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方法论学习心得
个人认为“法律解释的理念和方法”部分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我想比较的视角(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目前的做法)会使思路清晰,可以从法律解释的演变、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也可以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出发作出阐述。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它一方面体现出法院和立法机构的紧张关系和妥协平衡,一方面又指导着法院对每一个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说服技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多可以探讨的地方。
专业人士请进 围绕法学方法论问题撰写一篇学习心得,字数3000字左右
法学方法论也是我个人特别感兴趣的内容。
个人认为“法律解释的理念和方法”部分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我想比较的视角(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目前的做法)会使思路清晰,可以从法律解释的演变、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也可以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出发作出阐述。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它一方面体现出法院和立法机构的紧张关系和妥协平衡,一方面又指导着法院对每一个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说服技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多可以探讨的地方。
学法学可以读哪些著作
大学一年级可读书目: 1. 苏《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 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
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 ,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
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
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
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
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
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
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
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
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
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
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
“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
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
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8.冯向:《木腿正义》 [点介] 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
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
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9.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书斋与社会之间》] [点介] 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
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
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
《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
10.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点介] 作者对历史的厚积薄发和驾轻就熟,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谙熟洞然与透辟分析,都显示出其“史实”与“史识”的完美结合。
文笔老辣,一气呵成。
其对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揭示、规则与生活状态的运作的阐说,对于我们了解传统和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启迪。
此书不可不读。
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 [点介] 作者对学术、政治,甚至人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实在可以廓清我们的许多认识。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缺少虔诚和信念的时代,这影响着我们对自身的了解,我们竟不知道从事的职业除了谋生以外还有什么意义。
本书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答案。
1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点介] 用“讲故事”的方法写的社会学著作。
直面“移民”中国家和人民的权力运作,从中揭示政治控制的策略和游戏,又不乏对平民的生存状况的关注。
无论从研究方法、研究问题的开辟和创新上,本书对沾沾自喜的法学中人来说,都是一记棒喝和警醒。
13.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 [点介] 对于每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的学习者(在此包括法学)来说,对社会科学本身的性质及走向得有一个比较自觉的(虽然不一定是清醒的)把握。
本书在这方面是极具挑战力的。
它研究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建构;对社会科学的分工的质疑;从事社会科学的学术立场何在等问题。
本书短短七万言,薄薄小册子,但却比那些动辄数十万、百万言的著作要有价值得多,更具思想的包容量。
14.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
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
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
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
15.梅因:《古代法》[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点介] 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
其重要之处不仅在于经由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命题。
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对“自然平等”的流行话语的批判。
一如梅因所说,我们最需要的也许是对新旧材料的不断审查,而不是盲信。
后一本书亦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著作。
16.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 [点介] 本书是苏格拉底审判与处刑的三篇著名对话。
展示了苏格拉底是如何被判刑的,他对待神、知识、伦理、法律、死亡等的态度如何。
读者从中受到其人格的震撼之余,还会进一步思考苏格垃底到底是怎样死亡的重大的政治和人生的问题。
在对话和诘问中教给你智慧,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收益。
大学二年级书目 17.卡夫卡:《卡夫卡短篇小说选》 [点介] 卡夫卡思想的深度和语言的穿透力相信会让每一个读者发凉。
对于伟大的作家来说,任何形容的言辞都是多余的。
卡夫卡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正在失去那些人的宝贵的东西,失去以后,我们又将面对何种的生活。
卡夫卡的一些有关法律的经典著述,是开启我们认识法律和现代、法律和人性的重要之门。
18.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法学初步》、《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 [点介] 该书主要是对二十世纪英美法律理论的批判性的解读,和一般的国人写的介绍性的读物不同。
该书对其认为是重要的理论进行的深入细致的剖析。
用语平实、例证简洁。
在此基础上,作者意在抒发自己对法律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1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点介] 这本书对法学自身的一些范畴的分析是谨严的,是中国法学规范化的和体系化的代表作。
其提出和分析的许多概念和“权利-义务”模式对当下的法理学教材有很深的影响。
就“学术”的标准看,本书虽然有一些政治化的烙印和某种建构的色彩,但从整体来看,仍是中国法学类的一本可供批判的优秀著作。
20.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点介] 一本“保守主义”自由观的中国化的“激进”之作。
作者的立场自不待言,其用语的鲜明甚至“鼓动”,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学术的味道。
自由主义实际上在中国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对于不了解自由主义的广大学生来说,“自由”的各种思潮实在不易把握和分辨,此书提供的是一种积极的进路,我们还应该有一种更全面和冷静的思考。
2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点介] 他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也是一位有深刻洞察力的学者。
他的想法干净利落,简炼精当。
他告诉我们他是如何判案的,法官不仅是“发现法律”,还应该是“创造法律”。
他把创新和限制融贯一炉。
他的热情和理智凸现出法律职业在他们这些人身上的崇高。
卡多佐作为学者和法官的睿智与节制,使他赢得了应有的尊重。
22.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点介] 本书聚集了一些法学和社会学的学者的研究。
学者们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判断与描述,以及对其中的秩序状况的把握与解释,为以后的研究留下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
就法学来讲,本书的研究取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遗憾的是如今再没见后续性的研究,不足以造成真正的学术气势。
这是一本好书,也是我们借此反思中国的学术传统如何营造的一本书。
2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点介] 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等。
探询法律的性质和精神,视野宽广,气度优雅。
也是启蒙时期的代表著作,阐述了自然权利观和三权分立等思想。
虽然作者的“分类和框架”与他提倡的社会考察的方法有某种裂痕,但这恰好是优秀著作的标志——确立了一个“范式”,供后继者超越。
2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点介] 本书与前一本书气质上有很多相似之处。
作者对美国社会的分析和对民主的洞见,充分展现了他横溢的才华。
作者对自由的理解,值得我们进行长久的反思。
关于美国法律职业和法律信仰的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建设,仍是宝贵的思想财富。
25.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清代习惯法—— 社会与国家》] [点介] 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范式”意义的著作。
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更重要的是方法运用上的自觉。
它是事实描述式的,也是文化的同情和辩异式的。
重要的不是作者对多种史料的采用,而是对这些史料的解释。
重要的也不是他是否解决的问题,而是他提出问题的方式本身。
2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点介] 和前一本书一样,也是法史研究上的经典。
本书作者的功力深厚,语言平实。
从社会学的视角切入。
当然,社会学的方法本身也有多种,本书可能还属于“规范社会学”的进路。
而且,由法律的分析透视中国的社会,这一学术取向本身就让人尊敬。
27.哈特:《法律的概念》 [点介] 分析法学的代表著作。
作者对语言与法律的关系有特殊的敏悟,提出和讨论了一系列当代法学的重要概念,对二十世纪乃至今后的西方法学有深远的影响。
本书的翻译稍微有些问题,但整体上还是可读的。
作为一个主要研究哈特的人,我建议大家都多关注本书和哈特的其他著作。
28.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点介] 是分析法学的经典文献。
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奥斯丁恪守“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离,试图把法律当成一种真正的科学。
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法律模式。
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分析法学。
在今天,分析法学的初衷(法律的独立)似乎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扭曲(法律的意识形态化)。
后书亦是分析法学代表作,但气质上与哈特的和奥斯丁的已是大不相同。
记住:分析法学者内部的差异也许比分析法学和其他学派的差异还大。
所以,读一本书时,重要的是看其问题,而不是“标签”。
29.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自由的法》] [点介] 作者早期的代表作和成名作。
本书系统阐述的作者的权利观。
是当今研究权利问题的重要著作。
作者在书中对规则、原则和政策等的分析对我们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有很大的启示。
我们怎样关怀和尊重人的权利
这始终是令人深思的问题。
3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点介] 在比较法里,这是本简洁而有特色的著作。
作者更关心的是决定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在的思想、观念等层面。
易言之,本书是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不同的法律和传统。
从论述方式上,本书也不同于其他的比较法著作,而是按涉及的问题,综合论述各个法系。
31.江山:《中国法理念》 [点介] 作者在中国法学界是独树一帜的。
他很幸运,没有受什么现代西方产业化学术体制的“污染”,因此,他对中国法的现实和理想的解读必然是浸淫着真正的中国式思考的。
也因如此,他的法律观是我们这些着眼于“现代世界“的法律人所不具备的。
这是一本难得的称得上有“思想色彩”的中国人写的书。
3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点介] 在中国影响颇大的综合法学著作。
书的前半部分简要介绍了西方法思想的历史,后半部分论说了作者认为重要的一些法理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自然法为立场的综合法学观。
该书的价值之一也许是它对中国1980年代中期以来的法理学的影响。
从学术史和语言翻译史的角度,对本书倒也可以有一些有趣的研究。
大学三年级可读书目 33.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点介] 法律思想史的另一种写法。
以“问题史”代替“英雄谱”,注重探索思想的知识社会学的分析。
加之作者的文学功力和看问题的敏锐,使得本书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比较“原味”的法律思想的餐饮。
从的翻译上看,在翻译界“伪劣产品”漫天的今天,本书是难得的优秀和杂实的本子。
34.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 [点介] 本书全面、系统地探索了社会学的七位大家孟德斯鸠、孔德、马克思、托克维尔、涂尔干、帕累托和韦伯的思想。
作者本身就是一位富于魅力的社会思想家,他不仅要努力把握这些社会学家的基本思想,也不忘记这些社会思想与哲学观念及政治思想的内在关联 。
35.罗素:《西方哲学史》[《哲学问题》] [点介] 哲学史方面的著作是太多了,但这本是经受时间的洗礼的。
罗素先生在书中显现出一种从容幽雅的气质,并时时不忘对某个哲学家调侃上几句。
我想,这样的气度是“沉重有余,深度不足”的国人所欠缺的。
本书写法和体系上是属于正统的,也是非常实在的。
36.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点介] 作者本来还有一本更全面的《中国哲学史》。
这本最初是写给外国人看的。
但从另外一个层面看,本书读起来更为精当。
这可当作一本入门的书,但同时又可以常读常新。
作者在书中提出的关于人生境界的看法,对我们也是大有启示的。
3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 [点介] 作者的治学进路和思考进路都深深体现了某种宏大和理性的情怀。
书中对当代西方法理学说和域外(特别是日本)法治经验的绍介,都无不透露出作者自身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关切。
该书论证谨言,学术色彩浓。
38.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点介] 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对中国法学的开创性贡献理应为青年学生所了解和认识。
梁启超涉猎广泛,思想敏捷,对中国的社会现实和实践有深切的体验。
其行文恣肆汪洋,论辩雄浑有力。
至于其理论和实践中实际存在的裂痕,诸位在读该书时须具有同情的理解,从而正确认识:一个人的贡献之大小,一定要与所处的时代结合考察。
39.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 [点介] 这本书的块头是大了一点。
不过,作为一本教科书式的著作,本书涉及了当代法律的几乎所有的重要领域。
富于启发而又不乏生动;重在训练思维而又无正襟危坐之感。
可以说,此书正是一步一步地把学生带入法律殿堂。
有趣且有分量,这是我对该书的总的评价。
和国内大量充斥的“垃圾教材”相比,优劣自判,不必多言。
40.刘小枫:《沉重的肉身》[《拯救与逍遥》、《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 [点介] 对现代性伦理的一种新的解读。
弘扬个体主义的伦理叙事观。
顺着刘小枫的指引,我们会进入一个有些神秘、有些飘渺、但又无比真实的世界。
我们要做什么样的人
我们的道德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
我们的怎样去把握生命
我们又如何看待艺术与人生
读完此书,在慨叹之余,你一定会有沉甸甸的收获。
4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自杀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点介] 作者乃与马克思、韦伯齐名的社会学思想大家。
本书是作者确立自己思想理路的开山之作。
书中提出了“社会团结”、“集体意识”、“社会分化与整和”等重要概念,对“机械团结”、“有机团结”、“压制性制裁”、“恢复性制裁”等二元划分及历史规律进行了探讨。
42.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点介] 本书志在阐明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使得诠释学从认识论和本体论转向了方法论。
该书认为:理解和解释依赖与主体的前见所构成的视域和当下视域的融合。
该书在思想上具有的穿透力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能够为“解释学”作出的贡献当在“应用”方面,而这恰是当今我们在研究法律解释和法律方法问题时要注意的。
43.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具体法治》、《法边馀墨》] [点介] 该书体现了作者进入司法研究以来的重要思考。
作者的风格独特,思想敏锐,并善于把西方的制度和理论和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结合起来。
作者在收入几篇重要的长篇论文之外,还收入了许多短小机智、曾经有广泛影响的篇什。
作为知识分子和制度改革者的积极推动者的双重角色,作者的行动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可供分析的样本。
后两本书同样敏锐和有趣,特别是后一本书,充满浓郁的人文修养,在我看来也许更值得一读。
44.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 [点介] 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最具备学术意识的一本书。
作者持什么样的文化立场在我看来倒不是非常重要,重要的是作者如何以自己的学术实践做到自我的总结、批判和反省。
如果我们的学术都能建立在这样的一步步的积累和批判的基础之上,我相信这才是中国学术的真正希望。
本书是一本“编”的书,和时下流行的许多“编著”两厢对照,读者会有很多感叹和判断。
45.克尔凯郭尔:《恐惧与战栗》 [点介] 我对这本书情有独钟。
我被作者“孤独的”气质和宗教的体验所吸引。
也许我们会遗忘一切,但不能遗忘自己作为人本身的存在。
作者被认为是存在主义的先驱,他对生命的无奈和痛苦的洞察,让我们重新理解生命的幸与不幸。
46.罗尔斯:《正义论》 [点介]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
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
47.帕斯卡:《思想录》 [点介] 这本书曾经伴随我度过许多个寂寞而无眠的夜晚。
作者说:人是一根脆弱的芦苇;作者还说:人的全部尊严在于思想。
作者说了很多的话,这些话是别人不可能说出来的。
作者在捍卫人本身,这是一片真正的思想的海洋。
48.威廉
法律文化要素及其功能
“涉黄”的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1。
“法理学”是一个法律教育课程的主干(核心),是一个在整个系统中的法学理论学科。
这是一个理论分析,探索的精神实质,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治,法制观念,法律的内容和法律领域的法律原则。
法学专业的刑法,法,民商法专业,刑侦专业,经济法学,国际法律界专业人士共同创造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则的具体的问题,是关注各部门法的内容有法律依据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意义。
在训练过程中的法学基础课程和帮助的所有法律本科,提高法律素质,增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的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界人士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和法律监督工作。
2。
“法理学”是法律教育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法学本科的第一年。
法学课程涵盖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是一个很宽的范围内,可以广泛涉及法律的学科,所有的内容。
根据一年级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传授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具体情况。
因此,课程目标是“法理学”课程结束后,第一年的法律本科学习,了解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是在最一般的理论知识,能够掌握的“法理学”品位,掌握的基本原则和的基本原则的法律理论,建立的正确法律观念,培养专业的法律质量,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系统的做法,用法律理论,以分析的社会和法律的现象。
3,关系的判例法和其他法律的主要课程:与宪法,法律制度的历史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同时开设这门课程,它是学习的前提和基础,各部门的法律课程。
法学概述学习目标和要求这一章中,纪律的判例,内容涉及法理概念的出现,的法理学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的状态。
强调:学法律,常见问题和共性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其发展在社会领域的基础学科。
法学是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的判例。
在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判例。
法学科体系的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律主体的共性和个性,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判例的名称演变的概念的第一个判例法理学学科的法律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的“法哲学” ;判例。
在旧中国,被称为“法的一般理论”或“法理学”。
在20世纪50年代,前苏联的理论模型,被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律权利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的基础上。
“1980年,北京大学,寿编辑的基本理论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作为主题名称。
目前,大多数发布的材料使用的“法理学”的名称。
研究两个法学,法律是社会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包括在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包括产生的法律发展和变化的社会法律现象消亡的规律。
2,法理学是基础学科领域的法律,是法制建设的宏伟基石,这是基于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常见问题。
法理学的重点对象应该是法律的本体论,发展规律的理论讨论的价值,法律理论,法律运行的理论和法律教育和法律界人士含量的作用。
第2的判例法理学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两个条件:第一,立法的复杂性和广泛程度的积累发展,社区,专业的法律类法律研究的法律信息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专门研究,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系统。
2,作为独立的学科,法律,法学的产物,近代人类社会的发展。
在近代,出现了资产阶级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它们产生的法律自身发展的需要和需求的社会革命。
发展轨迹的两个资产阶级法理学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中,占主导地位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时期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在19世纪初,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法律学校和分析“,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法律学校的法学院,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法律学校,法律学校的新的分析和新自然法学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改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法理学的历史的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揭示了法律物质的限制。
2,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法理揭示了法律的阶级性。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揭示法律地位的历史性第三季度的判例法理学法理学分支学科的关系法理的统一法各分支机构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们的司法体制,从六个部门。
(1)法律理论,法律史(2),(3)国内法;(4)外国法;(5)国际法律;(6)“跨学科的。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将有助于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民主和法治的学习和研究法学学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一理论。
并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思路第四季度法学法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是科学的法学方法论的基础。
法学以及自己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分析和比较法的方法; 4,系统的研究方法。
两个法学法学研究的思路走向繁荣和发展,必须遵循以下思路: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相结合; 2,密切关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规则的法律实践,大胆借鉴西方法学的合理成分。
考核要求法理概念识记:(1)(2)法律的法学学科名称的演变。
2,理解:(1)法的研究对象;(2)法理学的研究。
法学农产品发展识记:(1)法生产的条件(2)法理条件。
2,理解:一般的理解,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学校的资产阶级法理学和基本观点的代表。
3,用途: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原则区别。
三种方法法理位置识记:(1)的法学体系,学习法理学(2)法理学分为理解:所有法律专业的学生意义。
3,应用:结合实际描述的判例,法律界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特殊意义。
4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1,识记: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2,理解: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分析和比较法的方法;系统的研究。
3,应用程序必须遵循:在中国的法学的繁荣和发展,研究思路。
章法律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
强调:其他社会规范的显着特点,包括法治国家建立了特殊的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法律的现象。
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其他的一切基本属性的法律,它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的法律,阶级性和物质条件。
的法律概念,是保证执行的代码的行为制定了由国家或认可的一个国家的力量,其实质是上升的总和作为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社会条件下,将物质生活的决心。
本章的重点章节。
意义的法律和法律广义的法律特征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的;狭义的法律的具体意义上说,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按照中国的立法过程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仅是指狭义的法律的基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制定的其他法律。
法律的基本法律特征法律现象的基本特征有四个独特的属性: 1,国家设立了性别。
发展和认可两种方式来制定法律。
制定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建新的法律规范,作为法定的法律。
社会已经存在一定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公认的国家机关,被称为不成文的规定。
2规范性。
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对人们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调整的社会关系。
普遍的适用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一国的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法律或规范的界限遵守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法律效力。
4个国家的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是建立规则的目的军队,警察,法院,监狱和其他国家的暴力??,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使用的类。
第二定律本质上法律现象的外部接触的法律的法律性质的外表面,其性能具有法律性质的概念,浅相对不稳定,人们通过感官可以感知到。
内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法律的基本属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法律现象的背后,隐藏,是内部的法律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只能靠抽象思维把握。
层次理论的性质的法律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 1,国家将。
点来看,主要的法律性质,国家意志,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的表现。
2,阶级性。
从二级法律的阶级本质,性质和法律的角度来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物质条件。
从终极性的法律实质约束,法律的角度来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本质的属性所带来的三个层次的有机整体。
物质的限制的法律的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领域,法律类性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国家法定,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以国家意志。
在法律的性质的理解,必须始终把握的法律性质的多层次性。
考核要求的法律特征识记:(1)狭义的法律(2)(3)国家发展和识别;普通法适用。
2,理解:法律的基本特征。
这两部法律基本上 1,识记:(1)法律现象;(2)法律的性质。
2,理解:应用程序的三个层次的法律性质:(1)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 ( 2)物质的法律约束和法律关系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法律要素学习目标和要求主要代表的西方学者的法律要件学说这一章中,分别。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说哈特的“规则法”英镑“势在必行 - 技术 - 理想说:”德沃金“规则 - 原则 - 政策说。
”强调:的3要素的法律,法治是到指定的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原则构成了法治的起源稳定的原则和准则的基础上,法律上的概念是不同的法律事实的概述,抽象出来的共同特征形成权威的领域。
在运行过程中的法律,法律三个要素,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
第一部分西方法学家的法律元素的学说法律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各个元素。
西方法学家的法律元素的要点,说英国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英国哈特的”法律规则“;英镑戒律,技术,理想的”美国德沃金规则,原则,政策说。
第二节法律要素法律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守则,这构成了最基本的法律,最重要的因素。
稳定的原则和指导方针法律原则构成法律或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的,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
法律概念是不同的法律事实的概述,抽象出来的??共同特征权威领域,它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元素合法的。
考核要求一个西方法学家的学说,记忆有关的法律要素:(1)法律要素(2)法律命令说,(3)法治说。
2,理解:德沃金的法律原则和法治的区别。
两个法律要素 BR \\\/>识记:(1)法治(2)法律原则;(3)类型的法律概念。
2,理解:(1)(2)分类的法治;法律原则;(3)法律原则的作用法律效力的学习的目标和要求法律效力的这章理解其中的含义和分类。
强调:调整行为规范人的行为,包括指引的作用,预测,评估的作用,保护作用的影响法律的规范作用,迫使六个方面的作用和教育的作用。
的社会角色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指的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的作用的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的法律作用的认识,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客观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角色的双重性有积极的作用和负的作用;有限的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行动是不是无限的,但有一个客观限制。
本章的重点章节。
a> 第一部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律作用的法律作用在两个层次的分类:首先,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法律调整行为标准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法律的社会作用的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影响。
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规范的人对人的行为的影响。
调整的行为是一般认为的规范作用可以概括为导向,预测,评价,保护,执法和教育6。
三个法律的社会角色法律法律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
“调整”的影响和社会作用是一般认为的社会角色,包括两个方面的作用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节的法律的作用,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具有双重性的双重性质,这是一个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法律的作用的双重性任何一个社会是客观存在的。
在任何一个社会,当的法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它的作用是积极的,相反,它的作用是消极的。
限制法律法律调整人的行为的作用,调节社会关系,在该领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一作用的发挥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活动的人的思维。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的一部分,不能调整整体行为的人。
3法固有的未分配利润不可能作出详细的规定,人们千姿百态的行为。
4,法律不可能平等保护的利益。
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可能会牺牲实质合理性。
6, 考核要求作用的法律规范和社会角色 1,背法律效力的正常发挥需要一定量的辅助条件。
:(1)法律的规范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3)强制对象 2,理解:(1)类型的调节作用;(2)阶级统治的表现;(3)社会管理层的表现。
3,应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和社会角色之间的关系。
作用的法律规范和社会角色识记:(1)法律的积极作用, (2)法律的负面作用。
2,理解:(1)根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法律,(2)的法律纠纷 3应用程序的性能:综合分析法律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做法,是不是无限的。
法律价值学习目标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有关法律法律史的过程中,一直被关注的重要问题。
什么是法律的价值观念,思想,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理解,但法律作为嘉宾如何以满足人民的需要,是共同关心的问题的核心。
“体现了价值的顺序,自由,正义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
重点把握:概念的法律价值,法律的内在要求价值和法律价值体系的法律秩序和治安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法律价值的自由,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正义,法律和正义的价值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价值的概念第一个合法的值概述法律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嘉宾),以满足人类,社会,国家的需要(本金),需要满足的关系这一主题和对象是合法的值。
能满足人类的需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是有价值的。
法律的价值内涵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是在玩的过程中,他们的社会角色,可以有助于实现什么样的价值,二是在各种冲突和矛盾,法律为标准,评估和权衡各种价值;三,的值吗
体现的法律本身,法律总是与民主,自由和平等。
的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法律价值的社会与阶级性的统一;法律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3,相对性和绝对的统一的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价值的目的和手段的价值的统一。
三个法律价值体系的法律价值体系是指一定的社会模式,生产的制约因素构成一定的价值的价值体系,或价值的整体的法律,它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体现法律的精神,始终在运行的整个法律过程中,领导和限制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活动的各种命令的法律和秩序第二节\\\/>概述社会秩序的人在不同的社会互动过程中,长??期,结构和状态的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
法律来建立秩序,因为秩序是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是在符合规则的统一和法律的方法,建立顺序:首先,为人们树立了统一的行为准则,以指导人类的行为,减少冲突和混乱,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正确的越轨行为,依法惩治犯罪,规范和约束的权力,防止滥用权力的政府官员和实施的专制统治。
实现法律秩序法律秩序的价值的社会秩序,有条不紊一个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之间的法律秩序的价值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统治阶级的统治,协助维持秩序;法律保障在国家权力的运行秩序;第三,法律,维持秩序的社会经济发展,依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三个社会改革法律秩序的社会改革和法律顺序是非常密切的关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社会改革需要法律秩序,社会改革和促进法律秩序。
概述自由第三季度法律与自由...... \\\/>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是意义上的自由,从外部的压迫和束缚的状态,称为“消极自由”,是指主体的特点的基础上实现自由社会干预的首要条件。
自由是指第二个意义的特点是身体有能力独立将根据自己的,所谓的“积极自由”,经常向社会干预(帮助)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
自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由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只有认识到的客观规律,人们可以使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其范围更大的选择自由。
另一方面,自由同??意的客观必然性的条件,承认必然性还必须根据的要求,有必要采取行动,以实现自由的意志。
法律价值法律上的自由设置为自由和安全,自由总是反映在法律的范围免费的法律规定,决定由社会制度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从法律角度看,个人享受所有的自由,但熊不得损害社会的义务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应反映制度,自由,法治作为人类行为的规定,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合作的基本框架,基本的社会结构的人进行活动,交流,从而实现自由提供模式。
自由的实现依赖于执法,公民的自由是存在的法律形式,但法律不自动保护公民自由,公民自由在体现社会生活的合法权利的实际行使的权利将被改造成人民的行为。
第四季度的法律和司法一个是什么司法管辖区通常被认为是崇高的价值
人类社会的公正性,合理的,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客观的衡量标准。
正义是这样的公正,行为的角度,思考是否推动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绝大多数的人在社会上的最佳利益,以满足需求。
含量最低的正义正义要求分配的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承诺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的社会福利和义务平等地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以维持有一定的中立性。
正义分类根据标准的不同领域参与司法,公正可以分为司法系统,在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司法系统。
是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的社会财富,资源,责任和义务的分配是公平的和合法的。
形式正义的法律制度是公平和一致的执法,这并不重要法律制度是否本身是符合正义的,它强调的法律制度保持一致。
程序正义是指以法律的形式发展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确保实现和正义的司法系统,应该只是立法过程中,同样的,以确保司法公正,也应该有一个公平的司法程序。
法律和正义法律和正义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发展中促法律公正的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良性和??恶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
同时,法律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实现司法公正,正义,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使用暴力。
使用的国家强制性法律,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惩罚不公平非法的裁决纠纷,以实现社会正义。
谁有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请问名家推荐法学生读书:法学专业大一新生读什么书?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 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
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 ,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
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
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
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
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
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
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
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
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
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
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
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
“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
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
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8.冯向:《木腿正义》 [点介] 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
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
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9.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书斋与社会之间》] [点介] 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
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
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
《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
10.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点介] 作者对历史的厚积薄发和驾轻就熟,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谙熟洞然与透辟分析,都显示出其“史实”与“史识”的完美结合。
文笔老辣,一气呵成。
其对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揭示、规则与生活状态的运作的阐说,对于我们了解传统和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启迪。
此书不可不读。
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 [点介] 作者对学术、政治,甚至人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实在可以廓清我们的许多认识。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缺少虔诚和信念的时代,这影响着我们对自身的了解,我们竟不知道从事的职业除了谋生以外还有什么意义。
本书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答案。
1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点介] 用“讲故事”的方法写的社会学著作。
直面“移民”中国家和人民的权力运作,从中揭示政治控制的策略和游戏,又不乏对平民的生存状况的关注。
无论从研究方法、研究问题的开辟和创新上,本书对沾沾自喜的法学中人来说,都是一记棒喝和警醒。
13.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 [点介] 对于每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的学习者(在此包括法学)来说,对社会科学本身的性质及走向得有一个比较自觉的(虽然不一定是清醒的)把握。
本书在这方面是极具挑战力的。
它研究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建构;对社会科学的分工的质疑;从事社会科学的学术立场何在等问题。
本书短短七万言,薄薄小册子,但却比那些动辄数十万、百万言的著作要有价值得多,更具思想的包容量。
14.梅因:《古代法》[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点介] 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
其重要之处不仅在于经由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命题。
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对“自然平等”的流行话语的批判。
一如梅因所说,我们最需要的也许是对新旧材料的不断审查,而不是盲信。
后一本书亦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著作。
15.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 [点介] 本书是苏格拉底审判与处刑的三篇著名对话。
展示了苏格拉底是如何被判刑的,他对待神、知识、伦理、法律、死亡等的态度如何。
读者从中受到其人格的震撼之余,还会进一步思考苏格垃底到底是怎样死亡的重大的政治和人生的问题。
在对话和诘问中教给你智慧,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收益。
1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
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
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17.弟子规 [点介]“弟子规,圣人训。
首孝弟,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
有余力,则学文。
” 学习《弟子规》,我想不仅是一个提高个人修养的过程,更是一个思想升华的过程。
对一个人的成长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爱周围的人,爱这个世界。
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会变成和谐的社会,这个世界才会变成和谐的世界。
数学家的生平事迹及主要的数学成就
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核心。
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要了解西方法治的秘密和正确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非深入了解西方法律思想不可。
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的构成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世界法治范本的西方各国,其法律思想是西方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和经验总结,是西方社会精英数千年不断求索的智慧结晶,是经过西方社会实践反复检验的理论体系。
深刻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对指导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但翻开任何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思想家、法学家的理论体系“前仆后继”,各种法学思想争论不休,相互牴牾,新说跌出,流派纷呈,令人眼花缭乱,大有“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之感。
但如果与各类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变革紧密联系起来看,与西方整个法律传统的演变联系起来,深刻的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西方法律思想表面乱象之下的历史脉络和演进规律就会逐渐清晰起来。
这些看似相互冲突的理论主张其实都是应时代之需而产生的,有某种承接关系,是针对不同时代社会问题的接力作答,各种思想并非全然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他们的实质差异主要是因各自面对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产生的。
本文是笔者研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心得体会,大致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路,分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概貌、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进路、启示与方法三部分,揭示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内在逻辑,并尝试提出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方法。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概貌把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是揭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脉络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教科书和学者的划分略有不同。
综合诸家的划分方法和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阶段性特征考虑,划分为五个阶段最为合适。
从占主导地位的法学角度看,古代希腊罗马是自然主义自然法阶段,中世界是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17、18世纪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是理性主义自然法阶段,近代19世纪是实证主义分析法学阶段,现代20世纪是实证主义社会法学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
这一时期探讨的主题主要是理想的政治秩序。
哲学家在思考国家治理问题时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因而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含于古希腊古罗马哲学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当中,特别是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哲学家西塞罗为代表,其政治哲学以正义和理性为主要线索,论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律与正义、法律分类等诸多法律问题。
他们的思考启发了后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重要渊源。
另外,由于罗马成文法的发达和重要实践,诞生了盖由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提努斯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后世通过罗马法复兴的形式,对西方两大法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中世纪阶段。
这个时期是基督教神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基督教神学家在构建整个神学体系的时候,提出了神学主义法律观。
主要以教父哲学时期的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时期的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他们对基督教神学的阐述和改造,使得一些对人类历史影响重大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
(3)资产阶级革命阶段。
按时间划分为十七、十八世纪,这个时期的思想家力图摆脱基督教神学的桎梏,提出资产阶级的建国主张,法律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斗争武器和治国方式其重要性得到空前强调。
主要是以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离、天赋人权等重要法律原则和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核心价值,其基本主张深入人心,成为西方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直到现在仍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4)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
按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特点,主要是十九世纪。
这个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自由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以英国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主张和以德国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主张将“应然法”和“实在法”分开,法学的研究范围应从“应然的法律”转向“实然的法律”,分析实在法的概念、原则、规则、结构等要素,宗旨在于使现有的法律系统化、协调化、严密化,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5)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主要是二十世纪以来的各种法学思潮,这个时期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
随着西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本位观念增强,社会整体利益得到重视,以及十九世纪西方社会学、实证主义思潮的传播,法律研究的核心转向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和作用,诞生了以法国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社会学法学、福克兰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并成为二十世纪法学的主流。
由于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功,吸引着人们将自然科学方法运用于法学领域,致力于法学“科学化”,产生了以凯尔森纯粹法学、哈特新分析法学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带来的危害,迫使人们重新思考西方法律的价值基础,人权和正义问题引起思想家的重新审视和论证,诞生了以法国马里旦、美国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
谁能提供两篇关于开展司法道德教育活动的2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那里我们仍不能找到公正,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
全社会希望法院是正义的天堂,里面坐着受人尊敬、正义化身的法官全社会希望法官及时将正义与公正降临到他们身上。
“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
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官是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
如果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不良,即使他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那他也只会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钻法律或法规的漏洞,损害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和法院形象,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危害社会。
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被摆到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上来。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素 所谓职业,从本质上讲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
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和社会上层建筑,在它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并被群众把握之后,就变成相对独立的精神力量,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思格斯说:“每一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由于不同的职业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做官要有官德、行医要有医德,从艺要有艺德,经商要有商德,执教要有教德,总之,各行各业都要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是一定的职业通过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及对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态度和行为所作出的社会评价,以及通过这种评价来调整人们对社会和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各种观念、规范、原则标准的总和,其实现不是以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
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
在社会伦理体系中,职业道德处于道德的重要位置上,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它与经济信用一样是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
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反映这些原则、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的总和。
法官应该具有正直的品德。
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判决作出抉择。
并且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大,很可能被滥用。
但过分地约束法官让其僵硬地、严格地依法条办事,常常会使判决结果与正义相悖。
对“防止权力滥用”和促进社会正义“这两种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是只能给予法官信任。
正如埃利希所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要使法官充分得到社会信任,并且不滥用社会信任,就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使法官群体接受和遵循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并按照《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价值标准从业及塑造法官的道德品行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施加系统的影响活动。
在法官队伍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法官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是培养理想的法官人格,造就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司法活动氛围和公正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时期,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常常会因出现某领域没有相关法律任何规定而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某些制定法支离破碎,考虑不周并且不确定的问题。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必须填补那些或多或少的法律漏洞,必须提供那些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因素,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对统一。
这就必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为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
基于以上原因,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政治素质教育。
要求法官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
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是为自己的国家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来自宪法的授予。
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裁判案件,惩罚犯罪,定纷止争。
而法官履行这一职责的唯一标准就法律。
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必须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个执著的理念来追求。
法官职业道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符合法官司法活动的职业要求,具有我国先进文化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刚正不阿、廉洁自律、谨言慎行、修身奉法、服务人民为基本框架。
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应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广大法官能够切实遵行,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又具有很强的先进性--既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德化于社会,对全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产生示范和教化作用。
二是加强宗旨教育。
把人民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正义化身。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的这些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
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负的重任。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个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
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官才能以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审理好每一宗案件,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为,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官就能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清廉如水、执法如山;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院就能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激发出巨大的热情和勇气,积极投身于司法体制创新的伟大实践,使人民群众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谛。
三是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教育。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在于平停狱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以便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
法官要想能够在其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施于社会,其自身必须加强修养,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使命。
首先法官要嫉恶如仇,不能因人情、因金钱、因关系而放弃自己肩负的责任,只有嫉恶如仇,才能真正体现法官是正义的化身。
其次,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文明的楷模。
当前社会上对法官的不满意程度越来越高,重要的原因不是因为官司的输赢,而是因为我们有些法官自身修养不够,个别法官衙门作风严重,对待群众“冷、狠、硬、推”及“吃、拿、卡、要”,该办的事不及时办,能拖的就拖,特别是有些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及举止不文明,如有法官当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时,只会生硬地说:“就这么判,不服去上诉,我有问题你去告好了”,使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对法官有意见,造成上访、缠诉。
如果我们法官对待当事人或群众耐心些,情况就不会是这样。
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在最考验人的耐性的情形下保持耐性,意味着尊重不尊重你的人,意味着对无礼的人彬彬有礼,意味着自信但不自负,果决但不草率。
法官所要维护的司法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当并且也只能通过每一个法官文明的司法行为来实现。
因此,文明是一名法官展现给公众的外在形象。
第三,作为一名好的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起码对本职工作内的法律融会贯通。
法律方法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技巧,法官尤其要养成依法律思想的好习惯,注重法学方法论的磨砺与训练,实现从经验型司法到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
三、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培养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
通过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可以让法官在对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的遵循上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法官职业道德的修养方法有:一是知行合一、勇于实践。
即作为一名法官不仅仅应当知道法官所应具备的何种道德品质,而且要与实践相结合,在审判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落实法官职业道德。
二是学思结合、严于律已。
道德修养过程中,不仅需要注重学习,也要勤于思考,善于分析,自觉地进行个人道德观念、道德意识的自我更新。
同时,道德修养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律,必须要有严于律已的精神才能去解剖自己,达到自我完善。
三是内省和兼听。
所谓内省就是自我意识,自我评价。
内省是一种自觉的经常化的自我检查,扪心自问,严格地解剖自己是人们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道德品质的途径。
兼听则明,兼听的最高境界是“闻过则喜”,真正做到兼听并非易事。
它不仅要求实践者应有坚定的道德观念,还要求实践者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更要求实践者有虚怀若谷的襟怀。
四是慎微和慎独。
慎微就是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慎独是指法官独立办案、独立思考、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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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谈谈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有何现实意义
1、了解国史 中国近现代史,有我们了解国史国情。
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解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入侵给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能激发我们的爱国情感;了解中国近现代的历史,懂得中国必须首先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争取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才能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开辟道路,充分认识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和进步性,自觉地继承和发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民族精神和革命传统,能够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2、自觉拥护党的领导 近代以来中国的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为救亡图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是无论是地主阶级“自救”的洋务运动、农民阶级试图推翻清政府统治,建立理想社会的太平天国运动,还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变法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所做的努力,都没能完成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
历史的发展要求旧民主主义革命必须让位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于人民共和国,充分认识到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所以我们应该更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拥护党的领导;3、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通过学习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深刻了解中国人民走上以共产党为领导力量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联系建国社会主义改造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认识到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和正确性,牢固确立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文本框: ●举例说明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信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4、为学习《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提供相关的历史基础知识。
你从以上方面多发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