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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6-10-07 10:27

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读本心得体会作文呢

1、青少年的刑事违法案例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由于青少年时犯罪,他们将来犯罪的可能性要比一般人高得多。

因此,青少年刑事违法更要格外注意和警示。

2、真实案例: 高昌华,这个普通工人家庭的独生子,走上了毁灭之路,下面看看他的路是怎么走的。

小学三年级时,他就和几个厌学的同学趁卖冰棍人不注意,偷偷在钱盒里抓了一把钱,虽然每人只分得几元钱,但是初次得手,使他乐此不疲。

上初中时,有个窃技高超,超的同学,成了他的“小老师”,尽管已被开除,但他们仍然关系密切,共同作案。

进入高中后,不知是自己窃技高还是觉得舍伙作案不划算,总之他开始单干。

此时他已偷窃成性,几天不偷,就手心发痒。

而这一切他又做的天衣无缝,在老师和同学的眼里,他仍是一位好学生。

2000年12月28日晚7时多,他板断护栏,钻窗入室行窃,不料被这家的女孩看见,他怕女孩认出他来,便一不做二不休,把女孩杀了。

为了掩盖罪行,他三进三出作案现场,放火焚尸灭迹。

在警方破案的过程中,他告诫自己,以后行事一定要更加小心。

放寒假时,他还从学校带回来一张“优秀团员”证书。

杀人灭尸仅半个月,他心中憋了很久的盗窃邪念又萌发了,于是窜至一户人家,这次,他用布蒙住了脸,只露出了两只眼睛,被发现后,他用衣服塞住女主人的嘴,抢了50元钱,仓皇遮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月28日高昌华被逮捕,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高昌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

2000年12月刚满18周岁的高昌华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帮我写一篇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 500字)

法制教育心得 人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在白纸上添上

有的色彩缤;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但这张纸就早已不在了

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

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

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

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

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

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

自毁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黄种人,而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不同。

所以把白纸弄得灰暗一片有时并不是自己所想的

因此家庭是每个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

好的家庭教育就会出好的孩子,反则反之

以下是两个普遍而恶劣的家庭环境

请家长们必须教育好自己儿子的第一课

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独生子女,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少,应该让孩子过得幸福一些,特别是那些过去经历过苦日子的人不愿让孩子再“吃苦”。

因此,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要啥给啥,让独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

在家庭无来源或不充足时,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以满足自己的心理上的“不平衡”。

2、家庭教育的错误引导。

有的父母一贯好逸恶劳,不务正业,贪图享受,往往表现出举止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自身形象差,客观上不能为孩子当好“第一教师”,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品行的影响。

如有的家长经常搓麻将、逛舞厅,不仅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更无精力管教孩子,疏于对子女的家教,导致子女放任自流,是非不辩,美丑不分,最终由“小皇帝”沦落为“小囚犯”。

所以每个家庭都要为自己的孩子负责任

要使儿子走出第一步之前有个美好的家庭环境

请不要给每个张白纸添上灰暗的颜色

最后就来来说说一些曾经在学校里是一些大哥大姐

这些人往往只是风光一时

但出社会后就往往会触犯法律,或者在互相仇杀中失去了宝贵的性命以红色的鲜血完结了这张不该结束的白纸

中国有9年义务教育因此每个人都有经过校园的机会所以学校应该做到关心、帮助每个学生

提几点建议吧:(一)、关心差生、辍学的学生 关心学生是学校教师的神圣职责,差生、辍学生是困难、问题较多的学生群体,他们最需要关心、帮助。

校园抢劫强索案件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差生或辍学生占很大比例,关心教育管理好这些学生,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校园抢劫和强索案件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校对差生的漠不关心甚至放弃差生。

学校就一定会自己留下的苦果自己吃。

(二)、加强学校校风校纪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校风校纪和法制教育宣传教育是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遵纪守法、健康成长,是抵制不良影响、预防犯罪最根本的因素。

(三)、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早期发现,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在措施,例如建立专职辅导员;对重点人、重点地方、重点时间采取事前防范措施;关注学校周边地区青少年动向,发现危险信号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校警联合建安全文明学校。

(四)、防止格外违法犯罪青少年向学校渗透,或与学校某些学生联合作案,增加危害性,增加预防和处置的复杂性。

(五)、发现教唆者、犯罪组织者、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与政法部门通报、联系、合作,及时处理,该上报的一定上报,该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一定送有关部门,该惩办的就要惩办。

关于违法犯罪的案例分析

少年为上网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 因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五名未成年少年竟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

日前,这五名嫌疑少年被江门市新会警方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

据了解,十月九日凌晨四时许,江门新会一一零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几名少年在市区一大厦附近鬼鬼祟祟,怀疑在盗窃摩托车。

巡逻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抓获五名嫌疑少年,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

经初步审查,五名少年男子(十三至十六岁,其中四名为在校学生)供认,自今年初,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有分有合,乘夜深人静,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电池,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或废品收购站。

目前,这五名少年和涉嫌非法收购废旧物品的人员已依法受到处理。

看不顺眼施暴力三未成年人被判刑 三名未成年人只因对一少女看不顺眼,便决定“教训”对方,对其进行殴打、辱骂。

日前,三名施暴者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中学生黄某、陶某和罗某一起来到网吧上网,看见同在网吧上网的同龄人小芳(化名)极“不顺眼”,三人便将其挟持到河滨公园内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让小芳脱光衣服坐在啤酒瓶上,其间,罗某还抢走了小芳身上的70余元现金。

由于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三人才扔下小芳仓皇而逃。

几天后,黄某等三人被南明警方抓获。

区检察院分别以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对三人提起了诉讼。

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陶某以暴力胁迫方式侮辱这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妇女罪。

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考虑到三被告均未年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三年有期徒刑,陶某两年有期徒刑,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偷车十五辆主犯未成年 案值50万盗窃团伙受审 9名男子专门以桑塔纳、微面等车型为目标,仅两个月就盗窃汽车 15辆。

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青岛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南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

孙某等 9人自 2006年 12月至 2007年 1月之间,在市多处预谋并实施盗窃汽车 14辆,在新泰市某地盗窃汽车 1辆,价值人民币近 50万元,后被警方抓获。

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主犯孙某及王某表示被指控的 15起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有出入,并当庭翻供,两人表示在接受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询问时,对案件的表述并不十分准确。

青岛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会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为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纪委针对当地易发、常发的违纪行为,着力运用执纪审查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敬畏纪律、学习纪律、遵守纪律。

  据了解,方巷镇纪委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筛选了农村违法用地、违规套取专项经费、公款旅游、挪用公款等8例身边的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印发到全镇村(社区)、机关事业部门。

通过印发这些典型案例,以案说纪,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党员知纪明纪。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阅读,党员干部内心深受震撼,方巷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任在新表示,一个又一个真实的案例,让人直接感受到了违纪违规的后果。

“我们都要从中吸取教训,防微杜渐,要从思想上、作风上、工作上真正严起来,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

”  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对全镇党员干部开展党规党纪教育,不仅能使纪律的威严和惩处的威慑同步释放,形成震慑,更能有效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守住纪律‘底线’,做合格党员。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大执纪查案力度,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少数干警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司法权威

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助:  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某乡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

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

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论处。

这种类型的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

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

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

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

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

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

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报了案。

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

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经停路口时,忽闻警笛大作,接着开道的警车呼啸而来,后面是一辆接一辆的囚车,上面押着五花大绑的公开宣判的囚犯。

行人都驻足观看,表情各异。

最后一辆囚车驶过的时候,一个熟悉的面孔朝我微笑过来,看押武警迅速将他的头压了下去,武警可能不明白,已经判重刑的人怎么还能笑得出来。

可对我来说,少年虽然身体被绑缚,笑容依然令人感慨、深思…… 这是个17岁的英俊少年,因为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这是我承办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他还记得我对他的辩护帮助. 一、父母离异,幼年不幸 少年17岁,相貌英俊,个头接近一米八,外形酷似周润发,这可能源于良好的父母基因。

但是少年犯罪后,司法机关却无法通知他的父母,因为少年自己也不知道他的父母在哪里。

因为无法通知其家属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只得按照规定,指定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看守所里第一次会见时,少年告诉我:他的老家在东北,父亲是一家大型企业的篮球运动员,母亲是这家企业的工会演员。

在他8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 ,他被判由父亲抚养。

但父亲除了在外打球,就是在外喝酒,根本无心管他,好心的邻居偶尔照顾他,他整天过着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日子。

姑姑看他可怜,就收留了他,并安排他上学,可惜好景不长,在他11岁时,姑姑因病去世,姑父视他为累赘,从此,他开始了艰苦的流浪生活。

二、走山东,闯上海,再回山东 无法描述流浪的具体细节,少年说那种艰难永生难忘。

他告诉我,离开姑父家后,就开始了要饭、扒车的日子,路上停停住住,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到了山东,最后在青州市稳定了下来,那时他13岁。

这是一个古老而美丽的小城,一个好心的老板收留了他。

老板安排他看仓库,负责他的吃住,还会给一部分零用钱。

难得有这样的好人,少年说,可惜我做了一件让人无法原谅的事,至今我不能原谅自己。

在这个小城,少年感觉到了家的温暖,也很刻苦,幸运的是,在小城一年多的时间里,还跟老板学会了开车,虽然年纪小一些,不能持驾驶证。

老板仓库里有一部分陈酒,不知道存放有几年了,在一个和同事喝酒的晚上,禁不住同事的怂恿,漆黑的夜晚,他开着老板的卡车,两人把60多箱酒偷运出去,准备卖掉。

此事被老板及时发现,报了警,他和同事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他年龄尚小,不久即被释放,但从此无颜再见老板。

15岁时,少年到了上海。

仗着一米七多的个头,英俊的面庞,有驾驶技术,少年很快被一上海老板选中,负责给老板跟班。

好景不长,一次酒后偷开老板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闯了大祸,老板的车基本报废,上海老板这里也无法待下去了。

思来想去,少年最终选择再回山东的青州小城,不知道是什么感觉,虽然愧对青州老板,却总在最困难的时候,想起这个青州小城的一切。

也许是在他那颗年轻躁动的心底,仍在期待有热情的帮助。

他最终落脚于一家歌厅,做门卫、保安。

三、结识无良大哥,从此误入歧途 经济快速发达,歌厅遍地开花。

歌厅,聚集了社会形形色色的人等,饱经沧桑的少年,能否辩清是非,出淤泥而不染

少年很快结识了一位大哥,大哥对少年非常的友善,象亲弟弟一样,真正做到了有酒同喝、有肉同吃。

大哥把自己的“绝招”也传授给了少年:如何在人流如织的大街上迅速确定口袋里有钱的人;如何在拥挤的人群中选择下手机会;如何在光天化日之下迅速得手;如何装作凶神恶煞的震住作案对象;等等。

少年是很聪明的,不仅迅速入门,而且很快发扬光大,如何选择弱女子抢劫挎包,如何悄悄跟踪抢劫对象、寻找合适机会下手,如何得手后迅速转移赃物逃离现场,等等。

你难道没有感觉这是违法犯罪吗,我问。

我也会感觉内疚的,但在大哥的义气笼罩下,我认为只有前进不能后退,才对得起大哥对我的关照。

有一次,我刚刚掏走了一个学生的1200元钱,走出不远,就发现那学生瘫到在马路上,很多人过去围观,我也心里一震,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停了一下,就马上离开了。

也许那是学生的学费吧,丢了学费学生心疼。

四、法律有情,仍然照顾少年 每个人,都需要家庭和亲人的关怀。

少年虽然英俊,却历经坎坷,过早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爱护。

司法机关抓获少年后,曾设法通知其家属,但少年虽然还记得家中电话号码,但早已经改号。

经联系少年家乡派出所,也未得知其父母情况。

法律规定,在作出处罚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

仔细考虑少年的成长历程, 司法机关共落实少年盗窃和抢劫犯罪18起,正常情况下,应判处无期徒刑,考虑到少年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特殊的因素影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数罪并罚)。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是社会构成最基本的细胞,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其它亲族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

少年健康成长,需要正常的家庭教育。

缺少家庭的关爱,应该是本案少年走上歧途的最初原因。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

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

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

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

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

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

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

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

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

“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

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

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

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

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

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

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

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

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

“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

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

”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并附判决结果 来几个 不要太长

关于李庄案件的反思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月2 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消李庄律师执业证书。

李庄案件是一同律师违法立功而遭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为认真吸取李庄案件的深入经验,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实行职责,司法部决议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展开警示教育。

经过这次教育活动,我对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危害结果和问题本质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律师的职业任务和执业纪律有了愈加苏醒的认识。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庄的主要立功事实如下:2 0 0 9年1 1月,重庆市龚刚模等3 4人组织、指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后,李庄担任第一被告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先后收取律师咨询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参谋费1 5 0万元。

李庄担任辩护人期间,应用会晤龚刚模之机,向其宣读同案人供述,唆使龚刚模假造被刑讯逼供,诱惑龚刚模妻子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之弟龚刚华布置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承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践出资人和控制者,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等证人出庭作伪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

李庄从一名执业律师变成违法立功分子,究其基本缘由,就是其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请求,在执业行为上违背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根本标准,在执业操守上违犯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根本职业道德原则。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们要坚决反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实在从中吸取经验,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指导下,我国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队伍曰益壮大,律师的职能作用日益显著。

但是,我们也必需苏醒地看到,当前在部门地域、局部范围内,律师队伍呈现了鱼龙混杂的场面,律师行为呈现了违犯律师职业任务的现象。

李庄奉公守法并遭到法律和纪律制裁的事实劝诫我们:律师在承受当事人拜托承办案件时,务必做到: 1、坚持严厉依法办事,恪守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要想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效劳,不只需求具备较高的执业程度,更要严厉依法办事,实在恪守执业纪律。

李庄却丧失了作为一名律师根本的职业操守,其违法立功行为不只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其“造假”、“拿钱捞人”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执业根本原则,其形象也遭到了社会公众和言论在道义上的谴责。

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经验,在执业活动中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加强执业纪律观念,严厉恪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原则,珍爱与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2、坚持诚信实行工作职责,维护律师职业道德。

诚信实行职责,是律师工作的实质请求,也是以人为本、执业为民在律师工作中的详细表现。

律师不能借维护当事人权益之名,行损伤国度、社会和当事人利益之实;不能借维护法律正的确施之名,行奉公守法之实,不能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名,行蹂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之实。

李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了到达捞钱的目的,一方面伪造证据、歪曲事实,诈骗、蒙蔽司法机关,影响法律施行结果;另一方面以各种项目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诱惑当事人作虚假陈说,损伤当事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蹂躏。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管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还是在非诉业务中,我们都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意旨,以老实信誉的准绳办理应事人拜托的事务,坚决根绝为谋取一己之私而蒙蔽司法机关、诈骗当事人的现象。

3、坚持社会主义法管理念,牢记律师职业任务。

社会主义法管理念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视等法治范畴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们要在思想上结实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效劳大局、党的指导的社会主义法管理念,坚持不懈地做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要在行动上,实在实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任务。

李庄在辩护活动中,采用违法手腕,指使证人作伪证协助被告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些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影响了法律的正的确施,使得社会公平正义无从完成,也势必会损伤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

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深入认识律师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属性和职责任务,依照“政治坚决、法律通晓、维护正义、遵守诚信”的请求,坚决地反对党的指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宪法和法律;盲目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模范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中努力完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事实证明,以李庄案为契机在律师中展开警示教育活动不只是必需的,也是行之有效的。

经过警示教育,律师的职业理念得以净化,律师的职业道德得以维护,律师的执业活动得以标准。

在往后的职业生活和执业活动中,我必将牢记律师的崇高任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法官违法违纪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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