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热门推荐】法院书记员培训心得体会(2篇)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们学校要求社科类的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作为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有幸来到我们龙岩中院经济庭实习,受到了经济庭的前辈们热情的传帮带,我通过为期
两个星期的实习,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
刚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
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
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
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听说其他同学在律所实习的都比较闲,基本没有什么可做的。
我觉得和他们相比,我还是很幸运的,虽然接触的东西不是很多,但是负责带我的实习老师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
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退一审卷宗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
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
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
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比如整理卷宗,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
尽管做的事情都
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
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
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
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
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
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再如旁听庭审,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氛围,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无不折射出审判的严肃和公正,几乎每次都能带给
我心灵的震撼和灵魂的洗礼,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
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
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
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
作为刚跨入法律门槛的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
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
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
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 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在实习中,经济庭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严正品格,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良好节操,深厚的法学底蕴,丰富的法律知识,广泛的社会经验和高超的驾
驭庭审的艺术……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他们的身上闪烁着法治文明的光芒,寄托着百姓群众的法律信仰。
尤其是经济庭
处理的案件,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有关经济犯罪的案
件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法
官们作出最后的判决与裁定都慎重万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要求,权衡利弊,以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得我在法理课上曾学过: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而法官
则是社会疾病的疗救者。
经济领域是一个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学无止境的领域,更是一个物欲横流、纸醉金迷的世界,因此相比之下,经济庭的法官们要花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学习日新月异的法律业务,转研审判艺术,探寻司法规律,而且还要面对物欲的诱惑而忠诚奉法,全身心地追求公平与正义,永远保持性情的冷静与人格的独立,他们需要更超脱的精神境界与价值追求,这些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本色都是我今后要努力培养与塑造的,只有这样,我才能时刻准备着接受漫漫法律人生中一切困难和挫折的考验与挑战
比较惭愧的是:我常常要人带者和教着做事情,给经济庭的法官们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但是他们都循循善诱、不厌其烦地
耐心指导,使我得到了最大的训练,同时让我也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比如:在最短的时间内就一件事情,问一些必要的问题,避免出现一些可能的结果时而不知道怎么处理。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
在这两个星期
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
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
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
实习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
我想在
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要感
谢我们龙岩中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经济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助…… 如果我有魔法,我要让全世界看到我热忱而感激的心,我有魔法吗
没有。
所以我只能把“谢谢”在心中默念。
如果经历也是一种积累,那么这两个星期无疑使我变得自信而富足,经历是一种积累吗
是的。
所以,第一次的法院实习
将成为我一生的宝贵财富
增强法律意识的心得体会
关于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得我们生活的是一个法在不断完善的时代。
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敬畏法律是错误的想法。
当代大学生有必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
在生活当中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当今,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健全,所以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去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提高法律修养要在认识和知识构成上都有所提高才行。
一、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1、教育功能。
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学法,严格守法,主动用法,自觉护法的重要性。
2.导向功能。
如果大学生能有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这对法律的实施无疑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支持。
从某个角度讲,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导向功能,这种导向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
3.评价功能。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两个方面。
就法的遵守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指社会公众把法律当成自己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觉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而就法的适用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对专门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和公正、及时的实施。
在这里,主要体现的是评价功能。
当然,由于大学生缺乏判断和辨别复杂事物的能力,因此当他们在做价值判断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评价功能的发挥。
4.规范功能。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法律这样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法律来调整习俗、道德和政策等行为规范,无法调整或调整不力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目的的实现除依赖国家强制力外,还必须依赖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建可以使他们自觉按照法律所体现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去规范自己的言行。
二、如何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1、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1)、应培养大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
(2)、应培养大学生关于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
(3)、应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4)、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2、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1)、进行普法教育,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2)、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①.组织大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大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②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可通过开展以“某法”为主题展开知识智力竞赛,大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法律的内容,提高学法兴趣。
③组织大学生去法院旁听。
通过组织学生去校外旁听法庭审理,能开拓视野,也能深入社会,了解社会的某方面,从而使大学生能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
④组织大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大于权”的论点,从另一层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要彻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的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时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
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条件。
因此,我们应努力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真正培养出一批具有全面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网上帮你找的哈
改进作风怎么办心得体会
一、对照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力度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司法为民的工作,最终是通过法院干警的工作达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每个干警明确为谁工作、为谁服务的工作理念,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力度上下功夫。
学习,只有学习方能让人在工作中、生活上,不断提高,适应“司法为民”的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坚定信念。
认真做好政治学习,勤于记录,勤于思考,勇于解剖自己,不护短,向理论学,向身边同志学,向实践学,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
1、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作为当前首要政治学习内容。
进一步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和道路。
通过学习,作为法院干警必须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坚定政治信仰,忠于宪法和法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推进法治建设为已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2、要通过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而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是通过不断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来实现的。
法官队伍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专业知识化的队伍,因此此中的“学习”,要立足于自身的需求、专业的定位,换言之就是,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法官有专业的知识还不够,还需要向党的要求学,向人民群众的需求学,向社会实际学,向社会风俗学,向历史学,向经济领域学,向更宽广的领域学,这是知识化;在岗位上能运用法律办案还不够,还需要向法律的某一领域有更进一步的观点、更深层次的思考,这就需要向理论学,在学习方法上学,在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学,在实践中总结提高,这就是专业化。
这种专业化要紧密结合自身的岗位特点,有常远规划和学习目标,要有成长为刑事类、民商事类、执行类、调解类、诉讼类、实体法类的专业性法官的职业规划和定位,这实际解决的是学什么的问题,常远如何学的问题。
最终达到这样的案件审判效果,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确保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句话,努力使干警自身在理论上得到提高,于工作中心怀“司法为民”的信念,公正司法的能力就能得到不断上升,这就需要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在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上要举措,在继续探索创新司法便民措施上求提高。
二、对照群众的需求做调查研究,向群众的需求看齐自己的工作,群众有什么的需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能力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是做人民群众的工作,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对人民群众感情上升到“公平正义”的高度,需要在对人民群众感情上加大理解与工作。
在工作点滴中,小节中要求自己,不因自己的一点小小的情绪影响对群众工作的要求。
增强群众感情不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执法办案都要从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要求自己。
法院干警与基层群众打交道,就像地里的麦穗,身子越低,分量就越重。
人民群众的需求从哪里来
从调查研究中来。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
”总书记近日在湖北调研时指出,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让调查研究这个“传家宝”发挥现代功用,使调查研究真正成为搞论证、做决策、体民情、察民意的得力手段,必须和转作风结合起来。
不但要有正确的态度,也要有正确的方式方法。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也是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
汽车时代、信息社会,信息渠道的方便快捷,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但也由此造就了一批“悬浮干部”。
他们有的浮光掠影走马观花,基层调研只是走形式做样子;有的为调研而调研,在对象选择上就近避远、就富避穷、就优避差。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形式主义的风气一级传染一级,让一些调研变成了上下配合的“约研”,事先打好招呼、约好时间,甚至做好彩排,调研跟着脚本走;座谈会变成了“座读会”,与会者按流程读一遍事先备好的讲稿就算完事。
这样的调研,又怎么会有实际意义
而扎实的调研态度要求各级干部踏踏实实沉下去,采取形式多样和不同层次的调研,进得了群众的屋,吃得了百姓的饭;能上百姓的炕头聊天,也能下农民的地头问苦。
群众感受不到官架子,才能打开话匣子,反映真实的情况。
一句话,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对照司法作风的要求,在工作中,严于要求,不断提升,在司法作风上作实深入学习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的“六项措施”,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工作作风不正的典型案例》,照镜子,消除存在着的分析重视度不够、消极应付心理、等待观望状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等思想动态,需要干警在司法作风上做实。
司法作风要求司法作风体现在两纪的好坏上,体现在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上,表现于勤俭节约的生活细节中。
正是这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小节细节,说明了司法作风的状态,所以提高司法作风,要从小节、细节入手,克服小事不为心理、不敢为先的从众心理、好人主义的好人心理,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的“六项措施”,作为行动尺子,在改进司法作风上下功夫。
要以司法作风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改进司法作风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项不断发展向上的事业,是一项全体干警集体作为的事情,要融入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去,需要个个参与、个个作为、个个提高,有总体作为,更需个体改进,因此部门领导更要起到带领、示范作用,正如周强院长在最高院党组传达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所要求的,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领导带头,努力形成上级带下级、主要领导带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带一般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帮忙找一篇关于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后的心得体会
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