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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员心得体会

时间:2018-07-15 08:25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适合开展特邀调解员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是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院需要对特邀调解进行引导。

纠纷是否适宜调解,应当由负责特邀调解的法官进行甄别,根据先行调解原则,指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

登记立案前,法院工作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纠纷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登记立案后,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也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法院负责特邀调解的部门应当指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做好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

《规定》对开展特邀调解工作阐明了五个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自愿选择特邀调解,法院不得强迫。

自主协商选择调解员,包括协商选择两名以上的调解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自身权益有自主的处分权,调解员不得强迫调解。

二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调解与诉讼,各具优势与不足,选择哪种途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

特邀调解不是把所有进入法院的纠纷都要导入调解渠道,只是选择适宜调解、当事人自愿的纠纷导入,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三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特邀调解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违法调解。

依法调解既包括程序合法,也包括实体合法。

四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调解过程中,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审查虚假调解与虚假诉讼。

五是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调解制度的国际通则,也是调解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因为有保密原则,当事人才愿意在调解过程中给调解员透露底线,对调解员建立信任。

保密原则在特邀调解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调解过程不公开。

这与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形成鲜明对比。

但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

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别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之后,调解协议不公开也成为很多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因。

第三,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当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守秘密。

法院应当如何开展特邀调解工作为发挥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与作用,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但是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注重把握好度,保障编外调解组织与调解员在解纷方面的独立性。

具体而言,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组织好特邀调解工作:一是指定部门与人员负责。

为保障特邀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法院应当指定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特邀调解工作,并配备熟悉调解业务的工作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对于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的方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对于山区、牧区、林区、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并通过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

人民法庭开展诉讼服务的模式不一,人民法庭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展或依托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展特邀调解工作。

二是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名册,将纠纷交给名册内的调解组织与调解员进行调解。

建立名册的法院应当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颁发证书,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可以建立名册,对于高级、中级法院建立的名册,辖区内所有法院都可以选择使用。

三是对特邀调解主体进行指导与服务。

对特邀调解主体的指导应当体现在具体调解程序之外。

法院应当在提高调解员素质方面下功夫,做好培训工作,帮助调解员提高调解技能。

法院还可以通过接受特邀调解员的咨询、定期开展经验交流活动等多种方式,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调解活动进行指导。

法院应当为特邀调解提供必要的场所、办公设施,尽可能满足特邀调解员的合理需求。

四是对特邀调解纠纷进行流程管理。

具体体现当事人诉至法院时,法院需要甄别出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在纠纷进入特邀调解后,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完善登记、流转等相关制度,跟踪委派、委托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是组织开展特邀调解的业绩评估工作。

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业绩档案,组织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评估工作,为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补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跪求

急!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广义的调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主持,对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仅是调解体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也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其职责任务是以合理合法、自愿平等和尊重诉权原则,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近几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卓有成效,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为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民事、商事纠纷也相应地与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能力毕竟有限,这样,对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各种法庭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需求也就日益凸显。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人民调解协议,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因此,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条件。

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只要该种利益的放弃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同样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

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容忽视:1、业务上培训较少,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法律知识贫乏,对现行法律、法规废止实施不能准确把握,调解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准确,有时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

笔者曾经遇见过,2006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还适用早已废止的《人民公社条例》。

2、部分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过分依赖于法院处理。

随着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调解人员变动频繁,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3、调解工作不规范,口头调解者多,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案件无档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进入到诉讼程序,收集证据较难。

或者制作调解协议时,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适用具体数据不统一,各随其是,随意性较大。

4、违法调解现象依然存在。

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法。

调解时漏列、错列权利义务人,权利义务混乱,责任不明,调解协议权利义务人与签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协议无法维持。

强制调解、越权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调解人员采取威协、恐吓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被当作民间纠纷简单调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调解现象仍然存在,调解人员受利益、关系、人情驱动,难以站在公正立场上公平调解。

近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为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规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根据笔者调研的结果看,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更多的是针对个案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和主动性,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指导机制。

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对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形成,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分为非诉层面和诉讼层面两个方面。

首先在非诉层面上:1、向基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基层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保持人民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局面。

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制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调解程序细则,从程序上、制度上确保调解公开、公平、公正。

2、试行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

指定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

人民调解指导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同时选聘作风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

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方案对策,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

通过院、庭长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原因,分析对策,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防控功能。

5、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

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定期就大调解工作进行业务研讨和培训,以人民法庭为依托,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其次在诉讼层面上: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商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并将审理结果告知调解组织。

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优先、及时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做好调解工作。

  1、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应设立大调解纠纷立案绿色通道,以保证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畅通。

同时积极探索实践立案先行调解制度,在此类纠纷立案时,召集当事人及原人民调解员到场,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调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效力。

同时就反悔调解协议的一方,课以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大调解的权威。

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

  3、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调解协议,因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可参照类似于支付令性质的督促程序,对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积极受理,并及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未提出实质异议,即可进入执行程序,否则则进入诉讼程序。

这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威信将大大增强,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作总结: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探索和思考

工作总结: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探索和思考X县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部署,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新需求,积极探索新时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至6月初,随着县人民法院委师调解的一起诉讼案件成功化解、案结事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圆满收官。

试点期间,共化解各类复杂矛盾纠纷43起,其中城头山律所律师调解室调处36起,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室调处4起,城西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律师调解室调解2起,人民法院委托律师调处1起。

现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做法自1月19日市中院、市司法局会议部署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后,我县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是设立县律师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县司法局局长任主任,县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以及法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成员,全面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的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二是研究试点工作实施详案,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律师调解试点的工作模式、律师调解员的资质条件、调解案件范围、调解程序等。

三是建立调解联络员制度,具体从事接收登记、传送材料、联络排期、台账记录、催办移交等律师调解的日常事务,并定期通报情况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的作用

北京市《人民法院》专机:一 00861一 55106一 88439 王部长接待北京市《人民法院》专机:一 00861一 55106一 88439 活动查询近来的综艺节目很是热播,但你在笑完的背后,有没有想过,你跟你的孩子是什么关系?我在看了几欺节目后,我想到的是我们应该不让孩子问”,你是否有积极关注过你的孩子?其实不论你工作有多忙,你每天只须抽出一点点的时间来关注孩子就够了,让他(她)知道你一直在关心着他们,我总结了几点,很容易做到的:如果你工作到很晚才能回家,那么请每天放一条便签于孩子的床头,内容可以随便写,让他(她)知道你在关注他们,偶尔在你上班休息时间里,错开孩子的上课时间给他们打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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