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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倾销案件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5-06-25 16:11

近年来中国反倾销案例,如果可能加上案例分析,说一个即可

解释其原因

二、案例分析  1.反倾销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

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围着企业转,为企业解决困难,而不是企业围着政府转。

正是由于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

也正因为如此,该事件也具有了政治色彩。

那么,如何从这一困境中突围

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在所谓的“非市场化国家”的环境中,创造出市场化的企业。

即,确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是平民化而不是权贵化的企业、是民营化的企业、是完全靠市场生存而不是靠政府生存的企业。

企业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中,应该刻意营造商人的光环,而不是政府的光环。

行业要有自己的组织,企业要有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政府的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控制的组织,而是市场化的、能够自己说了算的组织(如美国南方虾业联盟)。

  2.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

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

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

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

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

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

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

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

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3.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

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

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

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

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

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

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

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

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4.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

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

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

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

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

  5.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

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

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

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

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

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上。

  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

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反倾销案例

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措施,1999年为10起,2000年为6起,2001年为1起,2002年为3起。

反倾销案例>> 世界各主要贸易组织针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正变得更加频繁。

我国塑料加工及其相关企业产品巨大的价格优势,非常容易受到倾销的投诉,为更好地帮助您了解倾销与反倾销,我们首先回顾去年下半年以来行业内关于反倾销的事件

大棒再举 欧盟对华DVD光盘反倾销调查 2005-08-11 巴基斯坦对我脲醛模塑料开征反倾销税 2005-07-29 欧盟塑料袋反倾销 厦企涉案金额上千万美元 2005-07-19 商务部发布双酚A反倾销调查案延期公告 2005-07-14 今年来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一览 2005-07-12 我塑料袋遭欧盟反倾销调查 涉案金额逾2.7亿欧元 2005-07-04 我国对日本和台湾地区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06-10 商务部公告对PBT反倾销调查立案 2005-06-09 韩国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板反倾销政策 2005-05-27 澳关于对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动态 2005-05-27

反倾销案例帮忙找几个

2008年,欧盟只单一地使用了销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其6起对华反倾案调查与其2007年的对华反倾销立案数相同。

其中一个较为有趣的现象是,自2008年2月1日对冷轧不锈钢平板启动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至7月12日的铝箔案后便嘎然而止,再无任何案件。

而这一情况与2007正相反。

2007年1~9月,欧盟对华反倾销一片沉寂,没有一起案件,但进入9月后情况突变,欧盟连续对华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最终以3个月6起案件收官,立案频率之高相当少见。

如果从跨年度的角度看,2007年9月4日~2008年7月12日是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集中发案期,由此可见近两年欧盟对华反倾销呈现出一种集中式爆发与阶段式停滞并存的局面。

焦点案例2008年,有两起欧盟对华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鞋类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和紧固件反倾销案。

两起案件均处于调查阶段,分别有各自的特点。

其中,鞋类产品案自立案之初就饱受争议,在欧盟委员会“力排众议”作出肯定性终裁后,其2008年的这次日落复审激化了此前尚未解决的矛盾。

而紧固件案则涉及到1700多家中国企业,且欧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公正的做法,由此中国紧固件企业也针对从欧盟进口的紧固件提出反倾销申诉,并且中国商务部也已经于2008年12月29日进行立案。

这种针锋相对的诉讼,在中国贸易救济历史上也是相当少见的。

现将两起案件作逐一介绍。

聚乙烯醇案3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自中国和中国台湾进口的聚乙烯醇存在倾销,但并未对成员国内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取消反倾销调查。

本案为欧盟于2006年12月19日启动的调查。

2007年9月,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10%。

聚乙烯醇是一种用途广泛的水溶性高分子聚合物,广泛应用于涂料、建材、农业、冶金等20多个行业。

中国是世界上聚乙烯醇生产原料路线最全的国家,同时也是聚乙烯醇生产工厂最多的国家。

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弱势仍明显存在。

主要表现在:行业研发力量薄弱,扩大再生产基本处于单纯生产线的重复建设中,新领域、新用途品种开发力度不强,品质不高,品种较少,国际竞争力不强。

尽管如此,我国聚乙烯醇产品出口仍饱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限制。

除欧盟外,在美国、土耳其、韩国都先后遇到了出口受阻的情况。

(1)1995年3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启动反倾销调查。

1996年5月4日,终裁认定:四川维尼纶厂0.00%;广西捷达实业进出口公司税率为116.76%;普遍税率116.76%;(2)1997年5月31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聚乙烯醇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

1998年5月29日,终裁认定倾销幅度为59.971%,但倾销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对案件的调查;(3)2002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的聚乙烯醇启动反倾销调查。

2003年8月11日,终裁认定,四川维尼纶厂税率为7.40%,普遍税率97.86%;(4)2006年2月1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启动反倾销调查。

2006年12月12日,终裁认定:四川维尼纶厂税率为35.17%,山西三维集团11.11%,普遍税率33.44%。

从上述案件可知,自1995年以来,美国、土耳其、韩国和欧盟轮番上阵,我国聚乙烯醇产品出口一直受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影响,但这些并未打消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性。

以四川维尼纶厂为例,该厂曾多次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本次应诉欧盟聚乙烯醇反倾销案中,四川维尼纶厂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全厂通力协作,精心组织拟写损害抗辩书和填写调查问卷,并且积极配合外贸部门组织实施聚乙烯醇产品出口应对策略。

最终,欧盟委员会取消了反倾销调查,该厂保住了欧盟市场,也为新项目建成扩产后占领市场赢得了先机。

到2011年的倾销和反倾销案例

(一)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

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

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

(二)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国、加拿大和韩国新闻纸向我国的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得到一个喘息、调整的机会和时间。

这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公平贸易以及在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和进一步提高本国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三)反倾销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

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认这一立法宗旨,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

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

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

此次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体现,及我国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之一。

(四)本案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

二、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上述企业只有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上达成一致,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其次,损害的事实是反映整个产业的损害,所以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反倾销案件的延误;最后,对外而言,各申请厂家是组成国内产业的一个部分;对内而言,各企业之间为竞争对手。

因此,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也给应诉方以口实。

三、本案的提起十分及时本案虽然是我国反倾销申诉的第一案,而且在企业提出申请时,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尚未公布,但是企业在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及时遏制倾销行为以及倾销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反倾销调查机关采取措施后,使得产业很快能够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中恢复过来。

四、 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十分确凿,使得本案得以顺利进行,应诉方对倾销的事实也未进行辩解。

国际反倾销案件

我国为何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

中国反倾销应诉专家、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周世俭认为,一个国家的外贸出口的迅速增加往往会导致国外反倾销投诉随之增加。

也就是说,遭到倾销投诉多的国家,往往是出口成功的国家。

1990年前,当时被称为世界工厂的日本被诉倾销最多,其次是当时经济高速发展的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

这两年,与中国的情况类似,针对印度的反倾销案例也大幅增加。

另一个重要因素则是,中国仍被很多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些国家并不是以中国商品的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因素为参照,以致于出现用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印度的煤价、恒河的运费来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格的荒谬做法。

这也使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国际法律和政策环境更为复杂。

反倾销案件数量的多少代表了什么

有什么影响

一、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现状(一)我国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案件总数多,对抗指数低,反倾销税率高中国白1979年6月遭欧共体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谰查有700多起,约占世界总数的七分之一.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最终裁定的比率均居世界第一,而反倾销的对抗指数却很低,只有1%左右(对抗指数是指同期两个贸易国家受到对方反倾销案件数之比,指标值的高低可以反映出一国对外反倾销的对抗力,西方国家的对抗指数一般大于1)。

国外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通常高达100%一500%.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鞋类竟征收1【J【】4%的反倾销税,创下世界记录。

秘鲁的鞋案、巴西的普通锁案和墨西哥的铅笔案也分别对我国征收90392%、760%和451%的反倾销税。

(二】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企业应诉率低,胜诉率更低我国已经连续十几年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然而,面对国外频繁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强,反倾销应诉不力。

在已经发生的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中国企业对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往往表现得很冷淡,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率很低。

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应诉率提高到了70%左右,但胜诉率长期徘徊在30%左右。

面对反倾销诉讼,企业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做出“缺席审判”,这将意味着被起诉企业不战而败。

不乐观的反倾销现状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产品出口受阻、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受阻产品和国外低价进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应诉小力助长了国外的反倾销诉讼的嚣张气焰,打击了我国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中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影响中国商品出口2、冲击国内市场3、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4、阻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

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一)从政府角度看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 实现“走出去”战略。

(二)从企业角度看1、加大科研投入 优化出口结构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中,贸易保护主义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顶点。

它们改变了原来的保护策略和手段,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反倾销即是其经常采用的一种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但发达国家在全球的经济主导地位和它扩张性的本质,决定了现在推行的经济全球化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

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推行他们自己的经济制度,作为要求他国参加国际经济的准则,从而达到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目的。

同时,发达国家又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因此,通过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他国又保护了自己。

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而应将其同现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认清其实质。

反倾销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行之也最有效。

它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

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比较频繁,这虽然有我们自身的原因,但我们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来自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

国外对我国产品频繁地发动反倾销,将直接影响我国出口规模的扩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减少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和立足之地。

首先,凡遭到国外反倾销的产品,最直接的损失是对投诉国的出口急剧下降,甚至丢掉该国市场。

反倾销尽管从理论上讲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损害补偿,但实际效果却是一种制裁。

因为反倾销的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征税的多少,即补偿结果如何,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影响力。

倾销一向被认为是洪水猛兽,为各国所深恶痛绝。

所以,凡遭到反倾销的产品将不受欢迎,进口商也就望而却步。

当然,被征收反倾销税越高的产品,其市场丢失得就越大。

其次,凡遭到反倾销的产品,都容易引起各国的连锁反倾销,有面临着丧失全部海外市场的危险。

例如,1991年欧共体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后,1992年,加拿大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也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

接着,1993年墨西哥、1994年阿根廷等国也对我国自行车相继发动了反倾销,最终又导致美国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大规模的反倾销。

1995年,美国商务部对我国输美自行车进行了全面的反倾销调查,包括各种型号的自行车,受到调查的我国自行车企业多达200多家。

对一类产品全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事情,在美国的反倾销史上也是罕见的。

因此,出口商品在一国遭到反倾销后,即使对其他国家不存在倾销或没有产生危害,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有可能因此相继丧失多国市场乃至全部海外市场。

第三,凡经常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其出口的产品容易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有可能造成出口的全面萎缩。

实践证明,凡来自于经常遭受反倾销指控国家的产品,都容易被认为有倾销的嫌疑,恶名在外。

所以,我国的企业如果在出口中不计反倾销的后果,不仅使自己的产品丧失海外市场,还有可能殃及其他企业的产品,致使许多出口产品无辜受控。

这将削弱我国产品的整体出口水平,导致出口的全面萎缩。

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不景气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被频繁地使用,其制裁结果也将更加严厉。

过去,由于我国不是WTO的成员,享受不到多边最惠国待遇。

我国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后,往往受不到公正的待遇,当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时,投诉国当局没有义务按照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则处理,在投诉国按照其本国的反倾销法审理案件时,对我国产品必然造成较大的歧视,这对我国极其不利。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反倾销方面的待遇会有较大的改观,成员国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会遵守《反倾销协议》。

“入世”之后,随着我国市场规则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将不断地提高,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也将更加规范。

因此,根据《反倾销协议》中有关规定,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们也会有更多的办法对付国外的反倾销,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放松警惕,在世界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国外将对我国频繁地发动反倾销。

这就是说,国外对反倾销措施的频繁使用,仍然存在着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封杀的危险,使我们疲于应付。

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对世界经济有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也不是短期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必再次抬头,反倾销则是其最好的贸易保护手段。

还应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入世”的双边谈判结果,“替代国”制度仍然有所保留(15年后才能全面取消),遭受国外反倾销后的主动权还需要我们积极争取。

所以,国外对我国发动反倾销后,我们最直接、最主要的对策仍然是反倾销应诉,而且必须是积极地应诉。

应诉就是打一场“官司”,在应诉中,只要我们准备充分,据理力争,就会出现有利于我们的结果,即使官司打输了也会减轻“处罚”,从而保住一定的市场而减少损失。

相反,如果我们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甚至不“出庭”抗争就等于自动放弃。

若任凭投诉国当局根据投诉者的单方面证据进行处理,结果绝对不会对我们有利。

所以,应诉就要积极地应诉,不能抱有消极的态度,不能敷衍了事,这是不言自明的。

只有积极地应诉,才能使我们最终争取到相对公正的结果,以避免过大的损失和无谓的牺牲。

积极应诉的道理说来简单,但在实际中我国企业真正能够做到的却不多。

而在现实中,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受到伤害,贸易保护主义者是不会对我们手软的。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积极的应诉工作呢

下面,我们就根据反倾销程序和要求作些说明,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一)按要求回答调查问卷,全面准确地提供资料和数据反倾销程序发生后,按照其程序要求,反倾销当局要向有关当事者发放调查问卷,并要求当事各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书面)。

书面答复是被调查者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资料,它将作为反倾销当局审理案件的最基本依据。

作为被投诉者,回答好调查问卷是异常重要的。

在收到问卷后,被投诉者必须按问卷的要求如实回答,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问卷。

如果被投诉者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回答;或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准确,不真实;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问卷返回给反倾销当局,都将被该当局判定为不可靠资料而不予采用。

根据“最佳资料”原则,该当局将以投诉者提供的资料为审理依据。

所以,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时,我国企业必须严格地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回答问卷,绝不能应付了事,更不能弄虚作假。

如果回答问卷或要求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要求对方反倾销当局予以保密。

(二)收集和分析投诉者的资料,充分准备抗辩准备充分的材料,在听证会上进行强有力的抗辩,是反倾销应诉能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反倾销程序启动后,反倾销当局要按程序组织听证会,允许利害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实际上是给投诉者与应诉者一次与调查官员直接见面,申述理由的机会。

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在积极收集有力证据的基础上驳斥对方的理由及主张,以赢得对方反倾销当局的理解。

所以,参加听证会是反倾销应诉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方代表如果能够出席听证会,说明情况表达我方立场,对裁决结果往往有重大的影响。

因为,只有在听证会上,我方代表才能有机会直接向对方反倾销调查官员充分说明理由,也只有通过面对面的解释和说明,才能更容易博得调查官员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还要清楚的是,作为投诉者,他们是不会放过这个好机会的。

而且,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他们还会进一步收集我方更多的新证据,谋图在听证会上置我方于死地。

因此,我方也必须密切注视对方的动向,不断收集他们的新资料,通过整理分析,寻找其弱点,以便在听证会上据理力争,驳倒对方。

只有这样,才有最终获胜的机会。

即便败诉,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三)倾销与损害要分头做工作,争取最好结果反倾销裁决的作出必须具备3个因素:一是要有倾销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损害的存在,三是倾销和损害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无倾销行为就谈不上损害,有倾销行为而无损害的存在也够不成反倾销,找不到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则不能反倾销。

所以,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在倾销与损害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并能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得以进行。

在国际反倾销中,各国的反倾销机关一般由两个部门组成,一个部门调查是否有倾销的事实,另一个部门则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

如美国调查倾销存在的部门为商务部,调查损害事实的部门为国际贸易委员会。

在反倾销的调查中,这两个部门分头工作,互不沟通,以表明反倾销结果的公正性。

而且,按照《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两方面的工作应当同步进行。

所以,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后,我们要对调查倾销和损害的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以美国的反倾销为例,反倾销程序发动后,首先由商务部调查有无倾销的事实,如果没有,则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告终止;如果存在倾销,则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

如果没有,反倾销调查程序也即告终止;如果存在,则进行初裁。

初裁的结果是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措施。

所以,从反倾销程序启动到初裁之前是我们分头做工作的第一个机会,能争取反倾销程序终止的可能性最大。

即使不能全胜,初裁的结果也会对我们有利。

初裁后,反倾销的两个部门还要进一步分别调查核实,以决定终裁。

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是我们分头做工作的第二个时机。

若工作做得好,有可能推翻初裁结果。

即使做不到,只要终裁结果好于初裁结果,也是很有收获的。

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采用的是“多退少不补”原则,即初裁的结果高于终裁结果的,则将初裁多征收的反倾销税退还给被征收者,若初裁的结果低于终裁的结果,终裁需要多征收的那部分反倾销税也不再补征。

因此,在对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时,初裁是关键。

在初裁工作不太有利的情况下,还要全力以赴做终裁的工作。

只要我们分头做了工作,就会将反倾销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争取区别税率,维护公平竞争争取区别税率,就是在反倾销应诉中,应诉企业要争取个案处理,以便同不应诉企业区分开来,防止“搭乘车”现象的发生。

这样做的意义在于:首先,可以不断消除发达国家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促使他们尽量不采用“替代国”制度。

替代国制度除其本身对我国具有极高的歧视性之外,其不合理性还在于对凡来自于我国所有的同类产品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

因此,个别企业的应诉,事实上是代所有的企业去应诉,而不去应诉的企业反倒坐享其成。

谁应诉,谁吃亏,不应诉企业则可胡作非为。

其次,能够使应诉企业单独享受应诉成果,实现出口的公平竞争。

我们知道,反倾销应诉的费用是非常高的,需要计入企业的成本。

如果应诉企业与不应诉企业共同享受应诉成果,则显失公平。

再有,出口竞争是比较激烈的,应诉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保住市场,而不应诉企业由于被征收了反倾销税自然就会被淘汰出局,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也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

第三,能够贯彻“谁应诉,准受益”的原则。

国外对我国发动反倾销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企业出口无序竞争。

他们多头对外,竞相压价,自乱了市场,很多问题是由非法企业从中渔利造成的。

遭到国外反倾销后,非法企业都不见了踪迹,而应诉的企业则都是受了牵连的合法企业。

他们在混乱的出口竞争中已经吃尽苦头,还要承担反倾销应诉的责任。

因此,根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倾斜的政策,如在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对应诉企业予以一定的照顾,以资鼓励。

同时,也使那些非法企业无机可乘,使不参加应诉的企业得不到优惠。

(五)在适当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争取反倾销的主动价格承诺也是反倾销应诉可争取到的一种结果,是反倾销被投诉者与反倾销当局之间达成的一项提价协议。

被投诉者承诺按提价协议规定的价格出口,可以消除因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所以,这种方法也能对进口国的损害作出补救,因而进口国在一定场合下也愿意接受。

价格承诺是在确定了出口产品对进口国既有倾销又有损害后果的前提下采用的,它的期限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基本相同。

但是,它的意义在于,价格承诺的撤回较之争取通过复审来撤销征收反倾销税相比相对更加容易,这对被投诉者掌握主动比较有利。

价格承诺对被投诉者有利的方面还在于,这样做不会使其丢掉市场。

因为,征收反倾销税的责任是由进口商来承担的,凡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出口市场都会急剧缩小。

而且,如果出口商为此给予进口商一定补贴的,进口国当局将会加倍征收反倾销税。

而价格承诺的责任则由被投诉者来承担,尽管价格会立即提高,但不会因此而丢掉市场。

价格承诺可以由反倾销当局提出,也可由被投诉者提出。

作为被投诉者,提出价格承诺是需要把握时机的,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

如果在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就提出价格承诺,有可能为自己背上一个无辜的包袱。

但价格承诺提出过晚,反倾销当局有可能不予采纳。

所以,提出价格承诺,被投诉者是需要把握时机的,要密切注视反倾销的进程,以待抓住机会。

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主动提出价格承诺,对被投诉者来说不失为一种应对策略。

价格承诺达成之后,反倾销案即告结束。

但如果被投诉者不能很好地遵守提价协议,反倾销当局仍然会按照应征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价格承诺在欧美的反倾销法中都有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第八条)对此也作了规定。

实践中,欧盟对价格承诺采用得较多,而美国采用得较少,但并非不能争取。

过去,我国的出口企业与欧盟达成过一些价格承诺的协议,后因我国的一些企业未能很好地遵守而导致欧盟不再愿意对我国采用。

因此,今后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信誉,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积极争取价格承诺,以期把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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