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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5-10-10 14:04

船员培训心得怎么写

流动的船员培训基地(培训心得) 益禄轮被誉为“流动的船员培训基地”,船员培训工作很有特色,一是船舶领导对培训工作的认识到位,对培训工作非常重视;二是培训的方法、手段灵活多样;三是培训的内容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四是把培训与船员考核提升相结合,培训效果显著。

对培训的认识到位  益禄轮是条旧船,床位比较多,安排了3名实习生、1名实习三副、1名实习三管轮,此外,船上持有高一级职务适任证书的人员比较多。

益禄轮领导认识到,人手多,为干老船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不能只把他们当作单纯的劳动力来使用,如果只让大家干,学不到东西,业务技能得不到提高,积极性不可能长期保持,就无法把整条船的工作搞好。

基于这样的认识,船舶领导十分重视培训工作,不管工作多忙,培训工作从不间断,并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创新培训方法和手段,使大家越干越想学,越学干得越好。

  船上很忙,尤其是老船维修保养的任务很重,怎样做到培训与工作两不误呢

益禄轮的体会是互相兼顾、统筹安排,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进行培训,做到干什么就学什么,缺什么就练什么,同时坚持以老带新,能者为师,在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掌握工作技能。

培训方式新颖  船上持高一级职务证书的船员和实习生每人都设有一个档案袋,里面存放的是每个人的作业,而且每个档案袋里的作业都不一样。

吴添春船长每隔10天给大家布置一道作业,学历、职务不同,作业深度也不一样,实习生从熟悉船舶结构等最基础的做起,持高一级职务证书的船员主要以提高业务能力为主,作业题由浅入深,由简至繁,在答题时要充分联系实际,要有自己独特的见解,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船长对每个人的作业仔细批改,将作业复印留底,放入档案袋中,并记录培训的项目、内容和成绩,如果错误太多,他会给予辅导并令其重做,提高了培训的质量。

  由于职业的需要,英语对船员的工作很重要,但是学习英语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

为了营造一个好的英语学习氛围,船长要求大家工作中一定要讲英语,生活中尽量讲英语,他首先带头讲,并鼓励大家多练习,经常用英语提问一些专业上的问题。

他还要求每天都要背英语单词,而且亲自监督,抓得很紧,每周日进行检查并签字。

对于大家学习中的困难,他总是积极帮助,一个船员的电子词典坏了,船长知道后马上给他送过去一本英语词典,一个实习生买电脑的钱不够,船长借钱给他,并鼓励他用电脑学习英语,多买些有声教材。

在吴船长的影响带动下,益禄轮掀起了一股学英语讲英语的热潮,使大家的英语听、说、写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培训针对性强  除了培训内容因人而异外,船长还根据不同的航次任务布置不同的作业,并结合工作进行培训,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提高,突出培训的针对性,这样做不但抓好了工作,而且通过培训提高工作技能,提高了工作效率。

去年8月份进船厂修船之前,船长要求大家结合理论知识写出《如何履行本职,配合做好修船工作》的作业,让大家对整个修船工作有个大概的了解,修船过程中,在完成自修工作的同时,船长组织大家下高边柜、双层底、船底等熟悉船体结构,每逢大的机械设备维修更换工作,都让大家到现场进行观摩,并讲解详细,还带领船员巡视全船,详细介绍每一个项目的修理方法及质量监督等注意事项。

修完船后,要求大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写出关于修船过程中如何保证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修船任务以及如何做好防火防盗等心得体会,船长批改后集中进行讲解,他总能不厌其烦地详细解答大家的疑问,有的问题要重复三四遍,大大提高了船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109航次船舶装载拼装货,这个航次的特点是货物票数多、舱容紧张、装货港多的特点,再加上受装卸港顺序限制和货物高度限制,另一些货物怕压上面不能装载其它货物等,因此配载相当困难,同时也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学习锻炼的机会。

接到航次命令之后,船长把驾驶员、实习三副和实习生叫到一块,向大家讲解拼装货的装载方法和装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装卸货过程中,还安排实习三副和实习生到现场协助监装和理货。

装卸货完成后,要求大家联系航次具体情况写出关于“如何做好拼装货业务”的心得体会,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和总结分析,加深了大家对拼装货运输业务的认识,提高了大家的业务技能水平。

培训效果显著  益禄轮的培训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年多来,先后有21名带高一级职务证书的船员和实习生在船上工作,通过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了专业技能,提高了综合素质水平,让他们能够很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其中有9名原船得到提升,实习生经过系统的培训后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专业技能上均有了很大提高,已基本上能胜任三副、三管轮职务,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掌握了很好的学习方法,一位实习生说:“在船上一年多来,船长不但教会了我技术技能,而且还教给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不要问我学到了什么,学到多少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我知道了要学什么和该怎么学。

”  培训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狠好的效果,不但为公司培养了人才,使大家更胜任工作,而且还充分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成为船舶维修保养工作中强大的生力军。

大副罗统文是电报员转岗的,对甲板保养工作比较陌生,去年4月份提升为大副后,思想负担很重,担心自己干不好,船长知道后把他叫到房间促膝长谈,给他鼓劲,对他说:“只要肯下功夫,肯定能干好。

”他以这句话作为鞭策,每天早上下班后吃完早餐就到甲板上参加维修保养工作,哪里最脏哪里最难干那里就有他的身影,下午上班前还到甲板上巡视一遍检查工作,就这样,在工作中逐渐掌握了维修保养的窍门,对甲板工作慢慢地做到心里有数,特别是在争创一级工作的后半时期,对船舶维修保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益禄轮上工作过的船员都有一样的感受:“在益禄轮上工作很累,但是很值

”很多船员发自内心地说:“益禄轮是流动的船员培训基地”,“‘益禄’是获益之路”。

船员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可代为执笔头相内贴有口口

新入职船员培训个人心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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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篇 船员培训的小结 (总结发言) 内容要关于单位培训船员四小证的 就是关于救生 逃生 急救

强调安全的重要性。

没有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

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

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

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

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怎么写 有哪位能人帮帮忙 急用 我是想申请培训机构 谢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

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

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于收悉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和有关港务监督。

如批准,则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许可证》系指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载明船员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资格的证明文件。

《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

临时《许可证》仅用于培训机构在其质量体系试运行期间所开展的船员培训。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管理机关); (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规模和地点; (三)负责相应船员培训监督管理的港务监督;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时,制作正本一份签发给培训机构,同时制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一)款内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需增加船员培训项目或规模的,按本规则规定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签发《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每期船员培训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经核准的培训计划和纲要开展培训; (二)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培训任务的教员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四)培训机构应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规模、地点开展船员培训; (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不能符合上述一项或几项要求开展培训,影响培训质量的,有关港务监督对该期培训不予认可,不受理考试和评估,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向有关港务监督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四)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具的《船员培训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是否同意开始培训。

如同意,港务监督应将考试、评估计划和审核情况反馈给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应符合本条规定并得到港务监督的认可: (一)符合规定学历、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已接受相应的教学培训和指导; (二)与受训学员的资格相当,并具备相应的海上经历; (三)具备完全胜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的能力; (四)对相应的培训纲要、目的、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和规范有足够的熟悉和正确的认识。

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员应接受过相应的模拟器教学技术指导、具备相应的真实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

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四分之三的学员,即失去参加考试、评估和申请发证的资格,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应保证模拟器符合STCW 78/95公约附则1/1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第A-I/12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应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并且: (一)适合于所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二)能模拟有关船上设备的操作特性,包括设备特点、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达到培训目标所要求的真实水平; (三)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学员获得培训目标所要求的有关技能; (四)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能够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失常状态; (五)备有一个能使学员、教员、设备、模拟的环境沟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接口; (六)适合于评估目标,具有可由教员、评估人员监控、记录、评估训练情况的功能。

用于船员培训的模拟器,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全面、适当的模拟器培训计划和程序,并选定具体的、尽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培训机构在确定模拟器培训程序、目标和任务时,除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提及的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STCW规则第B-I/12节的指南。

第二十八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和船舶,应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业的同时,使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船上培训计划、程序、规范和实施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经认可,保证《船上培训记录簿》内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船公司应将学员名册和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名单及资历报送有关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至少就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一)培训纲要、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学员参加培训和通过考试、评估的情况。

(三)教员教学的情况。

(四)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和培训器材消耗增补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训的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二)、(三)和(四)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一)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五)款规定的船上培训的学员,由有关船舶的船长负责评估,并经船员所在的公司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就本规则而言,考试即书面考试,测验学员经过培训所掌握的知识水平;评估即实际操作考试,检验学员经过训练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考试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等方式,评估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器测验、口试、听力测验、计算机辅助测验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员经考试、评估合格,符合规定的见习要求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上服务资历或与之相当的专业工作经历,并且: (一)熟悉相应的培训纲要、目标和程序; (二)熟悉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三)对培训考试、评估的内容具有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技能; (四)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教育测量学培训,接受过有关考试、评估方法和实践的适当指导,并已获得考试、评估的实际经验。

如考试、评估涉及计算机、模拟器和船上设备,考试、评估人员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确操作规程,具有特定种类计算机辅助考试系统和模拟器评估的实际经验。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实施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执行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八条 为达到既定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目标而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均应包括内部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外部审核机制,以保证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有效,以及时发现的缺陷能获得及时的纠正。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实施外部审核的机构。

港务监督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签发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证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组成审核组对实施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进行定期的、独立的审核,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重新确定其职责范围。

审核组将审核报告和结果报送主管机关。

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范围和审核人员的资历。

第四十一条 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均应: (一)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价; (二)核实体系内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措施及补充措施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核实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的结果是否记入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注意; (四)核实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行动。

第四十二条 参加外部审核的人员应由与被审单位的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组成,其资格由主管机关规定并认可。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定期审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有关审核情况和结果资料递交国际海事组织。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

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二)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 (五)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六)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 (七)违反其他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一)违反考场纪律;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 (三)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 (四)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各项船员培训的实施办法和培训纲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配备主管机关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所管辖的培训机构的档案,并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港务监督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持有STCW78/95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主管机关确认符合STCW78/95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非STCW78/95公约缔约国签发或承认的船员培训合格证,主管机关不予承认。

第五十四条 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参加船员培训的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费。

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此办法取得的《许可证》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本规则进行再有效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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