。

按照这样的要求,审视我们队伍的现状,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具备、不适应的问题。

如近年法院系统或多或少存在的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工作态度简单、方法欠妥,尤其象耍特权、抖威风、乱作为造成的当事人缠诉缠访、重信重访、越级上访等,使得法院多了嘈杂,少了严肃,多了付出,少了收获,多了负面的评价,少了正面的赞许。

其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司法已实在地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虽在我院、我们这个特殊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院,各类案件受案都在下降或与以往基本持平,但就最高法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反映的数字来看,各类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增幅较大,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法官每年承办数百件上千件案件是司空见惯的平常事。

如何使法官队伍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旺盛的战斗力、高度的责任心,按照最高法院领导讲话所透露的信息,“靠提升工资待遇目前是不可能的,靠职业素养和身份优越感来维系,作用也十分有限,靠强压强管显然也不现实”,“看来还是要靠发自思想深处的原动力支持,靠一种无私奉献精神,以此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

第三,新的司法改革的举措对法院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些年,法院改革的摸索探讨从未停歇。

二十年前的改革,仅局限在改革意识的树立宣扬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或修正;十年前的改革,尤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为最,法院改革触及到了司法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如金钱性取保、米兰达规则)、司法公开透明(律师提前介入)、控辩式庭审(当事人举证,法官居中裁判,“一步到庭”)、分权制衡(如“三个分立”问题、案件流程管理问题)等许多重大的司法体制机制性问题。

而在队伍管理方面,人员分类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开始了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广泛宣传教育,使我们的改革有所回复,并在迂回中亦步亦趋地渐续推进,如调解制度的重申和调解手段的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官助理试点的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方向进一步明确等。

所以,司法改革既使我们面临机遇,又使我们面临挑战,我们自觉或不自觉,自愿或不自愿地都要受其影响,并在这个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触动、或多或少的愉悦、或多或少的痛痒。

而这些都和我们自身的素质素养相联系、和我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相因果。

第四,反腐倡廉的历史性课题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拒腐防变、司法廉洁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性课题。

近年来,法院系统的反腐斗争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涉及腐败的人和事总体是在减少。

但是,腐败问题,尤其是变种的腐败问题潜藏更深、危害更大、人民群众更为痛恨,对党的肌体的毁坏也更剧烈。

如变相的索贿受贿、贪占司法资源、利用公务活动获取个人好处、干部提拔使用上的偏听偏信偏喜偏爱和各种形式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还有直接或间接损害法官干警利益的问题等等,这些我们都会从各方面通报披露出的信息中了解到。

如中纪委通报的广东、湖南、天津等地法院的一些情况,都令人触目惊心。

最高法院纪检部门在分析问题成因时特别指出了四方面:一是思想蜕变、观念扭曲(广东高院的麦崇楷);二是选拔任用个人独断、把关不严,造成带“病”上岗(天津海事法院的领导);三是审判管理缺乏规范(鸳鸯判决书);四是制度管理不落实,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试想,假如上述问题我们都能切实地注意到,并认真地加以防范,或问题有苗头、问题已出现就断然采取措施,有效地给予阻断、处理,那么,法官犯法的尴尬就不会出现,法官给法官(受到审判的法官)开庭下判的悲哀就不会形成。

所以,反腐倡廉任重道远,法院只能通过教育、管理、监督、奖惩的手段来承继,法官也只能通过自身免疫力的提高来担当。

第五,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加盟律师行业,使得法官的职业压力日益凸显。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已迅速得到发展。

律师职业的高收益、低成本、自由化吸引了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出现在这个行业。

由于这样一批人的介入,使得诉讼活动更加复杂精细,更加强调程序,更多地爱扣字眼,更多地讲法理而不是讲天理人情。

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完成从只重视实体向实体、程序都要重视的转变,必须从粗线条的审判向精细化的审判的转变,必须提高自身的言辞能力来应对思维善变、口若悬河、巧舌如簧、旁征博引的律师(古称“讼爷”,品行不端的称“讼刽”、“掮客”)。

同时,如何与律师打交道、处关系也成了法官的一门学问。

\\r综上,既是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现状,又是法官所面对的司法环境,也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r二、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r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最高目标,这是法官职业群体的特殊要求,也是我们所有的教育、管理、监督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这支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奉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队伍整体建设的源头还是队伍个体的建设,即人的素质塑造,也就是法官个体的塑造。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的世俗的事业,法官就是这种世俗事业的操纵者、掌门人。

因此,讨论法官标准或塑造法官个体的目标,就不能脱离社会和人类都不完美而且永远都不可能完美这样的制约因素和客观现实。

也就是说法官不可能是完人,也塑造不成十全十美的完人。

合格的法官并不是理想化的法官。

现实中的法官都是普通人,多了点法律技能的普通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社会形态,总会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和自身条件的制约。

他们不仅在智力上和能力上做不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而且一定会有许多人会有的弱点。

他们总会是拖家带口,不可能无比坚强,也不可能洞察一切,更不可能完全不受任何诱惑。

说这些的意思,不是在为法官职业降低标准,为法官可能的违规制造口实,而是力求真实的给法官定位,从而按照科学发展的思想实现法官个体建设的目标。

事实上,我以为,好法官的标准是以时空位置为前提的。

魏征、狄仁杰在唐代是好法官,包青天、宋慈、寇准在大宋是好法官,而马锡五在抗战时期的延安是好法官。

但他们如果都延年到今,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却不那么与时俱进的话,恐怕没人说他们是好法官。

即使新近放映的有关宋鱼水《真水无香》电影中的故事和情节,如果用不同时期的司法理念去审视去认识,或许会得出种种的观点来,有的观点还可能大相径庭(如反复不断的近乎于固执的调解,与当事人或可能提起诉讼的准当事人的私密接触等)。

所以,好法官的出现和存在是与现时的社会实际相依附的,历来没有,永远不可能有超越时空的法官。

判断法官的最终标准必须以是否能够以当时的公正标准来解决他所生活的社会中的利益调整和利害冲突问题,从而实现那个社会所要维持的那个秩序。

用更加通俗具象的标准来回答,我以为:好法官就是要拥有有知、有为、有廉的基本素质,来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案件。

所谓有知,就是要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实用的法律实践经验、敏锐的司法得失的总结和感悟;所谓有为,就是要主动的工作、积极的作为。

能算得上合格法官的,他至少能够履行好职责;算得上优秀法官的,他在履职的基础上,还能想到他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做到他人没有做到或他人已经想到却没能做到的事情。

这些好法官并不神秘,与普通法官不同的只是多想了一些,多做了一些,因而也就多得且应当多得了一些。

所谓有廉,就是从内心知道自己手中的权利是职责使然的、人民赋予的、使用是有时空制限的、失当是要受到监督的、用错了是要受到良心责怪的,也就是常说的“慎权”;有廉还是要不该想到的不想,不能做的不做,不可放任的东西不予放任,也就是常说的“慎欲”;有廉还在于言行如一,不可嘴上说一套,背地里做一套,对人是一套,对己另一套,也就是常说的“慎言”与“慎独”;第四,有廉更在于始终一以贯之。

廉洁是一种修养,是人打小到大,从家庭到群体到社会都要学习示范的一门课程。

它还有传承性,正如河南高院法官刘天华所谈到的“法官群体中,甚或一个合议庭成员中,都始终进行着理念、智慧、能力、情感的传递和承继”。

这是一个经常的但往往不为人在意的现象和问题。

\\r综上,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重点就是群体建设和个体建设两个方面,有着实实在在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最象人的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彼此关联,相互依附,都是法院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二、法院队伍建设的方法\\r司法工作是最具规范的工作,实体法、程序法和司法实务知识是其基本的构成。

司法活动又是规律性很强的活动。

因而,司法队伍建设也是与之相一致、相适应,也极具规律性的工作。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发展、新跨越,达到队伍建设的既定目标,就是要按照队伍建设的规律,找到队伍建设科学有效的方法,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好队伍建设各项工作。

\\r在队伍整体建设方面,我们最简约、最有效、最得力的工作方法是:\\r(一)、抓好教育不放松。

\\r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

而高素质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思想教育工作。

如今,思想政治工作有泛化、肤浅化、表象化的倾向,甚至有思想政治工作费时费力无效的悖论。

处于社会生活中的人,无时无刻都在进行着教育和接受着被教育,都是教育的主体和被教育的主体。

只是往往我们不把在社会在单位的教育与在家庭在私领域的教育同等看待。

作为法院法官,往往有国家、社会治理中的终极权力,与立法机关只制定不实施、行政机关只管理不终裁、其他机关只监督不干涉不同,我们能用司法权给予人事以生杀予夺、能用司法权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能用司法权稳定社会公序良俗。

所以,如此重大的权力行使就是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实现统治阶级的主张。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是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就是要让党的思想党的主张作为执政主体的自觉行动,自然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执政队伍的培训。

人民法院就是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法院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不懈的抓紧抓好,努力使人民法院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

同时,继续抓好人民法院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更加重视法官实务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水平。

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活动,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

\\r(二)、抓好管理不放松。

\\r法院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较为系统的管理工程,但也是有规可循的管理工程。

首先,管理要有规范。

规范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范难以致远。

所以,建立一套“管用,实用,好用,常用”,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这是法院管理的第一步。

其次,管理要有定力。

管理的过程要持续,不能时管时不管;管理的力度要匀称,既不能过犹不及,也不能松松垮垮;再次,管理要有公道。

法官的使命是公道,法官的天职是公道,法官最敏感的神经也应是公道。

法官对接受的管理要知情,知情的管理不仅能够外化于形,而且能够内化于心,内化于心了就能不产生或少产生不知情下的违制违规问题。

所以,对作为管理对象的法官平等对待尤为重要。

这个道理完全如同生活中父母对孪生兄弟姐妹的衣着吃用力求一致一样。

\\r(三)、抓好监督不放松。

\\r权利需要监督,司法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权力更需要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极易异化,极易滋生腐败,这已是各方面都有的共识。

眼下,法院面对的监督很多,具体的有:人大方面的立法监督,政协机关的视察评议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还有纪检机关的党内监督,外加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可以说,全社会都在关注司法、评价司法、进而影响着司法。

而我们的口号或者期望也是积极争取、虚心接受监督,这对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保持司法清廉都有着积极而正面的意义。

但是,这些监督毕竟是间接的、有限的,有时也会是错位的(近年,不当的舆论监督,曾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影响)。

事实上,最及时、最到位、最直接、最有效的应是我们内部的监督,包括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审前审中审后的跟进评查、还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部的监督,我们只能争取,不能掌控,而内部监督,近在咫尺,完全可以作为。

监督工作抓好了,案件处理就不会走样,违法违纪问题就不会出现或少有出现,我们的法官队伍就会永葆政治本色,立于不败之地。

\\r在法官和干警个体素质训养提高方面,我们既要有整体的促进和带动,更要有本身的自觉和坚持。

多年来,我们几乎所有的干警都是通过这种促进和自觉,实现了学历提高、知识增长、能力增强、素质提升、形象改变的革命,完成了理念、信仰、意识和节操、情愫、世界观、价值观的或多或少的置换,完成了由律法的门外汉到司法的行家里手的转变。

但这种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

所以,自身素质的塑造提升是也应当是一个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渐进过程。

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同志都是恪守这样的信念,秉持这样的精神,在不断地发展、跨越、提高。

\\r那么,自身素质的训养应从何处着手、哪里使力呢

关于这一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公务员法》等有规定,我们可以依据,上级机关和领导提出的各种要求都有涉及(如“六个意识”、“三个一”:一面旗、一片情、一团火),充分说明了法官素质要求的多样性。

但不管这么说,法官应具备常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外加作为法律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

通过观察和体会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优秀分子,如宋鱼水、李增亮、胡振华她们的司法足迹,包括我们身边的劳模、先进、立功受奖的许多人物,我们都会强烈地感受到一个好法官爱民如子、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思想品质,感受到一个好法官嗜书如蜜、求知若渴、永不停歇的好学精神,感受到一个好法官自知之明、谦谦君子、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更感受到了一个好法官一诺千金、一言九鼎、诚信率先的坦荡胸怀。

杨 国 强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页共1页

村委会书记乡村振兴美丽乡村的心得体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描绘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好蓝图,这既是今后一段时期统领农村发展的总纲领,更是新一轮乡村发展的重大机遇。

近年来,我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党建引领发展,以“我的村庄我的梦”为载体,努力让农村更美丽、更文明,让群众更富足、更幸福。

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如产业发展缺乏持续能力、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繁重、村民文明程度不高、农村基层治理有待加强、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

为此,建议:坚持党建为魂坚持以红色引领绿色发展,以党建统领美丽乡村建设。

一是发挥堡垒领航作用。

坚持“一切工作到支部”的理念,推动支部作用核心化,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以开展“书记晒项目”等活动为抓手,狠抓项目落地。

二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激活红色细胞,建立以返乡干部、党员、乡贤等为成员的乡村振兴委员会,把乡村振兴作为检验党员干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的主考场,完善党员积分制管理,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热情。

三是发挥志愿服务作用。

积极推行“党建×”工作模式,围绕乡村发展,常态化开展党员志愿活动,建立党员包干联系、党员帮扶指导、党员带头落实等工作机制,打造基层党建铁军。

坚持美丽为先以“美丽”为突破口,全民发动、全域提升,推动美丽乡村由“盆景”变“风景”,把农村作为一个大景区、大花园来谋划。

一是全域整治,让“干净”成为第一感官。

坚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清理整治最急需”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全力推进垃圾、公厕两大革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开展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普及,努力实现“污水不横流、垃圾不落地、危房不住人、杂物不乱堆”。

二是全民参与,让“美丽”成为自觉行动。

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做到村村整治、家家行动、人人动手,打一场全民战役。

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即“包干净、包整治、包美化”,引导农户做到门前屋后见绿、见花、见小品,形成有品味、有特色的景观。

开展“美丽家庭”等创建活动,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坚持产业为本把“富民”作为乡村振兴的落脚点,着力提升产业链的融合度,打通农村经济发展梗阻。

一是加大政策帮扶力度。

建议中央和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进行以奖代补,重点用于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经营主体奖补,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实现产业链式发展。

树立“一个村就是一家企业”的理念,积极推行“村+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农业多样性,如发展深加工、旅游农业、创意农业等,引导农业产业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发展。

三是加快农村“触网”进程。

坚持把农村电商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新引擎,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出台农村电子商务专项扶持政策,充分激发草根创新智慧,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特色村,努力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发展,拓展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坚持治理为重大力构建“法治、德治、自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努力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一是创新基层治理。

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实施村级“领头雁”工程,全面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深化基层网格员队伍建设,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

二是规范基层权力。

积极探索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全面梳理村级权力事项和村干部权力事项,深化农村“三务”公开,全面推行村务联席会议制度,切实管牢“微权力”。

三是深化基层改革。

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治理体系改革,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

坚持文明为要积极开展农村乡风革命,以党风引领村风民风,培育文明乡风,筑牢精神家园。

一是破陋习。

发动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投身到移风易俗中来,从源头上破除乱堆乱放、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陋习。

二是立规矩。

坚持推进文明乡风的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严格落实卫生管理保洁机制,坚决避免“突击一阵风、过后老样子”的现象。

三是树新风。

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村级文化礼堂的主阵地作用,以“最美榜样”引领文明,以“家风家训”传承文明,以“乡贤文化”涵养文明,让文明正气在农村蔚然成风。

如何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执法能力建设

恪守职业道德和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除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之外,更要强调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这是最为根本的执法能力。

因此,在较为系统地探讨和掌握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有关理论的基础之上,寻求和把握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途径方法,是一个具有现实而深远意义的时代课题。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

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

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较之其他职业活动,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职能。

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

人民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中统一的活动方式,在履行职务中经常面临着比其他职业更为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快速、令行禁止、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等品德。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参与民事执行以及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有着共同的性质。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具备超乎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战胜困难的勇气。

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也就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2、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相关性。

在人民法院,法官是审判工作的主体,审判工作担负着裁判各类案件、决定生杀予夺的重要使命,社会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

司法警察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与法官的职业环境、工作对象、职务活动以及接受教育等各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警察和法官同在司法机关,虽然处于不同的工作岗位,但职业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运用司法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因此,维护司法权威、服务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警察职业理念的基础。

司法警察的职业理念与法官的职业理念是密切相关的,由此产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也是相通的。

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方面执行参照《准则》有关规定,正是基于法警和法官职业活动相关性的要求。

   3、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在具体内容上具有法定性、操作性和实践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是调整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与法院内部其他行政人员不同的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守则、规定等体现出来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和操作性。

如《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程序法以及司法警察从事各项警务活动的细则规定等等,这些内容体现了司法警察任务职责的法定性和工作程序的操作性,也反映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办事,严格坚持各项警务活动的操作规程,即符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另外,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从司法警察职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是评价和规范司法警察职业行为的准则,它使广大法警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职业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从而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职业道德从职业实践中来,又要用于指导职业实践,司法警察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将职业道德上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自觉地付诸实践,身体力行,并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与时俱进,使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

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以及其他法院干部的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参照法官和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有关内容,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和职业要求,从事任何职业都必须忠于职守,这是对职业道德最基本的也是首要的要求。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

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

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是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

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规细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

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

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时间点的要求,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有关保障工作。

 三是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

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

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是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

司法警察的日常警务活动,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

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首先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安排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善尽自己的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不能有特权思想,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止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在人民法院中,法官是令人向往的职业,法警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辛苦,发展前途也受到一定限制。

司法警察必须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岗位,具有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尽心尽责。

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对于警察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司法警察应当倍加珍惜,时时处处应体现诚实守信精神。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象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职务活动中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业外活动中也应避免公众对司法警察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不为金钱、美色、人情、权力所动,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执法能力是一种综合性和复合性能力。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因此,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前提。

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就是指帮助司法警察了解和掌握职业道德的理论、原则、规范、范畴、品质、修养等内容,实现认识上的从不知到有知,从片面到全面,从错误到正确的飞跃,提高司法警察识别善恶和选择行为的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就是指司法警察应当普遍遵循的善的行为准则。

当前,这种善就是要通过深刻把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司法工作的规律性,去实现司法为民和依法治国这个司法工作的目的性。

   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是一项具有启蒙性质和定向性质的工作,也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起点和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前提。

根据《准则》的规范概括,它的基本内容就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二是陶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情感,履行司法警察职业责任,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逻辑起点。

司法警察职业责任和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是相互渗透的。

职业责任是从工作任务上,规定人民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而职业道德是从社会道义上,规定人民司法警察应以什么样的情感和行为对待本职工作。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情感的有无、浓淡,往往表现出一个司法警察职业责任心的强弱、大小。

必须要求司法警察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满腔热情地去履行其打击、调节和保护等职业责任。

唯有奋发进取,恪尽职守,才能提升能力,有所作为。

   三是锤炼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意志,严守司法警察职业纪律,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坚强保证。

恪守职业道德,是最高标准的纪律要求。

严守职业纪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纪律严明,意志坚强既是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纯洁司法警察队伍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还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保证。

   司法警察职业纪律具有强制性和法规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组织纪律、审判纪律、财经纪律等等。

纪律,虽然是个很平淡的字眼,但是忘记职业纪律的司法警察,可能就是一个道德意志消沉的司法警察,而且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因此,上班迟到早退、与当事人一起喝茶、吃饭等违纪事件绝非鸡毛蒜皮。

必须重视司法警察道德意志的磨炼和纪律约束机制的构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作为司法警察,必须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吃请受礼,不为当事人说情和通风报信,要自觉抵制和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各样的埋怨、非难、阻挠和威吓,不为权曲,不为名昏,不为利困,不为情惑,始终意气风华,百折不挠,尽职尽责,令行禁止。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些话对今天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和增强执法能力仍然是非常适用的。

   四是坚定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信念,树立司法警察职业理想,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重要核心。

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信念和职业理想,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行为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柱和前进方向。

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司法理念问题。

理念的缺失、信念的动摇、理想的破灭、支柱的倒塌、方向的迷失,往往会导致职业道德滑坡和执法能力下降的严重后果。

没有理想和信念,就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没有一切。

因此,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中心环节,也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核心内容。

   应当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这一工作宗旨,始终围绕公正效率这一时代主题,一方面深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理想信念教育,另一方面努力加强司法警察自我职业道德修养。

在教育和自我教育之中,凝聚人心,鼓舞斗志,坚定信念,追求理想,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筑起抵御各种歪理邪说和腐朽没落思想的心理防线,全面激发司法警察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

   五是养成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习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技能,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根本标志。

从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角度看,驾驭庭审安全、熟练运用法律、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各项技能,对人民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都具有标志性意义。

技能的提高又是道德习惯形成的重要条件和手段,而道德习惯的养成,又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归宿。

   建设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和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必须养成职业道德习惯,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这样一种过程:正确的道德认识切实的道德行为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

因此道德习惯的形成过程,也是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增强的过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疱丁解牛游刃有余,这是实践和学习的结果。

现在是知识奔流的时代,是终身学习的时代。

不努力学习就要落后,就会逐渐失去司法警察的先进特性和职业司法警察的崇高地位。

作为司法警察要自我加压,勇于争先,勤于学习,善于运用。

雄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执法经验都要在实践和刻苦学习中才能获得。

不仅要从书本上学习,而且要在实践中学习;不仅要在总结成功案例中获得提高,而且要在吸取失败教训中获得进步。

要努力做到业务精通,熟能生巧,懂得与司法警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其他知识。

具有开阔的思路,能够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具有处理各种复杂事件的能力,为庭审和法院工作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警务保障。

   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一要加强这两项工作的自律性和主动性。

在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建设工作中,要继续防止和纠正把它定位于从属地位的错误思想,防止和纠正将它与司法警察工作脱节的两张皮错误现象,防止和纠正对它轻描淡写的一手硬,一手软的错误行为。

在执法能力的增强工作中,要克服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和日趋繁重的执法工作,所产生的得过且过的消极情绪和见难绕道的畏难思想。

要建立健全由党组统一领导、广大司法警察广泛参与、全社会共同关心的推进两项工作的工作网络。

要努力健全这两项工作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努力强化广大司法警察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的修身自律的道德风尚和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形成自律与他律、主动与被动、内心动力和外在压力多方面的互动共振的合力约束机制。

要采取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示范引导、争先创优等各种工作方式。

要充分认识到和培育好广大司法警察的自律性和主动性,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展好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要大力倡导和培育司法警察良好的精神状态,让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二要提高这两项工作的示范性和典型性。

发挥先进典型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引导作用,从来都是我们搞好各项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要途径。

因此必须努力发掘、总结和宣传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可亲、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坚决反对和摒弃抽象地论证和空洞的说教,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示范作用,在法院系统营造出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例如,当前我们学习宋鱼水先进事迹时,就要着重学习她清正廉洁、淡泊名利的职业道德,着重学习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能力。

三要注重这两项工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思想政治工作和执法能力建设工作最容易也最忌讳的问题分别就是泛泛而论和浅尝辄止。

因此在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中,首先必须坚持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司法警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通过解决现实问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精神境界。

只要政策条件允许,能解决的要尽量和尽快解决,把实实在在的好处送到广大司法警察的心坎上;暂时解决不了的,也要讲清楚说明白,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

要敢于面对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善于调动普通干警的积极性和保护年轻司法警察的上进心,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诸如就业就学就医之类的实际工作,讲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使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由虚变实。

其次对于上述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工作,应当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纸上谈兵,而应见诸实践。

不能机械地按照某种顺序按部就班和人为地厚此薄彼或平均用力,而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兼行并举,循环往复。

要正确认识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克服功于一旦的急躁情绪,树立积善成德的辩证思想。

高一历史必修一知识点总结 人民版

一、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度,是我们党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积贫积弱、灾难深重的中国向何处去

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种社会势力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展开了长期争论和激烈斗争。

  旧中国落后在什么地方

一开始有人认为落后在技术上,因此就有了“洋务运动”。

甲午战争不仅令洋务运动破产,也让许多人认识到,与日本明治维新取得的成功相比,中国还落后在政治制度上。

这样就有了康有为、梁启超的“百日维新”运动。

他们试图依靠光绪皇帝推行新政,制定宪法,建立议会。

但是,“戊戌变法”既不可能得到人民大众的理解和支持,也不能被清王朝以慈禧为代表的顽固派所接受,君主立宪制以失败而告终,而封建专制制度也终于走到了历史尽头。

  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试图把西方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与中国传统的考试权、监察权结合在一起,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度。

但是,“三权分立”制度也好,“五权分立”制度也罢,在历史上并没有站住脚。

袁世凯不仅解散了参议院,甚至还废除共和,复辟帝制。

在随后的十几年间,参议院成为北洋军阀的玩偶和道具,北洋军阀搞伪宪闹剧,制造的是一片混乱。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了欺骗人民,召开了“国民大会”,制定了所谓“宪法”。

但是,即使这样的“宪法”,也根本没有得到真正实施。

蒋介石集团彻底暴露了假民主、真独裁的面目,把中国人民推入全面内战的血雨腥风之中。

  近代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一再见证,在封建专制制度解体过程中,君主立宪制在中国行不通;在封建专制制度解体之后,“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在中国也破了产,建立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尝试屡遭失败。

  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回答和解决这个历史课题的责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

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借鉴巴黎公社和俄国十月革命的经验,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创造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工农兵代表苏维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各阶级阶层代表人士参加的参议会和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为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懈奋斗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性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主持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大会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至此,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组织形式得以正式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创建了最好的组织形式。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我国的国体,也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

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确立了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普选基础上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彻底否定了中国历史上社会政治生活中少数剥削阶级对人民大众的政治压迫,否定了延续几千年的少数剥削阶级的特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人民大众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国家体制,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法规、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任免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有利于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万众一心,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机构协调高效运转确立了规范的政权架构。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或作出的决议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公正司法。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有利于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我们国家有23个省(包括台湾在内)、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在香港、澳门还设立了两个特别行政区。

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这既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

”这一论断对于我们检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效和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

这些都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

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

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否定了“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

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

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标榜“主权在民”,但实质上是“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

在资本主义国家,少数人凭借资本的强势可以左右弱势的社会中下层的民主诉求,金钱的魔力足以压迫多数人对资本的专制保持沉默。

  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在政治框架中排除了“多党竞选”和“多党轮流执政”。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有执政党,有反对党或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无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西方议会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

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

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没有西方议会中各党派的勾心斗角、相互倾轧。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各级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绝不搞两党制、多党制,更不搞“多党竞选”、“多党轮流执政”。

  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像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派别之间尔虞我诈和互相拆台。

在我国,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

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不同,不会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和效率低下。

  要充分认识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人大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集体履行职权,不像西方许多国家那样实行上院(参议院)、下院(众议院)“两院制”。

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

我们的人大代表,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有各自的工作岗位。

我们的人大代表,是通过会议的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而不是每个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

每个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论职务高低,无论来自什么职业和地域,都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每票效力相同,最后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四、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

我们要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把新形势下人大的各项工作做得更生动、更扎实、更有效。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

这种民主政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点,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任何时候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

这是关系巩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丝毫的含糊。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历史告诉我们,发展民主只能走自己的道路,脱离本国实际,脱离国情,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盲目照搬别国模式,不但实现不了人民发展民主的愿望,反而会给人民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甚至灾难。

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

要认清资产阶级民主固有的弊端和虚伪性,认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切不可照搬照抄外国政治制度的模式。

对于西方一些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要时刻保持足够的警惕,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向前推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体到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社会主义愈向前发展,愈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向前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探索、创造和前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搞多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搞多久。

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不完善,距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

发展民主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极其艰巨的任务,要在党的领导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

  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内容,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坚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特点和特色。

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好、发展好。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独特功效。

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现成模式可以照搬,要靠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勇于开拓、勇于创新,把各级人大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建设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建设成为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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