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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创建模范机关心得体会

时间:2019-05-12 17:38

提拨正处级干部文凭上有何要求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

  补充选拔公务员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二)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

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三)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

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

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四)心理和身体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

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

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选拔条件  基本要求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体检要求  (一)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 .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五)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六)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认识一个正处级干部,可以请他帮忙调动吗,

一、学习《廉政准则》的体会1、要加强党性认识,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从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把《廉政准则》明确的5个必须、8个禁止、52种不准作为高压线,算好“人生大帐”,把自己的职业规划好,走廉洁之路。

作为企业的党员干部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时刻把国家的利益、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干干净净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2、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本色。

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可以“浇灭”内心的贪欲。

因此,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必须强化公众监督,让员工都成为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员。

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要求,员工最有发言权。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处理好私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3、要增强法纪意识,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中,企业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决定性因素。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要主动对照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没有与《廉政准则》不相符合的地方,有没有偏离的苗头,在自己的履职过程中,是不是把《廉政准则》当成自己的人生信条,时时刻刻把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放在心上,时时刻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履范,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党风廉政方面所抓工作1、组织专题学习,增强廉政意识。

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在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采用组织生活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通过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扎实推进学习活动。

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广大干部众的理想信念,廉洁从业的意识以及艰苦奋斗的精神得到加强。

2、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廉政行为。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决防止奢侈浪费,贪图安逸的不良风气,对照《廉政准则》,进一步完善了《监察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了廉政行为。

3、充分发扬,加强监督管理。

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集中制,时时处处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事项决策严格按组织程序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讨论,形成集体决议,并征求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一致意见后付诸实施。

班子成员和同志们之间能够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做到各类重大事项对全体员工公开,做到决策讲,工作重实效。

三、认真个人存在的不足和根源通过深入学习和逐项对照《廉政准则》,认真剖析自己,在很多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

平时忙于事务,困于杂务,放松了深入地学习,特别是对《廉政准则》,自己由于工作繁忙,虽然学得比较认真和深入,但是自己的言行、工作态度还不能真正起到表率带头作用。

2、监督检查工作做的不够。

对执行《廉政准则》上,听汇报、看材料、召开会议安排布置的多,但在严格问责追究上下功夫不够,在常检查、勤督促、求实效下功夫不够。

3、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工作中满足于完成工作任务,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用全新的思维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

4、廉洁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

对自身和其他党员干部身上暴露的一些不良现象,有时觉得习以为常,比如迎来送往的招待、逢年过节的应酬等等方面,对自己还不够严格。

当然,我身上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自己总结的这几个方面,还没许多自己没有总结到的不足,需要在与同志们的进一步交流中发现和改进,我将虚心接受同志们的批评,真诚对待每一条意见,认真改正每一处不足。

四、我的整改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通过这次专题生活会的召开,对照《廉政准则》,使我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使我更加增强了进一步改进的信心。

下阶段我会进一步加强《廉政准则》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用实际行动推动XXXX又好又快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1、进一步加强学习。

切实增强学习意识,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有关理论,带头学习和遵守《廉政准则》,进一步强化党性意识、宗旨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综合素质,坚持学以致用,真正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2、进一步强化作风。

按照《廉政准则》要求,真正在廉洁自律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自觉接受各级领导和员工监督,做到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行动先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切实管好亲属及员工,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坚决维护《廉政准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您认为在处级干部廉政教育问题上,采取哪些管用的来提高教育效果

一是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要严格按照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自觉将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融于一体,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正职要切实负起部门反腐倡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副职要切实负起协管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要加强学习,做到学法、懂法、执法。

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坚持学以致用,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

要带头学习各项党纪条规,不仅自己学懂弄通,也要带动本部门的干部加强学习,从违纪违法案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要对党的纪律问题保持清醒的头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是要正确行使权力,当好反腐倡廉的表率。

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使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要算好三笔账,坚持三个原则:即算好利益帐,坚持正确的利益原则;算好法纪帐,坚持法纪原则;算好良心帐,坚持做人的原则。

权力越大,越要如履薄冰,要以拒腐为荣、谋私为耻,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作廉洁的表率。

四是要真抓实干,在实践的基础上,敢于试验,敢于创新,创造出实实在在的工作政绩。

要团结共事,始终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团结共事的基础,充分发扬民主,依靠集体的智慧,攻坚克难。

要作风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注意防微杜渐,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抵御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公务员女处级干部的退休年龄

以下资料供你参考:按照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公务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这个规定是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收受贿赂,非法敛财。

一般省份不允许超过十五桌,且烟酒不能超标准。

当兵立一等功有什么好处和待遇

得一等功大多不死及伤,伤而且是重伤。

提高军衔和待遇,这是最基本的,更加应该照顾军人的家属以及子女。

一等功军人的子女应该优先被军校录取,伤残军人每个月按军衔领取军队的工资和同级军官一致,医疗方面对一等功军人全免费,全报销。

这个社会不能辜负他们。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怎么处分

一二节 军人奖励的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1、嘉奖  2、三  3、二等功  4、一等功  5、荣誉称号  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

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

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二、军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三、 第十八条 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四、第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军人奖励的权限第二十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部队的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四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旅级单位嘉奖。

  第二十五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奖励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第二十七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职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部队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五、奖励的实施第三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

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

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

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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