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谈对人民法院安全检查工作的想法和看法
这些机构的做事方式都是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的根本就没有什么的想法让社会的群众提他们也不需要完善他们的相关工作内容。
简述安全检查的工作原则以及法院安全检查要经过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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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法 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警 察 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一)是否超过有效期;(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对人身的安全检查(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
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
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
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
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
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法警安检个人总结
法院安检员是指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进入审判场所,保护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由人民警察担任。
一、安全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原则。
严格原则是“执法必严”的具体体现,它总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在安全检查中要合法、合理、适度,严密控制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进入审判场所。
具体要求:一是必须做到依法检查和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二是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安检纪律,自觉抵制权力观、金钱观、人情观,做的模范;三是对每一个工序、每一个环节,安检人员都要做到一丝不苟,全神贯注,严把验证、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关,做到万无一失。
(二)细致原则。
就是要求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对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放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
通过细致的安全检查,严格控制无关人员入内,及时发现并控制非法携带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进入审判场所,及时发现可以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文明原则。
文明原则是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文明原则体现出来的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更是一个思想态度问题。
因此,在安全检查中,凡是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要大力支持,认真保护,简化手续,提供方便,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注意工作态度,做到以理服人,不蛮横粗暴,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要做到文明原则,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必须端正态度。
安检人员要以满腔热情对待工作,以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宽容耐心的服务态度对待进出审判场所的人员,反对冷漠、麻木、高傲、粗暴、野蛮的恶劣态度。
二是必须规范化服务。
安检人员在值勤时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说话和气。
三是必须摆正严格检查与文明服务的,两者是互相紧密联系的整体。
二、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是通过人的感官器官,如手、眼、鼻、耳、口等进行的直接检查。
这种方法简易便行,不受时间、条件等因素的限制,适用面广,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检查方法。
在对受检人随身携带物品经过x光检查仪检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时,应该进行开包检查,其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拆、掂、捏、闻、探、摇、敲、尝、开等等。
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随身携带物品。
(二)仪器检查。
一是检查法。
适合对人身进行检查,由安检人员手持对受检人的人身进行人工检查。
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
目前,由于价钱不太高,大部分法院都采用这种方法。
二是安全门检查法。
适合对人身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在通过安全门之前,应按照安检人员的提示将身上的金属物品(香烟、钥匙、打火机、照相机等)放入托盘内,如果安检门没有报警,则认为可以通过。
如果报警,则用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三是x光机进行图像识别。
通道式x光机作为物品检验的设备,具有快速、准确和方便的特点,当包裹放在传送带上时,包裹内物品的结构、形态、密度等方面的信息将直接在荧光屏上显示从而达到不需要开包,即可把伪装包裹在电子器材、玩具等物品内的危险品检验出来。
三、特殊情况处置方法 1.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
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
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2.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部门统一处理。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对受检者以语言形式对抗安全检查时,值勤法警要心态冷静,不卑不亢,冷静地告诉对方,实施安全检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根据的规定,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不得进入审判法庭。
5.军警人员携带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枪支等物品的,检验其证件后责令自行处理,否则不准进入法庭。
6.属不准带入的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易燃物品、大件包裹等)待其自行处理后,方可进入。
7.值勤人员在旁听人员通过安全门,安全门发出报警时,应引导被检者到制定区域,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可以搜身。
对于女性受检者,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对拒绝检查者,禁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8.遇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并不断逼近法警的情况时,值勤法警应伸出左手阻止受检者继续逼近自己,命令受检者站住别动,并适当后退,使自己与受检者保持1.5-2米的距离,以防止出现袭警情况,并严厉告之如继续靠近法警,将面临严重后果。
9.遇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冲越的,值勤法警则要迅速拦住受检者的去路,并喝令“站住别动”,并告知受检者公民应当配合值勤法警执行公务,如不配合将面临严重后果。
如受检者不听继续冲越,值勤法警可利用警力优势,以一招制敌的技术将其控制、制服并带到安全地方审查。
10.如有多名受检者袭警或受检者持械袭警,值勤法警应适当后撤,保持安全距离,并可持枪(或警棍)在手进行威慑,命令其不许动,尽量用语言控制,不与受检者发生身体接触,同时请求支援。
如果受检者继续袭警,危及值勤法警的生命安全或有抢枪的意图,值勤法警可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9条的规定视情况使用警械或武器。
近年来,全国法院多次发生被告人脱逃、自残、自杀、行凶事件,由旁听人员引发的各类事件也时有发生,给法院审判业务的和谐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此安检工作越发显出非常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任务也随之加重。
在现有条件下,担任安全任务的司法警察应该慎之又慎,充分发挥应有的各项职能,以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何做好法院的安保工作
法院本来就是很重要的地方,安全隐患多,感觉法院安保工作繁琐是正常现象。
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的内容很广,涉及到安全检查、重点人员重点案件防控、押解、值庭、看管、巡查、防火防盗、突发性事件处置等方面。
法院保安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参加诉讼、开庭、旁听的人次多,保安需要配合法警做好维护秩序、安检、维稳等工作。
浅谈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能力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法院的中坚力量。
实明,司法警察通过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开庭和法院安全,协助法院的判决执行,积极帮助了法院工作的有效展开。
\ 但是目前,我国司法警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
从目前的政策看,从部队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学历普遍偏低,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
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
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
而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
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
\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
司法警察作为执法者,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等等。
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因此,为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向着知识化、正规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安全的警务保障,提高司法警察工作能力,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
各级法院要通过切实制定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
\ 其次,重视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
警务技能的提升除了实践的锻炼,更需要理性的思考。
由于法警职能涉及面广,需要经常对工作进行梳理,使工作感性向理性深化。
法警的调研能力理应成为警务技能的一个评价因素。
平时法警干部就要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不能认为调研与工作关系不大,要摒弃“重业务,轻调研”的思想,强化调研意识,加强理论学习。
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地地开展读法学理论书籍、写读书心得体会、写随笔等活动,培养司法警察独立思考的能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字表达能力及理论研究水平。
\ 最后是深化从严治警,建立科学考评机制。
各级法院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专项教育整顿,每半年开展一次警务评议活动,对在评议活动中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督察或检查情况的反馈,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督察和检查的效能,确保不发生司法警察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确保不因司法警察责任发生警务保障安全责任事故。
要建立警务量化考核机制,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实行全程量化,工作实绩与晋职晋衔、评先评优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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